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企业财务论文,建议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1月以来,中国的外汇改革和财税改革进展顺利,比较成功。不过,这些成就也使银行改革与企业改革显得滞后,成为整个改革过程的主要障碍。为了试图解决中国经济政策制订者最关心的一些问题,我们在本文中提出了现阶段可以实施的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的一些方案。首先,我们提出一个方案,它能够处理商业(专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大量呆滞贷款所引起的一些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商业银行注资不足问题;其次,联系到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清理,我们提出国有企业进行财务重组、而不必实行大规模地直接破产的一种方法。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我们也建议可称为企业银行重建基金的政府信托基金,以利于企业与银行的时务重组。
本文结构如下:在第1部分,我们详细说明中国面临的清理资产负债表的任务,以及完成这一任务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在第2部分,总结东欧和日本战后的经历中的经验教训。在第3部分,阐述作为我们方案基础的三条基本原则。在第4部分,我们将解释为什么需要有新的制度即重建基金。在第5部分,我们将所提建议加以细化。
一、清理资产负债表的任务
中国的呆账问题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其一,规模很大②。如果银行未偿贷款总量的20~30%为呆账,那么,在1993年底,因为未偿贷款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84%,呆账占GDP的比例就达17~25%,折合5300~8000亿元(《中国统计摘要——1994》)。其二,出现呆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复杂。计划不周、价格扭曲、政治考虑、管理不善等,都可能产生呆账。其三,呆账问题不仅仅是过去遗留下来的一次性现象,它每天都在发生。呆账——政策性贷款——呆账之间的恶性循环仍在继续。其四,由于债权人是国家,由于国家力量很强大,可以不履行最初的诺言,所以就可能产生严重的承诺问题。这会严重损害其声誉,并使有可能取得成功的改革方案破产。最后,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也有得利于解决呆账问题,因为高增长率(每年10%左右)意味着能够比较容易地筹集未来岁入,弥补过去的亏损;高储蓄率(占GDP的35%以上)意味着银行的资产及由此而来的利润与净值可在一个较短时期内迅速恢复;高通胀率(每年10%~20%)和负的真实利率将减少或冲减企业与银行的部分实际负债。
在这里,重要的是要了解中国的呆账问题之不同于其他许多国家的深层原因。中国实质上只是一个债权人,即国有银行(实际图画要比单一债权人模型稍微复杂些,因为可能涉及两三个银行)。西方的破产程序之所以出现许多难题,只是因为有许多和许多类别的债权人,中国的情况从理论上讲要比西方的一个典型案例简单些。不过,由于债权人(国有银行)和债务人(国有企业)最终由同一个“人”(国家)所拥有,所以,原则上很容易讲简单注销债务即可。但是,中国面临的真正挑战在于,在同一名义所有者(国家)之下,与债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sta-keholder)大的集团有三个,它们具有非常不同的部门(instit-utional)利益。国有企业(其代表机构是国家经贸委)期望注销和减免更多的呆账;国有银行(其代表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则倾向于反对这样做,如果自己得不到足够补偿的话;财政部也不想用预算岁入为重新注资提供资金,以免进一步增加预算赤字。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确保这些部门利益都能得到考虑,并加以平衡,同时不牺牲国家整体利益。另外,国家也要确保债务的注销不会象原来一样隐含地刺激企业与银行以后出现不理想的行为。
在中国,企业与银行财务关系的重建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因而有必要将整个过程从理论上分解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转轨阶段)的任务是清理银行与企业过去的资产负债表,这实际上是一个一次性的任务。第二阶段(稳定阶段)的任务是针对转轨阶段留下来的问题,建立一些处理呆账问题的正式博奕规则和企业破产程序。本文将只关注第一阶段的任务:在不进行大量企业直接破产的条件下,如何处理现有呆账问题③。
