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官、职的分与合——关于制度史的动态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制度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职官之制,史书有“名实混淆,品秩贸乱之弊……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之说。①又云:“唐制,省部寺监之官备员而已,无所职掌,别领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监别设主判官员额。本朝尚循唐制,六部尚书、侍郎与左、右谏议大夫等官,皆空存其名而无其实。”②宋初,其官职因袭唐末五代之制,形成了北宋前期“官、职、差遣分离”常态化的权宜官制格局,也可视为“活”的官制。③ 至神宗元丰间,仿《唐六典》改革官制,结束了宋代前期官制“紊乱”的局面,使职事官之官、职分而又合,即所谓“官复原职”;临时权宜之制、即“活”的制度对《唐令》这一固定制度修补或改进的动态过程方告一段落,以令、式确定的元丰新官制颁布施行。“制度的形成及运行本身是一动态的历史过程”,④从唐高宗与武则天始置检校官、试官、员外、使职差遣,对原有的官制形成冲击算起,历唐中后期、五代至北宋元丰改制,这一段长达430余年(650-1082)的官制史,正可视为此种“动态过程”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文即是对这种动态的制度史进行研究的一次尝试。 一、宋初官与职分离源于唐 已有学者指出:“宋代的官制紊乱,职事官多不负实际职务,只用以叙品阶,实际的职务,多由他官主判。”⑤其特点是官与职分离,严格地说,指职事官与职事分离,另以临时任命之差遣行职事。“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⑥ 如仁宗天圣九年(1031),“权度支判官、右正言陈执中罢度支判官,谏院供职”。这个诏命颇令人费解,右正言已为谏官,陈执中何需待罢度支判官后,奉新命赴“谏院供职”呢?南宋史家李焘对此有一番解读: 国朝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职、差遣,离而为三。今之官,裁用以定俸入尔,而不亲职事。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皆须别降敕,许赴谏院供职者,乃曰谏官。⑦这就是说,陈执中差遣为权度支判官,实掌度支职事;右正言名为职事官,却无职事,是空官,但作阶官用,决定其俸禄月二十千。诏罢执中度支判官,是罢其旧差遣;以右正言“官”“赴谏院供职”,为新差遣。此时,陈执中所带“右正言”官衔,既是本官阶,又是差遣。本来很简单的事,右正言就是谏官,因受唐以来官制“紊乱”的影响,变得复杂化了:右正言非别降敕命,不得赴谏院供职。这能说权宜之制更“精致”吗?当然不是,只能说“紊乱”。 “紊乱”不止于此: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编修中书条例所言:“内外职员人吏遇大礼加恩,并加勋、阶、检校官、宪衔;及军员、诸班、殿直、殿侍,自来加恩,或加功臣、食邑,盖袭唐末弊法,紊乱名分,并乞寝罢。……”⑧北宋前期,遇大礼加恩,文臣不论官、吏,普加勋、阶、检、校官或宪衔;武臣不论官、吏,普加功臣、食邑。因所加皆为虚衔,朝廷不予靳惜,导致滥赏。至于衙前吏,遇大赦恩,有加衔为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监察御史、武骑尉者,俗称“银、酒、监、武”。到南宋初,有一位衙前吏的后裔不知情,竟凭此大赦恩赐告申请官户,被朝廷驳回,理由是:“元丰五年以前,官制未行时,衙校各带宪衔,止是吏职,不合理为官户”。⑨故编修中书条例所以“盖袭唐末弊法,紊乱名分”,乞请罢去。 北宋前期官制对唐制的继承,当然不会停留在三省六部制,“事实上唐的三省六部组织经五代到宋初,已经完全解体,只剩下形骸……而旁边有全新的其他组织产生”。⑩也就是说,宋初所继承之唐制已是名实不符、是固定制度与“活”的制度并存的“乱制”。诚如司马光所论: 名之宜正者,无若百官。唐初职事官有六省、一台、九寺、三监、十六卫、十率府之属。其外有勋官、散官。勋官以赏战功,散官以褒勤旧。故必折馘执俘,然后赐勋,积资累考,然后进阶。以其不可妄得,故当时人以为荣。 及高宗东封,武后预政,求媚于众,始有泛阶。自是品秩浸讹,朱紫日繁矣。肃宗之后,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勋官不足以劝武功,府库不足以募战士,遂并职事官通用为赏,不复选材,无所爱吝。将帅出征者,皆给空名告身……于是金帛重而官爵轻矣。或以大将军告身才易一醉,其滥如此……流及五代,等衰益紊。三公、端揆之贵,施于军校;衣紫执象之荣,被于胥吏。名器之乱,无此为甚。 大宋受命,承其余弊,方纲纪大基,未遑厘正。(11)司马光简要追溯了自唐以来历五代至宋初,《唐令》官制如何一步步受到冲击,变得面目全非的过程。固定官制受冲击,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唐高宗、武后朝使职、试官差遣开始出现算起,至赵宋之建立,已达三百余年(650-960),这个官制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武后执政至安史之乱前大设试官、员外官;二是中晚唐安史之乱后,财力困竭,用职事官为赏官。(12) 需要指出的是,前后两个阶段变化的性质不同。第一阶段,即唐高宗、武后、玄宗统治时期,出于笼络人才扩大统治基础的目的,需要突破原来固定制度的编制。于是,在正官编制之外增设试官、员外官与使职等,就顺势而生。后果是对原法定官制体系造成冲击,导致滥赏、冗官与冗禄,这是负面影响;但其也有适应行政管理新需求进行调整与补充的一面,如调整编制、增设使者等,所谓“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13)许多使职,最初是从六部内部发展而来,表面上看是剥夺了六部的部分权力,实际是一种官制运行过程中的调整,可以说“六部与使职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14)亦即固定官制与“活”的权宜官制之间合作与互补的关系。 高宗朝至玄宗开元年间官制执行过程中的变动,其社会背景是唐朝正处于皇权交接、经济发展、阶级结构和边疆形势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特别是武则天在夺取唐政权后,面对如何保持“贞观之治”后统一和强盛的局面,势必要对制度进行调整与改革。 这一时段官制运行,呈现出三大变化: 其一,在不触动编制的情况下,增设使者,执行特定任务,对皇帝负责,事毕即了。