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动词的题元结构与其句法表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句法论文,动词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一个句子是否能成立,除了遵守句法结构的组合与运算原则之外,还要看它是否符合个别词语的要求。例如下面各例句虽然在短语结构上完全合法,却因为与动词“打破”的属性有所冲突而不能成立:
(1)a.*张三打破了。b.*张三打破了窗子李四 c.*张三打破了礼拜五。
处理句法与词汇之间关系的理论,当代生成语法称为题元理论(Thematic Theory)。一个动词除了其语音和概念结构之外,有三种语法成分,合称为动词的题元结构:
(2)动词的题元结构:
a.论元数目:动词属于单元、双元或三元述词。
b.语义选择:论元所担任的论旨角色(施事、客体、受事、地点或命题等)。
c.范畴选择:论元所属的语法范畴(名词短语、介词短语、子句等)。
简单地说,“打破”属双元述词,两个论元分别指派的论旨角色(施事与受事),必须由名词短语来担任。例(1a)-(1c)因为不符合这些要求所以不能成立。①
早期生成语法在这方面的研究曾经得到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对若干英语句型与动词种类提供了明确的形式分析,使人们对于英语语法的了解有如一日千里。例如下面各组句式虽然表面相似,但进一步观察之后可以发现许多系统性的差异:
(3)a.John tried to be honest.
b.John seemed to be honest.
(4)a.John is eager to please.
b.John is easy to please.
(5)a.John persuaded Bill to be honest. b.John preferred Bill to be honest.
c.John believed Bill to be honest.
生成语法对这些句式的描述与分析早已成为英语句法学基础的一部分,在一般句法学初级教科书里都有所介绍。在汉语语法方面,应用早期生成语法研究汉语也有可观的收获,其中以余蔼芹(Yue1971)、梅广(Mei 1972)和汤廷池(1977)为重要代表。
中期生成语法在动词分类研究上续有重大收获,其中最重要的应属自1980年代以来所盛行的“非宾格假定”(the Unaccusative Hypothesis)。Perlmutter(1978)首倡单元述词应分为“非作格”(unergative)与“非宾格”(unaccusative)两种;Burzio(1986)进一步指出双元述词也应平行地区分为“及物”(transitive)与“致使”(causative)两类动词:
(6)a.非作格动词:cry,laugh,talk,sneeze,jumps等
b.非宾格动词:exist,appear,come,be,arrive,happen等
c.及物动词:eat,drink,hit,criticize,kick,discuss,write等
d.致使动词:break,sink,move,open,close等
李艳惠(Li1985)、吕叔湘(1987)和笔者(1989)都曾将汉语的单元与双元述词做过类似的划分。②
(7)a.非作格动词:笑、哭、飞、跳、吵闹……等表示动作的自动词
b.非宾格动词:来、去、是、有、死、走、出现、发生、躺着……等存现动词
c.及物动词:打、骂、吃、写、批评、欺骗、赞美、打胜……等③
d.致使动词:开、关、沉、摇、吓(了他一跳)、气死(了李四)……等
近年来汉语学界对非宾格假定的讨论或运用渐渐多了起来,重要的著作包含(但不限于)徐杰(1999a、2001),Chappell(1999),韩景泉(2000),温宾利、陈宗利(2001),沈阳、何元建、顾阳(2002),邓思颖(2004),孙晋文、伍雅清(2003),Hole(2005),朱行帆(2005),潘海华、韩景泉(2006)等。
本文的目的是讨论题元理论和汉语动词的题元结构。因篇幅所限,讨论将着重于非宾格假定和与它有关的若干问题。首先说明非宾格假定的内容与支持该假定的证据。其次指出:不仅单元述词与双元述词可以分为非作格、非宾格两类,同样的分类也适用于三元述词和与其相关的句法结构。然后专门讨论汉语的两种双宾结构,并指出汉语的若干特殊句式(如“保留宾语”句式、“外宾语”句式和所谓的“不及物动词带宾语”句式)都可以在适当的句法分析下各得其所,同时也为非宾格假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最后讨论不同结构在汉、英语之间的相关差异,并提出若干参数理论上的论题,作为后续研究的参考。
2 单元、双元、非作格、非宾格
Perlmutter(1978)的非宾格假定除了将单元述词划分为非作格与非宾格之外,主要内容在于:
(8)单元非作格句是个无宾句,以施事为其外在论元(作为主语)。
单元非宾格句是个无主句,以受事或客体为其内在论元(作为宾语)。
如例(7a)—(7b)所示,非作格动词一般都是描述动作的动词,非宾格动词则主要以表示存在、出现或消失约存现动词为主。根据(8)的假设,“张三哭了”和“张三来了”的生成方式不同。前者的主语“张三”在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都是句子的主语,但后者在深层结构是个无主句,宾语“张三”经过移位而成为表层结构的主语:
(9)
及物动词例(7c)和致使动词例(7d)之间的区别与非作格—非宾格动词之间的区别是平行的。这点可以从这些动词经过不及物化时的表现看得特别清楚。吕叔湘(1987)以“胜”和“败”为例:
(10)a.中国队打胜了韩国队。(及物动词)b.中国队打胜了。 (非作格动词)
(11)a.中国队打败了韩国队。(致使动词)b.中国队打败了。 (非宾格动词)
例(10a)去掉宾语之后原意不变:主语“中国队”依旧是“打胜”的施事。但例(11a)省去宾语之后语义起了变化:原来指施事的主语却成了“打败”的受事(或客体)。这意味例(11b)不是由例(11a)直接省略宾语而来的结果;其深层结构应该是个无主句例(12a),经过宾语提前而成为表面上的受事主语句:
(12)
再举一对类似的例子:
(13)a.他老批评别人。b.他老批评。
(14)a.他吓了我一跳。b.我吓了一跳。
及物句例(10a)、(13a)经过不及物化,结果是单元的施事主语句,与一般非作格句相当。致使句例(11a)、(14a)经过不及物化,得到的是单元的受事主语句,可说与一般非宾格句同类。因此,及物动词与致使动词之间的区别,和非作格与非宾格动词之间的区别是平行的。可以说这四种动词分属两个系列;
