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体系与行政主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党论文,主导论文,体系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香港政党体系在回归之前基本成型。①回归后,政党以新设、合并、退出等方式②在不断重组。 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认为,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政治制度存在环形影响关系:政治制度变化,引发选举制度改变,进而影响政党制度与政党体系。反过来,政党制度与政党体系也会影响政治制度。③ 《基本法》未规定政党制度,但现实政治运作中,香港已存在多个政党。现时政党体系如何?行政长官不得具备政党背景,因此,政党成为“功能缺失性政党”,未获得行政权,④故只得以立法会为主要活动场所,可以说,立法会直接体现政党体系。政党体系如何通过立法会影响行政主导呢?反过来,行政主导又能否影响政党体系呢? 本文将结合法律制度的演变,从政治运作的角度,论述行政主导与政党体系的关系。本文首先描述回归前后的香港政党体系,然后,指出现时行政主导存在的问题。最后指明,要实现香港的繁荣稳定,行政主导应当如何回应政党体系,并影响政党体系。 一 不合理三分:现时政党体系 萨利托提出政党的最低度界说,认为政党是由其在选举中出现的标签而辨认,并可能使其候选人,经由自由或不自由的选举而担任公职的任何政党团体。⑤从实质上讲,香港政治团体在组织自身、与政权关系、与社会关系三方面均已具备政党实质;⑥从法律上,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反面解释,也能说明政党的存在。 政党体系是指党与党之间竞争而成的互动体系。⑦既然存在政党,且政党之间存在竞争,则政党体系也存在于香港。 (一)回归之前的政党体系 回归之前,政治权力通过选举制度向社会公开,决定香港政党体系存在发展的可能。以1982年首次区议会直接选举为开端,香港政治权力之门在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等三个层次向社会逐步打开。原先已经存在的压力团体逐步向政党演进。 与回归后特区政府的关系决定政党的政治态度。由部分激进知识分子组成的民主组织在1989年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反对派政党,如民主党、前线、民协等。左派工会组织逐步发展成为与中央政府关系较好,由基层普通劳工、专业人士利益组织的爱国爱港派政党,如民建联。产生于立法会内的“启联资源中心”逐步政党化为自由党,其政治态度从港英政府的“救火队员”改变为中英间保持中立派。⑧反对派政党在立法局——特别是地区直接选举中占据较大优势。⑨ (二)回归之后的政党体系 回归之后,爱国爱港派与中间派政党加入政府的“管治者同盟”,称为建制派,而反对派政党则转化为“泛民主派”。 政党体系因政党重组不断处于变动状态。按香港《立法会条例》第四十九条,立法会地区直接选举采取比例代表制的点票与计票方式。根据迪韦尔热定律,比例代表制倾向于产生出互相独立的政党,有利于小党进入议会。⑩政党数量在不断增加。在1998年,只有8个政党在立法会有席位,但到2012年,已有20个政党在立法会有席位。 在建制派方面,以自由党为首,由于其政治定位不明确,导致直接选举选民大幅减少。(11)甚至出现在2008年立法会地区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全部落选的情况。虽然立法会的建制派政党数量增加,但名额在向民建联与工联会集中。在泛民主派方面,特别是在2010年,政改之后,泛民主派分裂为温和民主派与激进民主派。与以民主党为首的温和民主派在2012年立法会选举的失利对应,使激进民主派的实力扩大,地区直接选举议席由2008年的7席增加到2012年的9席。 由此可见,政党体系已从回归前的三派实力相对均衡转化为“建制派—温和民主派—激进民主派”。政党具有吸纳、代表社会意见的功能,选民也会在其中选择可以代表自己政治观点的政党。现时的“建制派—温和民主派—激进民主派”的政党体系使社会意见缺乏中间缓冲地带。选民只得在“建制派”与“民主派”之间选择,甚至只能选择“温和民主派”或“激进民主派”。公共议题政治化,或者成为意识形态争议的牺牲品。在土耳其,20世纪70年代,其政党制度高度波动性、碎片性、意识形态的两极分化。在意识形态上缺乏包容力且短命的联合政府无法约束政治暴力与恐怖,最终导致整个制度崩溃。(12) 香港即便不会出现如土耳其的宪政危机,也可能造成社会的冲突气氛浓厚,难以达成社会共识,更遑论推动“政改”及“普选”。 二 “想象”强势:行政主导弱化 港英政府奉行“行政吸纳政治”的模式,通过咨询体系等诸多行政机制吸纳社会不同声音。(13)回归之后,特区奉行的是行政主导体制。行政主导是指《基本法》所规范的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关系的政治体制中,以行政为主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14)为保证行政主导强势,宪制结构作出诸多设计:行政长官不得为政党人士;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第五十九、第六十、第七十四、第八十八、第八十九条等掌握着特区主要权力,其中,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一条专门针对与立法的关系;立法会地区直接选举采取大选区与比例代表制,进一步降低立法会大党的压力。(15) 宪政设计者的良好愿望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实现。立法会对行政主导强牵制、行政立法关系紧张。(16)更有学者直指,“政治权威失落,行政主导空洞化”(17)。 