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网络中的版权保护_中国著作权登记中心论文

图书信息网络中的版权保护_中国著作权登记中心论文

图书情报网络化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报论文,著作权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图书情报网络化过程中将要遇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是图书情报界的特性问题,而是网络社会的共性问题。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已经滞后于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著作权制度,乃至有关国际公约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图书情报网络化,不会等到著作权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情况下才着手进行,而且所谓完备永远只是相对的。图书情报界迫切需要知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采取的行为,既有利于图书情报网络化,又不违背著作权保护的宗旨,在两者之间寻找最佳平衡。本文不讨论如何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而是侧重分析当前形势下图书情报机构可以采取的行为和立场。

信息内容是图书情报网络化成功的关键因素。将来,在图书情报网络中可利用的信息资源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大量的公共信息,主要指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文献,作者声明提供免费利用的作品或软件产品,政府出版物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这一类信息,基本不涉及法定许可问题,将允许用户自由复制、存取、传递。更为多数的另一类是非公共信息,包括图书情报机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源,图书情报机构开发的有自主著作权的信息产品,以及通过征集、捐赠、交换等多种渠道获得的信息资料,等等。对非公共信息,在提供网络服务之前,必须周全地考虑著作权保护问题。

1文献数字化中的著作权保护

在图书情报网络化过程中,资源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将文献作品以扫描、录入等方式进行数字化转换。从数字化的特征来看,它是将作品在机读载体上进行再生,虽然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作品内容的组织形式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具有明显的复制特征。如果数字化的对象是没有著作权限制的公共信息,图书情报机构的行为是比较自由的,但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性等精神权利,不能任意隐匿著作权人姓名,不能任意篡改作品内容的组织形式。但若数字化的对象是非公共信息,就必须严肃对待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从网络化的目的来看,数字化主要是为了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数字化之后是要把文献提供给用户进行网上浏览和下载的。所以,仅有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是不够的,要设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法定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除非图书情报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的数字化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在图书情报网络化初期,一些图书情报机构将有著作权限制的文献作品进行类似于工业化生产的大规模扫描和数字化转换。完全杜绝这种行为不太可能,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尽可能获得法定许可,与著作权人协议报酬问题;或者在正式场合进行公告,提示著作权人有权拒绝作品的数字化转换,一旦著作权人提出异议,立即停止数字化作品的网上传播。在著作权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要采取控制措施,一是要尽可能地控制文献作品的传播范围,如控制在校园网、内部网之内;二是不能用它来盈利,只能用于公益性服务;三是争取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如供教学科研人员为科学研究或者课堂教学目的使用,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或者供图书情报机构保存文献使用;四是对用户利用方式进行限制,如主要提供浏览服务,通过使用专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尽量少地提供下载、编辑、复制或打印等授权。

2电子文献传递中的著作权保护

图书情报网络化扩展了文献传递的时空界限。传统意义上的馆际互借仍保持了文献作品内容和文献载体形式的统一,所以,馆际互借中没有过多地涉及著作权问题。但开展电子文献传递则大不然。对著作权人来说,作品一旦数字化并开展了电子文献传递服务,著作权人的合法版权收益有可能减少。可以想象,一个图书情报机构拥有了一份数字化文献,其它图书情报机构就有了利用的可能性,出版物的发行量将大量下降,网上复制传递活动也难以控制。对著作权人来说,他们考虑的是:第一,电子文献传递中能否有效地进行著作权保护;第二,能否获得较为满意的回报。

对网上浏览构不构成复制行为,目前还有争议。但网上文件下载则明显属于复制行为。由此推论,电子文献传递就相当于传统的文献发行方式。也有学者倾向于把电子文献传递划为向公众传播的方式,即类似于广播的行为。所以,开展电子文献传递,应当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报酬计算标准,可以参考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特有的公共借阅权(Publiclendingright)框架。这个框架根据图书馆文献外借的统计数据,确定文献的使用频率,从而计算出应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补偿费用。在图书情报网络化中,也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协商,议定电子文献传递中的报酬标准,按照文献作品的浏览、下载、网上传递次数等指标来计算。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服务范围和用户群数量的大小,一揽子买断文献作品在图书情报网络上的传播权,以后不再涉及费用问题。反过来,图书情报网络化对著作权人也带来了好处,如有利于作品的宣传和推广,这个因素在议定报酬时也要纳入考虑。总之,电子文献传递中的许可使用费率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图书情报网络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可能获得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图书情报机构或图书情报网络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费,也有一部分将来自向用户收取的信息使用费。这里,用户的付费并不标志图书情报机构的盈利行为,而是用于补偿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今后的图书情报网络,可能会具有数字化文献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功能,用以向特定用户群授权使用作品,确认用户的身分,统计文献浏览、下载和电子文献传递的频率,也有向用户扣缴费用等功能。

