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价”思考探讨论文_苏峰

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价”思考探讨论文_苏峰

摘要:水价具有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河下游 渠首工程水价 经济杠杆 优化调整

1、黄河下游引黄供水现状

黄河下游引黄供水主要是指河南、山东两省的沿黄地区引黄灌溉,两省现有引黄渠首水闸工程90余座,灌区灌溉面积达5000多万亩。其中,山东境内有63座,设计流量2423立方米/秒,灌区灌溉面积3000多万亩,2015年至2019年年均引水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包括向胶东地区、河北省),省内17地市中有14个地市引用黄河水,目前引黄水量、引黄灌溉面积分别占全省引用水量和灌溉面积的40%多。

2、引黄渠首工程水价历史调整情况

2.1⑴.1957年,全国灌溉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从1958年开始征收水费,管理机构所需岁修养护管理费、人员供给等开支,均从所收水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再补助。因多种因素,一些地区当时并未实际实行。

⑵.1965年,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并规定水费标准。黄委会根据水电部水费征收试行办法,制订《黄河下游引黄涵闸和虹吸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规定供水量计算以渠首供水毛量计算,对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制定了具体价格标准。

⑶.1978年3月,山东省革委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山东河务局转发了省革委批转的通知,并确定工业、城市生活水费,自1979年起征收。

⑷.1980年,国务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企业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费,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黄河下游渠首水费征收开始起步,标准按引黄灌区管理单位所收水费总额的5%收取。水利供水进入从无偿到有偿、按量计费的起步阶段。

⑸.1982年6月26日水利电力部根据国务院(82)国函字54号文件精神,制订了《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规定了引黄水费收费原则、标准、收交办法。

⑹.1989年2月14日,水利部颁发《黄河下游引黄供水渠首工程水费收缴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农业用水、工业及生活用水价格标准。

⑺.2000年12月1日起,经国家计委批准,黄河下游引黄渠首水价执行新标准:农业用水4-6月份1.2分/立方米,其他月份1分/立方米。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4-6月份4.6分/立方米,其他月份3.9分/立方米。

⑻.2005年,国家发改委调整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价格: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4-6月份6.9分/立方米,其他月份6.2分/立方米。2006年7月1日以后,4-6月份9.2分立方米,其他月份8.5分/立方米。

⑼. 2013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13]540号】“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和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 ,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如下: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类型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自2013年4月1日起,4—6月份调整为0.14元/立方米,其他月份调整为0.12元/立方米。供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维持4—6月份0.012元/立方米,其他月份0.01元/立方米。

2.2黄河下游水费进行了多次调整,征收率渐次提高,折射的是黄河水资源的紧缺状况和沿黄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高需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引黄渠首工程水价凸显的问题

3.1当前,黄河河务局所属供水部门水费收缴依据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3月14日下发的【发改价格[2013]540号】“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和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

该通知中“引黄渠首工程水价”(以下简称“渠首水价”)有别于沿黄地区引黄管理单位自黄河引黄渠首闸引水后供给下级用水户所收取的水费价格(以下简称“地方水价”)。沿黄灌区或相关组织收取下级用水户的用水费用,依据的是省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 “地方水价”。

3.2历次“渠首水价”调整大都对农业、城镇生活和工业水价做了具体价格区分,在用水性质上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渠首水价”中的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存在较大的悬殊。

“渠首水价”中的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差异凸显出诸多申请用水性质界定、不同性质用水互抢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渠首水费收缴等问题。

首先,“渠首水价”中的农业水价远低于非农业水价低,两者差价最大达12倍(价格标准参见本文2.1⑼)。因此,用水户向河务部门申请用水,以及引黄取水许可证的申办换发等事务中,利益驱使用水户倾向于申请、界定农业用水性质的水量多些,进而是违规引用水行为。

其次,造成不同性质用水户相互抢水。引黄渠首闸后的灌区主干渠道大多是一条,年分内大多时段任何性质的引用水都由一条主渠道供水,也就是农业与非农业引用水由一条渠道混合供水,称之为“混供”。 “渠首水价”的农业与非农业价格差异加之混供水方式,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造成非农业水抢引农业水,使农田灌溉受到影响。

4、建议引黄渠首工程的农业与非农业水价统一

面对“渠首水价”凸显的几点问题,笔者建议研究探讨将引黄渠首工程的农业与非农业水价统一为一个价格。农业与非农业价格统一后有以下几多益处:

4.1首先在申请用水时,杜绝了因价格差异而违规、变相申请用水,倒逼灌区各级用水户切实计划好各项性质实际用水需求,自觉地避免跑冒滴漏用水浪费问题,倒逼灌区管理单位加强渠道水量调度力度,努力维护好灌区调度秩序,珍惜每一方黄河水。

4.2 “渠首水价”为一个价格时,河务、供水部门将会有更多精力致力于水资源监管和用水总量控制,不必纠缠与引水之前的用水性质界定,而是倒逼灌区管理单位自己做好用水性质界定,渠道调度,避免无谓的用水浪费。

4.3“渠首水价”为一个价格时,引黄取水许可证申办换发时用水户不再纠结觊觎倾向农业用水性质的界定,由此为水资源优化科学配置打下更好的基础。

4.4 “渠首水价”为一个价格,不意味着对农业用水的费用加重,可在将出台的“渠首水价”文件中作出针对地方制定水价时,对农业用水优惠倾斜的指导办法或意见,地方依据办法或意见经过调研后,对所处区域的农业水费收取可制定出更加合理的价格后再进行实施。

4.5统一的“渠首水价”,在4-6月份与其它月份的水价仍可有象征性的高低之分,以促进珍惜使用有限的黄河水资源,提高节水意识;同时,利用价格杠杆作用,避免一部分4-6月份春灌用水高峰期并不急需用水的用户错峰引水。

结语:水价作为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应该为优化调节、节约黄河水资源充分利用,使水价成为助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手段之一。

论文作者:苏峰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 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标签:;  ;  ;  ;  ;  ;  ;  ;  

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价”思考探讨论文_苏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