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村政”考_唐六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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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09;K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7)04-0075-12

历史时期县以下行政组织制度,文献往往记载不详,吕思勉先生就曾有言:“中国官治,至县而止”。①要了解唐朝县以下基层的行政组织形态,同样面临着文献不足的问题。尽管如此,中外学者仍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仅专门探讨基层组织管理者的研究论著,也有值得关注者:船越泰次《唐代均田制下的佐史和里正》(文化31,1968)探讨了里正(坊正、村正)的职掌及其存在形态。②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强调指出:乡官在籍帐编制、土地收授、赋役征发、民事调解及左右社会舆论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影响。③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则从财政学的角度认为“乡里是一级财政单位,乡的财务行政由五里正执行”。④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细而微地阐释了里正的各项职能,认为里正是唐代乡里政权的实际管理者。⑤李浩《论里正在唐代乡村行政中的地位》对里正行使职权的具体途径进行了探讨,同样得出里正是事实上的乡官的结论。⑥但系统探讨“村正”的文章本人尚未见到。本文就有关唐朝村正的若干问题,略做探讨,希冀方家指正。

一、唐令对村正的规范

文献中有村正与村长、里正与里长、乡正与乡长等不同用例,据《尔雅·释诂》云:“正,……长也。”⑦《周书·苏绰传》记:“非直州郡之官,宜须善人,爰至党族闾里正长之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夫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⑧唐朝有县令和县长之设,但其区别在于县所辖人口的多少,与具体职掌无涉。知正与长同意,皆官长也。故本文不再对两者进行区分,论述中出现正、长混用情形,乃出于行文需要,与意义无涉。

(一)唐以前村组织管理者名号之繁杂

汉隋之间,县以下实行乡里制,相承不替。魏晋以降,因政权更迭,中土板荡,基层吏治虽间有新创,但为政权割据性质所困,新制影响有限。乡里制虽本身也流于形式,然毕竟为先朝遗制,曾通行于全国,故难以废移,余威犹存。⑨“村”新出于东汉中后期,⑩为众多乡间聚落名称之一种,属民间俗称。应该说来,有了村的概念,就应该诞生了管理村的“村官”。村内之官,或推举于部众,或受命于朝廷。故在乡里之制通行之时,汉隋历代官府仍旧针对村组织本身因时、因事、因地设置了不少村官,现检索罗列如下:

汉朝置伯格长,主治贼盗。《史记·酷吏列传》记:

而(王)温舒复为中尉。……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集解》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索隐》:“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以牧司奸盗贼。(11)

知伯长主道路,格长主村落。两者以管治盗贼恶少为任,为官府所设,然籍贯不明。“格长”乃村长之雏形。

晋朝,在蜀地曾置村参军。《晋书·李特载记》记:“是时,蜀人危惧,并结村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李特派“壮勇督领村堡”。(12)知李特派武人专领村事。《华阳国志·大同志》记:

永嘉元年,春,……时益州民流移在荆、湘州及越嶲、牂牁。(罗)尚施置郡县,就民所在,又施置诸村参军。

任乃强注曰:“以村为营伍单位,各假参军一人或迳派参军一人领导之”。(13)当为最早在村内派设武官之记载,因为派设,故非村籍。

任用本村人为武职。《晋书·麴允传》记愍帝时(313—317年),麴允对“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欲以抚结众心。”(14)知村坞内原来有主帅。村坞主帅有军号始见于此,籍限本域。

南朝齐首设村长之职。《南齐书·海陵王本纪》记延兴元年(494年)冬十月癸巳,诏曰:

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扰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15)

是为村长之始,由村民出任,与路都均属于力役。村长、路都当与前引伯格长同。村长设置时间当在延兴年间之前,由村人担当。(16)

北周置村正。关中一带出土的《荔非明达等四面造像题名》碑,有“典坐村正荔非仲祥”的记载,造像无纪年,马长寿根据题名中“越公府行参军”一秩定为北周武成年间(559—561年),并以柱国参军、记室、大都督司铠等官吏名称为佐证。(17)若是,则北周有村正之名。

