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价值与评价的两点思考_逻辑分析法论文

关于档案价值与评价的两点思考_逻辑分析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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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价值理论是档案鉴定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档案工作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正因为档案具有价值,才使得档案工作在文明社会发展中绵延不断。但由于档案内容的复杂性、社会需求的随机性与社会实践的持续性,加之我国长期封闭式的档案管理模式导致档案利用工作开展得不充分,客观上也限制了人们对档案价值的揭示。人们常常认为档案价值难以捉摸,在进行档案鉴定工作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为深化对档案价值与价值鉴定的认识,本文试从不同角度对档案价值、档案价值鉴定进行某些换位思考。

对同一事物、站在不同角度来看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档案价值的认识也同样如此。近年来我国档案界有些研究者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价值,认为档案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档案价值是凝结在档案中的人类劳动,无差别的劳动构成了档案的主体。有些研究者站在哲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价值,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自身属性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多数研究者站在档案学的角度认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但对利用价值的内涵缺乏深刻的阐述。

就目前档案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档案价值与鉴定的理论研究尚未对档案鉴定实际工作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确与理论的不成熟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价值,认为档案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众所周知,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构成商品的二因素,而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档案,可以说从文件到档案,其整个生命周期均不是为交换而存在的,档案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全是两个概念,因此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表述档案的价值难以做到准确。

从哲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价值,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自身属性对主体需求的满足,从总体上、理论上分析是正确的。但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是哲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此观点对判定任何事物的价值都一样适用的,因此仅仅停留在这个认识阶段对档案价值的认识是缺乏针对性的,并且在鉴定工作中也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从档案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价值,认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而许多人有对档案的利用仅仅归结于满足于各种需要的查考利用,而对存史价值认识较为含糊,因此在进行归档鉴定时往往偏重于保留有证据价值的文件,忽略有存史价值的文件;对某部分不明显具有证据价值而具有存史价值的档案,利用者少、利用率低时往往对此感到困惑。

为求进一步深化对档案价值与鉴定的研究,我们能否在上述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更大的力度向纵深拓展。笔者认为,由于档案与商品的属性完全不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其价值,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作为深入研究的切入口不甚合适。但是,可以进一步运用哲学中关于人类认知价值的理论来深化对档案价值的认识,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确定档案的价值。

一、进一步运用哲学中关于人类认知价值的理论

诚然,档案的价值确也是一种“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对此观点进一步研究,应该看到:

1、主体需要是价值关系的一端,客体属性是价值关系的另一端。

在价值关系中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是矛盾的双方,在评判档案价值时不能仅从档案的属性出发,还应分析主体的不同性,由此认识到档案价值的相对性,而不笼而统之地研究档案的价值。

就我国而言,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档案既可以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也可满足个人的合法需要。因此“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应是多层次的,即同一客体或同一客体属性对于不同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不同的。

从宏观的角度看,任何主体最主要(或曰最重要)的需要就是自身的发展,主体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对档案的要求可归纳为满足查考利用的需要和存史的需要。为满足自身不同的需要,层次不同的主体在认识档案价值时应体现出不同的评判标准。作为档案价值评价机构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应当从尽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认识与确定档案的价值。

2、重视价值关系,客观地认识档案的价值。

在研究档案的价值时除应认识主体需要的多层次性外,还应重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在档案价值鉴定中的作用。

由于主体需要是主客体之间是否形成价值关系的主导因素,没有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对于主体就不能构成价值。例如缤纷色彩的画面之于色盲者、优美动听的音乐对于耳聋者,不是客体没有价值,而是主体没有需要,因而不能构成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因此,在讨论档案价值时应进一步分析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从而客观地认识档案的价值。

档案价值鉴定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在:

(1)档案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决定着价值的性质。

档案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对于主体就具有正价值;档案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对于主体就只具零价值;档案不仅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而且进一步对主体产生危害,那么它对于主体就只具负价值。