(15)a.非作格系列:
一元:笑、哭、飞、跳、吵闹……等表示动作的不及物动词。
二元:打、骂、吃、写、批评、欺骗、赞美、打胜……等及物动词。
b.非宾格系列:
一元:来、是、有、死、出现、发生等存现动词与不及物的开、关、沉、摇、吓(了一跳)、气死……等起始动词。④
二元:及物的开、关、沉、摇、吓(了他一跳)、气死(了李四)……等致使动词。
这两个系列代表一切事件的两大类型:前者描述动作,以施事为基础论元;而后者指涉状态,以受事或客体为基础论元。就非作格类而言,施事是外在论元(external argument)担任深层结构的主语,若在主语之下嵌入受事或客体等内在论元(internal argument,作为宾语),就成了双元的非作格动词(=及物动词)。就非宾格类来说,受事是内在论元担任深层结构的宾语,若在宾语之上冠以致事论元(Causer)作为主语,就成了及物的非宾格动词(=致使动词)。⑤
(16)a.非作格系列:
b.非宾格系列
这样的分类除了有其上述的语义基础之外,在句法方面也有许多独立的证据。其中一项证据来自所谓的“主语倒装”:
(17)a.来了不少客人。b.刚刚发生了一件车祸。c.才走了张三,就又来了李四。
(18)a.*哭了不少客人。(不少客人哭了。)b.*睡着了李四。(李四睡着了。)
同样是单元述词句,非宾格动词允许主语后置,但非作格动词不允许。传统语法把例(17a)—(c)看成一种倒装句,但无法说明为何非作格动词不允许倒装。依照非宾格假定的看法,所谓后置的主语其实在深层结构本来就是宾语,根本无所谓倒装。受事宾语置于动词之后,本理所当然。既然没有倒装的现象,例(18a)—(b)的施事主语自然不能后置。
另一项证据来自于许多语言的完成式句法。英语表达事件的完成必须借助于助动词have,不管动词属于非宾格或非作格系列,都是如此。(汉语完成句式使用助动词“(没)有”或者“了”也不因动词种类有所差异)但在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等其他语言中,助动词的选择却必须依靠动词种类来决定:一元非宾格动词的完成式有赖于助动词be,其他动词的完成式才使用have。以德语为例:⑥
(19)a.Johan ist gegangen约翰走了。(一元非宾格句,使用助动词ist=is)
b.Johanhat dat Buch gekauft约翰买了书了。(及物非作格句,使用助动词hat=has)
德语与若干其他准许“无人称被动句”(impersonal passive)的语言还提供另外一项证据:一元非作格动词可以构成无人称被动句,但一元非宾格动词不能。一般语言被动句的生成除了动词可有的形态变化之外,有两个步骤:(a)深层结构的主语受到抑制(suppress)或降格(demote)而腾出主语的句法位置,(b)宾语提升填入主语的空位。步骤(a)造就了无主句,步骤(b)填补主语空缺而避免句子被判为不合语法。一般被动句都是由二元述语句转换而来,但有些语言(如德语)也能由一元非作格句来生成被动句。下面非作格句例(20a)可以转换为无人称被动句例(20b):⑦
(20)a.Die Kinder tanzen hier oft.The children dance here often.孩子们常常在这儿跳舞。
b.es wird hier(von den Kindern)oft getanzt.
it becomes here(by the children)often danced
*常常在这儿被(孩子们)跳舞了。(=这儿常见(孩子们)跳舞的事。)
但非宾格句式赞成的无人称被动然不能成立:
(21)a.Das Kind ist gestern gegangen. The child is yesterday gone.孩子昨天走了。
b.*es wird gestern gegangen.
it becomes yesterday gone
*昨天被走了。(=昨天发生了走人的事)
总之,有许多证据直接或间接地支持非宾格假定。虽然,现代汉语没有无人称被动句,其完成式句法也不能反映非作格与非宾格之间的区别,但非宾格假定在汉语语法的适用性仍然是无可置疑的。从下一节开始,我们将指出:除了一元述词与二元述词之外,汉语的三元述词也可以划分为非作格与非宾格两类来处理。如果我们的分析正确的话,这无疑也为非宾格假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 中间论元:非宾格系列
如上文例(15b)所示,非宾格系列有一元动词也有二元动词,前者以受事或客体为其内在论元,后者则加上致事者作为外在论元。但有时候后加在受事之上的论元不是致事而是经验者或“历事”(Experiencer)。例如动词“来”可以进入下三种格局:
(22)a.(等了半天)终于来了一碗面。(客体或受事)
b.您来碗炸酱面吧?答:谢谢,我已经来过两碗了。 (我=经验者=历事)
c.小二,给我来碗炸酱面。(小二=致事)
翻译成英文,“来”在例(22a)是“come”,例(22b)是“come to me”(= I have),例(22c)是“bring”(=cause to come)。因为历事和致事是两个不同的论元,而且依照论旨层级(thematic hierarchy)⑧ 的排列,致事的层级高于历事,历事又高于受事或客体,因此我们可以说“来”除了内在论元与外在论元之外,还可以有个中间论元。换句话说,非宾格动词“来”可以是个一元或二元述词,也可以是个三元述词,分别构成存现句、经验句式与致使句式。
对于非宾格动词有了这层了解,我们就不难理解下面这些以往常困惑各方学者的汉语句子。自从早期汉语语法主宾语论战以来,人们对这些例句应已耳熟能详:
(23)a.王冕七岁死了父亲。b.张三又瞎了一只眼睛。
c.看守又逃了三个犯人了。 d.昨天他们发生了一件车祸。
e.他们公司又沉了一艘船,恐怕要撑不下去了。
这些句子的动词都是典型的(一元)非宾格动词,但除了动词后的受事论元外,句首还有个名词短语。这个名词短语既不担任内在论元:例(23a)句里死的是父亲而不是王冕;也不担任外在论元:王冕没有致父亲于死。传统的题元理论无法给这些名词短语指派适当角色,因此才有主宾语论战,以及最近的许多建议:向上移出、向下移入、主题结构等不一而足。依我们的看法,例(23)所有的句子都属于带有中间论元与内在论元的二元非宾格句:“王冕、张三、看守、他们”在论元结构里都担任经验者(历事)的角色,在句法结构里都处于标准的主语位置,到达主语位置的手段不是移位,而是合并(Merge,即基底生成base generation)。“王冕”由词汇选出后,直接与谓语结合作为全句主语,与“父亲”之间没有移位关系。⑨
关于这类二元非宾格句有几点事实值得注意。第一,历事主语与受事宾语之间虽然常有某种领属的语义关系,但这决不是这种经验式非宾格句的必要条件。如例(23d)中的主语和“车祸”就谈不上有什么领属关系。同样地,例(24)里,主语与宾语之间至少在有关事件发生之前也谈不上什么关系:⑩