如高宗上元三年(676),鉴于岭南桂、广、交、黔等州郡地方官,由所在州都督直接奏辟土人首领充职,所选非当,其行政能力跟不上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于是由中央派南选使,负责与所在督府共同选择能称职者注拟,南选使四年一差,为临时差遣: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以后,宜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选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以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15)这时委派使者,非夺吏部铨选之权,而是对吏部铨选职事的补充,其目的是为了将岭南地方官的铨选之权,从州都督手中收归中央,使铨选注官符合选择才能之士的要求,以加强统一,防止地方擅权。 又如户部使之设。按唐初官制,户部是通过掌握国家户口和土地以征派赋税、徭役,这是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中央机构。然而,自开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治本,故不为版籍之书”始,户口大量逃亡,田主换移,至“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16)户部原来所掌握的户籍已名不符实,几成空文,这就直接影响到国家赋税征收,财政出现危机。户部司对此已无能为力。怎么办?开元九年(721),在户部司之外,始设检括使行户部司之职,专责以征收赋税之使命,绕开户部,对皇帝直接负责: (开元九年春正月丙寅,)监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加检括。 丁亥,制:“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凡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17)又,“天宝中,王鉷为户口使,方务聚敛,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课不出,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租、庸,人苦无告”。(18)户口使之外,又有劝农使、租庸使等,这些临时设置的使职,都是代行户部司征收赋税职事,并非固定的正官,户部司机构与职事并没有废置。 其二,在正员编制之外,扩大编制,或突破编制增设试官、员外官。 唐太宗贞观六年(632),文武官定员编制仅643员,官制整齐划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不断扩大,加上武则天登基,政治上需要打击反对派势力,扩大统治基础,唐初规定的机构与官员编制,显然已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需求。于是,首先是贞观初的编制规模被突破,“开元二十五年,刊定职次,著为《格令》”,(19)官员编制已增至唐初20余倍之多: 内外官万八千八十五员。而合入官者,自诸馆学生以降,凡十二万余员……大率约八、九人争官一员。(20)继而是试官、员外官应运而生。试官与员外官非正员官,但享有俸禄: 天授二年,凡举人,无贤不肖,咸加擢拜,大置试官以处之。试官盖起于此也。试者,未为正命……太后务收物情,其年二月,十道使举人,并州石艾县令王山耀等六十一人,并授拾遗、补阙。怀州录事参军崔献可等二十四人,并授侍御史。并州录事参军徐昕等二十四人,并授著作郎。魏州内黄县尉崔宜道等二十二人,并授卫佐、校书、御史等。故当时谚曰:“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杷推侍御史,椀脱校书郎。” (神龙)二年三月,又置员外官二千余人……府库由是减耗也……于是遂有员外、检校、试、摄、判、知之官……皆是诏除,而非正命。逮乎景龙,官纪大紊,复有“斜封无坐处”之诵兴焉!(21) 其三,职事官阶官化。所谓“职事官阶官化”,即职事官与职事分离,散官阶之职能转移到职事官,发挥阶官的功能,称本官阶,此种角色变化,称阶官化。张国刚解释云:“内外使职所带的职事官称,谓之带职……只有使职才有实际职掌,而所带职事官反与实际事务无涉,仅仅是表示其身份地位与迁转阶序的名号,与阶官意义同,故谓之阶官化。”(22)仅举数例: 武周时:凤阁侍郎兼知政事韦承庆 中宗时:银青光禄大夫、门下侍郎、兼修国史、判礼部侍郎事、扶阳县开国子、食邑四百户兼赐紫服韦承庆(23) 玄宗开元六年:鄯州都督、陇右诸军节度大使、兼鸿胪卿、摄御史中丞、太原郡公郭知运(24) 玄宗天宝九载(750):银青光禄大夫、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兼京兆尹、京和市和糴使、长春宫使、勾户口色役使、京畿采访使、京畿关内道黜陟使、检察内作使、闲廄使、苑内营田五坊宫苑等使、陇右群牧都使支度营田使、都知总监及栽接等使、赐紫金鱼袋王鉷(25) 玄宗天宝十一载:守右相、兼吏部尚书、集贤殿学士、修国史、崇玄馆大学士、太清太微宫使、仍判度支,及蜀郡大都府长史、剑南节度支度营田副大使、本道兼山南西道采访处置使、两京出纳勾当租庸铸钱等使杨国忠(26)上引韦承庆官衔中之职事官凤阁侍郎(中书侍郎)与门下侍郎、郭知运之职事官鸿胪卿、王鉷之职事官户部侍郎、杨国忠之职事官吏部尚书等,都是无实际职事的空官,作为使职表示品、秩的本官阶。他们的实际职务,取决于各自的差遣:韦承庆为知政事(宰相)与判礼部侍郎事,郭知运为陇右诸军节度大使,王鉷为京和市和糴使、勾户口色役使等二十余使,杨国忠为右相及诸多使职与判度支事。 从上述可知,唐代法定的官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的发展变化,势必有一个被动的打破原官制秩序的动态跟进。唐代财政管理机构的变化最为典型:“转运在此前一直是度支职责。”(27)旧的财政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开元中已有不适合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部分,于是转运使与出纳使应运而生,对户部诸司产生了冲击。其他行政机构莫不如此。演变到某个时段,朝廷主动推陈出新,编订新的《格令》、《官品令》,以肯定行之有效的调整和改革、废除已不适应的旧格令。这是中国古代官制史变迁的规律,不独唐代如此。 第二阶段是中晚唐安史之乱后,财力困竭,用职事官为赏官,职事官职事逐步被挖空,出现临时差遣取代职事官的趋势。 唐代还未及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行之有效的权宜之制来修订《唐令》,历史突然出现拐点,安史之乱爆发,给社会带来长期的动乱和灾难。原来平稳运行的政府职能,也遭到巨大冲击:“及安史之乱,戎机逼促,不得从容,政事推行,率从权便,故中书以功状除官,随宜遣调,而吏、兵之职废矣。”(28)加上权相、宦官争权夺利,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职事渐被挖空,职事官用为带衔、赏官,沦为本官阶;使职繁兴,致职事官用为兴利之具,这是对原固定官制的严重破坏,是非正常的动态官制演变,也是造成唐末宋初官制紊乱的主要根源。 如国家财政收支完全脱离户部、左藏库、太府寺,中央依赖由皇帝直接授命的临时使职差遣三司使(户部使、度支使、盐铁使)、转运使;地方财政已为节镇掌控,中央政令鞭长莫及,财政管理呈现一副乱象: 至德后,天下起兵,因以饥疠,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莫相统摄,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四方贡献,悉入内库,权臣巧吏,因得旁缘,公托进献,私为赃盗者,动万万计。