南朝梁始有村司三老之称。《梁书·武帝本纪》记天监十七年(519年)下安抚天下流民诏曰:

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18)

表明村司有三老之职。

由于村组织初成,汉隋之世的村官设置或出于治盗、或出于督战、或出于招抚、或出于役使,目的不同,执掌相异,名号也大相径庭。再加上各地原有的“郡邑岩穴之长,村屯邬壁之豪”(19)等杂号,汉隋之间村官名目之繁杂混乱更不待言。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些名号都属于临时性和过渡性的。

(二)唐朝“村”的大小及对村正的规范

至唐代,“村”完成了由民间性质向官方组织的演变进程,“村”概念使用及分布范围之限定已经法律化。在村坊制度下,户令明确规定“村”为野外聚落之统称,并对村正长的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关于唐朝设置“村”的记载,《唐六典》、《通典》、《旧唐书》、《资治通鉴》均有记载,其中以《通典》记载最为详细。《通典》引开元二十五年令: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20)

户令中“在田野者为村”的规定首先表明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限制,大小村之间也没有性质的区别,只要有人家居住的田野聚落概可称为村。唐代村落规模的实际大小和大致范围难以说清。大者不必说,从时人的慨叹中可知有不少人户不多的小村。

穆宗时,针对张平叔直接专卖制度,韩愈上《论变盐法事宜状》:“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21)韩愈举证虽无确指,但三五户的小村肯定存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4:“见道,从楚州至登州,道路尽是山坂旷野,草木高深,蚊虻如雨。终日逾山行野,村栅迢远,希见人家。人心忿恶,行七八十里,方有一二家,令人恐畏。”(22)

由于家户实在太少,在一些诗人眼里简直就算不上“村”。许棠《洞庭湖》云:“情多莫举伤春目,愁极兼无买酒钱。犹有渔人数家住,不成村落夕阳边。”(23)吴融《山居即事》云:“无邻无里不成村,水曲云重掩石门。何用深求避秦客,吾家便是武陵源。”(24)杜甫《水槛遣心》云:“去郭轩楹敞,无村眺望赊。澄江平少岸,幽树晚多花。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城中十万户,此地两三家。”(25)战争期间的小村更显凄凉,钱起《江行》云:“柳拂斜开路,篱边数户村。可能还有意,不掩向江门。”“兵火有馀烬,贫村才数家。无人争晓渡,残月下寒沙。”(26)

不仅不满十户不成村,甚至一些开发不足的聚落在诗人们看来也称不上村。常建《空灵山应田叟》云:“湖南无村落,山舍多黄茆。淳朴如太古,其人居鸟巢。牧童唱巴歌,野老亦献嘲。泊舟问溪口,言语皆哑咬。土俗不尚农,岂暇论肥硗。莫徭射禽兽,浮客烹鱼鲛。余亦罘罝人,获麋今尚苞。敬君中国来,愿以充其庖。日入闻虎斗,空山满咆哮。怀人虽共安,异域终难交。白水可洗心,采薇可为肴。曳策背落日,江风鸣梢梢。”(27)正因为令文不限制家户数的多少而一视“在田野者为村”,才诱发诗人的感叹。

据唐令,村正长的设置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上引诗文中之所以有“不成村”、“应无村”的说法,大都基于未满十户而不单设村长之故。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数十户的村在唐代应占多数,《新唐书·五行志》记:“永昌中,华州赤水南岸大山,昼日忽风昏,有声隐隐如雷,顷之渐移东数百步,拥赤水,压张村民三十余家,山高二百余丈,水深三十丈,坡上草木宛然。”(28)《金石续编》记修武县周村有一十八家。(29)《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记莱州掖县“中李村,有廿余家”。(30)青州北海县一废城内“有百姓家三十户住”。(31)《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最大的新罗人村庄赤山村人口不到300人,户当不满100。据《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中所记,幽州地区造石经,一般都登记村人名姓或人数,其中人数最多者的广阳邑,也只有115人。(32)白居易《九日登西原宴望》云:“请看原下村,村人死不歇。一村四十家,哭葬无虚月。指此各相勉,良辰且欢悦。”(33)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超过百户的村已经属于大村,故设置两名村正。隋朝有“大村或数百户”之说,(34)至唐代数百户同样为大村。

