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娟[1]2002年在《公路投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路作为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对交通行业特别是公路的重点扶持的政策,加强了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我国公路建设呈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因此,研究公路投资问题,对之进行定量分析研究,对于更好的促进公路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经济决策预测提供数量化方面的建议,更有利于为交通部、各级政府等在做公路投资规划、决策、预测时提供数量化方面的依据。本文主要从统计学的有关方法入手,并运用EXCEL、EVIEWS、SPSS软件对公路投资的若干问题作定量分析。全文共分为四章,其中第二章至第四章为论文的主体部分。 论文的各章节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主要对公路建设所取得的显着成就以及公路投资力度加大的重要性进行了综合阐述,对重要的理论结论进行了综述。 第二章从投资结构的概念着手,对我国公路投资的区域结构、资金来源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运用方差分析与非参数检验中的秩和检验对公路投资的区域结构的差异性进行了定量分析,以找出近年来公路投资的区域性差异程度是否有所变化;运用多元统计分析中的聚类分析对1991年以来公路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反映资金来源结构的变动状况。 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与国民产品在固定资产投资与消费之间的分配比例所制约。同时,合理的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又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协调的发展。所以第叁章运用最新的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对公路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从讨论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入手;运用协整理论去分析这种相关关系是否构成协整关系(即长期动态均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估计出二者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最后,更进一步地研究它们之间是否构成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 第四章建立了投入产出模型,从两个不同层次上就公路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行量化研究:一方面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公路投资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另一方面研究了公路投资活动对其它部门的贡献。 文章最后根据所得到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了综合性评价。
谢春艳[2]2016年在《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速公路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拥有稳定、可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十分重要。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通过将高速公路产品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合理结合,同时满足高速公路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资本逐利性的要求,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我国高速公路融资过程中,除了预期合理的经济效益对投资者的吸引外,投资者更看重的是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适用,使其对投资前景具有可预判性。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理想合作伙伴存在灵活性不足的局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要想在招标程序开始之初就将其对PPP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形成最优方案的最终招标文件,是很难的;同时,一次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无须修改的最终投标文件,也很难。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等条件就寻求解决复杂事项的办法进行商讨,以整体性创新方案解决复杂事项的需求基本没有得到满足。将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公法契约的行政合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私法范畴的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主体区别、目的区别、法律地位区别、内容区别、程序区别等五个方面的不同特征。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本应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来建设,之所以国家考虑公私合作方式来建设高速公路,是因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光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对高速公路产品的需求;当供需矛盾加大时,为提供更多高速公路产品,改善公众出行条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提上日程。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保证”有别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保证。首先,法律上所言的保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次,即使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作为政府方代表的是其组成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最后,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不是从合同。其实,政府方在高速公路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保证,本质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受签约主体政府方的特殊性和现有专门针对PPP模式法律位阶较低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方式尚存在争议。为强调发生法律纠纷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选择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经验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从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的法院调解结果来看,尊重合同原意是非常之重要;法院并没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方而有所偏袒,而是依据合同原意和法律规范,依法公正裁判。这种司法适用结果,既体现了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精神,也使社会资本投资者对履行合同而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一定预判性,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投资的兴趣和信心。另外,从法律视角将高速公路采用PPP融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两者从是否涉及政府方特许、是否涉及政府方承诺、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存在争议、政府方在融资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大小、投资者对融资项目控制程度等方面的法律分析,发现:第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高速公路项目是不适合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第二,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在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将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第叁,因政府方的承诺,也会有负面效应的产生,如非竞争性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最后,针对高速公路开展PPP融资模式的特殊性,面对其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提出有关建议。经前述对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一系列法律分析和研究,明确法律视角中这种融资模式的优劣势及影响,这将促使高速公路融资过程变得更加通畅,对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宋翔[3]2005年在《公路建设发展中BOT模式及特许经营问题与政府职能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我国公路建设发展中BOT模式及特许经营所涉及的公路投资体制、收费公路、公路融资、政府职能等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结合我国公路建设发展实践,通过公路经济属性和准公共产品特征的分析探讨,对公路项目融资理论和公路收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对公路BOT模式的项目融资功能以及公路BOT项目的立项、运作程序、市场机制效益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我国实行公路BOT模式的可行性和现实基础进行了分析;在对公路项目的社会成本效益、公路交通的外部性、公路项目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公路BOT模式及特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了研究;由于政府和投资者在公路BOT项目的建设目标上是不一致的,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竞争和激励机制达到提高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减轻使用者负担,最后论文从增进公路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政府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对公路BOT项目的特许经营竞标、收费标准的价格上限管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公路建设发展中的政府职能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分析。