河南、山东、荆襄、剑南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几。(29)中央之度支使、转运使、判某部某司事、知某事等差遣,地方之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支使等临时差遣,变成常态化的固定职务,攘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管理之司。“使”职既非正官,派职事充任时,多带本来的官衔,或加新职事官官衔。不唯度支使、盐铁使、转运使,判、知等中央差遣,多带省、部、卿、监之官衔,地方之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刺史及其僚佐等,在天宝之乱后,也多带中央官衔,“用以叙位的官,几乎遍及中央的重要职事官”。(30) 肃宗乾元初:右卫兵曹参军、摄卫尉寺主簿、充军器判官窦展(31) 肃宗乾元元年(758):度支郎中、河南五道度支使第五琦(32) 代宗大历二年(767):吏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充江南东西福建等道知选并劝农宣慰使李岘(33) 德宗贞元十年(794):朝散大夫、国子司业、守河东县令窦伯阳(34) 懿宗咸通九年(868):朝请大夫、守卫尉卿、柱国、分司东都、赐紫金鱼袋刘略(35)职事官中书舍人,本掌起草诏旨、制敕。(36)可是,安史之乱后,连专职起草皇帝诏书的中书舍人,也渐渐成为空衔,皇帝临时差遣知制诰代其掌草。任知制诰差遣者,或带“起居舍人”、“谏议大夫”,或带“户部侍郎”,所带何种本官阶,无定制: 德宗贞元初:起居舍人、知制诰吴通玄 贞元七年:谏议大夫、知制诰吴通玄(37) 唐后期:中散大夫、守尚书户部侍郎、知制诰、翰林学士王源中(38) 职事官逐渐变为空衔而不任事,开元《唐令》之编制已遭严重破坏。上引诸例中,中央政府职事官,三省、六部尚书、诸司郎官至九寺五监官,都成为差遣所带官(本官),“官曹虚设,禄俸枉请”而已。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致使官制紊乱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执行制度的人不守法制,为首的当然是皇帝。如安史之乱中,贾至“从玄宗幸蜀,拜起居舍人、知制诰”。(39)起居郎是史官,贾至所带起居郎不掌起居之职,但决定其请俸,实际职务则是在皇帝身边草制诏书。原固定官制起居郎的职事就这样在执行中被闲置了,开了职事官与职事分离的先例。又如,安、史陷河间、信都等五郡后,逃亡政府与军队给养成了大问题。以富国强兵之术自任的第五琦,在蜀求见玄宗,表示“赋之所出,江淮居多”,请缨到江淮征赋;玄宗越过有司铨选官员考课、任用的程序,直接任命第五琦为“监察御史、勾当江淮租庸使,寻拜殿中侍御史”。(40)赋税征收自有专司,应由户部担当,然在天下大乱的形势下,国家机器已难按常规运行,于是就有此种在制度之外皇帝临时遣使的运作。 皇帝之外,宰相往往也在制度执行中上下其手。如玄宗朝宰相李林甫,为掌握中央与地方财政,夺韦坚的租庸转运使之权归度支,提拔杨国忠,将租庸、转运使并归判度支,从而使判度支不仅取代了户部四曹之权责,而且掌握了地方之财权,就是一例: (天宝元年)四月,(韦坚)进银青光禄大夫、左散骑常侍、陕郡太守、水陆转运使,勾当缘河及江淮南租庸转运处置使并如故。……三年九月,拜守刑部尚书,夺诸使,以杨慎矜代之。(41) (杨国忠)骤迁检校度支员外郎,兼侍御史,监水陆运及司农、出纳钱物……等使。(42)宰相李林甫上下其手,终于将韦坚经营起来的转运使财政政系统给剥夺了,先是交给杨慎矜,继而又从杨慎矜手中夺过来,将转运使权归检校度支员外郎杨国忠掌握。这样,转运使事务又归于度支管了,从而达到实现其个人政治野心的目的。 五代十国,南北处于分裂时期,王朝更迭频繁,无暇顾及制度建设,其官制基本上沿袭唐末之制,承上而启下。故马端临越过这一时期,直接称:“宋朝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43) 二、北宋前期官、职分离常态化 公元960年赵宋王朝建立,结束了唐末五代百余年来的混乱局面,建立了中央集权行政管理体制。“政事之原,莫大于官制。”(44)宋代中央集权能延续三百余年之久,行政管理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稳定人心,且忙于“先南后北”的统一战争,太祖、太宗两朝无暇对后周的官制进行全面改革,采取了“伪署官并仍旧”的办法。(45)但也并非全盘照搬,宋初对唐末五代的官、职分离还是进行了改造。 首先,是承袭官与职分离格局,可以唐与宋初官衔相同分类为例。白居易撰《有唐善人墓碑》,将墓主李建的仕履按官、职(差遣)、阶、勋、爵分类叙述: 官(阶官):历校书郎,左拾遗,詹府司直,殿中侍御史,比部、兵部、吏部员外郎。兵部、吏部郎中,京兆少尹,沣州刺史,太常少卿,礼部、刑部侍郎,工部尚书。 职(差遣):历容州招讨判官,翰林学士,鄜州防御副使,转运判官,知制诰,吏部选事。 阶(散阶):中大夫。 勋:上柱国。 爵:陇西县开国男。(46)墓主李建初授官校书郎,为本官阶;其实际职务,乃为其外舅容管招讨使房济所辟的容州招讨判官。此种秘书省官不在京城任事,而与职分离的仕历,在唐著名诗人贾岛《送裴校书》诗中有生动反映:“拜官从秘省,署职在藩维。……使府临南海,帆飞到不迟。”(47) 宋初官员署衔,其分类与唐后期同,以官与职分离为特点。举《王公(守恩)墓志铭·建隆元年》为例: 公始从筮仕,迄至归全(宋)。所赐功臣(功臣号):自开国、佐命、忠节至推诚、奉议、翊戴; 所授官(阶官):自尚书右仆射、司空、太保、太尉至太师; 所授阶(散阶):自银青(光禄大夫)、金紫(大夫),历光禄(大夫)、特进至开府仪同三司; 所任职(差遣):自东头供奉官,历洛苑、六宅、尚食、宫苑、皇城等使,至同平章事; 所授封爵:自开国男,历子、伯、侯,至许国公; 所授勋:自柱国,至上柱国; 所赐食封,自二百户,历五百、一千、二千、四千、四千五百,至五千户;食实封自五百户,历一千一百,至一千二百户。(48)上引两条唐、宋官员墓志史料显示的墓主人官衔分类相同。其所谓“官”,唐李建之“工部尚书”、宋王守恩之“尚书右仆射”等,都是法定职事官,却无职事,用作阶官;而所谓任“职”,即实际职务,唐李建为“鄜州防御副使,转运判官,知制诰”等,宋王守恩“自东头供奉官……至同平章事”,属差遣。宋初,与唐、五代相同,其所言官衔“职”,非宋前期之职名,乃指职事,即差遣,是官、职分离之职。 其次,对使职的清理,力度最大是对藩镇军事系统使职的整顿。宋廷用给予优厚待遇的手段,收回他们的实际权力,使其有名无实,继而派遣文臣京朝官出任地方长官(知州、知县),以取代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武臣,掌治地方之权,“以尚书郎曹、卿寺官出领外寄,三岁一易,坐镇外重分裂之势。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品位而已”;(49)而原坐镇地方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特以为右列叙迁之宠,虽有正任、遥领,大率不亲本州之务”。