看来,村的大小没有家户数的要求,但村正长的设置却有家户数的限制。衡量该村可否设置或者设置几位村正长,依据的标准是该村拥有“家”的多少而非“户”的多少。村正长的数目会有助于我们判断村的规模。

二、村正长的人选确定及任用实践之考察

唐朝立国之初,即在全国推行村坊制,村正长正式成为一种地方基层力役。贞观年间,又对乡里制度进行厘定,废除乡正长,里正长直接隶属县司管理。这样,在广大郊野地区,惟有村正长和里正长两类管理者。村正长与里正长的设置基础不同,人选要求、职能及待遇相异。

关于村正长的人选问题,前引《通典》有明确记载。若与里正相比,有两方面的不同:一是籍限。村正长仅仅限于本村,里正则不同,如果当里无人,还可以从邻近的里选用。二是身份。村正长取白丁,里正则由县司选用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担任。但也有共同之处:从年龄的角度看,正常情况下即非“无人处”,村正与里正、坊正的人选都任用丁男;无人处,均可以选取中男及残疾等充任。也就是说,在同样的前提下,村正长与里正长的选用并无年龄上的区别。

说明:《唐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1979年,263—286页。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208—268页。

再看具体实施情况。里正几乎清一色由丁男充任,笔者寡闻,尚未发现中男充任里正者。村正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中男,又有丁男。

村正有中男。见《<唐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所见村里正长出身统计表》。有学者认为中男担任村正的原因应该是人力紧张、兵役繁重而致。(35)该解释似乎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因为在同一文书中,全由中男承担者还有执衣,何况还有不少未承担任何差役的白丁。所以,该文书显示,在人力允许的前提下,村正也有由中男担任的事实存在。

村正有丁男。见《<敦煌天宝年代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所见村里正长出身统计表》。又,《酉阳杂俎》记河北村正妻死后遭神异迷惑的情形:

随乐声而去,其家惊惧。时月黑,亦不敢寻逐。一更,村正方归,知之,乃折一桑枝如臂,被酒大骂寻之。入墓林,约五六里,复觉乐声在一柏林上。及近树,树下有火荧荧然,尸方舞矣。村正举杖击之,尸倒,乐声亦止,遂负而还。(36)

同书记华阴村正上县路遇情形:

华阴县七级赵村。村路因啮成谷,梁之以济往来。有村正常夜渡桥,见群小儿聚火为戏。村正知其魅,射之。若中木声,火即灭,闻啾啾曰:射著我阿连头。村正上县回,寻之。见破车轮六七片,有头杪尚衔其箭者。(37)

两位村正都是胆量过人、敢于与神异较量的人士,也可能是丁男。其他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村正,除谭亶年龄不明外,王良、王训大体上也应是丁男,王良甚至被称为村老。大体说来,比较偏远的村落,中男充任村正的情形较少。

一般而言,从财政赋役制度角度考虑,会尽量少用丁男,用中男可以减少蠲免。

三、村正执掌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检验

关于村正长的职掌,《通典》、《唐六典》、《旧唐书·食货志》等均有详略不同的记载。《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旧唐书·食货志》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迭相督察。”《通典》记载最为全面:

大唐令:……(里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村正“掌同坊正”,即“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与里正有明显不同。贞观十六年,针对盗贼猖獗,个别地方官员为了求得声誉而隐瞒实况不报之事,朝廷曾下发诏书(38)云:

盗贼之作,为害实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言盗发,不欲陈告。村乡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於斯,实亏政化。自今以后,勿使更然。