王玉辉[4]2005年在《非公有资本参与公路建设领域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非公有资本是我国现阶段最具有活力的经济成分。非公有资本以BOT、受让收费权等方式直接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对于促进我国公路交通持续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公路和社会经济制度下非公有资本的基本概念入手,运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和财政学原理,科学界定公路发展中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关系。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公路筹资及融资机制,进行非公有资本与公路建设领域的适应性分析,进而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路建设领域的“度”;最后,在总结评价非公有资本几种进入方式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基础上,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路建设领域的相关政策建议以及政府对非公有资本运营中的监管内容等。
王译[5]2014年在《收费公路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及持续发展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费公路政策实行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压力。正是由于收费公路的存在与发展,使得我国公路总里程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公路网建设也得以更加完善。但是,在收费公路政策实施的叁十年中,收费公路对国民经济发展是否起到积极作用以及收费公路是否应当继续发展下去的话题一直充满争议,社会公众与媒体对收费公路的质疑也并未停止过。本文在此背景之下展开讨论,就收费公路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出专门的研究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论文以市场经济理论、经济发展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等作为理论依托,全面地论述了收费公路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今后持续发展的策略。论文以现阶段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存在的质疑作为切入点,从我国的公路基础设施发展现状、宏观经济背景与国家的政策方针叁个层面出发,针对存在争议的主要观点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对现有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从中找出不足与缺陷,提出本文的研究观点,从而形成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论文首先从我国经济水平与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着手,探究发展收费公路的必要性,系统的分析了收费公路发展对公路网整体发展的带动作用;其次,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收费公路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并对收费公路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AHP模型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将收费公路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的力度进行了量化,得出发展收费公路对国民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可预见的未来收费公路需要持续发展下去的结论。在此结论的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具体分析了收费公路持续发展的策略,提出以政策创新的方式带动收费公路的均衡发展,并为今后收费公路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实现思路,以便更好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朱兰春[6]2014年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表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叁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叁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叁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叁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李海东[7]2004年在《高速公路经济论》文中研究说明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高速公路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缩短了时空的距离,适应了人类对于速度和效率的追求。随着高速公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在我国,尽管高速公路进入的时间不长,只有短短的十六年,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高速公路经济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理论界对于公路经济学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高速公路经济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迫切要求理论上的支持,要求在政策创新上和体制创新上的跟进。为此,我将博士论文的选题定位在高速公路经济上,希望能够利用经济和管理的相关知识,结合自己在高速公路行业的切身体会和感受,对高速公路经济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感受。 论文试图在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提出自己的研究心得和体会,对高速公路经济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从而完成博士阶段的研究工作。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速公路经济进行研究: 1、对高速公路经济属性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高速公路具有独特的经济属性,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应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的这一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高速公路具有自然垄断的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这决定了政府应该在高速公路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从宏观层面上配置高速公路资源。在微观层面上,尤其是涉及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运作时,则应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用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等市场经济的方式。高速公路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经济属性,这决定了高速公路必须向网络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上,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采用较高的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高速公路具有级差效益的经济属性,因此实行收费制是非常合理的。一般来说,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通行费应低于缴费车辆所获得的级差效益,这样才能吸引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高速公路具有资金密集性的经济属性,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来说,政府无法承担高速公路的全部投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让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能进入高速公路行业。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由于资金实力所限,无法进入资金密集型的高速公路行业,这就使能投资于高速公路的人寥寥无几,导致高速公路资本运作和经营权转让发生困难。适应高速公路的这一经济属性,必须进行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创新,采用资产证券化、股票融资、拍卖、BOT等新型融资方式,通过“化整为零”、“风险共担”等方式,让众多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够参与高速公路行业的投资。高速公路具有影响区位经济的属性,高速公路的建成使生产要素迅速向产业带和发达地区集中,从而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并进而形成了高速公路产业带。 2、研究了高速公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高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促进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的出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国民经济现代化的步伐,改善了综合运输结构,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推进和拉动作用。同时,高速公路还应充分发挥处理公共危机方面的独特作用,率先建立公共危机处理系统,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对经济的损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3、研究了高速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高速公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是大型的交通基础设施。本论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高速公路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国民经济评价、项目财务评价、项目后评价和招投标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4、探讨了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创新的问题 高速公路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离不开投融资体制的保障。我国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手段多样化”的原则,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应大力引进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拓宽高速公路投融资渠道,论文对资产证券化、收费权拍卖、基建贷款贴息等投融资创新方式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高速公路B盯、TOT等投融资方式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探讨。 5、分析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 论文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创新取向,探讨了高速公路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并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进行了探讨。 6、探讨了高速公路收费及改革思路 论文对高速公路收费进行了经济分析,对高速公路收费政策进行了经济评价,着重分析了收费政策对高速公路发展的影响。论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