至于诸司使副,有东班皇城使、副等十六使副,西班宫苑使副等八使副,横班内客省使副等十使副,“独閤门、客省、四方馆(使、副)略有典掌,其他悉无所领”。(50) 第三,鉴于省、部、寺、监处于有名无实长期闲置的状态,设立较稳定的相关职能机构,阻断唐后期、五代动辄设使职差遣的随意性。即在旧机构之外,增设并立的新机构,如与户部、工部并立,增立三司;与吏部并立,另设审官东、西院、三班院、流内铨;与刑部并立,又建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与兵部并立,设枢密院;与礼部并立,建礼仪院;与太常寺并立,(51)建太常礼院;与将作监并立,建立东西八作司、都作院;与秘书省并立,设三馆秘阁(崇文院),等等,叠床架屋。既使留用的原后周大批旧官员无实际职事,又提拔大量能为新政权效力的文官担当差遣;既保证了新旧政权交接的稳定性,又便于加强中央集权、皇帝容易驾驭操纵,从而构成了北宋前期职事官与职事名实分离固定化的特点——官与差遣(即唐代的“职”)分离。“官”,即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官司之正官;“差遣”,即临时派遣的职务名,常带“判”(如判某部事)、“知”(如知某州军州事)、“勾当”(如勾当马步军粮料院)、“管勾”(如管勾往来国信所)、“权”(如权知贡举事)、“权发遣”(如权发遣三司使公事)、(52)“直”(如学士院权直)、(53)“提领”(如提领实录院)、“提举”(如提举常平司勾当公事)、“提点”(如提点某路刑狱公事)、“提辖”(如提辖文思院)、“签书”(如签书枢密院事)、“监”(如监左藏库)等限定词。上述调整是否全部或部分已用官品令形式确立起来,目前还难以得知。但零散的事实,在残缺不全的《天圣令》中能得到印证: 《唐令·营造令》(复原)12:“诸在京营造及贮备杂物,每年诸司总料来年所须,申尚书省付度支,预定出所科备。”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营造令》宋12:“三京营造及贮备杂物,每年诸司总料来年一周所须,申三司,本司量校,预定出所科备。”(54) 《唐令·仓库令》(复原)11:“诸在京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本司据见在供养,九品以上给白米。皆本司预计须数,申度支下给。”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仓库令》宋6:“诸在京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食者,九品以上给白米。皆所属本司预计须数,申三司下给。”(55)上引《唐令》“申尚书省付度支”之令文,在《天圣令·仓库令》中已改为“申三司”。这是因为,尚书省户部度支司在唐后期已成空名,其权已归临时差遣度支使。度支使属三司使之一,而“三司”的确立,始于唐后期元和初;(56)作为中央财政机构,北宋予以沿用,于是《天圣令·仓库令》就改“申尚书度支”为“申三司”,这就承认了法定官制之外活的官制运行的现实,则户部度支司之权已归三司。 《唐令·狱官令》(复原)20:“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送将作监。”(57)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清本·狱官令卷第二七》宋15:“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分送东、西八作司。”(58)上引史料表明,《唐令》有“送将作监”,而在唐后期至宋初,将作监已成空名,不行本司事,于是至北宋《天圣令》,就改为“分送东、西八作司”了。东、西八作司是权行替代将作监部分职事的权宜机构。 《唐令·营缮令》复原30:“诸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行。”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营缮令》宋26:“诸近河及陂塘大水,有堤堰之处,州、县长吏以时检行。”(59)《唐令》所言“刺史、县令以时检行”,是指在唐代,即使在安史之乱后,州、县长官为州刺史、县令一直没有变动,在藩镇领地内,尽管其权力受节镇支配,仍是如此。然而入宋后,为剥夺地方节度使、刺史等由武臣掌控的权力,地方州、府、县、监均差文臣知州、知府、知县、知监,刺史有其名而不临州;县令存其名,用为选人阶官;县官职事,须别差文臣知县事。故《天圣令》将《唐令》令文中州刺史、县令改为“州、县长吏”,不用刺史、县令名号。宋“州、县长吏”,即为知州、知府、知县(尚有非京官为县令者)等别称。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知县系是长吏,职兼军政。”(60)《天圣令》中的官制,反映了宋前期实际行使的差遣体制也已常态化,未依《唐六典》(开元令)州刺史、县令的官制体系。 第四,一些已行之有效的使职、差遣,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枢密使,参知政事,宣徽南院、北院使,三司使,三司盐铁、度支、户部使副,内客省使、东上、西上閤门使、四方馆使等诸司使以及转运使等等,北宋前期予以保留,也成为常态化使职差遣。(61) 第五,为了弱化唐后期用职事官作为赏赐和差遣所带荣衔的功能,宋代将滥觞于唐五代之帖职,从“活”的制度,变为常态化的固定之制,创置宋代有特色的“职”(“职名”)用作内外差遣所带荣衔。(62)其职名有高下等级之分:“宰职资格者带观文、资政、端明学士,侍从资格者带诸阁学士,及以次侍从带待制,卿监资格者带修撰、直阁,及京官直秘阁,武臣带閤门宣赞舍人之类。”(63)如仁宗嘉祐三年(1058)六月富弼拜昭文相,其以官、职、差遣为核心的官衔为: 行尚书礼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64)其中,行尚书礼部侍郎为本官阶(月俸五十五贯),此为“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宰相,此为“差遣”(月俸三百贯);昭文馆大学士为首相所带殿职名(从二品),此为“职”;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为首相所带兼职,又,因其为宰相,所带职为殿学士,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故别称“昭文相”。 侍从官带诸阁学士、诸阁待制,如仁宗景祐二年(1035),范仲淹由知苏州迁权知开封府,其“职名”由秘阁校理,升为天章阁待制;其“官”为尚书礼部员外郎;“差遣”为权知开封府: 尚书礼部员外郎、天章阁待制(从四品)、权知开封府范仲淹(65)南宋史家李焘对知苏州范仲淹职名升为侍从,加以评论道:“仲淹自外骤居侍从,必有故。”(66)此故,即调入京师任权知开封府重任。职名带诸阁待制以上,在宋代意味着进入侍从官序列。 康定元年(1040),范仲淹差遣任陕西经略安抚副使、知延州,职名由阁待制升为阁直学士,其地位即由侍从升为正侍从,“职”升为龙图阁直学士;其时“官”为吏部员外郎;“差遣”为陕西经略安抚副使、同管勾都部署事、知延州。综合《长编》的两条记载为: 吏部员外郎、龙图阁直学士(从三品)、陕西经略安抚副使、同管勾都部署司事、知延州范仲淹(67).