尽管主体在价值关系中起到主导作用,但主体需要必须合理。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基本可以确定查考利用和存史就是主体对档案最基本的合理需要。同时,必要时还应进一步将主体这种对档案的合理需要置入主体其它需要中分析,若对档案的需要影响其它更重要的需要,那么对档案的需要会变成不合理的需要,因此,把主体对档案的需要看成高于一切的需要也是不对的。

(2)档案满足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决定价值的大小。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几个层次,认为满足高层次需要的事物和满足低层次需要的事物,其价值的大小是不同的。确定档案的价值也应如此。对于同一主体而言,一般说来,满足主体较高层次的需要的档案具有较大价值,满足主体较低层次的需要的档案具有较小价值;同时,满足主体同一层次需要程度高的档案,其价值要比满足主体同一层次需要程度低的档案的价值要大。在实际生活中,就查考利用而言,能满足主体职能、权益等方面查考利用需要的档案,其价值应比只能满足一般工作查考利用需要的档案大;就存史而言,同样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档案,其中反映单位成立、内部机构撤并及职能重大变化的档案要比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计划、总结等档案的价值大。

(3)主体需要的规定性决定档案价值的极限。

为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因此对其量的容纳也有相应的界限。从档案价值关系看,主体的需要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且主体的活动总有一定的范围,主体需要一般也总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而不会是无限的。因此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档案也有量的限制。“过犹不及”,超过主体合理需要范围而积累的档案,到了一定的限度即从正价值转化为负价值,对于主体来说只是有害的累赘。要分析档案存量多少为宜,首先要明确(或曰规定)主体合理需要的范围。以满足查考利用需要为例,无论是综合档案馆还是单位档案室,都不可能满足任何查考超越合理需要范围的利用。主体查考利用需要的规定,在档案室主要界定在反映主体主要职能活动、重大事件、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自身其它重要活动的文件范围中,除此之外的,超出了需要规定的查考利用,既不会是特别重要的,也不会是经常性的,说到底查不到相关档案既不会阻碍单位的发展,也不会影响单位的工作和损害单位的权益。而保留主体查考利用需要规定之外的档案轻则无益,重则有害。而在综合档案馆,利用档案的主体较单位档案室宽泛,对档案需要的规定肯定比档案室要大得多。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性,又据《档案馆通则》第二条规定:“档案馆……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即档案馆馆藏的档案应该满足“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即使这样,主体的利用还是有规定的范围,即“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如果离这个目标太远(不管是超出还是不足)都难以满足主体的需要。

总之,我们从哲学的角度探讨档案价值问题时不仅要分析档案的属性,还应分析主体需要和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确定档案的价值

笔者之所以认为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确定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本身固有的属性与效用所决定的。档案,是一种回溯性的文献,它承载着社会和历史的记忆,对于传承人类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如国外档案学家认为,“除了人类物质的遗迹和工程外,我们的遗产还包括人类独具的理性思维能力,记录和传递思想和信息的能力带来的后果。任何人,不论他从历史上的实物遗产中得到多么丰富的内容,一个必不可缺少的文化要素是由具体的人对历史产生的具体感受和对同一性与延续性的集体感受”,“人类记录思想和活动的能力使得世代相延的后人能够获得前人积累的知识和经验,正是这些知识和经验使得人类能走向文明。”

档案如何满足存史的需要,这就需要着重讨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确定档案的价值。

所谓存史,是指客观全面地保存主体主要活动的档案,而不是像有些国外档案学家所强调的仅满足“学者特别是历史学家的实际利用和预期利用”,或者主张“编史工作的最新趋势是判断文件价值的首要标准”。按照我国《档案法》的规定,所谓存史就是保存反映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保存这些档案就是保存了社会与历史的记忆。

大部分档案既能用于查考利用,又有存史的作用。从存史的角度来认识档案价值,存史比查考利用(查考利用较侧重档案的证据价值)保存档案的面更宽些,但存史也并不是什么文件与档案都留。