(24)a.他家来了许多要饭的。b.中国出了一个毛泽东。
c.张三的儿子长出了两颗门牙。 d.他起了一身鸡皮疙瘩。
第二,谓语所描述的事件不一定是对主语不幸或不愉快的事件:虽然例(23)大多指涉不利于主语的事件,但例(24)的例句则不尽如此。另外,不愉快的事件不一定是损失什么,愉快的事件也不一定是获得什么(如例23d)。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关键在于,主语必须是事件所发生的对象:如果事件发生到X的头上(happen to X),X就是我们所谓的历事论元。另外一个要件是动词必须属于非宾格系列,因为非作格动词的基础论元是施事,主语不可能是历事。因为非宾格动词大多指涉个体的存现或消失,所以许多(不是全部)事件会与个人的损失或收获有关。(11)
总之,非宾格系列动词可以有内在论元、中间论元与外在论元,分别担任受事、历事和致事的角色。(12)现在我们来看看非作格系列的情况。
4 中间论元:非作格系列
我们主张:非作格系列也有中间论元,语义上指涉蒙受者(Affectee)或者间接受事(Indirect Patient),句法则处于“外宾语”(outer object)的位置。许多带有保留宾语的把字句属于这一格局:
(25)a.张三把橘子剥了皮。b.李四把纸门踢了一个洞。
c.他们简直把下流当有趣。 d.他转眼间把那一篮苹果吃了八个。
以例(25a)为例,“张三剥了皮”已经是个二元非作格句,受事“皮”处于宾语位置。但除此之外还有个“橘子”出现在动词前面作为“把”的宾语。我们认为“皮”和“橘子”都是句子的宾语。更明确地说:“皮”是动词“剥”的宾语,而“橘子”是“剥+皮”整个动词短语的宾语。“皮”是内宾语(inner object),而“橘子”则是外宾语。例(25a)的结构分析如下:(13)
(26)
这里把外宾语所担任的角色称为蒙受者(也可称为间接受事),简称“蒙事”(Affectee)。“把”字可看成一个轻动词,语义成分是“加之于”,等于“DO TO”,也可说是“AFFECT”。因此例(26)的意思是说张三对橘子施以剥皮之举,例(25d)是说他将“吃掉八个苹果”之举加到“那一篮苹果”之上,其余类推。
因此,与非宾格系列一样,非作格动词也可以有内在、外在和中间论元。非作格系列以施事为基础论元,而可以有受事为选项,有了内在论元之后还可以再选用蒙事作为中间论元。而非宾格系列则以受事为基础论元,以历事(经验者)作为第一选项可以自成句子的主语,但也可以进一步并入致事论元作为第二选项。
我们将两个系列的中间论元区分为历事与蒙事,是有必要的。上面指出,历事论元对相关事件而言,不一定是遭受什么损失,有时还可以有所获得;其与谓语的关系是主动性或中性的,因此可以自成主语。但蒙事论元则一般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应该视为宾语的一种。而且蒙事论元也不能自成句子的主吾:“橘子剥了皮了”只能视为一种转化而来的被动句或“中动句”(middle construction)。中性或主动性的历事是以“-er”结尾的Experiencer,而被动性的蒙事则是以“-ee”收尾的Affectee。
我们注意到:英语没有(或很少有)直接对应于例(23)—(25)的句子,所以汉语语法给非宾格假定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并加强了这个假定,即:非作格与非宾格之区分可适用于一元、二元和三元述词。
5 两种双宾结构
众所周知,汉语有两种双宾结构。(14) 一种以给予动词为代表(“给、送、卖、交给、寄给”等),另一种则以“抢、偷、拿、打、吃”等动作动词最为常见。这一节将指出:(a)“给予类”双宾结构是一种三元非宾格结构,(b)“抢偷类”双宾结构则是一种三元非作格结构。
5.1 非宾格系列:给予动词
以给予动词为代表的三元述词句式,在大多数的语言里都极为常见,而在许多语言里,这种句式常以双宾结构的姿态出现。英语和汉语都有这种结构:
(27)a.张三给了李四一本书。b.我卖了李四两辆汽车。
c.李先生租(给)了我一间办公室(却从来没来收房租)。
d.他借了我两万块钱(还说我可以不还)。
生成语法界讨论这方面的文献不胜枚举,其中本文认为较重要的一个看法,是把双宾结构视为一种致使结构。最早有此一构想的应是Oehrle(1976),近年来推动此观点最卖力的有Harley(2002)等。汉语方面,cheng等(1999)也曾经提出此种分析。本文延续这个看法,认为例(27)各句都是一种三元非宾格句式。“给”的词义可以分解为轻动词CAUSE与HAVE两个语义成分。例(27a)图解如下:
(28)
就基本词义来说,“张三给了李四一本书”相当于“张三使得李四拥有一本书”。全句是个致动句式,主语是个致事论元。其中“李四拥有一本书”是个经验句式,其主语是个历事论元。当动词词根由轻动词V[,HAVE]移入轻动词V[,CAUSE]后,就得到例(27a)。其他各句类推,所不同的是,“卖、租、借”除了基本的轻动词语义之外,还表达了“使得”与“拥有”的不同方式罢了。例如,粗略地说,“我买了一辆车”是说我以商业手段拥有了一辆车,“我卖了他一辆车”是说我以商业手段导致他拥有一辆车的事实。(15)
对于这种以词义分解的手段来分析双宾结构的办法,汉语能提供一些很有力的证据:“买、卖”几乎同音但语义相反,“租”与“借”各有两个相反的意义。古代汉语还有“假”(=借出或借入)和“授、受”等。当代闽语更以“与”(ho)字来表示致使、允许、给予、承受和被动等词义(见Cheng等1999)。所谓相反词,并不指两个词的意义成分全都不同,而是说两个词在一个极小的语义成分上有所不同。“买”与“卖”语义相反,是因为“卖”比“买”多了一个V[,CAUSE]的语义成分。“租”与“借”有歧义,可以说是因为代表V[,CAUSE]的语义成分缺乏语音所致。同样地,下面两句之别只在于前者是个三元致动式,而后者是个二元经验式,读者可仿照上图给两句做个适当的结构分析:
(29)a.王授我牛羊三千。b.我受牛羊三千。
前段所举的例子,英文除了rent之外都以不同的词来表达两个相反词:buy vs.sell,borrow vs.lend,givevs.receive等等。相形之下汉语在这方面提供了更清楚,更有力的证据。(17)
5.2 非作格系列:抢偷动词
上文将“给予类”的双宾结构分析为三元非宾格结构:包含一个宾语(受事)跟两个主语,一大(致事)一小(历事)。这一节,我们将“抢偷类”的双宾结构分析为三元非作格结构:包括一个主语(施事)跟两个宾语,一内(受事)一外(蒙事)。典型的例子如下:
(30)a.我打了他一个耳光。b.他偷了李四两台电脑。c.他抢了我五百块钱。
d.我只听了他两堂课。c.你吃了人家两碗面,怎么拍拍屁股就走?
