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再辨析——基于概念与发展观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观论文,视角论文,概念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将中国带入了新的转型期,“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这一全新的发展理念也在这一期间渐入中国,并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一、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含义
长期以来,有关“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未能在学界形成一致认可的相对统一的认识。比如,欧盟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通过对企业战略、构架和运营进行一系列同时满足股东和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变革,对整个社会和环境带来积极影响的公司管理与经营的模式。世界银行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CSR是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关系、价值观相结合的政策与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生活质量、遵纪守法并尊重个人、社区、环境等方面而努力的一种长期承诺。
以上各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虽然在表述和具体内容上相异,但都基本围绕“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一核心概念展开,即涵盖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实现责任的方式三方面。在责任主体的界定上,都无一例外的指向企业;分歧主要出现在企业应当负起何种责任(责任内容)和如何实现负责的问题上。较为普遍的观点是:企业需要承担四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其他责任(主要指慈善责任),这四种责任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而如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即实现方式问题),又因企业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机构或组织的认识与策略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
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的赢利,它是其他更高层次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企业的生存要义就是为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利益与利润。为了实现营利,企业必须生产和创造出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因此,除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不称职服务,企业只要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就必然以产品和服务的形式给社会带来好处。
法律责任 它是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必须同时遵守的更严格的承诺。即作为社会运行的一部分,需要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束缚自身行为,让度或丧失部分自由以保证社会整体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责任是企业作为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格外考量、严格遵守的。该责任的履行不分时间、地域,与企业的发展阶段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指企业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不能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未涉及的、却为人类社会所共同认可和倡导的那些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的集合。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穷尽一切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并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现象。法律不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容许的,但法律所容许的未必都只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无所作为的领域,就应该由道德来加以管束。
其他责任 这里的其他责任主要指慈善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成员,必须为社会的繁荣、进步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即参与非强制性或非法律或伦理要求的社会捐赠活动,为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作贡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托于整个社会和谐、平稳的运行。因此,企业需要在盈利后用各种方式回报社会,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
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方式
1、企业主要围绕制定、承诺遵守 UNGC、SA8000等标准和守则的行为规范,并定期发布反映其社会责任表现的年度报告来向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区别于以往的或其他公司“纯利润论”的道德形象。如2006年3月10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中国中央企业对外正式发布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同时,企业还发展出了有别于传统的慈善捐助举动之外的体现社会责任的新形式,例如,目前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在企业志愿者活动中添加了员工配比基金的内容;以及很多企业以公司运作的方式,投资运营较大规模的社会投资项目,并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2、各国政府的参与和引导活动。政府除了对企业加以政策指导、形成配套鼓励措施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有能力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创建合适的框架与环境。比如,在中国开展的“新农村建设”活动中,政府对金融改革问题的规定,将直接影响企业和各投资主体是否会积极地把资金重新投资到农村。此外,中国政府正以商务部为首,联合多个部委制定符合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商务部还把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作为2006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国资委也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本年度五项工作重点之一。
3、众多非政府组织(NGO)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早期开始,就发挥了先锋作用。NGO一方面通过影响舆论、组织游行活动等形式影响消费者、公司员工、社区甚至西方教会组织对企业一些非道德地、破坏环境、损害公益的行为加以抵制;另一面,也积极着手制定各种类型的社会责任标准,比如SA8000标准。
4、联合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1997年联合国环境署的合作中心提出了基于自愿的“全球报告倡议”(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其目的在于推动企业形成更真实、更系统且更有可比性的社会责任报告。1999年1月31日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促请与会的工商界领袖们一起加入一项国际性倡议——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简称GC),号召企业与联合国、劳工和市民社会一起支持普遍的环境和社会原则,塑造负责任的企业公民,以实现一个更具可持续发展性和包容性的全球经济。
5、公司直接股东之外的其他相关者,通过转化为共有基金的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发起社会责任投资基金,选择有社会责任价值观和实践的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投资与企业社会责任关联来推动接受投资的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即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ing)。
6、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致力于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与作为,定期揭露不道德的企业的不当行为,权威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优秀的公司评比排名。如“安徽阜阳毒奶粉”、“光明回奶事件”、“‘齐二药’假药事件”等危害公共健康、生命的违反道德伦理底线的企业行为,正是经过媒体深度报道披露给公众的,并引发了公共舆论的一致谴责。
四、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缺憾浅探
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和实现责任的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企业的管理道德密切相关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企业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博弈中寻找平衡点的理论和实践。企业的经济责任只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各种企业制度包括法规制度必须在法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维持平衡与稳定。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外担负其他义务的表达。
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各方力量为着眼点,可以看到,目前在CSR问题上起关键作用的主要是企业、股东以及包括政府、NGO、贸易组织、消费者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然而,以上各方目前主要关注于企业社会责任对环境、员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影响。企业本身则更多关心的是那些可能招致媒体揭露的公司不良行为会对其声誉带来的潜在威胁。这些都导致了CSR主要是从负面论及的倾向,换言之,人们强调的是公司“不该”做什么——比如雇佣童工或侵犯人权,而不是寻找正面的推动发展的结果,特别是有关帮助消除贫困的问题。从实践情况判断,CSR也没有明确鼓励那些针对减少贫困的商业行为。
跨国公司算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先行者,但它们也没有在其所勾画的 CSR宏图里对如何消除贫困问题有任何制度安排,甚至几乎所有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在其设在发展中国家的组织里,都只雇佣了相当少的东道国公民,因此对东道国解决就业进而减少贫困现象没有太大帮助。
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把消除贫困作为8项目标的首条,然而,作为联合国框架内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措施之一的全球契约却没有把消除贫困列入其倡导的企业应当积极遵守的10大原则。如今席卷天下的社会责任投资(SRI)的基金管理公司也从来没有把“是否在消除贫困上有积极作为”作为评价公司绩效的特别标准。
以上分析并不说明CSR关注员工、人权、环境等方面纳入公司的商业战略体系有何缺失,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似乎应当增加更多包括消除贫困、促进平等在内的“发展导向” (development-oriented)的观点和方法。目前的企业社会责任从定义阶段就把穷人或贫困人口排斥在了利益相关者之外,如果不在概念上加以完善,贫困就永远不会被企业家重视,跨国公司在投资的时候永远都只愿留恋远离贫困人口的大都市,人们对贫困能做的也仅限于慈善捐款或公益救济等杯水车薪的非体制化的解决方法。尤其是在和谐、发展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发展焦点时,如何在理论上首先弥补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不足,增加体现人类发展阶段性目标的因素,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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