诏书显示,与惩治盗贼有关人员除州县官人外,另有村乡长正。由于乡正长在贞观十五年已废,所以,“村乡长正”当主要指村正长等。现将《唐律》中有关村正长的职能及对失职处罚规定的条款罗列论析如下:

《唐律·贼盗律》“有所规避执人质”条疏议云:

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39)

村正有与“持人为质”者进行搏斗之责任。

《唐律·贼盗律》“造畜蛊毒”条记: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久流三千里。(40)

村正有纠告“造畜蛊毒”者之责任。

《唐律·贼盗律》“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记:

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县内,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内有盗发及杀人者,一处以一人论,杀人者仍同强盗之法)。

疏议曰:“部内:谓州、县、乡、里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谓外盗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谓得罪亦同里正。”(41)

村正对部内有防盗治盗之责任。

《唐律·斗讼律》“强盗杀人不告主司”条疏议曰:“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42)“监临知犯法不举劾”条规定:“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疏议曰:“‘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43)所部有“强盗杀人”之犯罪案件,村正为被告知主司之一。

《唐律·捕亡律》“容止他界逃亡浮浪”条记:

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经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将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户同一人为罪)。四人加一等。

疏议曰:“部内:谓部界之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谓容止经十五日以上,始科里正之罪。坊正、村正部内容止逃亡,亦同里正之罪。”(44)

村正负有制止部内容止逃亡浮浪者之责任。

唐代书判中有一条关于村老人着衣的判题:“版授刺史著绯袍,村正云不合。”对曰:“据律不犯于正条,便寘严霜,虑伤非罪。乙于村正,咸释为宜。”(45)《通典》引太极元年令:“老人年九十以上板授下州刺史,朱衣执象笏。八十以上板授州司马,绿衣执木笏。”(46)下州刺史为正四品下,州司马为从六品上。(47)唐人服色视散品而定,《野客丛书》云:“唐制,服色不视职事官,而视阶官之品。”(48)贞观四年诏曰:“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仍通服黄。”(49)知唐制,九十以上老人着绯,八十以上老人绿衣。至于判,《通典》记:“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50)知判题所记之事也有实事。若此,村正告状之事,当属于其职责范畴。

归纳上述律及判文所记,村正之责主要有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若以里正之“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四项职责衡量,村正之责当属于“检察非违”一项。《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邵村村长王训、宿城村村长王良拒绝日本求益僧圆仁留住,赤山村村长谭亶未能及时上报圆仁留住而受到追查之事均可为证。

综观唐代典章、敕文及律令之规定,可知村正长的职责主要在于维持社会治安。与里正长的职责比较起来,村正长职责颇为单一,村正长的选取也以本村为限。与此相应,村在维持治安中的作用也就显得突出。作为一个自然的聚落单位,由于有着很强的稳定性和自律性,村在维护治安中有着里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每有突发事件,“村”必然成为被通告单位,在法律中也是如此。《唐律·捕亡律》“被强盗不救助”条疏议曰:

依捕亡令:“有盗贼及伤杀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51)

总之,唐朝政府赋予村正负责村落安全事务之责。以往论者从乡正里长的角度出发,强调里正之主导作用,值得肯定,然而忽视了村正长之作用,实属欠妥。

四、村正为辅贰的基层管理体制

由上文叙述可知,村正长及里正长作为基层两位专职管理者,律令对他们的职权范围及分工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在许多具体事务中,两者职责多有重叠。如前文所引关于村正职责之律文,均有里正出现。而且在很多时候,部内若出现奸违事件,两者以同罪遭罚。又如私铸钱币,《新唐书·食货志》记:“永淳元年,私铸者抵死,邻、里、坊、村正皆从坐。”(52)私造违样绫锦,“踏锥人及村正、坊正、里正,各决杖八十。”(53)出现贼盗:“其居停主人,先决杖一百,仍与贼同罪。邻保、里正、坊正、村正,各决杖六十,并移贯边州。”(54)妄申孝义之家:斯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里正、村正、坊正及同检人等,各决杖六十。”(55)量刑程度也相同。