从理论上,认为其原因有二:一是《基本法》要求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的制度漏洞为反宪制架构的精英群体提供了博弈平台,进而造成碎片化的制度体制和精英体系。(18)二是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扩展是对行政主导体制的一种致命的打击,(19)以前者为甚。排除司法权的问题,单以立法权论,实际都是行政主导无法获得立法会稳定支持所致。 许多国家亦采用比例代表制,政党体系呈现为多党制,此时,配套奉行内阁制,由议会多数党组织政府,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实际是党政关系,政府天然获得议会内的稳定支持。然而,这在香港无法实现。 第一,政党不能与行政权相结合。依据《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行政机关与立法议员采取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联系。(20)政党只得在立法会中活动,此时的立法会倾向寻找和彰显行政机构的过错以令后者陷于尴尬被动,从而扩大自身的势力范围。此时,立法会全体变成行政权的“集体反对派”。(21) 第二,因采用比例代表制,立法会的政制力量多元,增加了行政机关统合立法会内支持的难度。(22)行政机关要通过政策,需与多个政党谈判,分别获得支持,方能通过法案。 第三,“管治者同盟”不牢靠。基于保证“一国”的实现,“管治者同盟”的政党在有关“一国两制”的重大议题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但以上政党在制定经济、民生政策就要以各自代表的阶层或界别利益为依归,特别是要对特区政府施政失误负责时,就极可能采取与政府相悖的态度。如在2003~2004年,“管治者同盟”陷入危机,直至新任行政长官就职后才解除。(23) 三 联合政府:政党纳入行政主导 从本质上讲,行政立法紧张,行政主导弱势是行政主导无法融合政党体系的后果。如何突破这种现状,重建行政主导呢? (一)现时联合政府结构 学者总结各国宪制,归纳出行政立法——党政关系的运作结构模型,见表1。(24) 另有学者归纳出,在不同互动结构下的政治稳定情况,见表2。 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三、六十条,行政长官是特区与行政机关的首长,享有广泛的权力。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由各自选举产生,不存在强关联性。因此,行政长官具有总统制的特征。另外,立法会地区直接选举采取比例代表制,倾向发展出多党制,难有一个政党掌握立法会的多数议席。基于以上限制,香港宪制结构只得选择表1中的总统制分立(少数)政府、总统制联合政府两种模式。 要重建行政主导,保证行政权优势地位,保持政府稳定性,优先选择政治稳定系数较高的总统制联合政府。此时,特区政府获得4级,中等的政治稳定性。上文所指的“管治者同盟”,(25)即政府委任建制派政党成员进入行政会议,体现组成联合政府的特征。香港“管治者同盟”是基于与中央、特区政府关系友好而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主要是在立法会里面,获得立法会的稳定支持。现时的“管治者同盟”内的政党联盟属于志同道合型的政党议会联盟。(26) (二)强化“管治者同盟”,确保立法会支持 选票、政策与官职构成联合政府政党竞合关系的三个主要层面。(27)联合政党支持政府并非其义务所系,其需要在支持政府和寻求本党利益最大化之间权衡时。如果政府施政的失误连连,如政党仍毫无节制支持政府,则意味着在选举中会流失选票。(28)因此,为弥补在选票中的可能流失,政府要加强“管治者同盟”,应当注重从政策与官职两个方面纳入政党,以此保证立法会内的稳定支持。 1.任命政党成员进入行政会议,制定政策 对政党而言,联合政府的一种动机是工具性,目的是在联合政府议价过程中,影响公共政策的产出。(29) 依《基本法》第五十四条,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尽管行政会议不具有实际的权力。但依第五十六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由此可见,行政会议在政策制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依《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行政会议由三部分人员组成: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来自社会上的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由此,行政会议成为立法和行政沟通的纽带、联系的桥梁。如行政与立法对某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就会在行政会议中反映出来,政府主要官员和政党可在行政会议中解决矛盾。(30) 政府重大政策出台都须在行政会议内获得认可,此时,政党认可已经提前在政府政策制定与决策过程中就已完成。在政党认可期间,政党政策一并输入政府政策,完成政府对政策的弥补。为强化行政会议内的政党制定政策功能,可考虑在行政会议内设置实质性职务,由政党人士担任,专事制定政策。 2.扩大政治委任 对政党而言,联合政府的一种动机是实质性的,目的是极大化政党政府部长职位的补偿制,此时,政府职位可视为“可转换的利益”(31)。 2006年,特区政府就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向公众咨询,并在2007年向立法会提交《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增加了政治委任范围。有学者认为,行政长官明智的做法是把政府中适当位置给政党人士,通过政治委任使政党人士在政府担任公职,以促进政府与政党的关系。还可吸纳温和民主派,争取对政府的支持。