3信息产品开发中的著作权保护

图书情报机构开发网页、多媒体数据库等形式的信息产品,也要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一方面是在利用其它文献作品时要防止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开发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也要实施保护措施。对于题录型、文摘型信息产品,如果对作品内容属于引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正确地标明信息的出处。如果是全文数据库,应考虑数字化转换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果是改编作品,适用改编作品的原则,还要注意不可任意歪曲、篡改原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形式,多媒体数据库以及网页的开发,必不可少地要摘录、引用或者直接采用在先作品中大量的文本、图像、声音、动画等,这也要求开发者注意获得在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像论文的参考文献一样指明出处,如果是在网上下载获得的,还要尽量提供对信息来源的网上链接。

从数据库、多媒体、网页等信息产品的整体形态来看,它们也是一种富有创意的作品,应同著作一样享有著作权。如果在图书情报网络化过程中应主要依法保护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发生,那么在网络化初步形成之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图书情报机构自身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图书情报网络的资源库时,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网页、多媒体、数据库等信息产品被剽窃、套录或未经授权的复制、建立镜像。因此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采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技术,例如水印等。

网上信息产品如果是由网络管理中心组织图书情报机构联合开发的,著作权应由网络管理机构持有。其它由各图书情报机构独立开发的归各图书情报机构独立拥有。总之,图书情报网络化过程中自主开发的信息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已是一种共识,除非自愿放弃这种限制,提供网上免费的传播和利用。

4信息经营活动中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尚不太健全,但还是有原则可循,要尽量依法办事。在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要尽可能协调好。未来的全国图书情报网络,仍要以非盈利性为主,但在网络化建设成熟之后,提供有限度的盈利性服务也是可行的。但非盈利性与盈利性服务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这一点必须明确。对非盈利性服务活动中涉及的著作权保护,应主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免费地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的公共文献信息服务。对盈利性服务活动,则要服从于著作权贸易的有关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方面,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而言,个人使用和非盈利使用是基本原则。用户个人使用,一种是消费性的,一种是专业性的,他们的使用结果对著作权人来说也是有区别的。

现在,以图书情报界为代表的一方,与著作权所有者的另一方从各自利益出发,就扩大或者缩小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存在明显分歧。双方要在既有利于信息利用与共享,又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点上寻找一致。

5集体著作权管理制度

图书情报网络化过程中可能的侵权行为表现在四个方面:未征得原著作者许可的使用;使用后未支付稿酬;侵犯作品的署名权;侵犯作品的完整权。网络建设中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于著作权人队伍庞大,不可能一一单独协商,只能寻找集体解决的途径。

设在国家版权局下面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版权贸易、计算机版权登记、著作权使用管理中心,下设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具有负责法定许可作品使用报酬的收转职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转载其他报刊上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但应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作者不明的,应在转载后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图书情报网络化过程中如果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尝试采用上述方法,依靠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将报酬转寄著作权人。

在网络环境下,为便于确认及查证著作权,应强化著作权登记与管理,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应的机构,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图书情报网络管理中心代表网络内所有图书情报机构,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协商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这个协议应涉及文献数字化的授权、许可网上存取和下载的环境与条件、许可使用范围、商业开发的附加条件、制作超文本链接的条件、作品的范围确定、协议有效期、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书、违约责任等内容。图书情报网络管理中心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具体进行谈判工作,并形成标准化的许可证协议文本。法定许可的协议文件要在网上以显著位置公开。

总之,图书情报机构既要成为知识产权的忠实保护者,又要成为合理使用的最有力倡导者和争取者,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贯穿于网络化的过程中,推动社会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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