f.人们每年吃掉台湾两条高速公路。(蔡维天 2005)
g.他租了我一间公寓,一直没付我房租。h.他借了我两万元,从来没付过利息。
与例(27)—(29)不同,例(30)里的句子都没有致使的语义。这些句子的中间论元不是中性或主动的历事,而是被动的(间接)受事,因此一般都可以转化为被动句的主语:
(31)a.他被我打了一个耳光。(17) b.我被他抢了五百块钱。
c.台湾每年被人们吃掉两条高速公路。
也可以作为把字的宾语:
(32)a.我把他打了一个耳光。b.他把我抢走了五百块钱。
c.每年人们把台湾吃掉两条高速公路。
但例(27)—(29)里的中间论元是个历事,担任句子的“小主语”,所以不能参与被动句或把字句:
(33)a.*李四被张三给了一本书。b.*李四被我卖了两辆汽车。(18)
(34)a.*张三把李四给了一本书。b.*我把李四卖了两辆汽车。
歧义的“租、借”也一样。例(30g)里他是借户(施事)而我是债主(蒙事),被动句和把字句都可以接受:
(35)a.他把我借走了两万元,从来没付过利息。 b.我被他借走了两万元,从来没收过利息。但例(27d)里他是债主(致事)而我是借户(历事),被动句和把字句都不能接受:
(36)a.*他把我借了两万块钱(还说我可以不还)。(19)
b.*我被他借了两万块钱(他还说我可以不还)。
此外,例(30g)—(h)的蒙事外宾语可以省略,句子的施受语义不变:
(37)a.他租了一间公寓,一直没付我房租。
b.他借了两万元,从来没付过利息。而例(27c)—(d)的历事小主语省略之后语义却起了变化,致动句式变成了经验句式。例(38a)—(b)都没有“租出、借出”的意义:
(38)a.李先生租了一间办公室(*却从来没来收房租)。
b.他借了两万块钱(*还说可以不还)。
显然,例(36)—(37)的区别和上文所见“打胜、打败”之间的区别是平行的。如前文所述,属非作格的“打胜”可以省略宾语而不改变语义,但属非宾格的“打败”省去宾语之后主语变成了受事。(20)
以上这些区别都是在显示,“给予类”双宾结构其实是个单宾语双主语的三元非宾格句式,而“抢偷类”属于三元非作格句式,才是地道的单主语双宾语结构。换句话说,“抢偷类”双宾结构和第四节所处理的保留宾语结构同属一类,所不同的是保留宾语结构以把字填在轻动词位置(意谓DO TO“加之于”)所以动词留在外宾语之后,但“抢偷类”结构的轻动词则只有语义成分DO TO而没有语音成分,动词移前补位之后,外宾语就处于动词后面了。例(30c)的结构图和例(26)相同,只是轻动词V[,DO-TO]不含语音成分,如例(39)所示。
(39)
应该强调的是,虽然我们以文献里常见的例(30b、c)为代表称这类的双宾结构为“抢偷”类,但实际的例子却远远超过抢和偷的语义范围。除了例(30)所列以外,还包括“罚他三百元、打了他两下屁股、骗了他两天的工资、赢了他两次桥牌、摸了他两次清一色、连续进了他们两个三分球、欠了他一屁股的债、没赚你多少钱”之类的例子。许多带熟语成分的例子如“我开了他一个玩笑、你敲他三次竹杠、李四幽了他一默、我们准备开他一刀,你怎么老是扯人家后腿”等等也都属于这一类的双宾结构。因此,“抢偷类”一词虽然方便,但不妥当。依照我们的分析,“非作格双宾结构”这一术语应较为合适。(21)
有人试图否认这些句子的动词后面有两个宾语,而主张“我五百块钱”等其实只构成一个短语,是“我的五百块钱”的省略,也有人主张“他抢了我五百块钱”的“我”是由“从我”或“向我”等状语转化而来的。但这些看法若非窒隘难行亦嫌不够周全。首先,“他抢了张三两次五百元”是可以成立的,但“张三”与“五百元”之间介入了一个状语“两次”,所以“张三”不可能作为“五百元”的定语。其次,“他”和“一个耳光、一个玩笑、一默、一刀”根本看不出有什么领属或状语的关系。最近2hang(1998)、张宁(2000)、徐杰(1999b)、陆俭明(2002)和蔡维天(2005)等也已做过详细的论证,说明动词之后确实有两个名词短语,在此无须赘述。
我们认为外宾语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种结构的能产率很高:只要“动词+受事”结合以后所描述的动作具有高度的“及物性”(能整体视为一个及物动词)而能使某些人有所蒙受,就可以有个适当的名词短语作为外宾语。例如“打+耳光,打+屁股,打+手心”等语义上相当“及物”(甚至于有时候可以找到对应的及物动词,如“掴”或英文的slap,spank),所以可以有外宾语。反之,“吃两碗面”语义已经相当完整所以觉得及物性不高,但是如果有个当事人是面馆的老板,特别是当你老兄只吃不给钱的时候,对这件事就有所蒙受,“吃两碗面”及物性就提高了,见例(30e)。(22)
自从朱德熙(1979)以来许多学者讨论汉语双宾结构常把给予类与抢偷类相提并论,观察着重于两类结构在语义上的相对之处:给予类动词使他人有所获得,而抢偷类动词导致别人有所损失。基于这种考虑,Zhang(1998)、张宁(2000)、邓思颖(2003)和徐德宽(2004)主张两种结构都应赋予致使句式的分析。“送”和“偷”在词义分解之下,上层轻动词都带有CAUSE的语义成分,但下层轻动词不同:前者是HAVE后者是LOSE(或NOT-HAVE)。把“送”解析为CAUSE—to—HAVE与本文的看法并无二致,但把“偷”解析为CAUSE-to-LOSE则等于把抢偷类双宾结构也纳入非宾格系列,与我们的看法大相径庭。我们对这种分析抱持疑虑,至少有三个理由。
第一,虽然给予类动词的范围可以相当明确地界定(大多这类动词都与“给”有关,而且大多可以呈“V—给”形式),抢偷类动词显然大大地超过了“致使”与“损失”的范围。像前两段提到的许多例子,就看不出来“他”和“屁股、耳光、清一色、一个玩笑、三次竹杠、一默、后腿”之间存在着什么损失的关系。
第二,本文把两个系列的中间论元区分为历事和蒙事,前者可以独立于致事论元而自成历事主语,指涉一个主动或中性的事件;但后者则不能独立于施事之外自成蒙事主语,其受动性相当明显所以能被动化也能处于把字句。如果把两种双宾结构都视为致使句式,历事的主动和蒙事的受动就无法正确地显示出来。因为不管是“他获得了X”或者“他损失了X”,“他”都是个主语,没有被动的意思。
第三,更重要的是,虽然给予类动词有证据显示其致动的语义成分(如“授—受、卖—买”与“假、租、借”和闽语“许”的歧义),没有任何句法与构词上的证据显示抢偷类也有致动的语义。先以“租”为例,必须注意的是虽然三元结构的“租字句”有歧义,但二元结构的“租字句”却没有。