在转轨阶段的初期实行企业重组、解决呆账问题时,为什么要避免大规模的直接破产呢?其一,如中国政府明确宣布的,政治稳定最为重要。。破产将导致许多工人被解雇,从而就会破坏政治稳定。其二,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破产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过程。对转轨中的经济来说,因为破产很容易使体制负荷过重,拖延转轨过程,所以就更是如此。其三,即使破产的成本不高,在第一阶段也不一定理想,因为很难判断产生呆账的真正原因。呆账状况可能是所用资产不佳造成的,不管谁来管理资产都一样;也可能是表现不佳的管理部门造成的,这时,一个较好的经理就能拯救整个企业;还可能是过去的外部原因造成的,因而不是管理部门所能左右的,不过,持续的改革努力可能消除了这些外部因素(如价格扭曲、不良的会计做法)。最后,在国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能力很弱时,清算过程中就会出现大量代理问题,国有资产将有可能被企业的经理人员与工人侵吞掉。
二、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
尽管发达的市场经济能对完成稳定阶段的任务提供很多东西,但对完成转轨阶段的任务却无能为力。与中国关联最多的经验来自其他两方面:东欧近年的转轨经历和战后的日本,对两者来说,大量呆账都曾是主要关心的问题。在东欧案例中,除其政府承诺实行私有化外,其环境与中国类似。不过,要对东欧改革战略的结果作出判断,目前仍为时过早④。在日本案例中,呆账问题看上去与中国类似(也占GDP的20%),但其环境有些不同。在日本,呆账是外部因素即战争强加的,只是一次性损失,能够明确区分出来;而且,与中国目前相比,战后的日本在银行和企业都有较多合格的经理人员,拥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即股票市场)。日本的经验被证明是成功的。两类经历中的一些因素可能都对中国有用。
东欧国家的呆账规模(1991~1992年占全部未偿贷款的20~30%)与中国相同。所用的方法因国别、时间的不同而有差异,但大致可以区分出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几种类型(迪图斯,1993)。贷款存量分为两类。对于实行低利率、存量清楚的那类贷款(如住房贷款),很多国家喜欢把它从银行中分出来,纳入独立的组织,对利息实行预算补贴。对于剩下来的呆账,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是使银行重新注资,让他们自己处理贷款(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二是把一些呆账分离出来(匈牙利)。在这两种情况下,重新注资都是通过政府债券进行的。在波兰,银行的重新注资根据他们对企业重构的监督而定,匈牙利的重新注资则没有什么限制。对于那些靠不断流入信贷才能存活的企业,波兰提供了一个可以不进行清算的可选择方案:向企业提供一项有年度预算最高限额的特殊资金支持,作为企业激烈调整的条件。捷克斯洛伐克则没有提供这种支持计划,而承诺实施私有化。
日本战后的银行与非金融公司的大规模重构或重组具有几个显著特征(星武雄,1994):(1)在日本,银行重组先于非金融工业公司的重组,其部分原因在于反托拉斯的做法造成后者实施稍晚。(2)在两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分成新老两个账目,新账目用于继续开展业务。(3)在老账目中又建立了协调(reco-nciliaton)账目,使重组过程继续进行,甚至在后来新老账目合并后也是如此⑤。(4)银行在1949年8月股票市场崩溃前,也能够利用股票市场重新注资。(5)在公司重组过程中,银行向企业派出代表,从而开始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日本的方法避开了正式的破产程序,很少有清算,主要依靠(法庭之外的)重组,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取得了成功。
三、作为我们所提建议基础的三条原则
我们的建议总结了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用的教训,考虑了中国经济的具体环境。我们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一些投资成本是沉淀下来的(SunkCosts),企业的亏损是实实在在的事情,大部分呆账(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不可能收回。问题在于怎样把这些亏损反映在金融资产负债表中,怎样才能前进一步,又不刺激再次发生大量呆账问题。我们的建议立于三条基本原则之上:(1)在解释银行与企业的重组顺序问题时,我们把银行放在优先地位;(2)我们明确划分开呆账存量和预计成为呆账的“政策性贷款”流量,并加以不同处理,并且认为总体而言流量问题更重要;(3)我们强调政府做出可信承诺的重要性,强调政府只能一次性地运用我们提出的重组方法,以后就要改革制度。