但两者并非完全不分伯仲。神龙朝刑部格规定:“其铸钱处,邻保处徒一年,里正、坊正各决杖一百。”(56)该格未提及村正之责。《唐律·户婚律》“不言及妄言旱涝霜虫”条疏议曰:

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于州,州申省,多者奏闻。(57)

向县司上报灾情,属里正之责。看来,两者的职责还是存在着差别。

村正与里正职责的不同,并非所属曹部及所司业务的不同,而是责任大小及主次地位的不同。《唐律·户婚律》“输课税物违期”条疏议曰:“其里正处百户之内,事在一人。”(58)清楚地表明了里正之于百户所有事务的最终裁断之责。此外,令典中关于里正服色之规定、数目之统计等均显示,(59)里正是基层管理体系中最主要的代表。当然,如前所述,我们也不能忽视村正长的存在。从律令文书的规定看,村正长的地位同样取得了法律的支持,村正长“检察非违”之功不容忽视。但是,比较起来,法律赋予村正长的权利显然居里正长之下。又两者在籍限上的区别,也表明里正长权限范围对于村正长的超越。日本学者西村元佑通过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后认为:“里正的任务确实比村正的任务重”。(60)村正长处于降次一等的位置。

由此而言,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实际执行中,里正为丁男(白丁或者勋官),村正多用中男,与里正为主、村正为辅也有关。

五、村正的待遇问题

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附唐令记:

诸漏刻生、漏童、药童、奉(解)觯、羊车小史、岳渎斋郎、兽医生、诸村正、执衣、墓户,并免杂徭。外兼掌固典事、屯典事亦如此。

知担任村正长者可免除杂徭。论者推测该唐令所记主要针对中男而言,(61)有一定道理。因为漏童、药童及执衣确由中男充任,中男无课及正役负担,仅仅承担杂徭,充任村正长以后,就免除了杂徭。然又不尽然,因为条令中除可以肯定由中男承担的役目外,似乎也有由丁男承担者,如墓户。若将役目承担者均理解为丁男,则又显然不通。由于其他文献阙载或语焉不详,故对这一矛盾目前无法全面解释。不过,综合看来,姑认为条款所记村正针对中男而言似较为合理。下面对丁男充任村正长的复除情况试做推论。

据前引资料及论证,村正长与里正长不同,在具体执掌与地位上有明显差距,里正长为外职掌,属于“杂任”,享有章服待遇,官府有具体人员数目统计等,村正长与此等皆无涉。地位的高低必然导致待遇上的差距,因此,里正长免除课役的待遇,村正长按理无资格享有,在有关蠲免课役的相关令中,并不记有村正。同时,由于中男为次丁,与丁男分属不同类型的劳力。所以,丁男充任村正长的待遇当居里正长与中男充任村正长之间。按唐制,在中男充夫(服杂徭)之外,又有丁男充夫的规定。由于村正长的任职在一定程度上又相当于超期的或者常年性的“役”,故可以利用正丁和中男同在“充夫”超期时所享有的折免租调的不同待遇帮助说明上述认识。《白孔六帖》“充夫式”条记:

户部式: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百日已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已上,免户内地租(税),无他(地)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傍折近亲户内丁。(62)《唐令·赋役令》也有类似记载:

诸丁匠岁役工二十日,有闰之年加二日。须留役者,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俱免(从日少者,见役日折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正役谓二十日庸也)。(63)

据此,可以将丁男正役、丁男充夫、中男充夫与丁租、丁调的折免关系做如下页图示。

依据图示的折免规律,可以看出:丁男充夫达40天免役、70天免租、100天免调,而正役所需的相应时间分别为20天、35天、50天,仅为前者一半,可见杂徭之“小”与“轻”。又仅就免一丁丁租而言,丁男充夫需30天,中男充夫则需40天,可知担任同样杂徭时两者作用之轻重,故充任村正长时两者的待遇必然不能等同。当然,常年担任村正长与服杂徭之间尚存在着差异,然就此得出丁男充任村正长时的复除待遇高于中男当无大误。

