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事业单位“活工资”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业单位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是国民经济分配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范畴。研究并解决好于业单位的工资分配问题,使之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3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较好地解决了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但是从改革的深度来要求,仍然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并通过加大改革力度加以解决。目前来讲尤其是事业单位“活工资”用活的问题,需要我们给以足够的重视,采用积极的措施解决好这一问题。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使个人的劳动收入与个人的劳动数量、劳动质量密切联系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国家在新工资制度的工资构成中设立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职务工资,其职能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大小;另一部分是津贴,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活工资”。其职能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活工资”的分配办法是由国家核定总额,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分别按个人工资总额的30%、40%、50%集中统一由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发放项目、标准及实施细则。“活工资”要拉开档次,真正和实际工资贡献挂起钩来。“活工资”的设立,体现了我们国家现阶段所确定的“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但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活工资”并没有用活,“活工资”是按个人工资构成的实际比例计发,把“活工资”当死工资、固定工资发放。“活工资”失去了激励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主义。“活工资”之所以没有用活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分配观念,
阻碍了“活工资”的贯彻执行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政策、工资标准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建国以来,职工的每次工资调整,从升级范围、升级对象、升级条件的确定,都是国家直接规定。就像发电影票一样,对号入座,单位乃至行业都无权更改。因此不少同志认为:我们是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历来由国家负责我们的工资,单位不能干预职工工资。并且以为本人工资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既然都是国家按个人工资比例核定的,那么不应该由单位拿出去重新确定分配办法。单位如果重新确定分配办法,统一安排使用,岂不等于把甲兜里的钱掏到了乙兜里,于情于理都不通。
2.用活“活工资”复杂程度高、操作难度大
国家规定“活工资”与职工的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紧密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实质是将这部分工资的支付形式规定为效益工资。然而我国事业单位门类较多、各具特色,许多行业的劳动形式、劳动成果没有同一性,如一个单位中既有从事科研的、又有从事生产的,同时还有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其工作性质和劳动成果差异性非常大,难于确定谁的劳动态度好、劳动成果丰硕。国家主管部门指导性政策也没有及时跟进。而有些行业和岗位劳动差异又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这就需要制定过细的考核标准,实际操作起来既困难又复杂。我们知道工资问题不仅是个分配问题,实际上也是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一旦搞不好要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职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
3.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制约“活工资”的用活
工资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按现行的经费类型划分,出现了严重的分配差距。一些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工资不能按现行政策全部落实,有的甚至兑现新工资标准都有一定的困难。按现行的经费划分类型,虽然一些单位划定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但这些单位未必都能结合各自的社会服务及经营职能有效创收。他们在各种费用不断增长、财政拨款有限或根本不拨款的情况下,经费已经日显捉襟见肘。尤其是一些文艺演出团体,依靠演出创收根本完不成“活工资”所需费用,甚至越演越赔钱。一些单位自从工资改革后,职工从来就没有拿过足额工资,职工连固定工资都拿不全,因此更谈不上有“活工资”可供分配。而与此同时一些依靠行政职能收费的事业单位,不存在参予市场及市场竞争的问题,行业收入垄断,从本质上看他们的收入不完全是和自身经营及劳动紧密联系,则“活工资”可以全额发放。这样一来他们的工资收入就远远超过了一些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严重的分配不公。
4 总体改革措施不够完善配套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人事制度改革及其他制度改革中一个重要部分。实践证明,各项制度的改革,都应相互配套,其他制度不进行改革,单单一项制度进行改革,势必形成一种孤军深入困难重重的局面。
(1)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与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问题
分配制度改革与人员配置密切联系。运筹用活“活工资”,定岗定员定工作量是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但目前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与资产数量及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之比,都显得过多,这势必影响工作效率,影响职工积极性。这就需要富余人员能流得动出得去。然而目前社会上人员流动壁垒,垄断是主流,而且大多数事业单位还要不断接收一些上级安排的政策性进人,富余人员问题越来越突出。富余人员流不出去,就要给一个适当的岗位、适当的工作,按照边际收入递减规律,势必影响职工的收入,出现想多干而无法多干或多干不多得的现象。而与此同时也存在单位有用的人、想用的人,因其编制、机构、职位职数、户口等限制进不来。这种情况下实在难以制定出台“活工资”方案。
(2)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问题
分配制度改革与养老保险改革密切联系。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全由财政包下来。在执行中差额和全额单位,是由财政将这部分费用会同其它费用一同拨给单位。很多单位拨付到的费用除解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外,所剩远不足以支付其它经常性的支出和职工工资。据典型调查目前有不少单位拨付到的经费只够支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此外,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活工资”变为固定工资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实发,这样就出现了离退休人员不和在职人员一样承担效益风险,而收入有可靠保证。在职人员却往往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制约,“活工资”不能保证充余发放,影响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能体现最佳贡献时期享受应有分配待遇的原则。因此养老保险改革也应同分配改革配套进行。
(3)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问题