为什么首先强调银行重组呢?首先,国有银行的数量很少,仍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银行内部的组织与核算也相当集权。相比之下,非金融企业的数目很庞大,大多数企业还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些企业的内部组织相当分权化。因此,国家在重组过程中对银行实行控制和监督比对企业容易得多。其次,银行部门是一个扩张性的经济部门,银行重组不大可能牵涉到任何关闭或清算。其三,在重组后,银行的激励可得到增强,这样,就能有效地利用银行来代表国家监督企业重组。在我们的建议中,以后也的确要依靠银行对企业进行财务重组。其四,与企业相比,国有银行的资产组合是多元化的,暴露在很少的个人爱好的风险之中。
为什么应把存量与流量分开,更重视流量问题呢?存量问题是过去的问题,金钱已经损失了,这些损失在哪里以及如何重组的选择是一种会计做法。剩下的主要是租金分配问题。重要的是把以后的一次性清理(即存量问题)和重复程序(流量问题)区别开来。有了重复程序,租金的事后分割就有重要的事先刺激效果。一次性清理则不然。这样,由于流量问题的解决影响未来的期望和行为,所以在现阶段更重要些。中国并不象东欧、俄罗斯那样打算实行私有化,所以,补贴或“政策性贷款”的继续存在仍是一个问题。当然,存量和流量紧密相联:一方面,不解决流量问题,存量将会上升;另一方面,不解决呆账的存量问题,银行就会继续贷款给老主顾,并且因为债务威胁而没有动力帮助企业重组,结果,信贷误配置的流量问题继续存在。就当前而言,我们认为前者是主要的。
其三,政府承诺为什么至关重要呢?在一次性清理中,重要的问题是提供一些可信的信号,说明以后不会再这么做了,以防止流量再次变成存量。与一般的旨在取得事后效率和事先约束效应的破产程序有所不同,转轨时期的战略目的是获得事后效率,并承诺进行制度变革。没有这种承诺,财务困境就会几年来一次。因此,政府的工作重点应是通过制度安排遏制并最终制止政策性贷款流量问题。如果政府实施的新的破产程序适用于渡过转轨时期的企业,承诺的可信程度就会提高。企业呆账的注销和银行的重新注资只能做一次,以避免企业和银行出现道德危险。在这以后,市场原则将占统治地位,国家将不再插手干预破产。不过,同样重要的是,政府预先要提供一定的宽大政策,以避免纠正社会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将反过来导致事后推翻所推行的政策,破坏政府承诺的可信性。
四、建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
我们建议,为了有利于企业与银行重组,应当建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重建基金可属于国务院,也可属于财政部。重建基金有两个重要职能:(1)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向银行发行债券,冲减呆账造成的损失。这是解决呆账问题的第一步;(2)作为政策性贷款的替代物,通过一个专门机构向亏损企业提供补贴,从而解决流量问题。重建基金将纯粹在托管权力方面代表国家持有银行的普通股。国家通过国务院或财政部,最终根据重建基金的普通股行使投票权。
为什么为了这一目的要建立重建基金呢?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识到了政策性贷款问题。1994年1月以来,中国已经建立了三年政策性银行,承担政策性贷款的责任。由于它们各有专门的发展任务,所以实际上是基础设施、进出口和农业部门的发展银行。因此,它们开始从专业银行拿走的只是用于发展目的的贷款,而未能把所有的政策性贷款都转移出去。结果,政策性贷款中剩下来的部分(问题的核心)仍属于专业银行的责任——流量问题仍然存在。我们提出建立重建基金的目的是把政策性贷款转移出去,银行纯粹根据商业原则运转,并注意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贴,这样,重建基金就为银行与企业的重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联结点。
我们强调重建基金是一种政府信托基金,不是银行,重建基金的运转是完全透明的。作为一个新机构,一个使命清楚而具体的信托基金,重建基金可能最有能力使政府发出关于制度的真实交换信息,承诺终止政策性贷款,最终终止补贴。借助于这一新的制度安排,我们提出的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的建议就不仅仅是一种会计做法,它要改变的是银行与企业的未来预期。
重建基金是一种信托基金,需要注入资本。资本注入可有多种方式。它的负债,即向银行和用来替代“政策性贷款”而向企业发行的债券将会很大。不过,它的年支出,即资金的向外部流动,将相对很小。但即便如此,它也要求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量来源。一个潜在来源是银行向持有普通股的重建基金支付的红利,当然,前提是银行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公布其普通股红利。另一个潜在来源是银行未偿贷款的利息(在下一部分讨论);不过,由于第二个来源依赖于收款状况,所以不太可靠。当然,政府可拿出一些生息债券给重建基金,或授权重建基金向公众发行它自己的债券。为了确保现金流量的稳定来源,我们还建议,政府也许应把部分好的国有企业的股票分配给重建基金,这样,重建基金能把这些企业支付的红利用于自己的开支,而不用再直接求助于国家预算。在我们的提议里,重建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将分别采取表1、表2的形式。详情可见以下部分。