超役折免租调图

说明:(1)此图示据杨际平《超役折免租调图》修订而成,有关论点解释请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21~222页有关内容。

(2)原图示无名,此名为引者所加。

那么,丁男充任村正长复除待遇如何?窃以为当与侍丁的待遇类同:即免役,输租调。因为一旦充任村正长,必常年供职于官府,驱催事宜繁杂,各种力役及一切杂徭便无法应差。而所免范围当仅仅限于自身,如敦煌差科簿中,从化乡罗特勤任村长,其两个弟弟仍被差为土镇兵。至于各种兵役,考虑到村正长和兵役的性质,也当一并免除。所应担负租调,则不在免除之列。唐令规定:“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64)侍丁乃给八十以上老人等配备,是李唐王朝显示“王政优容、俾申情礼”(65)的重要举措,个别情况下甚至需要上申刑部,“听敕处分”。(66)村正长与侍丁一样,均为常年性的村内轻役,人选也同为丁男及中男,(67)然所受的重视程度并不及侍丁。因而,侍丁输租调,丁男任村正长时也不例外。

充任村正长可以享有不同程度的课役折免,这就是为什么会有丁男和中男同时担任村正长的原因所在。现在,对于村正长与里正长享有复除待遇的问题,可以作出如下认识:就目前所见文献而言,按政策规定,任职里正长可以免去所有课役(里正转为不课口),丁男任职村正长可以免去正役,中男充任村正长可以免去杂徭,免除的范围及程度不完全相同,且仅限于自身。

六、村正长执掌的全面化

上文已经证得,在唐前期,律令授予村正长的责任主要是检察非违。但村正也参与赋役的驱催,《王梵志诗》云:“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即反映村正帮助里正驱催赋役时被打情形。实际上,“驱催赋役”也是村正的中心职任之一。大谷文书2838《周长安三年(703年)前后敦煌县牒》云:

1、乡耕耘最少,此由社官村

2、正,不存务农,即欲加决。正属

3、农非,各决贰拾。敦煌、平康、龙勒、

4、慈惠肆乡,兼及神沙,营功销

5、少,(州)符令节级科决,各 量 决

6、拾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

7、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68)

该文书没有纪年,但“正”为武周新字,可以认为属于唐前期,池田温定名为《周长安三年(703年)前后敦煌县牒》。文书表明,村正长并非尽如律令规定仅仅限于检察非违的职责。文书同时提到社官参与课农,联系《朝野佥载》所记,逮仁杰在每村立社官,赋予社官掌簿案之权,但仅行数年旋即废止。(69)可以推论村正参与课农的权利也为临时之策。不过我们应该认为,源于生产的需要,唐前期,村正长参与赋役驱催、督察劝农等事在实际执行中是存在的。但从律令的角度而言,村正长“催驱赋役”之责有其实而无其名。

但到了唐后期及五代,村正长的权力日趋全面,地位明显提升,呈取代里正长之趋势。从唐中叶开始,村正长职责不断扩大,并逐渐取得合法支持。天宝年间,唐玄宗《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规定云:

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存济者,缘租庸先立长行,每乡量放十丁。……其所放丁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仍令太守子细案覆,本道史察访。如有不当者,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入军团。县令解。(70)

制文明确赋予村正长处分部分村务的资格。从量刑程度看,村正长与里正长承担的责任相当,并无高下之分。杜牧任黄州刺史,对黄州的村乡吏胥有专文描述:

乡正村长,强为之名,豪者尸之,得纵强取。三万户多五百人,刺史知之,亦悉除去。(71)

这里甚至未提及里正长。与唐后期政治局势的变化相适应,村正长职掌的变化,在承负检察非违的同时,进一步向催征赋税方面集中。杜甫《东西两川说》记:

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尽在节度衙府、州县长官手下哉。村长虽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民家处。(72)