卫静[8]2009年在《中国公路建设市场化与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有的公路市场化理论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体系上都不尽完善,尤其是缺乏科学的基础理论支撑和对中国特定市场背景的关注,未能够准确揭示出公路建设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足以指导我国公路建设发展的实践,也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鉴于此,本文试图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路建设市场化理论体系,以探寻公路建设市场化的途径和相应政府监管体系的构建。本文以实现公路建设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文章的主线,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一般分析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公路建设市场化及其政府监管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公路经济属性和产权属性的分析,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特点,指出公路建设市场化就是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确立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叁方面的问题和内容:一是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企业应作为市场经济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叁是改变国家宏观微观大一统的局面,不断完善政府监管的经济职能。在对公路建设市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培育公路建设市场主体、实现公路建设要素的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公路建设筹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来培育中国公路建设市场。在对公路建设市场化的重要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代建制作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与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是互为补充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建设市场化的切入点和重要途径,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并对代建制的内涵、实施范围、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制模式和完善公路建设代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对相关监管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构建相应的公路建设市场政府监管体系是公路建设市场化的保障。分析认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的确立、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管、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并结合现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基于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基本建设及其政府监管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黄红星[9]2008年在《高速公路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高速公路资产的日益庞大,投资主体多元化,高速公路成本资金问题突出,管理体制还处完善之中,对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研究既可丰富现有高速公路管理研究的理论又对高速公路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新型的高速公路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优化和盘活存量高速公路资产,降低高速公路资产负债率,确保其保值增值,来最大化高速公路固有资产,从而使国家获得更高的利益。首先,论文提出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基本理念,分析高速公路固定资产过程管理的主要问题,建立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其次,提出高速公路固定资产过程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点对高速公路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和折旧管理进行分析,对如何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核算办法和折旧影响因素统一性分析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然后,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资产评估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资产评估的影响因素,重点介绍了高速公路经营权资产评估的方法——收益现值法,并结合案例运用收益现值法对HQ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进行资产评估分析。最后,论文从实际运营角度出发,构建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并提出在如何高速公路资产运营效益评价实际中运用和操作。
黄俊[10]2005年在《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筹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贵州省是一个山区内陆省份,公路交通在全省综合运输网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来,贵州公路交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依然不能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贵州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十一五”期间是贵州公路交通,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大发展时期,巨大的建设资金需求与贵州薄弱的财力供给能力形成了极大的矛盾。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找到适合贵州省情的高等级公路筹资思路和融资方式。 论文在测算贵州省“十一五”高等级公路投资需求矛盾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贵州省目前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国内外收费公路投融资理论和主要融资方式,并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各种融资方式与贵州高等级公路筹资问题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近期内解决贵州高等级公路筹资问题的关键是培育和完善公路市场主体,融资方式选择的重点是国内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让公路经营权叁种方式。同时本文还对贵州高等级公路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建设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就贵州省近期几种最具操作性的融资方式运作要点进行了论述。最后提出了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建议。
参考文献:
[1]. 公路投资若干问题研究[D]. 佘娟.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2]. 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D]. 谢春艳. 湖南大学. 2016
[3]. 公路建设发展中BOT模式及特许经营问题与政府职能分析[D]. 宋翔. 长安大学. 2005
[4]. 非公有资本参与公路建设领域的理论与政策研究[D]. 王玉辉. 长安大学. 2005
[5]. 收费公路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及持续发展策略研究[D]. 王译. 长安大学. 2014
[6].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4
[7]. 高速公路经济论[D]. 李海东. 四川大学. 2004
[8].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化与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卫静. 长安大学. 2009
[9].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D]. 黄红星. 长沙理工大学. 2008
[10].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筹资问题研究[D]. 黄俊. 浙江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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