表1、银行财务重建基金资产负债表
资产 负债
政府债券向国有银行发行的非转让性无息票债券
在国有企业中的普通股向“试用察看”企业发行的非转让性无息票债券
在国有银行中的普通股财政部的垫款
未偿贷款权益的50% 重建基金向公众发行的上市债券
表2、企业银行重建基金年现金流量
流入流出
财政部的新垫款净额 到期的向国有银行发行的无息票债券
在国有企业中的普通股红利到期的向“试用察看”企业发行的无息票债券
在国有银行中的普通股红利到期应支付的向公众发行的重建基金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未偿贷款中权益收入的50%
重建基金发行的新债券收入
五、银行的重组和重新注资
就银行而言,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让重建基金把银行的所有呆账都购买过来。不过,这会有极高的成本。可以使政府债券发行的现期成本最小化的一种做法,是发行各种期限的、不可转让的无息票债券。例如,政府可以把50种具有不同偿还期限的无息票债券转让给银行,充当价值1亿元的债券(偿还期在50年以内、平均年利率按6%算,这一利率是如此长时期的长期利率的合理估计)⑥。因为这些债券都是不可转让的,所以,发行债券将不会对一般的债券市场产生可以察觉到的影响。政府将只需要在第一年时付200万、第二年付212万、第三年付224万,等等。由于经济持续增长和通货膨胀持续存在,运用非转让性的无息票债券就能大大减少政府的财务负担。
重建基金通过发行这些债券完全购买呆账的做法也存在另外一些问题,(1)该基金没有或仅有极小可能从呆账中收回什么东西;(2)只有银行才有某种能力从企业中收回贷款,但此时它已不再有收款的积极性;(3)即使在重组后,银行的资源也没有真正重大的增加。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的银行重组办法。所提出的银行重组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步骤1:按市场价格估价。每一银行的资产与负债都必须按市场价格估价。这意味着所有的东西都要在其市场价格上估价。一年以上的呆账将标价为零;名义利息率较低的债券在估价时要对其面值打折扣;银行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这里就有长期可转移的使用权)将根据市场价格估价;尚未注入资金的未来的养老金负债的现值也包括在负债之中;等等。这样,我们对于银行净值就有一个真实的图像。一些银行的净值在市场基础上将很可能变成负的。不过,在某种情况下,一些银行仍会拥有或控制大量的不动产或其他资产,这些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升值。在某种程度上,资产的净升值还会很大,可以对资产重新估价,以减少银行呆账注销的数量,从而减少所要求的重新注资的规模。
步骤2:公司化。国有银行的公司化意味着银行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但控制仍然可以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公司化不等于私有化)。银行的公司化能够消除实施“政策性贷款”的义务,使专业银行重新注资,并因此使银行纯粹根据商业原则运转,特别是,银行公司化为国家对银行实行预算硬约束提供了条件,这反过来又能对企业施加预算硬约束(下一部分将讨论在专业银行重组成纯粹的商业银行之后,哪一个机构能够提供“政策性贷款”)。在我们提出的重新注资方案中,由于公司化使银行有可能向公众发行优先股(没有投票权),因此使银行能得到新资源,所以,公司化至关重要。
银行在公司化以后将有两类股票,即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实行分红,红利率稍低于长期债券利率,在清算时也比普通股优先,不过,除非银行处于破产过程,否则,优先股将不会有投票权。因此,在这一建议中,对银行的控制与管理全由普通股股东(此时是国家)行使。
步骤3:确定重新注资的形式。完全重新评估甚至都不能足以弥补呆账造成的损失。为了对银行加以修整,满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资本适当性要求,也就是使资本对资产的比率为8%,银行需要重新注资。由于负债总额=除股东股本以外的负债总额(TLOTSE)+股东股本,所要求的资本等于0.087×TLOTSE(其中,0.087=0.08/[1-0.08]),所以,所要求的重新注资金额大约可由以下公式给出:
[0.087×TLOTSE—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净值,0]的最大值
根据这一公式,银行的净值在重新注资以后将正好等于其资产总额(=负债)的8%。资本注入将采取三种形式:重新估价资产(如步骤1所提)⑦,国家提供非转让性债券(及向国家发行普通股),向公众发行优先股。作为重新注资的一部分,呆账将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减少到零,但呆账中定期权益的50%将转移给重建基金。
