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改制中的税收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税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之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的资产流动、产权重组日趋频繁与多样化。但这一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诸多的税收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试探析如下:
一、企业改组改制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政策问题
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但原有的税收政策都是依据以前的客观情况制定的,有许多已不适应当前企业改组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纳税地点不易确定。从现实中看,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之间,相互联合、重组(包括成立企业集团、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后的新企业,以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合作或联营,都存在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因为关于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在地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但企业改组改制后,各地税务机关很难准确判定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另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组的新企业,也存在纳税地点问题,甚至存在个别企业通过这种重组有意偷税或合理避税问题,这主要是因为1992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企业”的定义、业务往来、销售等政策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了。
2.税收级次不易确认。税收级次是涉及到中央、省、市、县(区)等各级政府具体利益的重要问题。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兼并活动十分活跃,打破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的界限,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产生多元产权结构,这样就难以确认企业和政府的隶属关系,特别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组建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从事多种经营所兴办的第三产业。在这些企业中,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历经几个层次,资金来源已经很难分清,其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保证中央收入,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从长远利益来看,还应该兼顾地方的利益,积极鼓励地方所有企业与中央国有企业进行联营,成立股份制企业或企业集团,保证企业改制后地方税收入不减少,否则有可能挫伤地方政府对中央企业参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的积极性。
3.税收政策不够规范。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如企业所得税目前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而在沿海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则实行15%的优惠税率。另外,还有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变通优惠政策。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致使一些企业利用合资、福利、校办、移民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资产重组,而使某些经济成分享受了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问题
1.欠税流失问题。当前借改制之机逃避欠税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变换企业名称组建翻牌公司,将原有债务和欠税留给已成空壳无清欠能力的老企业负担;二是组建企业集团时,只兼并资产,而不承担欠税;三是利用虚假破产逃避欠税,如有些企业在破产前分立,将欠税留给老企业,老企业申请破产再由分立的新企业买断接收,使企业欠税落空;四是产权转让行为不规范,低估资产、操纵拍卖,同时,收回的资金由政府部门支配,往往被优先再投入到企业恢复生产,使欠税无法收回;五是利用搞乱财务核算逃避欠税。一些企业在改制中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欠缴税金的审核工作,不及时做好企业改制前后账务调整,应提未提的税金也不主动提足。
2.逃税避税问题。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前后税收政策、税收征管不连续现象比较严重,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逃税避税以可乘之机。如有的借企业改组改制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方式偷逃税款;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却不办理;有的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还有的纳税意识淡薄,在销货环节,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物易物,现金交易,销货资金不走银行账户等等,以多种手段偷逃税款,造成税款流失。
3.税收征管难度加大。企业改制中各种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组建、衍生、扩大、缩小、消失、重构的节奏很快,这必将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如税源控管难,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量增大,企业经营情况难以准确掌握和核实;税收稽查难,跨辖区甚至跨国界的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税收检查和处理的难度加大;税收申报难,多种多样的企业经营范围和不同构成成分之间享受的利益分配政策千差万别,纳税人报缴税款的计算操作复杂。另外,在拍卖或转让资产和股份中,由于不动产、无形资产划分不清,税目不易确定,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税收负担问题
1.企业税收负担有所加重。企业改制时将对内部的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固定资产要重新进行估价。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中房产税、印花税等增加,同时由于部分将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的企业,又没有将剥离资产完全推向市场,原来的一个法人变成多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变成了一个法人,原来属于企业内部往来的经济行为变成了不同法人之间的经济行为,由此而必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从事技术开发、建筑安装等生产服务的部门,由原服务型变成经营服务型,增加了营业税,并由此增加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在弥补企业亏损方面,企业改制前有相当的企业存在着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本可继续弥补,而企业改制后,必然要取消弥补其亏损的可能而增加所得税。
2.个人所得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改制后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既领取劳动报酬,又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红。而按税法规定对股息、红利须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方面对企业的利润征了所得税,另一方面红利征税又造成重复征税。
二、进一步完善税制,加强征管,促进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
造成企业改组改制中上述税收问题的原因,一是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二是地方行政干预,三是税制及税收政策不完善,四是税收征管不力。由于企业改制是一场重大变革,又是一项新生事物,所以作为宏观调控部门的税务部门既要加强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又要投身企业改制当中,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一)宣传到位,主动参与
税收作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往往处于矛盾的焦点,各种税收政策、法规与企业改制关系密切,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企业的支持与理解。在宣传到位的同时,税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与企业主管部门、法院、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收集涉税信息资料,防止制定的改制政策中出现越位越权减免欠税的内容;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与税法规定相违背的改制政策,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反映。
(二)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
严格依法治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是税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的最大支持。要根据经济发展走势和规律,实现政策的适应性与预见性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新的经济现象出现以前,应制定一些过渡性、先导性的税收政策,以减少政策与改革实际相脱节而形成的执法“盲区”。
1.努力清缴税款。对改制企业进行清算是法律赋予的职责。税务机关是破产企业的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只要税务登记未注销,税务机关就有权对该纳税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应参与清算。在偿还欠职工款和职工安置费后,就应清缴欠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企业只能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破产企业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现的当期应纳税款应及时入库,不能作为一般欠税,更不能在破产清算时作为一般债务,参与企业的和解整顿。破产企业没有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当随破产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不应结转至新组建的企业。对于被兼并企业的欠税,应该转入兼并企业,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进行催缴。对欠税较多、催缴困难的被兼并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其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一次性抵减欠税。
2.强化税收征管。一是要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在对改组改制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针对改组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开展重点稽查。通过稽查查处各种偷逃骗税,规范改组企业的纳税行为。二是要加强对改组企业的财务监督。由于企业改组中许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加大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避免因企业改组而使国家税款流失。三是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由于企业改组改制中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利益矛盾,涉税案件不断增多,所以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急需司法部门给予强有力的保障,以确保税务部门严肃执法。四是有针对性地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征管。企业改组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且在征管上有许多与公有制经济不同的特点,尤其是税收与纳税人的个人利益更加紧密,征纳双方的矛盾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因此,要认真研究,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管的规律,确保企业改制后收入不下滑。五是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引导、激励纳税人自觉如实地申报纳税。
(三)完善税制,公平税负
1.规范所得税。随着目前企业改组改制,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应在适当时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统一后的所得税负应保持现在33%的水平上。另外,现行按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正逐渐丧失,必须推进实行分税制,使企业所得税构成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从而消除发生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间企业重组的财税障碍。
2.开征社会保障税。企业改制后一个关键和重要的保证条件是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企业富余人员、破产企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问题。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为社会筹集必要的资金,为以上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程度,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增长和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
3.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对企业的股票投资与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是国际惯例。我国企业通过购并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权,实现企业重组的实例不是很多,但开征证券交易税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利大于弊: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可以抑制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种种虚假购并现象,鼓励有品牌、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重组。
4.开征资本利得税。随着股份制改革力度的加强和资本、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资产的出售和转让活动日益增加,因此,应不失时机地开征资本利得税,以便加强税收对资产出售转让活动的调整力度。
5.制订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置下岗职工,帮助下岗职工重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