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预防贿赂选举经验综述_选举权论文

国外预防贿赂选举经验综述_选举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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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伴随着选举制度而生,是选举制度内的非正当竞争手段。贿选是政治的“毒瘤”,阻碍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防范贿选思路措施的不断成熟过程。考察英、法、美、德、澳大利亚等民主选举制度培育较早,且负面经验、曲折尝试较多的国家,探讨其对于贿选问题的防范思路及措施,无疑对于目前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及基层民主自治中的选举制度,防范贿选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防范贿选问题之思路措施考察

(一)选民的角度——选举资格限制的思路措施

选举资格限制伴随着西方选举制度而生,在选举制度设立之初,欧洲和北美殖民地政治思想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这其中就包含着限制选举权资格的理由:只有经济独立、思想独立的人,才有可能在选举活动中理性实现民主选举,抵御贿选的诱惑。从选举权赋予之初就将其神圣化,而不是廉价化,将有可能出卖选票、用选票做交易的选民排除在外。具体的资格限制包括财产资格限制、年龄限制、教育资格限制等,同时包含着具有性别歧视与殖民地色彩的性别限制、种族限制、宗教限制等。

财产资格限制。英国法学家威廉姆·布莱克斯通爵士指出:“设置选举权财产限制的真正原因,是要将那些因境况过于贫贱而丧失自主意愿的人排除在外。”经济不能自理的贫民太容易被收买,因此,选举制运行的初期,西方各国都有对选举权财产资格的规定。在英国,1430年,各郡参加两院中平民院选举的制度得到法律确认,规定只有那些长期居住在郡内,年收入不少于40先令的自由土地占有者才有选举权。法国于1791年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才能称为“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7世纪北美的各个殖民地国家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

年龄、教育水平限制。如果说财产资格限制强调的是选举人对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竖起的经济壁垒,年龄限制、教育水平限制强调的则是选举人的独立的政治判断力,强调的是对政治民主文化的认同。17世纪北美的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曾经要求选民年龄达到24岁。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力。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约翰·密尔更担心民主总是把全体国民降低到智力和意向都堪称平庸的大众水准,用无名的集体暴政去贬抑杰出人物形形色色的个性,磨平他们的棱角。所以,他在主张实行公开选举的同时又主张限制选举权,让纳税多的和受过教育的人多一张选票。美国直至1975年才废除对于选民的文化测验。巴西、葡萄牙等国家至今仍规定不识字的人没有选举权。

现今世界除了极少数国家之外,都在名义上实行了选举普选制,即名义上对选举权资格不做限制。在英美、北欧等国家,普选制的确立大体上都经历了严格限制选举权、逐步放宽选举权、形式上确立普选权三个发展阶段,跨越了漫长的历史年代,选举资格限定仅仅是这些国家民主渐进发展中的阶段性尝试。

(二)选举程序的角度——秘密投票的思路措施

秘密投票由无记名投票发展而来,是以私密的方式实现民主权利。约翰·威格莫尔这样评价秘密投票在遏制贿选中所起到的作用:“谁也不愿意用钱买没有根据的投票,是否履约投票没有任何证据。就算是这人已经拿了对手三倍的好处费,再接着收我们的钱,且不投我们,也无据可查。对于候选人来说,在秘密投票的情况下,贿赂选举人简直就是无稽之谈。简言之,就是利益驱动不明朗,谁还犯法。”

1.投票程序私密性的逐步探索

法国早在1795年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所有选举应该实行秘密投票。1820年的法律更详细地规定了投票程序:投票人从主持选举的官员那里拿到空白纸张,在桌子上秘密地写下候选人的名字,折叠后交由选举官员投入选票箱。文盲选举人可在其同伴的帮助下书写其中意的候选人,而非向选举官员寻求帮助。1830年,法国对选举程序加以修订以增强其秘密性。“在书写选票时,提供给选民单独的桌子,此桌子与选举官员所处位置有一定的距离。”此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选民秘密投票。1914年,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具有典型性。其规定选民投票程序如下:选民进入投票站,在确认身份后拿到信封和选票,并在投票的阁子间填写好选票并装入信封。向监督官员表明其只有一个信封后,选民自己把装有选票的信封投入投票箱。

