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荷花号”原则的适用问题论文

论国际法上“荷花号”原则的适用问题论文

论国际法上“荷花号”原则的适用问题

吕 娟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00

摘 要 :“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这个起源于1927年常设国际法院对“荷花号”案件的判决,因此被称为“荷花号”原则而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法理论中被间接引用。但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法理论,说明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被过度抽象为绝对原则而超出了其本身应有的范围。然后考察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对该原则的适用所施加的限制。

关键词 :“荷花号”原则;适用;限制

一、“荷花号”原则的来源

“荷花号”原则来源于国际法院1927年判决的“荷花号”案。在判决主体部分,法院作出如下陈述:“国际法管辖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产生自国家本身的自由意志,这种意志体现在公约或者……惯例。因此,对独立国家的限制是不能假定的。”从那时起,这一表达在国际法理论和国家实践中被反复引用,并建立了“荷花号”原则。国际社会将“荷花号”原则概括为“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根据该原则,国际法是禁止性规范的集合,若没有明文禁止,国家则享有主权和自由。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来源于国际法的积极授权,而是基于国际法上没有相反规定。国际法院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就对该原则进行了间接的引用,例如国际法院2010年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案”的咨询意见。此外,不少公法学家也纷纷引用“荷花号”原则来佐证自己的理论观点,例如对于ICC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国行使管辖权的争议。下文第二部分会进行论述。

对比仿真试验结果与模型计算结果,当航道长度<9 n mile,船舶到达率<2.5艘/h或船舶速度标准差<1.8 h时,试验结果与模型计算结果基本保持一致。当3个参数取值超过这一范围时,两者结果出现分歧,分析其原因为航道内单一船舶减速造成船舶连续减速,即航道内发生船舶减速连锁现象。在进行仿真试验时,不统计这一影响会造成船舶减速数量,得到的试验结果与模型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因此模型能够准确反映航道在正常通航状态下的船舶减速概率。

“荷花号”原则在产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但是仍然在理论实践方面的得到一定的运用,在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一定限制后,它还是有一定可取之处的,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在这方面充当了积极的角色。

二、国际法理论及实践对“荷花号”原则的适用

(一)理论适用——ICC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国的刑事管辖权

传统国际法中刑事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四种:属地、属人、保护以及普遍管辖。《罗马规约》第5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的管辖权。这四种罪行在一国之类往往是被其政府认可的,但却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一些学者认为,罗马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在某些条件下对第三国享有管辖权,是以普遍管辖权为基础。但问题是普遍管辖权是否可以被某个机构所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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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网络。因此国际法需要为此设置一个限度。但各国利益的纠葛往往会导致这个界限不明确。“荷花号”案发生时国际社会对管辖权的规定便是这样模棱两可的局面,因而不得不按照“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来裁判。这在当时看来无可厚非,但随着公海原则的产生、国际法的日趋完善,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事实上被限制了。但是国际法此后的实践和理论却恰好相反,将该原则扩大为抽象的绝对原则,脱离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运用。例如,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案中使用“荷花号”原则。国际法学家们也为了支持自己的理论在各方面对“荷花号”原则进行了引用、如前文所述ICC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国的刑事管辖权,又比如关于间谍活动是否违法的国际法学争论,支持合法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上并不存在禁止间谍活动的规则存在,因此它就是合法的。国际法理论以及实践对“荷花号”原则的适用显然超出了常设国际法院判决案件当时的意图,该原则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被当做绝对的原则在任何国际法没有做规定的领域被适用。

一个国家的管辖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一国的主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呢?受不受国际法的约束呢?我认为应该是相对的。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份契约。黑格尔在19世纪的哲学思想的出现导致了绝对主权概念与相对主权概念之间的对立。绝对主权理论在二战时期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战后不复存在,只存在了五六十年的历史,在主权的历史长河中真可谓是昙花一现。因此,国家主权应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相对主权观也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因此,“荷花号”原则所代表的绝对主权的倾向的适用值得商榷,学者在引用时以及国际法院在间接用它来判案的时也是应当慎之又慎的。

(二)实践适用——科索沃独立咨询案

“荷花号”案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刑事犯罪,且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特殊情况。法院认为,在公海犯下的罪行必须首先承认犯罪发生在船旗国境内,但如果犯罪结果同时发生在另一国的船舶或领土上,则应当认为该犯罪发生在两国领土上。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规范禁止犯罪结果所在地国家行使管辖权。因此,这使得了土耳其政府的主张成立。而现在关于船舶在公海碰撞的国际法得到了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荷花号”原则的适用范围。

V(环境),事件发生的场所及其特征等.例如,在小池塘里游泳,场所为小池塘,场所特征为水中,其中场所特征是现实世界中隐藏的无形环境,是人们通过常识在头脑中经过简单推理得出,并没有显示在文本中.