(40)张三租了李四一栋房子。(41)李四租了一栋房子。
例(40)的张三与李四都可能是屋主,也可能是房客,但例(41)的李四只能是房客。依本文的分析,租出的“租”是非宾格类,租入的“租”属非作格类。两种三元结构重复如下:
(42)
(43)
我们来看看例(42)—(43)如何由三元结构减为二元结构。在非宾格的例(42)里,屋主张三担任致事属于第二选项可以优先不选,得到的结果是“李四租了一栋房子”。在非作格的例(43)里,担任蒙事的屋主张三也是第二选项可以优先不选,得到的结果还是“李四租了一栋房子”。(23) 所以原来有歧义的三元句式变成了没有歧义的二元句式。(24)
这个事实正是我们的分析所预测的准确结果。如果采纳Zhang(1998),邓思颖(2003)与徐德宽(2004)等的分析,那么例(43)的句子也是一个致使结构,承租人是致事而屋主是暂时失去房子拥有权的历事。当致事论元不选用之时,“张三租了一栋房子”应该也有“租出”的意义,但这显然与事实不符。(25)
换句话说,我们在汉语可以找到一些一字二义的例子来证明给予类双宾结构具有致使语义而属于非宾格系列,但却没有例子可以证明抢偷类结构也属于非宾格系列。这一点从文字学方面也可以得到支持。“卖—买,授—受”这些例字里,有标的指使动无标的指自动或经验,这在词义分解下的致使结构是很自然的,因为致使语义是在经验语义之上冠以致使的成分,没有与此相反的字对来证明抢偷类结构也有同样的致动结构。因此,我们认为抢偷类的双宾结构应属非作格系列。
另外,张伯江(1999)、张国宪(2001)采用构式语法理论分析双宾结构,主张这两种双宾结构都源于同样的句式,前者认为“抢偷类”是从“给予类”引申或转喻而来,但后者认为“抢偷类”代表基本语义,而“给予类”才是引申和转喻的结果。姑不论这引申与转喻的方向性如何以及我们能否体会其启发性,目前所见的分析似乎也躲不开上面提到的困难,特别是对第三点的有关事实,我们看不出引申与转喻能否作出明确的预测。当一个理论这样说对,反过来说也对之时,我们就很难预测下一步观察的结果。因此当我们期待对此一理论更进一步了解之时,似乎应抓紧既有而明确的理论继续求证。(26)
6 结构差异与语言差异
上文第4部分指出非宾格与非作格系列都可以有中间论元,而第5部分更以两种双宾结构的系统性区别来证明这个看法。前后两部分所列举的句子主要区别在于:后一部分的句子都有三个论元同时以名词短语的姿态出现,作为主语或宾语;但前一部分的句子则虽然都有中间论元,但往往不是三个论元都同时出现(如例23、24都只包含了历事和受事论元而没有致事论元),或者当三个论元同时出现时,其中间论元必须由介词“给”或“把”字来引介,而不能直接作为动词的宾语(见例22c和例25各句)。例(25)大多数不能转为双宾语的格局:
(44)a.*张三剥了橘子三次皮。b.*李四踢了纸门一个洞。
c.*他们简直当下流有趣。d.*他转眼间吃了那一蓝苹果八个。
换句话说,“给予类”与“抢偷类”动词可以进入双宾结构的格局,但其他三元句式则不能。读者不禁要问这项区别终究来自何处。我们初步的想法是,答案来自格位理论(Case theory)。格位理论规定,凡是有语音成分的名词短语都携带着适当的格位,而且必须处在固定的句法位置上接受查核。(27) 带主格的名词短语在大句子IP的主语位置接受查核,带受格的名词短语则须紧随动词之后由动词予以查核。因此,当一般句子只有两个论元同时出现时,两个论元都能以名词短语的姿态出现,一个带主格作为主语,一个带受格作为宾语。但是如果有三个论元必须同时出现,例如主语“张三”,动词“剥”与宾语“皮”之外又有个“橘子”作为外宾语,其所携带的格位无法在动词之后接受查核(因为一般而言一个动词只能给一个名词短语查核或指派格位)。此时,外宾语可以放在动词前面,经由轻动词“把”字的查核而获得认可,而得到“张三把橘子剥了皮,把纸门踢了一个洞,把下流当有趣”,等等。例(44)各句不能成立,乃是因为少了“把”字,外宾语的格位无法接受适当的查核所致。同理,“小二给我来了两碗面”能成立,是因为历事主语“我”受到介词“给”的认可,而“*小二来了我两碗面”就不能成立了。
那么,双宾结构又怎能在动词之后准许两个名词短语呢?我们认为,原因之一是双宾结构动词不同于其他动词,具有查核或指派两个格位的能力。就“给予类”动词来说,大多数语法学者都已认为它们能指派受格和与格,前者属于一种结构格位而后者属一种“固有格”(inherentcase)。以例(27a)为例,首先在深层结构例(45)里“给”依其结构位置查核受事宾语“一本书”并认可其受格格位。
(45)
主要动词“给”移入轻动词位置后,因其固有格的特性得以查核历事小主语“李四”并赋予与格格位:
(46)
这个假设与世界上多数带有显性格标记的语言是一致的:其“给予类”动词都可以有两个宾语,一个带受格标记作为直接宾语,另一个带与格标记作为间接宾语,从理论的观点来看相当自然。因此我们说,三元非宾格系列当动词本身具有“固有格”(inherent case)成分之时,才可以进入双宾结构的格局。至于非作格系列的“抢偷类”动词,我们认为他们在汉语也都可以含有“固有格”成分,所以也能查核两个格位。例(30c)的格位查核程序如下:
(47)
(48)
有了“固有格”的假定,我们还可以解释双宾结构的另一项特点:无论是“给予类”还是“抢偷类”,其中间论元都必须由指人名词或有生名词来担任。(28) 在有格标记的语言里,与格也大多只能附加于有主名词之上。这也同时解释为何例(44)不能成立。因为中间论元属于无生名词不能承载与格,所以必须在“把”字的管辖之下以受格出现。(比较例44a、例44d与“张三准备剥他皮、他转眼间吃了我八个苹果”等)
依照我们的假定,双宾与非双宾结构之间的不同是因为双宾结构的动词能查核两个格位,而且其中的与格能依附于适当的有生名词之上。(此外,语义上抢偷类的动词与内宾语结合之后必须有高度的及物性。见注22)
除了汉语内部结构之间的差异以外,不同的语言在题元结构方面也有若干差异需要解释。例如,虽然“给予类”双宾结构可说是极为普遍的跨语现象,但“抢偷类”双宾结构则在其他语言比较少见。汉语的“抢偷类”双宾结构已如上所述,日语、朝鲜语与德语也有类似的非作格双宾结构,但英语此类结构则相当有限。下面对应于例(30)的句子都不合英语语法:
(49)*He stole John two computers.