最初的美国宪法并未规定采用何种投票方式,主要由各州具体规定本州采用何种投票方式。1851年,经过自由派的努力,麻省通过了信封法(Envelope Law)。此法规定:选举州长、副州长、州参议员和众议员、总统选举人及国会众议员时,选票应首先放入密封信封内再投入选票箱。信封应统一尺寸、颜色、质地和外观。信封由派驻到城镇的国务秘书或城市公务人员提供,并在选举当天由在投票间宣誓过的文员分发。任何对官方信封进行标记、出售或模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

2.选票本身设计——“澳大利亚式选票”(Australian Ballot)

“澳大利亚式选票”出现于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指的是政府按照统一格式、尺寸、质地、颜色印制并分发给选民的无记名选票。“澳大利亚式选票”由政府财政开支来印制,且只能由投票站派发,选票中印有秘密的标记,候选人的名字应全部在选票中出现。随后新西兰(1870)、英国(1872)、加拿大(1874)、比利时(1877)引入此法。1888年,美国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引入“澳大利亚式选票”。1892年大选与1896年大选两次总统选举较之前的大选更加平静和有秩序,选举中遭人诟病的雇主对雇员的控制不再普遍存在。

秘密投票,既是一种投票方式更是一个投票原则,即保证投票的私密性以排除选票交易的举证与选举中的打击报复、变相胁迫。现今与秘密投票关联的选票本身设计还包括选民一次性投票的标记性证据。

(三)限制选举经费的思路措施

“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西方国家防范贿选的重点始终放在选举经费监督上。从最初限制和规范选举经费的开支,到选举捐款限额的规定,以及提供选举财政支持的政策上,都反映了西方国家期望用限制私域金钱在选举中过度使用、无限博弈的思路。

限制和规范选举经费的开支。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曾规定选举开支的上限。例如,英国自1883年起就开始限制选区的选举开支,选举开支的上限主要根据选举类型和选民数量来计算,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候选人用金钱收买选票。

规定选举捐款限额。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贿选方已经不是单纯的候选人或者其自身的选举代理机构,而是其身后庞大的利益集团。资本拥有者始终希望开辟直接用经济权力主宰政治权力的捷径,他们为选举提供丰厚的资金,以期交换未来等价的政治权力,从而转变为更大的利润。因此,对选举捐款限额的规定也成为遏制变相贿选的主要方式。法国宪法及《选举守则》规定,个人每年对政党的捐款不得超过6500欧元,对每位候选人在每次选举中的捐款不得超过4500欧元。2009年,美国也对个人在一次选举中向每个候选人或候选人委员会、政党等捐款作出了限额。

提供选举财政支持的政策。二战以后,包括第三世界的很多国家都在从立法上、财政补贴上加大对投票选举行为的补贴,这主要是从反腐败角度考虑,防止不法交易,切断不法利益输送的管道,减弱或堵塞私人资本或金钱势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具体的财政支持包括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如法国的选举补贴制度,即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了超过5%的选票,竞选财政报告没有被否决且公布了个人财产状况,则其可以报销一部分的竞选经费,最高为选举花费的50%。间接补贴如美国2002年新修法律规定,在联邦层面上举行的选举中,任何赞同或反对某一候选人的付费广告都受限制,国家统一支付一定时段的广告宣传费用。另外,还有允许政党免费或打折邮寄资料、免费或优惠使用公共建筑物集会或办公、免费或优惠使用广告牌粘贴广告等补贴方式。

二、国外防范贿选问题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一)着眼选民自身条件——在民主选举的渐进发展中防范贿选