我们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非负数;(2)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是负数。
(1)净值为非负数的案例。如果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非负数,我们建议,对于所要求的资本增加额和银行资本重新估价净额之间的差,非转让性债券和优先股将各占50%。因此,政府拿出的非转让性债券就等于:
0.5×(重组后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
优先股的数目将发行同样多。
每股的价格就是重组后的净值,假定等于0.08乘以资产总额,再除以已发行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总额⑧。
让我们考虑一个具体事例。账面资产负债表在重组前呈以下形式:
表3、重组前的账面资产负债表
资产 负债
有效益贷款
250存款
270
呆滞贷款 50从中央银行贷款 50
在中央银行存款30股东股本40
政府债券 20
不动产10
资产总额 360负债总额
360
在重组前按市场价格估价以后,资产负债表看上去呈以下形式:
表4、重组前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
有效益贷款 250存款 270
呆滞贷款 0从中央银行贷款50
在中央银行存款 30养老金负债5⑨
政府债券10股东股本 5
不动产 40
资产总额
330负债总额 330
股东股本降为5,尽管这一数额太小,但仍是正数。在重组后,资产负债表呈以下形式:
表5、重组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 负债
有效益贷款250 存款 270
呆滞贷款0 从中央银行贷款 50
在中央银行存款 30 养老金负债 5
政府债券 215 股东股本 28⑩
不动产 40 其中,优先股 11.5
库存现金11.5(11)
普通股 16.5(12)
资产总额 353 负债总额 353
在这一案例中,资产重新估价净值为15(=30单位的不动产—10单位的政府旧债券—5单位的养老金),政府的新债券为11.5,优先股为11.5。
(2)净值为负数的情形。如果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变成负数,那么,原则上讲,银行将没有市场价格,优先股的价格也就无法确定。我们建议,道德转移给银行债券,将银行净值恢复为零,然后,占BIS要求的净值80%的优先股将向公众发行。占BIS要求的净值20%的普通股将向政府发行,以换取政府债券。所要求的政府债券总额由下式给出:
(0.2)×重组后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前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
最后一项是负数。换言之,政府债券足以筹集按市场价为零时计算的资本净值,这一数量首先由政府提供给银行,然后再注入BIS要求资本的另外的20%。
在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负数的情况下,股东股本在普通股和优先股之间的分配也有些随意性。鉴于国有的普通股比例过低不一定理想,我们提出的80:20的分割就能减少政府财务负担,增加银行可得到的新资源的数量。在净值为负时的另一种可能性是,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割为50:50,这样,发行的优先股价值占所有股份价值的比例可以固定为50%(不过,这要求发行更多的政府债券,减少银行可得到的新的真实资源规模)。
在前一案例中,如果呆账是100,而不是50,呆账是200而不是250,那么,重组前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就是这样的:
表6、重组前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
有效益贷款 200存款
270
呆滞贷款 0从中央银行贷款 50
在中央银行存款 30养老金负债 5
政府债券10股东股本 -45
不动产 40
资产总额
280负债总额
280
股东的股本变成负数,为-45。重组之后,资产负债表如下:
表7、重组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
负债
有效益贷款250存款270
呆滞贷款0从中央银行贷款
50
在中央银行存款 30养老金负债5
政府债券 60.6股东股本
28(13)
不动产 40其中,优先股22.4
库存现金22.4(14) 普通股 5.6(15)
资产总额 353负债总额353
在这一情形中,资产的重估净值象上面一样为15,政府新债券为50.6(其中45用于净值为零时的补充,5.6是新的普通股),优先股为22.4。
总而言之,如果重组前的净值为负数,优先股数量将多于普通股;如果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正数,普通股数量就多于优先股。但是,因为优先股没有投票权,所以,股份的相对分配不会对银行的控制和管理产生影响。