(50)*John robbed me500.
(51)*You ate them two bowls of noodles.
.
要表达句子的原意,至少有一个宾语论元必须由介词短语来担任,如John robbed me of 500;He stole two computers from John等。显然例(49)—(51)不能成立不是语义上有问题,而是语法上的原因。同样地,虽然rent一词两义,但放到句子里就只有一个意义了。二元结构的rent表示“租入”,但双宾结构的rent必须表示“租出”。换句话说,英语的双宾结构主要限于“给予类”:
(52)John rented an apartment.(John=房客)
(53)John rented Bill an apartment.(John=房东)
英语与汉语的另一项重要差异是,英语一般不允许对应于例(23)—(24)的二元非宾格经验句式。例(23)—(24)的历事论元可以直接担任主语,但在英语相应的论元大多只能作为介词宾语:
(54)*John died a father last year.(cf.John's father died on him hast year.)
(55)*They happened an accident today.(cf.An accident happened to them today.)
(56)*The guard escaped 3 prisoners.(cf.3 prisoners escaped on the guard.)
如何有效且简洁地推导汉英语法这两项区别,应该是题元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此提出一个初步的想法,作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参考。当代生成语法理论认为语言的共性一部分来自普遍语法的原则,而跨语差异则起因于对语法参数的定值有所不同。参数理论假定,不同语言因其功能词项(虚词)的性质互有不同,而导致表面上的种种差异。(29)我们建议汉语动词具有下列特征而有别于英语动词:
(57)汉语动词不论类别都可带有一个固有格(可供查核一个名词短语),但英语则一般只有给予类的双宾动词具有固有格。(30)
首先来看例(58)(同例23d)与对应的英语句子例(59)。因为“发生”能指派固有格,“车祸”可以就地接受格位而不必提升到主语位置,也因此中间论元“他们”可以直接并入主语位置而获得主格。(31)
(58)他们昨天发生了一件车祸。
(59)a.An accident happened to them yesterday.
b.There happened an accident to them yesterday.
c.*They happened an accident yesterday.
与汉语不同,英语的非宾格动词无法指派格位,客体论元an accident必须移入主语位置而获得主格(如例59a),否者必须与虚位主语there形成一个格位链(Gase chain)并赖以继承后者的主格成分(如例59b)。因为主语位置已经他用,中间论元they无法移入主语位置,只得作为介词to的宾语。若they首先占据了主语位置,客体an accident将无法获得格位,所以例(59c)不能成立。
其次来考虑汉英语双宾结构的不同。依照(57)的假设,汉语所有的及物动词都能指派两个格位:一个结构格(受格),一个固有格(与格)。前者是必有的成分而后者是一个选项。在双宾结构里,内在论元(受事宾语)承载受格获得动词的核可,而中间论元不管是历事小主语或蒙事外宾语都可承载与格,由动词上移之后予以认可,但先决条件是这些中间论元必须是无生名词。但与汉语不同,英语除了非宾格双宾动词(给予类)之外,其他动词都没有固有格可供查核名词论元(无法执行例48所示的程序),因此所有的蒙事论元都必须处于介词短语之内,句子才能成立。
因此,汉英语法在论元结构方面的两大区别,都可以由(57)获得解释。我们的办法把两大区别视为同一个区别的的两个表现,这样可以解释为什么能说“王冕死了父亲”的汉语也能说“他抢了我五百元”,而不能说“王冕死了父亲”的英语也同时不能说“他抢了我五百元”。当然,如果(57)能站得住脚,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释为什么汉语与英语会有这层分别,也就是(57)的源头来自何处。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还能归并到汉英两语在语言类型上的一般区别,因限于篇幅在此不拟讨论。
7 结语
综上所述,汉语动词和其他语言的动词一样,分属非宾格与非作格两个系列。本文提出汉语的证据说明这种分类不仅适用于一元述词与二元述词,也可以用来区分两种包含中间论元的三元句式,与两种双宾结构。由于若干相关的句法现象在英语找不到对应的例子,我们可以说汉语的题元结构为非宾格假定提供了新的证据。
事实上,非宾格与非作格这两个系列代表一切事件的两大类型。非宾格动词描述一切以受事为中心的事件(patient-centered events),而非作格动词则代表一切以施事为中心的事件(agent-centered events)。前者以受事为基础论元,在受事之上可以冠以历事作为第一选项,还可以加上致事作为第二选项;后者以施事为基础论元,在施事之下可以嵌入受事作为第一选项,以蒙事作为第二选项。前者以描述状态为主,而后者以表达动作为其典型。虽然所讨论的例子相当有限,我们相信一切动词都可以归并到这两大类型之内。例如早期生成语法提出来对控制动词(control verb)与提升动词(raising verb)的分类(try vs.seem;eager vs.likely等,见上文例3、4),前者属于非作格类而后者属于非宾格类。英语语法里两个著名的控制动词persuade与promise也可以做类似的区分:
(60)a.John persuaded Bill[PRO to be brave].b.John promised Bill[PRO to be brave].两个句子都属三元句式,但persuade属于非作格类(以宾语Bill为蒙事论元),而promise属于非宾格类(以Bill为历事论元)。还有,汉语动结式结构,依其主要动词的属性也能分为以下四种(详见Huangl988与Cheng and Huang1995):(32)
(61)a.张三哭得很伤心。 (二元非作格)b.张三把李四哭得很伤心。 (三元非作格)
c.张三醉得站不起来。(二元非宾格)d.这酒把张三醉得站不起来。(三元非宾格)
