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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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的执政目标,在党的文件中 第一次把它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从而使我们党关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样的理论创新和战略拓展,无疑为我们深 入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视野,本位试图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初步探析。

一、“正义”的理论价值与社会公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 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 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在这个表 述中,我们可以明确领悟到,社会公平和正义被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些 事物的平等观念。”[1]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后者又 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亚氏从他的正义的平等观出发,认为正义就是 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把“正义” 同现代社会的建构直接联系起来的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提出了“正义是人 们各得其所应得”[2]的观点,在这里正义的基本涵义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得到与 其行为相适应的合理的平等的对待,通俗地说就是得其所应得,罚其所应罚。罗尔斯的 论断提供了这样一种现实,在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人们总是会自然而然地去关注“得 ”的价值正当性问题,当然这种关心更多的是“我是否得到我应得的”而非“我得到的 是否我应得的”。基于自身出发的理性并不是可耻的,它为正义价值得到社会不同层面 的彼此理解和沟通提供了认同的理性基础。但是正因为这种偏执一面的考虑角度,使得 人们更多表现出不满所得的失落感和互相指责的对立感。因为“所得”其实是一个很宽 泛的领域,它并不仅仅表现为经济方面,也有自然的、社会的乃至情感的,但在经济迅 速发展的转型时代中,我们发现体现每一个人现实具体的“所得”的最普遍领域无疑是 经济社会的分配领域,人们直觉认为以货币和收入水平来检测“正义”价值通常都更为 简洁。所以往往在衡量正义是否存在和实现时,社会分配状况成为最具刚性的尺度。

“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并非只停留在人类的思维领域,它不断地外化为具有很 强实践意味的现实追求,其表现集中凝聚在对社会公平的渴望和实现中。

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人类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社会公平展示出了它多层 次的不同内涵。社会公平在彰显自身被赋予的历史内涵的同时,也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 段上引导着不同的社会群体选择不同的行为取向。

关于“社会公平”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从过程的角度 来看,社会公平可以分为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机会提供某种可能, 社会成员的努力使可能转变为现实即结果。[3](1)起点的公平。凡事都有一个起点,但 这个起点的公平与否,则是此前各种活动的结果,是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因素彼此作用的 结果。在社会的现实状况下,起点存在差异是社会的常态。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 下,起点的公平所关注的不是起点是否存在差异而是如何对待起点的差异问题。实质意 义上的社会公平应当依于“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 的根本利益”[4]的原则来平衡起点的差异。(2)机会的公平。机会是社会赋予其成员的 权利,但如果机会仅仅是权利,那它就是一种抽象的难以实现的权利。因而,机会作为 一种权利,在现实的层面上还应包括行使这一权利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 机会的公平可以被界定为对某一过程的描述,在这一过程中,“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 人,都能够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5](3)结果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机 会的公平不代表社会公平的全部,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表明了这一点——社会中不同的 个体或群体即使在平衡起点差异的基础上参与到公平的竞争过程中,由于资质、禀赋、 对机遇的把握以及主观能动性的差异,从而出现要么差异悬殊的结果,要么由于外在机 制干预而出现平均化的结果。出于竞争过程循环往复的考虑,两极分化的结果不是社会 公平;等齐划一的结果同样不代表社会公平,[6]在保证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前提下 ,有了结果的公平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按劳分配”可以作为对结果公平的通 俗诠释,即等量的劳动领取等量的报酬。

作为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与结果的公平三者一体的社会公平可以被用来对社会的 整体状况作出评判,但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公平的内涵不能与特定的社会现状相分离, 它只能被放置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才有其现实的意义。[7]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消 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从价值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 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表现为对社会公平的重视”,[8]中国共产党的“十六 大”报告中正视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 ,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等实际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奋斗目标。在十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同样昭示了我国政府 已经开始在更大程度上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努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则为真正有效实现社会公平开辟了可靠的途径。应当说,在“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过程中,消除我国社会现实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高社会公平 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战略任务。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消除社会不公平

系统地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不断 地消除社会不公平。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很快,令世人瞩目,国人自豪。但近 年逐步显现出一些不和谐的迹象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如贫富悬殊、地区差距、道德失范 、官员腐败、犯罪猖獗、环境破坏等等。这样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社会的不和 谐,而其中普遍引起关注社会不公平现象也正在日益凸现,以至于社会不公平已成为我 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在下面三个方面表现得尤为突 出。

(一)收入差距扩大。世界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有关学者专家公布的目前中国的基尼系 数约为0.35-0.45,并认为中国进入了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行列。如果说单纯的基尼系 数高低并不能全面反映收入不公平的现实的话,那么对不同社会群体关于收入差距判断 的调查数据则表明了同样的问题。即使在2002年,中国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存在较大差距 的判断的平均程度也高达81.8%。[9]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 测》一书的相关调查显示,在领导干部对2002年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中,收入差距 问题也被列在第一位。”[10]

(二)城乡差距扩大。相关研究显示,从1985年到1992年间中国的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 从1.88上升到2.59,而且呈现出由缓到急的发展状态。[11]而到2000年,国家统计局的 数字显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是3∶1。但这只是表明差距。如果扣除实物因素和 物价因素的影响,在2000年,中国的城乡差距约为5∶1。[12]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收入 差距的现状及扩大的趋势只是城乡差距扩大的表现之一,在其它领域也同样显示了城乡 之间过大的差距。例如迄今为止,中国农村基本还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看病 难”在中国农村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据测算,2000年,占全国2/3人口的农村居民 只拥有不到1/4的卫生总费用,而占人口1/3的城镇居民享有3/4以上的卫生总费用。”[ 13]