村长凭执文书负责收税,可知村正长的执掌已经完全突破“检察非违”之单一性。《旧五代史·食货志》记后唐任用村官政策云: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辞者即排段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73)

敕文没有提及里正长,仅规定于每村设置村长,知村长已为村务的主要负责者,村长的驱催赋役之权正式获得政令的支持。依据该敕文规定,每村村长有“具状征收”之责,表明村正“驱催赋役”之职责终于“名”与“实”相符。村正长“驱催赋役”之责由“无名”到“有名”的变化,是唐王朝前后两期的财政状况由宽裕而紧张的局势转变在基层行政体制上的反映。

综上所述,唐初开始实施“村”制度,将郊野聚落统一名为“村”,以村的地域性特征为前提设置村正。依照律令规定,村正负有“检察非违”之责。村正的执掌性质单一,不及里正全面,但实际上村正也参与赋役的征收,是里正的主要辅助者,唐前期县以下基层实施的是“以里正为主,村正为辅”的管理体制。村正的待遇要低于里正,人选的确定与里正也有别,根据出土文书得知,在实际执行中,村正的充任者以中男为主,村正的职位几成中男替代杂徭的一种“色役”。“唐自中叶,郡置镇兵,主将有擅兵之势,而刺史无专城之任,是以郡县愈弱,藩镇愈强。”(74)国势直转趋下,京洛失其藩篱,军使大揽民权。中央王朝重赋力图延祚,地方藩镇敛财以求自保,将帅贪富渐成风尚,(75)催收赋役为基层胥吏之专任,至五代后唐,村正长正式承担“具状征收”之职责。

注释:

①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097页。

②见山根幸夫编、田人隆、黄正建等译:《中国史研究入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

③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年2期。

④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05页。

⑤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1期。

⑥李浩:《论里正在唐代乡村行政中的地位》,《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2期。

⑦[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2年,第2576页。

⑧《周书》卷23《苏绰传》,中华书局,第388页。本文所用正史均为中华书局点校本,以下引文仅注出页码。

⑨严耕望:《北朝地方政府属佐制度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本。《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本上。

⑩刘再聪:《村的起源及“村”概念的泛化》,《史学月刊》2006年第12期。

(11)《史记》卷122《酷吏列传》,第3150页。

(12)《晋书》卷120《李特载记》,第3028、3209页。

(13)[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70、473页。

(14)《晋书》卷89《麴允传》,第2308页。

(15)《南齐书》卷5《海陵王本纪》,第79页。

(16)“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句,中华书局本未做断点,[日]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断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并认为“村长、路都、防城、直县”均为村中所设机构,恐不确。中文译本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中华书局,1992年,第95页。

(17)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中华书局,1985年,第74-75页。

(18)《梁书》卷2《武帝本纪》,第57页。

(19)《陈书》卷35《陈宝应传》,第490页。

(20)[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3《食货三》乡党条,中华书局,1996年,第63-64页。仁井田陞定为开元二十五年,见《唐令拾遗》卷9《户令》,第215页。其实,唐朝甫立,即开始推行“村”制。

(21)[唐]韩愈:《韩昌黎全集》卷40,中国书店,1991年,第474页。

(22)[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90页。

(23)[清]曹寅等编:《全唐诗》卷604,中华书局,1979年,第6991页。

(24)《全唐诗》卷684,中华书局,1979年,第7848页。

(25)[唐]杜甫著、[清]杨伦笺注:《杜诗镜诠》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346页。

(26)《全唐诗》卷239,第2677、2679页。

(27)《全唐诗》卷144,第1460页。

(28)《新唐书》卷35《五行志二》,第910页。

(29)[清]陆耀遹:《金石续编》卷5,见[清]王昶辑:《金石萃编》第五册,北京中国书店,1985年。

(30)《入唐巡法求礼行记》卷2,第92页。

(31)《入唐巡法求礼行记》卷2,第93页。

(32)北京图书馆金石组、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石经组编:《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143页。