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确定档案的价值,主要为:

1、历史分析的方法

历史分析的方法是指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把有关档案置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进行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整理与排比,判定档案在辨明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中是否有价值。

“特定的时间”包括:

(1)该档案的前身,文件的形成时间。据此确定文件内容能否反映这一特定时间(期)、同一时间内相关的背景材料等等。

(2)档案的时效性是否存在。分析是否还有时效?有时效的档案应予保存。

(3)档案的历史效用是否超出时间范围。当该档案已无时效时,应分析其尚能在多长时间界限内发挥其历史效用。档案历史效用的发挥也有其时间界限,有些效用超过一定时间界限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样的档案就失去了价值。例如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按目前规定应作为长期保存,确定长期保存之后,一般就将该文件保存50年,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往往在形成后20年左右就没有多少保存价值了,到30年应该说已经没有保存价值了,因此这种毫无价值的档案再保留20年,确实有害而无益。

“特定的空间”包括:

(1)档案的形成者及其作用范围。

(2)档案的内容及其涉及与影响的领域与范围。

具体到某一档案,“特定的时间”与“特定的空间”应该结合在一起考虑,不能截然分开。

2、逻辑分析的方法

逻辑分析的方法是指运用抽象与概括、分析与综合归纳等等思维方法,判定档案在揭示历史的本质和规律中是否有价值。既然档案应具有存史价值,就还应当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其是否具有存史价值。

历史发展一般总是遵循一定规律的,合乎普遍规律的东西,一般也是合乎逻辑的。但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确有某些偶然现象、偶然事件出现,而这些偶然现象与事件也往往有档案可以“印证”,例如“大跃进”时期的档案中不乏“放卫星”的内容,“文革”期间的档案中不乏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的内容。这类档案更应认真地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来确定其价值。

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实际上就是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关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在理论思维中“逻辑的研究方法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2页)。

逻辑分析的方法应包括:

(1)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既内含着逻辑和客观实在发展历史的统一,也内含着逻辑和人类认识发展历史的统一。这两个方面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历史第一性,逻辑第二性。因此,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不是历史进程对于逻辑进程的符合,而是逻辑进程对于历史进程的符合。

(3)逻辑的东西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中“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即逻辑反映的历史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2页。)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包括着无数的细节和偶然性因素,而理论思维的任务就是要依据历史事实和经验材料,抓住主流、抛弃细节,抓住必然、抛弃偶然,从而形成理论概念体系。经过对历史的东西的“修正”而形成的逻辑的东西,比起未经“修正”过的自然主义的历史描述能更深刻地反映历史。

(4)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内含着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因为“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思想进程的发展遵循着从抽象到具体的规律。

因此,所谓能起到存史作用的档案毫无疑问直接形成于主体的活动中的真实记录,一般应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还会形成某些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档案,对档案价值进行逻辑分析,就是要做到抓住主流、抛弃细节,抓住必然、抛弃偶然,选择那些符合理性思维的、合乎逻辑的能更深刻地反映历史的档案。

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的具体做法是运用抽象与概括、分析(包括辩证分析和历史比较分析等)与综合归纳等等思维方法。

3、数量的分析方法

数量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数量关系的分析,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由于科学的结论一般都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最好结合,因此定量分析往往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进行定量分析时,管理科学中的ABC管理法值得借鉴。

“ABC管理法”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ABC管理法则的核心是“关键的少数与次要的多数”的思想,即事物价值的80%在20%的组份中。按此法则,就一个单位档案价值这一特征现象的分布而言,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只能是整个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进行档案价值鉴定不仅需要一个正确的出发点与相关知识,而且还有一个思想方法问题。如果我们能按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用数量分析的方法来审视档案的不同价值,那末既可以简化鉴定工作,又能控制档案的存量。

总之,档案要用于存史,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确定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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