纵观资产阶级民主的发展,对于选举资格限定的首要目的在于统治阶级自我利益的捍卫,其阶级本质无可辩驳。但选举资格限定的逐步放开无疑让选民认识到选举权的来之不易和选票的无比神圣,从而使其投票行为渐趋理性。

2010年,我国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取消了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即1∶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这一结果是由1953年的8∶1和1996年的4∶1的农村、城镇人口比例发展而来的,反映了我们国家在选举权方面也曾有过基于选民身份的细节控制。

目前,直接沿用照搬选举权资格限制方式与当今世界民主发展的整体氛围不相协调,与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基本立场不一致。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要着眼选民的自身条件,对于选区选民的财产、教育背景、年龄等情况有切实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选民漠视选举权甚至出卖选举权、利用选举权牟利的情况予以预警,同时设置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制度规范,规范选民的选举权,无疑对于维护民主选举、遏止贿选有着积极的作用。

选举资格限定对于规范选举来讲是暂时的手段,认清我国目前基层选举的发展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地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相应法规条款,才是我国现阶段规范民主选举、防范贿选的基本策略。

(二)秘密投票——在投票过程的细节控制中防范贿选

民主发达国家对于秘密投票的具体执行,切断了“选票交易”的反馈印证途径。无论是秘密程序的保证,还是“澳大利亚式选票”的推广,都是我们在实际投票过程中应予以借鉴且进一步发展的,尤其是对于投票过程的细节控制设计无疑是秘密投票原则的进一步升华。

我国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说明我们国家对于秘密投票的施行已经不再处于无记名投票的浅显阶段。但是秘密投票的真正实现,在于选民投票私密性的切实保证。仅有秘密写票处是远不足以满足投票私密性的,如果大多数选民都没有觉悟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那进入秘密写票处投票的选民的投票意向就很明显了。要保证投票的整体私密性,所有选民的投票方式与使用的选票都要具有强制的规范性。

当前,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秘密投票提供了电子投票的方式,也提供了在秘密写票处用手机拍摄选票、发送彩信图片以印证投票结果的选票交易手段。因此,选举的私密性保证不仅要有严格缜密的法律法规,更需要专业人员秉承专门的理论与技术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究,防范贿选任重而道远。

(三)限制私域选举经费——以公共财政的适当支出来规范选举

金钱是政治腐败的催化剂,限制私域选举经费,以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平台来保证规范选举,无疑是认清了贿选将政治行为经济化的本质内容之后所作的明智选择。

在基层民主选举中,民间资本大量注入的现象也日渐抬头。因此,对于私域选举经费的介入,要对其数目、用途有一个基本限定。现阶段,完全杜绝私人资本注入选举的做法并不可取,但是,一定不能让其过度注入,滥加应用。

对于我们国家来讲,基层民主选举经费并非中央财政支出,因地方财政的支付水平存在差异,基层民主选举的程序与信息公开也就存在着差别,尤其是在一些乡镇财政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理应由公共财政支出的事由私人来出资办理,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隐患,给不正当选举提供了契机。这样的基层政权就不是靠能力、威望,而是依靠私人资本来定夺。这就需要以公共财政的适当支出来切断基层选举中的不良行径,用公共财政保证基本的选举程序与信息公开,逐步培育广大选民对于民主选举的信心与理性。

综观我们所考察的国外防范贿选问题的思路措施,从最初的关注选民的资格限制,到关注选举程序的秘密投票,以及关注选举经费的选择,都是英美等民主选举制国家已经施行并已见成效的思路措施。但客观上讲,这些措施仅仅能够遏制贿选,并不能起到杜绝贿选的作用,同时也并未涵盖国外防范贿选的全部思路措施。为此,我们在借鉴其思路措施时,首先要充分考量我们国家不同地区民主选举发展的现实情况,结合不同阶段设计不同的防范贿选方案。

责任编辑:王惠,E-mail:ldkxwh@163.com,电话:0371-6391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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