我们提出的重新注资的形式有几个优点。其一,要发行的政府债券总量大大低于全部购买的数量。其二由于政府在呆账中只有50%的权益,在这些现在标价为零的呆账中银行还有50%的权益,则任何数目的账款收回都会被认为是银行的净收入。这使银行有动力收回贷款(银行比别的机构更有能力这样做),但与此同时,随着银行收回贷款,也使国家有机会根据其呆账中50%的股份获得部分收益。因此,这种安排就为银行监督企业重构提供了动力。全部分享50%的则使银行在选择向政府出售呆账时没有斟酌余地,从而避免出现银行道德危险问题。其三,发行优先股的好处是能向银行注入新的真正资源。当然,银行也可向公众发行自己的长期债券,但优先股发行成本通常低于债券发行成本,优先股的维持成本因此也低于债券,它们勿需还本,不涉及额外的政府负债。而且,传统上看,发展中国家的居民偏爱银行的股票,认为这类股票是“热六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发行银行优先股可能有助于中国股市恢复活力。其四,通过只发行优先股,政府会维持100%的投票权,无需放弃对银行的任何控制。最后,按每股资产净值向公众发行优先股的做法,也减少了银行通过高估或低估其呆账规模来高估或低估其重组前的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净值的刺激。如果他们高估了呆账,每股的净值或资产净值就被低估,他们将过份廉价地出售其股票,优先股股东(必须向他们支付正常红利)将占有银行股票的一个较大比例。如果他们低估了呆账,则甚至在重组后他们仍会呆账存在。
步骤4:重新注资的程序。重新注资的实际过程包括几个连续的次级步骤,这取决于重组前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净值是非负数还是负数。
(1)净值为非负数的情形。如果重组前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净值为非负数,就采取以下次级步骤。
(Ⅰ)重新注资通过政府债券进行。政府债券不由财政部直接发行,而是由重建基金向个别银行发行。债券价值总量等于所要求的重新注资价值(即总资产的8%)的50%减去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反过来,重建基金将得到所有银行全部呆账的50%的权益,得到一些普通股股票,这些普通股股票的价值等于政府债券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加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银行则注销所有的呆账。
(Ⅱ)普通股股票价值的确定。如果对资产与负债进行重估以后净值为正数,则可确定向重建基金发行普通股的每股的资产净值。这也就确定了(Ⅲ)中优先股发行价格。
(Ⅲ)重新注资通过优先股进行。根据我们的建议,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市场价值确定以后,等于所要求重新注资价值50%的优先股将由个别银行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收入将构成银行的新资源(需要明确的是,享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将只能由国家直接或通过重建基金来拥有)。
(2)净值为负的情形。如果重组前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负数,则可采取以下几个次级步骤:
(Ⅰ)重新注资通过政府债券进行。首先,重建基金向银行发行政府债券,其价值等于银行负的资产净值的绝对值,银行的净值因此变成零。反过来,重建基金将得到银行全部呆账50%的权益。银行则注销所有的呆账。
(Ⅱ)普通股股票价值的确定。在净值增加到零以后,重建基金将再向银行发行价值等于BIS要求的净值(资产总额的8%)20%的政府债券,换取银行的普通股。这也就确定了(Ⅲ)中优先股发行价格。
(Ⅲ)重新注资通过优先股进行。价值等于BIS要求的净值(资产总额的8%)的80%的优先股将由个别银行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收入构成银行的新资源。
表8总结了上述银行财务重组方案。在重新注资以后,银行将只根据商业原则运转,不再提供“政策性贷款”。“政策性贷款”职能将由重建基金承担。由于银行不再有向企业提供补贴的职能,所以,应允许银行在存贷利率之间有一较小的、但大于零的利率度,如1%,以反映其真实成本。银行也可以为自己的职员建立全部基金式的养老金计划,这样,劳动力的真实成本就能在现行基础上完全反映出来。
表8、银行财务重组建议摘要
步骤内容
1、按市场价格估价 按市场价格评估资产与负债
2、公司化 把银行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Ⅰ)资产与负债的净重估
3、确定重新注资的形式(Ⅱ)非转让性无息票政府债券
(Ⅲ)向公众发行优先股
(Ⅰ)用政府债券换取普通股和呆账的50%的权益
4、重新注资的顺序(Ⅱ)确定普通股股票价值
(Ⅲ)发行优先股
六、企业的财务重组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只涉及那些存在呆账问题的国有企业的重组,未涉及非国有企业以及没有呆账问题的企业(16)。企业的财务重组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步骤1:在银行监督下重新编报企业账目。