三、国际法对“荷花号”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将国家自由置于国际法之上

荷花号原则强调:只要在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就享有主权和自由,这有将国家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嫌疑。这其实是不利于国际法发展的。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类似于国内法中的个人概念。个人有国家法律来制约,国际社会却没有超主权的公共秩序,这不利于国家行为的规范。

可以看出,科索沃独立咨询案中,法院是将大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转化处理。分析“依照国际法”是否被翻译成“违反国际法”。法院处理案件的概念是间接适用“荷花”原则。正如该案法官西马的声明中所表述的,“法院在处理本案的方法体现出一种过时的、具有极端共识主义者性质的国际法观念,这种观念来源于常设国际法院八十多年前阐述的所谓‘荷花号’案原则。”按照法官西马的说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法院原本还可以考虑国际法可否保持中立或刻意保持沉默。

许多学者认为普遍管辖权是可以被授予的。有两个理由。首先,国家在实践中给国际法院赋予普遍管辖权。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纽伦堡军事法院和远东军事法院,以及1990年代建立的前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是最好的历史先例。类似的例子包括最近的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第二,根“荷花号”原则,“国际法中没有普遍的规则禁止各国将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其领域以外的人,事和事物,换句话说,国际法赋予各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只受制于禁止的规范。”因此,除非持不同政见者有反证,即有一项限制授予普遍管辖权的禁止规则,“罗马规约”缔约国将其享有的普遍管辖权授予国际刑事法院是合法的。

(二)将该原则扩展为抽象的绝对原则

5.饲料中若维生素A和维生素K缺乏,会造成消化道黏膜的完整性和血液凝固机制受损,球虫易于侵袭,因此,日粮中要给予富含维生素的全价饲料或充足的青绿饲料,提高机体抵抗力。

四、国际法的发展对“荷花号”原则产生的限制

(一)被公海原则的发展所限制

在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咨询案中,大会向法院提出的问题是,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适用于该案件的国际法是否禁止宣布独立。因此,法院的任务已经简化,就是确定科索沃通过“独立宣言”是否“违反国际法”。法院最后的结论是:“通过该独立宣言的行为并未违反任何现行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船舶的碰撞问题涉及多个地点,包括发生碰撞的地方,碰撞后的第一个到达地点,被告居住的地方或居住地,船舶登记的地点,地点这可能导致各个法院的管辖权发生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第九届海事法律会议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上签署了“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和“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前者规定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为:(1)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营业所在地法院;(2)允许诉讼保全或提供保证所在地法院;(3)碰撞地法院;(4)由原告选定的上述法院之一。后者规定:如果发生船舶碰撞或其他事故,则刑事或概率案件由船旗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管辖,但该规定不包括在港口或内陆河流中发生的此类事件。此外,“公约”保留缔约国对其领海事件采取措施的权利。这样一来,关于船舶碰撞案件,无论是公海还是其他水域,管辖权冲突就得到了有效协调,荷花号原则不再适用。

(二)人权人道法的发展对其产生限制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人权人道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法的理论前提。首先,人权已成为可比主权的国际法的价值取向。在具体事件中,人权和主权总是此消彼长相互对抗。第二,人权已成为缺乏实体法时的最重要的价值补充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有义务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以免“误伤”人权。在人权方面,推定国家自由让位于个人权利,国家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是合理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第2款,马丁斯条款中关于按国际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平民和战斗人员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权法和人道法的发展进一步缩小了“荷花”原则的适用范围。

[ 参 考 文 献 ]

[1]李红云.国际法参考资料[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关晶.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第三国的关系[J].国际刑事法杂志,2004(5).

[3]参考国际法院summary:《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2010年7月22日的咨询意见》.

[4]陈一峰.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吗?——“荷花号原则的当代国际法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11(3).

[5]李鸣.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人权定向对主权定向[Z].2009年中国国际法年会主题发言.

[ 注 释 ]

①关晶.试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第三国的关系.国际刑事法杂志,2004(5):101.

②参考国际法院summary:《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2010年7月22日的咨询意见》,第135页.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6-0077-02

作者简介 :吕娟(1993-),女,甘肃陇南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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