(三)地区差异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进入上世 纪九十年代以后,地区发展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通过三项数据对比,可以清楚地看 出地区差异扩大的现实。[14]

从经济总量看,东部地区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80年的50%提高到了20 03年的59%,中、西部地区分别由30%和20%下降为24.5%和16.5%;

从人均GDP看,东部地区人均GDP水平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幅度进一步提高,由1980年 的高34%,提高到2002年的53%左右,而中西部地区人均GDP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也进 一步扩大,由1980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8%和70%,下降为2002年的70%和59%;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人均GDP的相对差距进一步扩大,分别由1980年的1.51和1.91 扩大为2002年的21和2.61;人均GDP最高的省(不包括直辖市)和人均GDP最低的省之间的 相对差距由1980年的3.52倍扩大为2002年的5.43倍。

收入差距、城乡差距以及地区差异的扩大只是中国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一部分,伴随 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而出现的失业人口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保障 程序太低以及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等其它因素都在凸现社会不公平的同时又作为一种促进 因素扩大着社会不公平的范围和程度,这一切,都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直接障碍,必须 不断加以消除。

三、以控制贫富差距扩大为重点,努力实现社会公平

如前所述,由于社会分配状况在衡量正义是否存在和实现时更具刚性和直接,所以, 我们主要从这个角度对实现社会公平作出思考。

社会转型期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扩大和变化是正常的,但如果对贫富差距不加以 控制,使其无度发展,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随之而来的就是给社会的和谐造成 灾难。因此,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以控制乃至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为重 点,逐步把社会公平贯穿到各个领域,这既有张扬公正的意义,还为发展营造可持续的 氛围。

从根本上讲,贫富差距的扩大等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我国生产力水平 低,经济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多方面的需要。所以,一定要以大促进社 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为“第一要务”,把财富“蛋糕”做大,从根本上控制乃至缩小贫 富差距,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此外,具体还需要:

(一)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尤其 是二次分配的“公平优先”原则没有得到很好体现,是贫富差距扩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原因。通过改革、发展,把财富“蛋糕”做大是当下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经济总量增长本身虽然重要,但不能自动解决包括 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紧迫的、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的社会 问题。1993年以来的改革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可以用“博弈论”来形容自1979 以来人们从改革中的所得与所失的话,那么,可以说,从1979—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 的改革基本上是一个“双赢博弈”(win-win game),因为几乎所有群体都从改革中获益 ,其差别仅在于得利的多少不同;但自1994年以来的改革,则在一定程度上说具有“零 和博弈”(zero-sum game)的性质,一部分社会群体成为改革的“输家”,他们的福利 水平下降(这里面至少可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在上述改革的第一 阶段,由于是一种“双赢博弈”,政府面临的再分配的压力还不很明显,但改革的第二 阶段,由于相当一批“弱势群体”的出现,要求政府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的压力明显增 强。但由于政府财政汲取力严重下降,导致“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很难有大的作为, 使二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优先”大打折扣,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这 就要求政府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汲取能力和转移支付能力,也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如此 ,既可以调节过高收入,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地区的转移支付 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安全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 各类保障机制。要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在当代,保护 国民免于社会风险更是已经成为国家观念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 府权威的依据之一。在我们社会中,确实有一部分人由于年老、疾病、伤残等各种原因 而陷于贫困,需要国家倾斜分配利益的方法来解决这部分人的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医 疗,从而使社会不稳定局势得以缓和。当前尤其是要重视低收入者和城镇困难职工的救 助和生活保障,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健全的社会保障和完善的社会福利 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容忍程度,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从而有利于 社会稳定。

(三)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畅通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通道。在实行以“按劳 分配”为主要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度,不同地区、阶层、行业、户口之间出现严重的 分配不公并不是因为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结果,而是由于制度和政策设计没有真正体现 “公民一律平等”的重要宪政原则,从而为各种不公正的分配方式大开方便之门。约翰 ·罗尔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社会公平”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 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 自由是正当的。”同时,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伦理价值,也是法律、社会制度和社会 结构体系。[15]在罗尔斯那里,公平的正义要求在社会成员间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 义务。由上可见,一个公平的社会在主要社会制度上必须能够实现把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主体,它有两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 当分配什么的义务。如政治权力是应当为社会大众服务,而不是拿它去“寻租”,即不 能进入市场,获得资本权力;资本权力必须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而不是制假、 欺诈,或者贿赂政治权力从而变相获得各种非法资本权力。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如纳税等。二是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当分配什么样的 权利,如同等劳动有从社会获得同等收益的权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协调 和可持续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保证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的快 速增长;但与此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上文所分析的那些既严重影响效率 又危害公平的因素,按照“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政原则,给不同地区、城乡、行业以共 同的国民待遇,逐步消解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藩篱。

(四)加大反腐败力度,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对贫富差距和弱 势群体的心理带来的消极影响。邓小平早在10多年前分析“六·四”动乱产生的原因时 就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 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新近的对影响社会稳定和引起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调查 结果也显示,对“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的强烈反应最为一致。iv并且由寻租和权钱交 易而引发的贫富差距更增加民众的失望与不满情绪。所以,当前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大幅度提高腐败案件查处的概率,同时提高“违规”成本。要紧紧 围绕权力行使做文章,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 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约束制度。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 革,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 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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