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商业银行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形式问题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从而构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的现代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这几乎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但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形式方面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二种主张:一是主张国有独资公司制,二是主张股份制。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制和股份制都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究竟哪种形式更适合国有商业银行,应从二者各自的特点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这一改革目标实现的需要来分析和考虑。
1.关于实行国有独资公司制。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国目前的条件以及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只能采取全资国有(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即建立银行法人财产制度,实行国家作为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严格分开,银行内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设立国有金融产权管理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行使最终所有权的职能,派出监事会并赋予它相应的监督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行长为法人代表,负责本行的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资本、营运资金在管理、监督、营运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新型的国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构造明确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所有权主体和责任主体,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营运中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的单一性(即国家独资),因此它就不能最终解决改革的实质性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全资所有,即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使出资人所有权。由于政府同时又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管理者,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权力,为了自身的利益,它可能凭借其特殊地位,经予国有商业银行以特殊的照顾,使其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仅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在高额垄断利润面前淡化竞争意识,弱化经营管理。第二,由于中央政府是通过具体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为代表来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分布在各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不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干预和影响(干预或影响越多,地方得益越大),从而影响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第三,虽然银行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负责,但因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成员依然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他们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为剩余索取要归国家所有;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承担责任,因为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仍然是国家。这样,国有商业银行的权责利脱节矛盾依然没有解决。第四,由于产权单一性,不能充分发挥地方、企业和客户的积极性。总之,从改革要达到的目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国家独资形式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能真正解决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从而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能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模式,而不是国有商业银行理想的产权模式。
2.关于实行股份制。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过程中,不少人认为实行股份制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形式的最佳选择。其具体办法是:(1)折股,即我国现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清产核资,清算债权债务,在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情况下,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折算若干股,以此作为国家股投放到新改组的股份制银行中去。(2)参股,即采取社会募集形式,扩大银行股本。可采取选择法人入股,吸收地方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使其成为股东。认购股份的这些股东,持有股票,享有收取股息、分配红利、转让股权的权力,也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3)持股,即将现行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制银行后,各商业银行总行相应的成为持股公司。总行通过持股的办法,控制下级银行,各商业银行之间可相互持股。(4)股权承包或股权租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以后,必然出现多方参股、持股的局面,经营上仍然是分散的。因此必然采取股权承包或股权租赁的方法,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5)控股,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鉴于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公有制性质,通过股权结构设计,使国家(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经济)占有相当比例,达到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在内部组织结构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行长。以董事会、行长领导体制来取代现行的行长负责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设立监事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有利于保障银行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实现科学的管理和决策。
从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看,胶份制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体制的一种较好的目标模式。它将非国有经济股份引入国有商业银行,让非国有资本股东与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者的选择和监督,这就可以解决现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模糊而导致的种种弊端,也可以克服前述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商业银行的不足,保证商业银行以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目标。将最有经营才能的银行家选拔到经营者的岗位,既能促进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又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效果的产生是因为:第一,法律不允许以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来使另一部分股东受益,非国有经济股东的介入能够使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到某种制约。第二,非国有经济的股东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既直接取得投资资产经营的收益,又直接承担资产经营中的损失。因此,非国有资本股东在选择和监督经营者时会尽心尽力。第三,股份制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混合的结果,在形式上、内容上具有独立自主的特征,可以使单一国有制下的政府机关失去理直气壮地控制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济基础和理论依据。第四,从实践看,股份制是西方商业银行普遍的产权形式,当前在中国的金融业中,最有竞争力的当属股份制的非国有商业银行。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条件还不成熟。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还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仍然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还要承担一部分政策性业务。从银行资产规模来看,目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很大,属于国家的资产规模庞大,要对其中某一个银行从总行到各分支机构全部同时实行股份制,都必须吸收庞大的社会资金才能建立起适当的股权结构,这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同意一些人提出的分步改革的设想。这就是:第一步,按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改革现行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第二步,向部分企业法人、基金组织出售商业银行的部分股权,形成责任有限公司;第三步,在前面基础上,发展成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应予重视的几个问题