(33)[唐]白 居易:《白氏长庆集》卷6,文渊阁《四库全书》1080册,第63页。

(34)《隋书》卷73《公孙景茂传》,第1681页。

(35)[日]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看唐代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日]周藤吉之等著、姜镇庆、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72页。

(36)[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364河北村正条,中华书局,1995年,第2894页。

(37)《太平广记》卷369华阴村正条,第2934页。

(38)[宋]王溥撰:《唐会要》卷41《杂记》,中华书局,1990年,第745页。

(39)[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卷17,中华书局,1996年,第1282页。

(40)《唐律疏议笺解》卷18,第1299页。

(41)《唐律疏议笺解》卷20,第1456页。

(42)《唐律疏议笺解》卷24,第1678页。

(43)《唐律疏议笺解》卷24,第1680页。

(44)《唐律疏议笺解》卷28,第2001页。

(45)[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550《绯衣版授判》,中华书局,1966年,第2813页。

(46)《通典》卷33《职官十五》乡官条,第924页。

(47)《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四下》,第1318页。

(48)[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10《唐人服色视散官》,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13页。

(49)《唐会要》卷31《舆服上》章服品第条,第569页。

(50)《通典》卷15《选举三》历代制条,第361页。

(51)《唐律疏议笺解》卷28,第1968页。

(52)《新唐书》卷54《食货志》,第1384页。

(53)伯3078、斯4673《唐神龙年代(705-706年)散颁刑部格卷》,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69页。下文简称《真迹释录》。

(54)《真迹释录》第二辑,第567页。

(55)《真迹释录》第二辑,第570页。

(56)伯3078、斯4673《唐神龙年代(705-706年)散颁刑部格卷》,《真迹释录》第二辑,第565页。

(57)《唐律疏议笺解》卷13,第985页。

(58)《唐律疏议笺解》卷13,第1006页。

(59)《旧唐书》卷45《舆服志》云:“武德令……诸州县佐史、乡正、里正、岳渎祝史、斋郎,并介帻,绛褠衣。”第1946页;《通典》卷108《礼六十八》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条:“令云……诸州县仓都、市令,县录事、佐史,里正、岳渎祝史、斋郎,并介帻,绛褠衣。”第2805页。《通典》卷40《职官二十二》秩品五记:“内职掌……外职掌:州县仓督、录事、佐史、府史、典狱、门事、执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吏、里正及岳庙斋郎并折冲府旅帅、队正、队副等,总三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三人(内三万五千一百七十七,外三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六)。”第1106页。

(60)[日]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看唐代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敦煌学译文集》,第1073页。

(61)戴建国:《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上),《文史》第53辑。

(62)[唐]白居易撰、[宋]孔传续撰:《白孔六帖》卷78《征役》充夫式条,文渊阁《四库全书》892册,第294页。

(63)《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第110页。

(64)《唐律疏议笺解》卷3《名例律》,第270页。

(65)[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4《改元天宝赦文》,文渊阁《四库全书》426册,第33页。

(66)《唐律疏议笺解》卷3《名例律》,第269页。

(67)《通典》卷7《食货七》丁中条,第155页。

(68)[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1979年,第344页;[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壹,法藏馆,1984年,第109页。

(69)《朝野佥载》卷4:“周有逯仁杰,河阳人。自地官令史出尚书,改天下帐式,颇甚繁细,法令滋章。每村立社官,仍置平、直、老三员,掌簿案,设锁钥,十羊九牧,人皆散逃。而宰相浅识,以为万代可行,授仁杰地官郎中。数年,百姓苦之,其法遂寝。”[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中华书局,1979年。

(70)《文苑英华》卷433,第2190页。

(71)[唐]杜牧:《樊川文集》卷14《祭城隍神祈雨文》第二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03页。

(72)《全唐文》卷360,第3656页。

(73)《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第1946—1947页。

(74)[宋]范祖禹:《唐鉴》卷9《宪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272页。

(75)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9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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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村政”考_唐六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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