虽然如此,最后我们仍必须交代的是,虽然非宾格假定所提出的动词分类有很清楚的例证,但也难免有跨类或界限不明的情况。有时后一个动词在一个语境里属于非作格,而在另一个语境里却属于非宾格。例如“他正在跑”的“跑”是非作格(因此“*正在跑一个人”不能接受),但在“他跑了”的“跑”却属于非宾格(所以“又跑了一个人”则可以接受)。另外,语义相近的动词在甲语言属于一类,在乙语言里也可能属于另一类。如“死”在汉语显然属于非宾格类,但在英语中,die的表现却有点近似属于非作格的dream(可以说John died/dreamed a good death/dream,但*There died/dreamed a man不能说)。最后,虽然汉语动结式在形式上有非作格与非宾格之别,在其他方面又似乎都属于非宾格一类。(33) 凡此种种都显示,事件的分类不能只靠动词的词义来决定,而必须考虑到动词短语甚至整个结构才能看到全貌。跟其他语法理论一样,非宾格假定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研究思路,同时也导出新的研究论题可供今后继续探讨,使我们对人类的语言本能有更深一层的了解。
注释:
① 题元理论包括两大假定:(a)论旨准则(Theta Criterion)和(b)投射原则(Projection Principle)。前者规定每个述词的论元与其论旨角色必须一对一匹配,即每个论旨角色必须指派给一个(且仅一个)论元,每个论元必须担任一个(且仅一个)论旨角色。后者规定每个述词的题元结构必须投射到句法结构中,即句法结构必须充分适切地反映每个述词的题元结构。例(1)各句因为没有把“打破”的题元结构充分适切地反映到句法结构之上,所以不能成立。
② “非宾格动词”有时也作“作格动词”(ergative verb,见Burzio 1986)。
③ 这里的“及物动词”指狭义的及物动词,因为依传统的说法,致使动词也是一种及物动词。
④ 与致使动词相对的单元述词有时也称为“起始动词”(inchoative verb):“门开了”(开=起动),“他开了门了”(开=致动)。事实上,起始动词也可以视为一种存现动词,因为它声明一个新事态的发生或出现。
⑤ 另外,我们可以依照词义分解理论将动词分解为[轻动词+动词词根],将四种动词的句法结构分析如下:
(a)一元非作格:[vP施事[vDO[vP动词]]]
(b)二元非作格:[vP施事[vDO[vP动词受事]]]
(c)一元非宾格:[vP[vBECOME[VP动词受事]]]
(d)二元非宾格:[vP致事[v CAUSE[vP[v BECOME[vP动词宾语]]]]词义分解理论最早源于McCawley(1969)与Dowty(1979)。近年兴起的轻动词句法结构,最早见于Larson(1988)与Huang(1988)。主要参考文献包含Hale and Keyser(1993),Chomsky(1995)等。关于汉语轻动词句法的讨论,见Huang(1997、2005),Lin(2001),与冯胜利(2005)及其引文。
⑥ 古代日语也有类似的规定:一元非宾格动词使用助动词-nu构成完成式,其他动词则使用助动词-tu。现代朝鲜语轻动词的使用在若干程度上也反映出这两个系列的区别。(详见Washio 2006)又,古汉语助动词“能”与“可”之分也可以视为非作格与非宾格之别:“此鱼能食乎?”的“食”表主动(=以施事为主语的非作格动词),“此鱼可食乎?”的“食”表被动(=以受事为主语的非宾格动词)。(见梅祖麟 1991)
⑦ 推导过程包括:(a)动词tanzen形态变化,(b)主语die Kinder降格为状语,(c)无人称代词es(=it)填入主语空位。前两个步骤与一般被动句无异,主要不同在于一般被动句以宾语提前来填补主语空位,而这里由于宾语不存在故以无人称代词填入。
⑧ 参B.Levin and M.Rappaport Hovav(2005)第六章对于论旨层级的综述与为数甚多的相关文献。
⑨ 沈家煊(2006)评述多家的分析得到了三个结论:(a)“王冕”与“父亲”之间没有移位的关系;(b)“王冕”是句子的主语而不是主题;(c)句子的生成手段是“糅合”而不是移位。前两项结论笔者在拙著(1989)已经指出(包括对主题说的批驳),近来Chappell(1999)、Hole(2002)、孙晋文和伍雅清(2003)也已有基本上相同的看法。第三项所提出的“糅合”与本文的“合并”不同,在此不讨论。
⑩ 这一点似已足证移位说的不可行。试想例(23d)与例(24a)有什么合理的深层结构位置可以作为“他家、他们”的移出点。Hole(2002)针对移位说的不可行,提出以约束理论(binding theory)来刻画主语与宾语之间诸如领属的语义关系,但是对于没有领属关系的例子,尽管作者已试图扩充其相关定义,似仍无法自圆其说。
(11) 本文使用“历事”或“经验者”(Expeiencer)来命名此一论旨角色,依照词义分解理论可以假定历事是轻动词EXPERIENCE(或者HAPPEN—TO)的主语。注意这里所假定的轻动词只代表动词的一小部分语义,并不等于一般表面上听见的二元动词experience。若把“他发生了一件车祸”与“他经历了发生一件车祸的事”划上等号就是误解了轻动词句法理论的原意了。另外,这里所用的轻动词短语不等于一般包含外在论元的vP,因为在历事之上还可以有致事论元。简单一点的结构分析可以直接把历事作为VP的主语,当上面有致事论元之时才使用vP。
(12) 虽然如此,或许读者已经注意到,上面大多数的例子都只有两个论元出现:例(23)、(24)各句只有受事与历事论元,似乎历事与致事论元不能同时在同一个句子里出现。我们初步认为这可以由格位理论(Case theory)获得解释,与题元理论无关。事实上,有时三个论元都能出现,如例(22c)所示:“小二”是致事,“我”可算是历事,“炸酱面”是受事,与例(23)、(24)不同之处是“我”必须出现于状语位置,作为介词的宾语。又如古汉语可以说“食人以粟”:致事是主语,历事“人”是宾语,受事“粟”则必须作为介词的宾语。
(13) 这种看法最早来自Thompson(1973)。
(14) 有些学者把汉语双宾结构细分为四类、十类、甚至十四类,但我们认为这种分类过于琐碎并缺乏理论意义。与顾阳(2002)、邓思颖(2003)、蔡维天(2005)一样,我们长久以来认为只有两类。
(15) 再次提醒读者,例(28)代表的轻动词分析并不意味例(27a)等于包含两个动词的复句。复句包含两个或更多的自由动词,但轻动词只代表了一个语义成分。依此分析,例(28)与例(27a)都是单句,不是复句。
(16) 给予类的动词都可以在V之后加个“给”字:“送给、寄给、卖给、租给、借给”但“*给给”除外。如果V已经具有给予的意思,“给”字便可以省去。本身没有给予义的v也可以和“给”字连用作为给予动词:“他拿给了我两本书,买给我一辆车子,丢给我一个包裹”有些人也能说,但或以“他拿了两本书给我……”等比较自然。而碰到“?弄给我一套新玩具,?盖给了我一栋新房子,?画给了我一幅风景画”就绝对不如“弄了一套新玩具给我……”了。由此可见,给予类双宾结构之所以能成立,主要是它包含了“给”字成分,而“给”本身就是一个致使动词。没有了“给”,“拿、买、丢……”都属于“抢偷类”的动词。因篇幅所限本文不讨论“我买了一本书给他”这种句式的生成方式。