这已经形成香港特色的“政党政府”(32)。在现时,12个局长里面,只有1个政党人士,在11个副局长中,只有一个政党人士,在13名政治助理中,有4名政党人士。 政治委任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政治委任可将在公共政策制定期间就直接输入政党政策,提前获得政党的支持。此时,政策在立法会讨论的难度大大降低,方便政策的通过,有利于抑制立法会权力的扩张。而且,在政策局委任温和民主派人士,不会影响以行政会议为基础的“管治者同盟”,既不会造成同盟政党的反对,也可为政府与温和民主派谋求政治互信创造条件。 实现以上两步的“管治者同盟”已经由政党议会联盟逐步发展为政党执政联盟。 3.完善立法会党团制度,巩固政策输出 在法国,议会党团是政党在议会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主席、副主席和办公室),是政党在议会中的代言人。(33)党团组织主要功能在于决定议会贯彻本党的纲领与政策,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步调,决定在议会立法及有关活动应采取的态度,以及如何投票的事宜。(34) 党团制度可起到中介作用,确保“管治者同盟”议员在立法会中支持政府政策的有效通过。政策在行政会议政策、政策局到立法会获得一致性。日后可考虑在《立法会条例》或者《立法会议事规则》中增加有关建立与规范各政党党团组织的条文,使现时的政治运作实践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为行政主导争取立法会稳定支持提供制度保障。 四 理想“三分”:以行政主导影响政党体系 在熊彼特看来,选举精英的行为就是选民购买合意政治主张的行为,也是政治家争取选票的行为。政治家提供政纲与许诺,通过政党、利益团体与宣传的方式,来争取人民手中的选票,以期获得管理社会的权力。政治家与选民就形成买卖双方,多个卖方都要竭力讨好选民。(35)唐斯也将选民偏好看成一种外生变量。(36)由此可见,以上研究存在“选民需求—政党供给”的理论隐喻,选民需求的偏好是假定的,只能适应,不能改变。 但是,在制度主义者看来,政党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构建或影响选民的政策调整以及他们对自身利益的理解。(37)特别是对于执政党或者参与执政的政党而言,政府也是一种资源:控制政府,能为政党推行其公共政策提供途径,政党可借此加强自身力量。因此,行政主导如有效运行,并体现政党的政策特色,就可以影响选民政见取向与非政见取向,从而可以构建理想的政党体系。 (一)政见取向:淡化政治争议,发展民生经济 政见取向以选举议题为核心,选民根据自己的政策偏好做出投票选举。 1.阶级认同 一般认为,本阶级选民会选择本阶级政党。在香港,工商业占主导地位,尽管近年来贫富差距情况有所恶化,但是,中产阶层还是社会的大多数。整体而言,工商阶层投票意识不高,中产阶层基于履行公民义务会投票,选择认同的政党,而基层民众的选举动员较为容易。除了自由党外,几乎所有主要政党都强调要代表基层民众。而民协扎根基层,对中产阶层的利益关注较少。因此,阶级认同在香港选举可发挥余地较小,且多与下文所述的地区工作交叉。 2.政治观点 议题本身的冲突性足以引起政党内外权力结构的改变。(38)香港的冲突议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政治方面,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前者是泛民主派获得选民支持的议题,而且,激进民主派也是凭借这一议题得以发展与壮大的。 行政主导须逐步弱化政治方面冲突议题的影响。前者有赖于中央与特区政府的共同努力,在沟通的条件下,减少香港与内地的冲突。对于政制发展,就是要按照《基本法》的精神,循序渐进,在2020年前后基本解决普选问题,减少继续炒作政治冲突议题的空间,抽空激进民主派的支持基础。但温和民主派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理由在于其为民主政治的必要。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没有忠诚的反对派的观念,没有对表达自由这一观念的宪法条款的坚持,民主政治就不能被恰当地引导或长久地维持。(39) (2)社会经济方面,例如竞争政策、福利政策等。行政主导须发展经济,逐步提高香港福利水平。香港特区政府必须要起到平衡各阶层利益的功能,例如,出台最低工资立法,出台竞争法,(40)而代表工商业界的自由党要将工商界的利益与意见带入行政主导会议中,从而输出平衡的结果。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选举利益不会受到制约。目前的情况也说明,在特区政府执政较好、能促进社会福利的时候,建制派政党在选举中获得胜利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一般选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建制派政党与行政主导的效率连接在一起了。 在社会经济问题上,如最低工资立法上,工商界与其他阶层的利益常常处于对立状态。工商界担心高福利水平会带来高税负,降低竞争能力。其他阶层希望福利水平提高,逐步缩减贫富分化。这类似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的区别,单就税负与社会福利而言,前者倾向减税,降低社会福利,后者则相反。但共和党一直有稳定的支持。理由在于共和党输出的是一套合法追求财富的理念。以工商界为代表的政党也可以通过行政主导输出自己的价值理念,确保在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 (二)支持“管治者同盟”政党开展地区工作 非政见取向包括候选人取向、关系取向、政党取向,选民在决定投票时可能考虑多种因素,并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41)一部分是基于地区工作。