至于郎曹卿监资格之官员,所带职名为修撰、直阁之等,如仁宗庆历七年王洙官衔: 尚书工部员外郎、直龙图阁(正七品)、知襄州事王洙(68)王洙时任知襄州,为实际职务,即差遣;所带“直龙图阁”,为帖职,是虚衔;尚书工部员外郎,本为职事官,时用作本官阶,决定俸禄,其月俸为30千。 宋代职名,是在固定官制以外悄然形成的“活”的官制,在职事官演变为“寄禄官”之后,(69)已难以作为滥赏之官,皇帝正好利用职名作为一种赏赐资浅权重差遣的名器。此名器在宋代得到长期运用,这也是官制长时段演变的产物。如果说“使职”是唐代产生的“活”的制度,那么,“职名”则是宋代创制的“活”的制度。 第六,宋代在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中,新增设差遣。如裭夺节度使、观察处置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州史等地方长官的实权,改以文臣知某州军州事、知某府军府事;而将唐之县令,改命以文臣京官知某县事。这是对唐代差遣的发展,差遣本是临时性的任命,为原固定的法定制度所无的权宜之策,却逐渐形成为常态化的法定官制。 综上所述,北宋前期官制,是固定官制与“活”的官制融合的产物。一方面,保留唐代职事官“官(职事官官名)”与“职(职事)”分离,以差遣取代职事官,使职事官变为本官阶(寄禄官)的权宜之制常态化;另一方面,宋代根据本身社会政治活动的需求,职名、新差遣等“活”的制度又在运作,两者悄然融入北宋前期官制运行的程序之中。唐代的“官、职分离”,在宋代已成为前述《长编》所言“官、职、差遣离而为三”的新格局。 三、官、职分离推动元丰官制改革 宋承唐制,尽管已对制度适当加以改造,使之常态化,政事运行也较为顺畅,但人们总觉得此种“活”的官制不正规,不符合《周官》、《唐六典》的传统。士大夫对当时官制名不符实、机构重叠十分不满,大声疾呼要求正名:“大中祥符九年,真宗与宰相语及尚书省制,言事者屡请复二十四司之制。”(70) 及至宋神宗进行官制改革,方使宋代官制进入了新阶段。 宋神宗目睹“国朝建官,沿袭五代……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寝失实”的局面,显然感到新法难以通过名不符实、叠床架屋的国家机器推行,“慨然欲更张之”。熙宁末,神宗“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1080),以经过校订的《唐六典》摹本颁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71)是年六月,命中书设置详定官制局。八月,降诏中书,阐明改革官制的宗旨,“国家受命百年,而官政尚愧前闻”,提出“推本制作董正之原”。(72) 元丰官制改革帷幕拉开后,在神宗的直接主持下,官制局经过两年的努力,完成了《元丰官制格目》的制订,“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之法成”。(73)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降诏中书,五月一日正式施行新官制:“五月朔行官制。”(74)也就是说,参稽现行“活”的官制,损益而成的新的法定官制,完成了立法程序。这是对唐高宗以来至北宋神宗朝430年“活”的官制的里程碑式的总结,是新一轮法定官制的出台。 综观元丰官制改革的内容,可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一)元丰三年九月,颁行《以阶易官寄禄新格》(《元丰寄禄格》)。以阶易官,杂取唐及宋朝旧制,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定为二十四阶,(75)此所谓“寓禄有阶”。原“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寄禄)官请给(禄给)对拟定”。(76)例如: 原职事官阶:使相 易新寄禄官阶:开府仪同三司(月俸120千) 原职事官阶:左、右仆射 易新寄禄官阶:特进(月俸90千) 原职事官阶:左、右正言,太常、国子博士 易新寄禄官阶:承议郎(月俸20千)(77) 《元丰寄禄格》为元丰改制中较为引人注目、也是影响较大的一项官制改革内容。寄禄官实由唐文散官二十九阶脱胎而来,其阶名与制秩禄功能几乎相同,有承继《唐令》之脐带。《玉海》就直称唐文散官二十九阶为“寄禄阶”。(78)这是对难以行之久远的、用职事官作为寄禄官的“活”的官制的正名性改革。新的法定官制《元丰寄禄格》,正是在经历了“活”的官制实践基础上产生的。(79)元丰新制寄禄官,就是以阶易官,即以散官阶取代原职事官为定秩禄之等阶,结束先前以职事官寓禄的不正常状态:“《神宗正史·职官志》:元丰中,酌古御今,名实始正……寓禄有阶。”(80) (二)正官名,结束官与职分离的现象,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之制,实掌职事。凡领空名的职事官一律罢去,如三省六部。 三省:宋初虽有三省,“其实政事总归中书。神宗厘定官制,分一中书为三省……始令中书省揆议,门下省审覆,尚书省施行”。(81) 六部:宋初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既为虚名,所以官冗员众。即欲正官制,当罢三司,复二十四司及九卿官,使有定员”。(82) 吏部:宋前期,文官铨选归审官东院、流内铨,武臣铨选归审官西院、三班院。元丰新制,铨注之法,悉归吏部:“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83) 户部:宋前期,三司总领天下户口、财计,“本部无职掌”。“元丰正官名,始并归户部。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贡赋、征役之事。”(84) 礼部:礼部职事旧归太常礼院、礼仪院,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官。“元丰定官制,始正其职,凡关于礼乐者,皆掌之。”(85) 兵部:“宋初,凡武官、军师、卒戎诸政,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归三班院。”(86)本部只掌进名马簿籍之类文书,仅存空名。元丰正官名,兵部“掌兵卫、仪仗、鹵簿、武举、民兵、厢军、土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舆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图”。(87) 刑部:宋前期,刑部职事为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割,止掌复查大辟案。元丰三年始改制,罢审刑院归刑部。但仍以知审刑院领刑部事,改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五年定官制,刑部始专其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88) 工部:“宋初,土木、工役,皆隶三司修造(案),本曹无所掌。元丰定官制,始专其职。”“掌天下城郭、宫室、舟车、器械、符印、铁币、山泽、苑囿、河渠之政。”(89) 九寺与五监:宋前期“九寺五监皆为空官、持(特)以寓禄秩序位品、官失其实”。