分配制度改革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既然要求事业单位,特别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就应使这些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情。目前,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人事管理及经营活动都要按政府行政部门的要求办。有的单位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因要解决人员、职数等问题,要继续保留机构。有的是社会发展所需设立的机构,但因经费问题不能设立。有的单位需调整内设机构,以适应经营的需要,但减到哪个机构,哪个机构的上级部门就出面干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改革,迫切需要其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应进行,分配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我们认为:活化事业单位的“活工资”使个人的劳动收入真正与个人的劳动数量、劳动质量联系起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解放思想,充分认识“活工资”职能的重要意义
通过宣传工资改革的目的、意义及其特点,使广大职工深刻理解“活工资”的职能及设立的重要意义,为“活工资”的合理分配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特别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更是要加强改革意识,用好国家给予的分配自主权,把“活工资”的使用与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活工资”能否搞活,不仅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成败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方向以及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问题。只有充分发挥“活工资”的职能,使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收入与其劳动态度、劳动成果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发挥、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整个事业的发展。
2.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重新确定
划分事业单位类型和管理办法
现行的事业单位的经费类型是由编制、财政部门核定的,所依据的是“人头费”占实际职工人数的比例。随着改革的发展,核定经费类型应着重考虑经营性质和依靠其服务职能创收情况核定类型。
对于具有行政职能、依靠行政手段征收各种费用的单位,应严格按现行的全额拨款单位管理办法管理,不得按现行自收自支对待,“活工资”的比例严格按现行全额拨款单位核定,所收款项一律上缴财政,所需经费由财政核拨并不得与其收入挂钩;
对于依靠服务职能没有多大创收能力的单位,应按现行全额拨款单位管理办法管理。增加的创收,可以自主分配,财政核拨经费时不得以此核减所拨经费。经费不足部分财政可以如数补足,鼓励这些单位积极工作,提高社会效益。如各类专业剧团、基础科研单位;
对于依靠服务职能创收可以达到其经常性支出一定比例的单位,如各类医院等,应本着实事求是,欠收部分由财政补足、多收部分在财政核拨经费时可予以核减,不能按现行经费一包到底几年不变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于依靠服务职能创收可以解决经常性支出或没有服务职能,完全依靠工商经营创收的单位,按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国家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执行企业工资制度或完全实行效益工资,使其收入全部与效益挂起钩来。
如果按上述办法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的竞争,使其不断发展或依靠市场机制进行合理地调整与配置,便于促进各项社会服务事业的协调发展,同时也为搞好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改革奠定了较为理想的基础。
3.加大事业单位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
对于具有经营活动所创经费来源稳定,能支付日常支出的事业单位,要使其成为市场的主体,要使其对市场的信息、对资源的配置有灵敏的反应,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政事分开。政府在按其完成所担负的社会服务进行科学地核拨经费后,除对其服务方式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其人事管理、内设机构、经营活动。使具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有相对自主权、决策权。使其逐渐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基础上,做到政事职能分开。使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允许单位自主进行内部分配,使单位真正成为按劳分配的主体。同时要完善领导体制,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保证行政领导经营管理权。单位发展了,可以通过集约方式不断扩展;单位亏损、难以维持,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应管理办法依法破产倒闭。
对于现行差额拨款单位,使拨款与社会服务结合、效益与职工收入相结合。政府在服务最大化原则下,为实现一定服务效用,科学合理地投入相应资金及资产,这些投入做为单位相对稳定的收入,一部分可以按政策用于工资分配。单位通过服务经营活动,获取一定效益,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提留各种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也可用于工资分配。对于这两部分的分配,单位可以自主分配。这样既可以将拨款部分做为固定部分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及完成社会服务任务,将效益部分做为活的部分自主分配,也可以将两部分捆在一起,拉大差距进行分配。政府对其服务方式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单位在市场环境中自觉运用包括分配在内的各种手段增加创收,不断自我发展,减少财政开支。
对于主要从事社会服务的现行全额拨款单位要加强管理、科学核定编制数额、合理设置机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其消费基金总额,在国家核定的总额内搞活分配,不得提高比例、突破总额。要突出社会主义国家服务最大化的特征,努力减轻人民负担,适时扩大或缩小不同单位的规模,使国家拨款与社会所需必要服务相对应,在国家有限拨款内,通过搞活分配进而推动事业的发展,使其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加强配套制度的改革
在现阶段下,首先培育、发展功能齐全的人才流动市场。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必须要求各类人员要相应合理流动,随着高校并轨改革的推进以及其它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人才市场具有配置大量人才的强大功能。使各类人员凭借市场的信息合理流动,政府通过对人才市场的间接宏观调控,为人才流动指出正确的导向。人才市场也要具有调剂、吸纳部分富余人员的功能,通过人才市场的调剂,解决事业单位人员配置的根本问题,使事业单位真正做到需用的人可以进得来,多余的人可以出得去。
同时要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统一确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水平,使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与在职人员的工资分离开来,在职人员工资要和劳动成果挂钩。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在规定其起点时与职务、资历挂钩确定其基数。以后在职人员增加工资时,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物价指数挂钩,物价上涨、离退休费也相应提高,以解决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收入差距,保证生活水平不予下降。平衡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以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不均等。
在上述改革进行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快其他制度的改革,如人事制度改革、用工制度改革以及相应政策跟进,使事业单位逐渐具有灵活、便捷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体制,这样才能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及“活工资”的安排使用做到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以致更加地适应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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