1.关于正确界定国家作为出资者和银行作为法人各自的权利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前所述,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趋势是由国有独资公司到股份公司制商业银行。然而,对这两种产权形式中的国家与银行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很多人是模糊不清的。这种模糊不清根源于他们仍用传统的所有权概念来看待或解释现代公司制中的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比如,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第一位的,法人财产权是第二位的,后者是前者派生的或次要的;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基本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从属的权利;有的文件或文章中也笼统地说,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公司的重大条件有决策权,对公司的重要人物有任免权,对公司的收益有分配权等等。所有这些观点,都过份夸大了出资者所有权及其作用,而轻视并贬低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作用。因此,如果不从理论上界定清楚,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很难走上健康的轨道,国有商业银行摆脱不了国家和政府的直接干预,不可能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经济主体。
事实上,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这个整体资本,就是公司法人资本,也即法人财产。公司法人资本只能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应的计划永久地占有、使用和处置。任何一个出资者(包括国家)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用、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分毫股本的名曰“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出资者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外延都是十分清晰的。既然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也只能是股权。股权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公益权”包括:参加或委托代理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包括:对利润部分的索取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部分财产按股分割权等 。股权只应根据股东持股的多少或增或减而在数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不论是独资公司制还是股份制,应当强调的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国家作为出资者,其拥有的出资者所有权相对于银行的法人财产权是“小权”,而银行法人财产权是“大权”。只有这样,国有商业银行才能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国有商业资产的保值和增使。
2.关于国有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问题。前面已经提到,由于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的股权实际上只能由政府工作人员来行使,而政府工作人员个人并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正的股东,商业银行的盈亏或银行资产的损益及国有股的剩余索取和国有股的增值状况,同政府工作人员个人的经济收入并没有直接联系,这样他们在行使股权时,很难象真正的股东那样有巨大的内在的动力和压力,虽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非国有股东会对其有所制约,但由于国有股在全部股本中占绝对股份,约束力度是不够的,于是,仍然存在国有股权益无人真正关心而易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因此,解决好国有商业银行中国有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
依笔者之见,这个问题的实质不是由谁来充当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问题,因为在国有股问题上,无论是谁都只能是国有股权的代表,而不可能是真正的国有股股东(国有法人股除外)。问题的实质是要建立起一种包括激励和约束在内的机制,使充当国有股股权的代表象真正的股东一样来关心国有股的权益。具体设想是:第一,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第二,组建专司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机构。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承包的形式将金融资产交由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机构经营,再由金融资产经营机构根据需要向国有商业银行投资,并作为国有股权代表,过问国有股权益情况。为了使金融资产管理和经营机构及其人员对国有股权权益的维护尽心尽责,可将他们的经济利益同国有金融资本的盈亏情况直接挂钩,并力求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成员身上。除此以外,要强化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对国有股东代表的约束,即吸收各种公有法人参股,既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公有制性质得到保证,又使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从而对国有股权代表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可以打破以往国有专业银行国有制的封闭状态,实现国有金融产权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从而形成一定的刚性约束的资本经营机制。但从近几年来改革的实践看,进行股份制改进的企业在产权结构安排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就是国家股在企业(公司)总股权中占有绝对份额。据调查统计,目前国有股权在企业总股本中所占份额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竟高达80—90%。这样一方面凭借国有股在总股本中的绝对份额,国有股的代表在董事会中必然居于支配地位,这就难以形成多元产权的约束机制,在对国有资产代表缺乏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尤其是在产权明确以后,国有股权代表往往把自己凌驾于企业(公司)董事会之上,很容易出现“一只手打倒一片手”的局面,致使董事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有名无实。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股尚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流通,人为地把一大部分“活”的资产变成“死”的资产。鉴于此,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应吸取这方面的教训,较为合理地安排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
笔者认为,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权设置上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其一,有利于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主导作用的发挥;其二,有利于充分吸收非国有资金,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范围;其三,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并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其四,有利于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健康运行,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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