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省社科联2019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基于新型农业组织形态视角的辽宁省“乡村振兴”战略研究 研究成果 课题编号:2019lslktyb-017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当前,必须发挥新型农业组织作用,推动辽宁乡村振兴。因此,必须从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律体系、推动新型农业组织的多元融合发展、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快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管理人才,继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配套政策等几大方面推动辽宁乡村振兴。
关键词:新型农业组织;辽宁;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正确认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基础上,着眼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组织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途径。因此大力推进和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组织对于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辽宁新型农业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1.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对滞后因素 近些年,辽宁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国家粮食、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和辽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相比,辽宁农业现代化仍是“四化”建设的重要短板,农业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东北振兴进入新阶段的形势下,辽宁现代农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辽宁农业经营组织发育不全、创新不力的重要原因。
2.土地产权发展缓慢因素 主要表现在:一是辽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不清,土地所有权主体究竟是乡集体、村集体,还是组集体,至今仍没有谁说清楚。集体与构成集体的农民之间也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民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入市交易,其价值没有市场评估,权益没有市场实现,流转没有市场渠道,妨碍了农民之间的合作和联合经营。三是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固化了土地经营的碎片现象。一些农民甚至宁愿抛荒懒得流转,宁愿闲置也不联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限制的经济权利,经营风险大,比较收益低,没有实质性抵押资产,不是理想授信贷款对象,获得信贷支持的难度大;加上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滞后,扶持农民合作社的项目资金条块分割,诸如工商注册、办照办证、土地调整、经营变性等条条框框太多,农业经营组织发展举步维艰。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因素 辽宁现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加工、销售环节服务较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是初级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低,市场占有率不高,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强。同发达省份相比,辽宁省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较多、具有较大规模、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较少,产业发展集聚度、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产业链条短,产业化经营不完善,产品同质化严重,从而导致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壮大比较难。
4.农业规模化发展水平不高因素 土地流转既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型农业组织发展的根本前提。近年来,辽宁土地流转规模稳步推进,但速度较慢,土地规模化程度不高。截至2015年底,辽宁省土地流转面积86.7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5.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3.3%)7.7个百分点。辽宁农村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土地分散经营模式、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农业比较效益不高,制约了辽宁新型农业组织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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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发挥新型农业组织作用,推动辽宁乡村振兴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律体系
一是,出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登记注册法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需要明确自身的身份,从而更方便管理。在建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登记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登记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法律上的身份保证。二是,创新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当前正式注册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很少,大多数都是没有登记注册,还有一些民间信用合作组织,这些组织大多没有登记注册,从而使得合作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概念混淆了,很容易扰乱农村金融秩序。从而使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很难获得贷款。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些明确合作金融的制度,可社区或者合作社为依巧,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同时要加强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职能,防止农村由于地缘性、封闭性和亲情等因素造成的合作金融混乱问题,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此外,还要完善和修订现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法律法规。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有关农民合作社的法律除了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部法律外,还应继续根据现实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法律环境,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合法地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法律依据。
2.推动新型农业组织的多元融合发展
目前辽宁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妇女化现象日趋严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威胁着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重点扶持农业生产中坚农户(尤其粮食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现有基础上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股份公司、合名、合资、合同公司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推动推动新型农业组织的多元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村为单位经营农业生产,才能达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目标,从而有利于辽宁乡村振兴。
3.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乡村振兴,组织振兴是根本和保障。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基层党员成为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给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实现农村党建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必须把农村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以及党员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作风优势转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发展优势,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4.加快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管理人才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必须先培养有能力的带头人。目前的农村处于能人离农、青壮年外出打工,有文化进城而营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局面。因此,政府应该出台优惠政策把农村人才留住,让能人继续发挥在农业领域,抓住青壮年培育中坚农户增强农村活力是至关重要。虽然,近年鼓励大学生到农村服务管理
5.继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配套政策
土地有序流转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有效推进剂,在实践中要强化民众意识,提高农民支持与信任度,实现辽宁土地流转的高效性。首先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办法,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其次,以市场化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通过价格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三是继续发展土地多元化经营模式。根据辽宁不同区域内发展进度不同,资源禀赋也存在着差异,土地生产状况各异,因此,鼓励发展土地多元化多类型的经营模式。最后,要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一定要用于农业生产用途,不能用于非农用途,特别是流转的方向要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手中集中,从而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集中经营的需求,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
作者简介:侯荣娜,辽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论文作者:侯荣娜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3
标签:农业论文; 组织论文; 辽宁论文; 乡村论文; 土地论文; 农村论文; 农民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