例如,有地区桩脚、有完善的地区工作体系的政党可以得到更多选票。这部分是基于选民的理性选择。 在争取基层市民支持方面,香港的大多数政党是不遗余力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时,他们积极反映民意,“将复杂多样的社会利益要求加以综合整理,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诉求,通过媒体加以传播,并通过这种传播来进一步影响民意”(42)。因此,重视地区工作的民建联、工联会、工党等无论政治风向如何变化,都能获得稳定支持。自由党等代表工商界的政党,缺乏地区组织,造成在地区直接选举中一直无法获得足够多的支持。 行政主导在宏观上是让“管治者同盟”的政党将理念直接输入行政主导中,将行政主导的效果转化为选民对政策认可;在微观操作上,可借助地区行政机制,例如,任命“管治者同盟”政党人士作为民政专员的顾问,从而为地区选民提供更高的福利,获得选民支持。与行政主导相结合的政党必然能比不结合的政党获得更多的行政资源,提供更高的福利。 在未来,政治冲突议题被逐步削减,政党转向以政纲与地区工作满足选民需求,为选民提供更高福利。此时,是否进入行政主导体系成为关键。政党体系逐步走向萨托利定义的“温和多党制”(43),并形成合理的三派力量对立:一派基于代表基层民众利益的强大地区网络,以民建联为代表的爱国爱港派,此派整体实力强大,占据立法会直接选举40%~50%的议席;第二派是基于工商界利益,以提供追求富裕的意识形态与较弱的地区工作为基础的中间派,此派实力较小,在立法会不会超过20%的议席;第三派是监督政府的长期反对派,其他议席由该派占据。 注释: ①刘曼容:《港英政府政治制度与香港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第198~199页。 ②1.新设:(1)以是否有原有组织为标准,分为完全新设和分裂新设。前者是指在完全没有原有组织的情况下,成立新的政党,如新民党。后者是在有原来政治组织的情况,部分成员退出该组织,自组新党。四名成员退自由党组成经济动力。(2)以是否已经在议会内存在议席为标准,分为外生型新设与内生型新设。前者如2006年,原来的“《基本法》四十五条关注组”正式成为公民党。后者如2011年成立的工党。 2.合并的基础至少是政治意识形态保持一致。较大的合并包括,2005年,民建联与港进联合并。前线与民主党在2009年合并,成立新民主党。 3.退出。部分政党由于无法获得支持,逐步退出政治舞台。 ③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选举制度》,张新木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18页。 ④张定淮:《1997~2005:香港的管治问题研究》,香港大公报出版有限公司,2005,第157页。还有学者认为,香港制度在限缩政党实现其目的的空间。曹旭东:《香港政党政治的制度空间》,《法学》2013年第2期,第118页。 ⑤Gioavanni Sartori,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61~63. ⑥朱世海:《香港政党研究》,时事出版社,2011,第71页。 ⑦Giovanni Sartori,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44. ⑧郑宇硕:《九十年代香港的政治发展》,郑宇硕、雷竞璇主编《香港政治与选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第78页。 ⑨周建华:《香港政党与选举政治》(1997~2008),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第9页。 ⑩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选举制度》,张新木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11页。 (11)周建华:《香港政党与选举政治(1997~2008)》,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第176页。 (12)拉里·戴蒙德、理查德·冈瑟:《政党与民主》,徐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第260页。 (13)诺曼·J.迈因纳斯:《香港的政府与政治》,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6,第310~311页。 (14)傅思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第32页;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829页。 (15)朱世海:《香港政党研究》,时事出版社,2011,第6页。 (16)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二号报告中明确承认,“行政及立法机关基本上分别由不同背景及理念的人士出任,行政与立法机关每每只能互相制衡,但不能做到充分互相配合的情况,加上在现行制度下,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中没有固定的支持,以致对行政主导及施政效率造成不良影响”。 (17)张炳良:《特区政治权威失落,行政主导空洞化》,《信报》2005年1月12日。 (18)张敏:《香港宪制转型视野下的行政主导体制》,《珞珈政治学评论》编辑委员会主编《珞珈政治学评论》(第四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第159页。 (19)程洁:《香港宪制发展与行政主导体制》,《法学》2009年第1期,第48页。 (20)这也得到前任行政长官曾荫权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第18页。 (21)雷竞璇:《“鸟笼民主政治”下的选举——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首次选举》,香港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1998,第25页。 (22)戴耀廷:《回顾香港特区十五年:法治、管治与政治》,《香港基本法实施十五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62~63页。 (23)“管治者同盟”在2003~2004年,连续陷入三次危机:第一次,自由党主席田北俊辞去行政会议成员职务,自由党立法会议员不再支持《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如期二读;第二次,是第二次区议会选举后,民建联主席曾钰成辞职,民建联公开否认执政联盟的存在;第三次,2004年,特区政府多项政策遭到建制派反对。傅思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第250页。 (24)林水波:《政党与选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第95~121页。 (25)刘兆佳主编《香港二十一世纪蓝图》,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第14页;邵善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的行政立法关系》,陈广汉、刘祖云、袁持平主编《香港回归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第140~141页。 (26)政党执政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参与的,旨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联合行动。政党联盟包括政党选举联盟、政党议会联盟、政党执政联盟三种形式。吴国庆:《法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300页。政党结盟分为志同道合、伞状、联合阵线。一是有意识形态上的共识者所作的结合,二是以魅力领袖为中心形成的联盟,三是单一议题的合作。何振盛:《政党体系变迁及宪政体制发展》,时英出版社,2010,第237页。 (27)何振盛:《政党体系变迁及宪政体制发展》,时英出版社,2010,第286页。 (28)艾伦·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323页。 (29)Hans-Dieter Klingemann,Pdchrad I.Hofferbert,and Ian Budge,Parties,Policies,and Democracy,Westview Press,1994,pp.33~38. (30)朱世海:《香港立法机关研究》(修订版),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第68页。 (31)林水波:《政党与选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第113页。 (32)朱世海:《香港政党研究》,时事出版社,2011,第140~142页。 (33)吴国庆:《法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282页。 (34)朱世海:《香港政党研究》,时事出版社,2011,第146页。 (35)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绛枫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337页。 (36)[美]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姚洋、邢予青、赖平耀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第102~103页。 (37)艾伦·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311页。 (38)何振盛:《政党体系变迁及宪政体制发展》,时英出版社,2010,第130~148页。 (39)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221页。 (40)尽管这些立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家阶层的收益降低,并出现福利主义的担忧,但是,在追求效率与公平之间,必须借助具体制度,而不应简单阻止具体制度的制定。 (41)史卫民:《解读台湾选举》,九州出版社,2007,第115页。 (42)周平:《香港政治发展(1980~200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277页。 (43)萨托利建立政党制度的四个范畴,一党制、两党制、温和多党制、极端与两极化。Giovanni Sartori,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291。温和多党制的特点为:(1)相关性政党之间,意识形态距离比较小;(2)二元联合政府的构型;(3)向心竞争,即相关政党之间意识形态距离越来越小。Giovanni Sartori,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179.标签:行政长官论文; 行政立法论文; 台湾政党论文; 政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会议议题论文; 逐步回归论文; 直接选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