(90) 时论谓:“伏见昨者朝廷改行官制,于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置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于寺监,置长、贰、丞、簿。随官设吏,上下毕具,所以稽古立制,诚太平盛观也。”(91) 经过这一番整顿,宋中央机构面貌焕然一新。宰相机关“中书门下”、财政机关“三司”,及其余在省、台、寺、监边旁逸横生的重叠机构,如审官东、西院、三班院、流内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礼仪院、太常礼院、起居院、谏院、舍人院、银台司封驳房、三馆秘阁等等,全部罢归三省、六部、二十八司、九寺、五监及秘书省等官司,机构重叠得以缓解,官与职合一。先前,三省不预朝政,给事中不领省职,左、右谏议大夫无言责,起居郎、舍人不记注,中书省常阙舍人,两省不除左、右散骑常侍,左、右司谏与正言不任谏诤,至于尚书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九寺、五监皆为空名的现象至此结束,“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监之官,各还所职矣。(元丰)五年,《省台寺监法》成”。(92) 四、元丰改制使官、职复合 元丰立新官制,以正名为重心。职事官“官复原职”,这是元丰官制改革的成果,也是对名不符实的官、职分离的“活”的制度的终结。 元丰官制以正名为核心,对在官制动态演变过程中产生的合理部分,如差遣的行用,予以有选择地吸收,通过对“官、职、差遣”分离进行改革,将“职事官、寄禄官、职名”为核心的新官制格局以《元丰令》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则“官”(职事官)不再用为本官阶,而是“官复原职”;对“职”,罢去馆职,使三馆秘阁官入秘书省,保留殿职与阁职。(93) 元丰改制,将以“官、职、差遣”为核心官衔的格局,一变而为以“职事官、寄禄官、职名”为核心的格局。其后,在表述某官员身份时,必先列其“职事官、寄禄官、职”,将之视为官员身份最重要的资格,如司马光在奏议中说: 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94) 自唐以来的职事官名与实分离的局面,至神宗元丰官制改革,走向终结。元丰官制是一次以职与官复合为特征的官制立法。循名责实、官复其职,从立法的维度,结束了自唐末乱政以来职事官与职事分离的紊乱。哲宗朝右司谏王觌评论道:“夫自李唐失政,官制紊乱久矣。……至神宗慨然悯之,于是讲求历世之坠典,造新一代之成宪,正名百职,建复六联,上下相维,各有分守。”(95)这个评价是符合实际的。至于元丰改制之成败得失,学术界争议颇多。如刘后滨称:“从‘正名’的意义上说,三省制的格局因此建立起来了。而实际运行中的最高裁决机制,却与《唐六典》表述的唐前期三省制相差甚远。”(96)这已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容后继续讨论。 总之,唐宋官、职分与合的历史过程,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史实例证,即某一时期的职官制度的执行过程,是一个“活”的动态过程。成文法必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以及因应时局的变化而有所跟进,跟进的权宜官制从开始不符合成文法到逐步常态化,从而推动了官制改革,制订出新的官制格目、官品令。制度史就是在这样一波接一波动态地向前推进。 注释: ①《宋史》卷161《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768页。 ②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建隆元年(960)八月甲申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页。 ③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说到宋代的官制紊乱,最易混淆的问题似乎来自官、职、差遣的分离。要把握这一特殊的设官分职制度,显然并非一句‘宋承唐制,抑又甚焉’所能交代,我们不得不自厘清其沿革脉络入手。”(氏著:《朗润学史丛稿》,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501页)孙国栋《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考宋代官制的紊乱,在制度上渊源于唐朝,自是无可怀疑。”(氏著:《唐宋史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56页) ④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氏著:《朗润学史丛稿》,第500页。 ⑤孙国栋:《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氏著:《唐宋史论丛》,第256页。 ⑥《宋史》卷161《职官志一》,第3768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10,仁宗天圣九年七月甲戌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564页。 ⑧李焘:《长编》卷218,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己巳条,第5303页。 ⑨赵彦卫:《云麓漫钞》卷3,傅根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38-39页。 ⑩宫崎市定:《宋代官制序说:宋史职官志的读法》上,于志嘉译,《大陆杂志》(台湾)第78卷第1期,第12页。 (11)《司马光集》卷65《百官表总序》,李文泽、霞绍晖校点,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61-1362页。 (12)具体论述可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3页。 (13)杜佑:《通典》卷19《职官》一《历代官制总序》,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73页。 (14)雷闻:《隋与唐前期的尚书省》第4节《六部的独立化与使职化趋势》,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第3章,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 (15)《唐会要》卷75《选部》下《南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621页。 (16)《唐会要》卷83《租税》上,第1819页。 (17)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2《唐纪》二十八,《玄宗皇帝》上之下“开元九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744-6745页。 (18)《新唐书》卷145《杨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723页。 (19)《通典》卷19《职官典》一《历代官制总序》,第473页。 (20)《通典》卷15《选举典》三《历代制》下《大唐》,第362-363页。 (21)《通典》卷19《职官典》一《历代官制总序》,第471、472页。 (22)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氏著:《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217页。 (23)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神龙019·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侍郎赠礼部尚书韦府君(承庆)墓志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20、421页。 (24)《旧唐书》卷103《郭知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190页。 (25)《旧唐书》卷105《王鉷传》,第3229-3230页。 (26)《杨国忠右相制》,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45《大臣·宰相·命相》二,洪丕谟、张伯元、沈敖大点校,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年,第199页。 (27)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4册第4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28)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氏著:《唐史研究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年,第71-72页。 (29)《新唐书》卷145《杨炎传》,第4723-4724页。 (30)孙国栋:《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氏著:《唐宋史论丛》,第260页。 (31)赵君平编:《邙洛碑志三百种》204《唐窦展墓志》,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1页。 (32)《唐会要》卷59《尚书省诸司》下《度支使》,第1191页。 (33)《录文·李岘墓志》,赵文成、赵君平编选:《新出唐墓志百种》,杭州:西泠印社,2010年,第220页。 (34)李献奇、郭引强编著:《洛阳新获墓志》图版83《故朝散大夫国子司业官守河东县令窦伯阳夫人太原郭氏志铭》,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89页。 (35)李献奇、郭引强编著:《洛阳新获墓志》图版116《唐故朝请大夫守卫尉卿柱国分司东都赐紫金鱼袋刘公墓志铭》,第122页。 (36)《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舍人》,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6页。 (37)《旧唐书》卷190下《吴通玄传》,第5057页。 (38)李心传:《旧闻证误》卷4引唐《李藏用碑》撰写人王源中署衔,崔文印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8页。 (39)《新唐书》卷119《贾至传》,第4298页。 (40)《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 (41)《旧唐书》卷105《韦坚传》,第3224页。 (42)《旧唐书》卷106《杨国忠传》,第3242页。 (4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7《职官考》一《官制总序》,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37页下栏。 (44)《宋会要辑稿·职官》56《官制别录》,刘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544页上栏。 (45)李焘:《长编》卷12,太祖开宝四年(971)二月辛卯条,第261页。 (46)《白居易集》卷41《碑碣·有唐善人墓碑》(长庆元年),顾学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04页。 (47)贾岛:《送裴校书》,《全唐诗》卷572,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7册,第6635页。 (48)《北宋1》之《墓志3682》,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7册,第2页。 (49)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7《列曹尚书·宋》,《四库类书丛刊》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8页上栏。 (50)《文献通考》卷47《职官考·官制总序》,第438页上栏。 (51)林駉:《古今年源流至论·续集》卷5《六部·宋》,《四库类书丛刊》本,第429页下栏、430页上栏。 (52)《宋史》卷124《礼志》:“(熙宁七年)官与职各该给赙赠者,从多给,差遣,权并同,权发遣并与正同。”(第2908页) (53)直官为差遣,源于唐,可参见李锦绣《唐代制度史论稿》第1部《官制》一《唐代直官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5页。按:裴垍“以宰相兼修国史,奏以本官充直官”,近于带本官阶充直官差遣。 (54)牛来颖:《天圣营缮令复原唐令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65页。 (55)李锦绣:《唐仓库令复原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第487页。 (56)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122-125页。并参《唐会要》卷89《泉货门·元和七年五月条》:“伏请许令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换现钱。”(第1934页)按:李氏认为元和七年,是唐载籍中最早出现三司记载的时间,但并非是始确立的年份,三司始确立时间应为元和二年。 (57)雷闻:《唐开元狱官令复原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第617页。 (58)《清本·狱官令卷第二十七》,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第416页。 (59)牛来颖:《天圣营缮令复原唐令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第670页。 (60)胡石壁:《约束州县属官不许违法用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6页。 (61)参见《宋史》卷168《职官志》八《合班之制》,第3987-3990页。 (62)李昌宪《宋代文官帖职制度》:“宋代文官帖职制度滥觞于唐……设昭文、史馆、集贤三馆,所收亦一时文学多识之士……及至五代增置枢密直学士及端明殿学士……虽属一时之举,但却是宋代以学士兼判内外差遣制度之权舆。”(《文史》第3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收入氏著:《五代两宋时期政治制度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3-4页) (63)赵升:《朝野类要》卷2《帖职》,王瑞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45-46页。 (64)《宋大诏令集》卷55《富弼拜昭文相制·嘉祐三年六月丙辰》,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80页。 (65)《范仲淹全集》卷16《苏州谢就除礼部员外郎充天章阁待制表》,薛正兴校点,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342页。并参龚延明:《北宋改革家范仲淹仕履官衔系年考释》,氏著:《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39页。 (66)李焘:《长编》卷116,仁宗景祐二年三月己丑条,第2724页。 (67)李焘:《长编》卷127,仁宗康定元年五月己卯、八月庚戌条,第3013-3014、3035页。 (68)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97《宋》十六《岘山石幢题刻·王洙等岘山诗》,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677页。按:据陆氏考证,此刻石时间为庆历七年。 (69)程俱:《麟台故事校证》卷2《职掌》:“若秘书省,则所掌祠祭祝版而已。书籍实在三馆秘阁;而所谓职官者,犹今寄禄官耳。”(张富祥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2页)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28《跋宋史》二:“宋之官制,前后不同。元丰以前所云尚书、侍郎、给事、谏议、诸卿监、郎中、员外郎之属,皆有其名而不任其职,谓之寄存禄官,以为叙迁之阶而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96页) (70)《宋史》卷168《职官志》八《合班之制》,第4003页。 (71)《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74《中书门下省》,第2978页上栏。 (72)王应麟:《玉海》卷119《元丰新定官制·正官名》,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第2201页上栏。 (73)《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74《中书门下省》,第2978页下栏。 (74)李焘:《长编》卷325,神宗元丰五年四月甲戌条,第7825页。 (75)《宋史》卷169《职官志》九《叙迁之制·元丰寄禄格》,第4051-4053页。 (76)《宋会要辑稿·职官》8之3《吏部》,第3232页下栏;《长编》卷308,神宗元丰三年九月乙亥条,第7482-7483页。 (77)《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2《官制别录》,第4527页下栏、4528页上栏;并参《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奉禄制上·元丰制行》,第4110页。 (78)《玉海》卷119《元丰新定官制》:“寄禄阶,隋唐二十有九,而今二十有五。元祐四年,寄禄官分左右,绍圣三年罢。”(第2201页下栏双行小字注文) (79)张复华《北宋中期以后之官制改革》:“元丰改制所创之《寄禄新格》,本系唐与宋旧制之综合,故与《唐六典》二十九阶之制相较,非仅各阶名称、次序大体相似,其作用亦同为制禄秩。”(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第35页) (80)《宋会要辑稿·职官》8之3《吏部》,第3232页上、下栏。 (81)赵善沛序:《元丰官志·三省总论》,北宋元丰四年敕编,台湾“国立图书馆”藏本,第28页。 (82)刘敞等:《上仁宗论详定官制》,《宋朝诸臣奏议》卷69,第755页。 (83)《宋史》卷158《选举志》四《铨法》上,第3693页。 (84)《宋史》卷163《职官志》三《户部》,第3846-3847页。 (85)《元丰官志·礼部尚书》,第63-64页。 (86)《元丰官志·兵部尚书》,第67页。 (87)《宋史》卷163《职官志》三《兵部》,第3854页;并参《元丰官志·兵部尚书》,第67-68页。 (88)《元丰官志·刑部尚书》,第73页;并参《宋史》卷163《职官志》三《刑部》,第3857-3858页。 (89)《元丰官志·工部尚书》,第77页;并参《宋史》卷163《职官志》三《工部》,第3862页。 (90)《宋宰辅编年录》卷8,元丰三年九月乙亥,第485页。 (91)李焘:《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癸丑条载刘挚言,第9122页。 (92)《文献通考》卷47《职官考》一《官制总序》,第438页中栏。 (93)《宋会要辑稿·职官》18之5《秘书省》:“(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更不除馆职,见带馆职人依旧。’”(第3473页下栏)《宋史》卷162《职官志》二《总阁学士》:“元丰中,修三省、寺监之制,其职并罢,满岁补外,然后加恩兼职。”(第3818页)按:元丰改制罢“职名”,并不彻底,殿职、阁职皆保留。 (94)司马光:《上哲宗乞以十科举人》,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71,第784、785页。 (95)李焘:《长编》卷388,元祐元年九月癸未条,第9441页。 (96)刘后滨:《“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北京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128页。标签:宋朝官制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礼部侍郎论文; 历史论文; 宋朝论文; 唐朝论文; 刺史制度论文; 东汉论文; 魏晋南北朝论文; 西汉论文; 南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