(17) 例(31)与(32)里的内宾语(直接受事)都不能被动化或进入把字句的格局:
(i)*一个耳光被我打了他。 (ii)*我把一个耳光打了他。
这是因为外宾语与内宾语都是受事,移位对象应取其近者(或地位较显著的),也就是说语法运作要遵守经济原则(例如Rizzi1990的Relativized Minimality或Chomsky 1995的Minimal Link Condition等)。另一个可能(邓思颖p.c.)是,因为“一个耳光”接受部分格(partitive ease)无法进行移位。
(18) 例(33b)与(34b)实际上都能成立,但不是我们要的语义。我们所说的是“李四”不能指涉付钱的买主。“李四”可以指车主,而张三把他的车给卖了,但这种解释之下李四是蒙事不是历事,例(33b)与(34b)都属于“抢偷类”的双宾结构。
(19) 但反过来,这些句子的受事宾语都可以参与被动化或把字句化:
(i)两万块钱被他借给了李四了。
(ii)他已经把办公室租给李四了。
因为在这里“李四”是历事小主语与受事宾语“两万块钱、办公室”不属同类,有关句法运作无涉前注(17)所提到的经济原则,所以句子合法。
(20) 非作格系列的受事内宾语是第一选项,蒙事外宾语是第二选项,所以外宾语可以先省略。非宾格系列的历事小主语是第一选项,致事大主语是第二选项,所以小主语不能先于大主语省略。
(21) 蔡维天(2005)称此类结构为“非典双宾结构”。依照我们的分析,非宾格类其实有两个主语(一大一小),非作格类有两个宾语(一内一外)。依此看法,反而“非典类”才是地道的双宾结构。
(22) 张国宪(2001)指出这种双宾结构是否合法有赖于(a)夺事[=蒙事]的受动性,(b)施事的控制力,(c)动词的及物性,这点与我们的看法是一致的。其实(a)、(b)都可以视为高度及物性的表现。我们或许可以一言以蔽之:一般而言,三元非作格句式必须能出现于把字句的格局才能出现于双宾结构。这显然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外宾语必须是指人或有生名词,见下文讨论。)zhang(1998)指出“*老李织了我一双手套,*张三画了我一张画儿”不能接受,其原因不难理解。首先,这些句子都不能进入把字句格局,所以也不能进入非作格双宾格局。其次,这些句子也不能进入给予类的非宾格双宾格局,因为“织”与“画”没有和“给”连用都没有致使的语义成分。(英语能说Mary knitted me a pair of gloves,John painted me a picture,因为代表给予的for已经虚化且并入动词,所以paint也可以有paint for的语义。汉英语之间的这点差别似可以说是汉语词法的解析度(analyticity)比英语为高的一种表现。)
(23) 如果只选第二选项而不选第一选项,句子就无法接受:*李四租了张三,*张三吃了他,*他拿了我。(同一观察也可见于Liu(2006)。Liu文主要讨论给予类三种句式的分布,而不涉及抢偷类句式,在精神上与本文是一致的)
(24) 同样是承租人,“李四”在“李四租了一栋房子”单独使用时是个施事,但在致事论元之下则算是历事。古汉语可以说“夫人食韩信以米饭”是一种致使句(相当于,John feeds Bill with rice),与其相对的“韩信食米饭”可以视为历事句(如Bill feeds on rice)。至于He eats rice和今天说的“他吃饭”就只有施事句的意义了。
(25) 当我们知道主语是租赁公司的老板时,“你今天一共租了几栋房子?”似乎也能接受。但我们可以把这种例子视为省略句,不同于“选项不用”的情况(即省略句和无主句的分别)。“借”的例子可能更清楚:“张三借了两本书”更难有“借出”的解读。
(26) 张国宪(2001)主张抢偷类代表基本语义,而给予类是前者的扩展,并举例证明抢偷类结构自古有之。但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许多语言都有给予类的双宾结构,但却没有抢偷类的双宾结构。如果没有抢偷类的双宾结构先提供基本语义,又能如何引申,怎么扩展出给予类的双宾结构?
(27) 这里的格位当然指抽象的隐性格位。虽然汉语表面上属于无格标记语言,但事实上格位理论原来就是为这种无格标记的语言而设的。因为没有格标记,论元位置必须由词序与结构来决定,这就是格位理论的用武之地。有关格位理论与汉语语法的关系,详见Li(1985,1990)。
(28) 例(30f)的“台湾”应可视为拟人化的有生名词。
(29) 有关参数理论的内容与发展,详见邓思颖(2003)及相关引文。邓著提出了一条“显性参数化假定”倡议“只在语义部门内起作用的特征才有普遍性,不允许变异;在音韵部门内起作用的特征则允许变异。”本文即将提出的构想在精神上是符合这项假定的。
(30) Li(1985)最早主张汉语所有的动词(包含单元述词)都可以指派格位。英语其实也有少数的抢偷类双宾结构与二元经验句式:He charged/fined me300(他收/罚我三百元);The car burst a tire(车子爆了了一个轮胎)。见Zhang(1998)与Hole(2005)。这些特例的动词也与给予类一样能指派固有格。
(31)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交代:既然一元述词都有了固有格,为什么“小二给我来了两碗面”不能说成“*小二来了我两碗面”;假设张三导致王冕死了父亲,为什么不能说成“*张三死了王冕父亲”。我们赞同徐杰(1999a)与邓思颖(2003)假定非宾格动词的固有格是个“部分格”(partitive Case),与及物非作格动词如“踢”等所不同的是,后者除了固有格(与格)之外还能查核结构格(受格)。这就是“非宾格”的真义:即使已经有宾语了,但宾语仍然不能承载受格,只能承载部分格,由非宾格动词予以核可。假设句子增加了致事论元“张三”与带有[+CAUSE]成分的轻动词:“张三[e]王冕死了父亲”。此处“王冕”不是句子的大主语无法就地获得主格,必须靠动词移上来予以核可,但非宾格动词的唯一格位已经在查核宾语之时用完,移上来之后也无能查核小主语的格位。因此,唯一的办法是以完整的动词造成一个复句:“张三导致王冕死了父亲”。
(32) 我们在这里把结果补语视为“V-得”的内在论元(指涉一种状态),因此例(61)的句子都属二元或三元句式。另外一个可能是把结果补语视为述语的一部分(=次要谓语)。
(33) 详细的讨论,请见sybesma(1992,1996)Cheng and Huang(1995)和Huang(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