这一步骤包括两个次级步骤。首先与第5部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按市场价格估价一样,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表也要按市场价格估价,就是说,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要按照市场价格重新估价。其次,企业现行的当年运营账目要重新编报,以表明企业核心业务的真实可行性。
(Ⅰ)按市场价格估价。每一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都要在银行监督下按市场价格实行重估。尽管一些资产最终变成毫无价值,对职工的现期与未来的养老金负债的现值可能很大,但无形资产(如专利和信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许多基础上可能非常值钱。企业之间的债务即三角债也应该通过平衡同一企业的的贷款与负债而算出净结果(net out)。不可能出售的过时存货要完全划为零。住房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和职工住房隐性租金补贴的现值都要考虑进来。关键问题是企业的净值在按市场价格估价后是不是正数。在这一阶段,银行债务,不管是不是呆账,都要全部估价。重组中涵盖的呆账只限于在一具体日期之前发生的呆账,这一日期应先于重组计划的宣布日期,以免出现道德危险问题。
(Ⅱ)当年运营账目的重新编报。企业的当年运营利润净值或亏损要在支付利息、债务、税收、折旧、其他资本与非周期性项目、奖金(不管合法与否)以及福利基金之前加以计算(17)。
步骤2:将企业分类。我们建议,在开始时向所有企业提供一个机会,让他们继续运转,并在一定时期内自动实行财务重组。这样,所有在职经理人员在开始时仍然留在现在的位子上。我们之所以赞成这种方法,有三个原因:一是总体而言很难弄清楚谁应对呆账负责,二是应鼓励经理人员在离开其职位前努力重组,而不是使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现象。三是有助于在重组阶段具有更多的稳定性。
在步骤1的基础上,我们把所有的企业根据其重新编报的资产负债表(存量)和净值运营账目(流量)分成四类,并在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非负数的资产负债表 负数的资产负债表
(净值非负数) (净值为负数)
非负数的净值
(Ⅰ)(Ⅱ)
运营账目 “可正常化的”
负数的净值 (Ⅲ) (Ⅳ)
运营账目 “潜在可正常化的”“试用察看的”
(Ⅰ)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和重新编报的净运营利润为非负数的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是健康的——他们能够支付所有的债务及未来养老金基金和住房负债,一旦解除这些包袱,这些企业又能恰当地重新注资,那么,他们就能够根据商业和市场原则正常运转。对于这些企业,监督重组的银行应被给予广泛的自由来设计一个重组方案,这一方案允许出售资产,允许债务—资产转换和债务—股本转换,目的是使企业在重组后能够免除过多的债务,进行合理的资本化,以经营其核心业务,获得利润(18)。重组后的企业将成为正常的企业。为了奖励绩效优良者,应向“正常”类的企业提供经营自主权、进出口权等方面的特殊权利。
(Ⅱ)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负数、重新编报的净运营业利润为非负数的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也是健康的——尽管他们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及未来养老金基金和住房负债,但一旦解除这些包袱,又能恰当地重新注资,他们也能根据商业和市场原则正常运转。他们的问题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他们都注资不足。经过债务—资产、债务—股本转换,包括减免部分债务,承担原来职工的未来养老金负债,发行优先股,从而实行恰当的重组和重新注资,这些企业也能成为正常企业。在(Ⅰ)和(Ⅱ)中的企业都可称为“可正常化的”企业。
(Ⅲ)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为非负数、重新编报的净运营利润为负数的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是不健康的——尽管他们能够清偿所有的债务及未来养老金和住房负债,但是,即使能够解除这些包袱,这些企业在长期内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不过,由于他们有资源,所以能够在几年内维持现在的净经营亏损,并想办法进入别的更可行的业务领域。如果企业能在重组后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就能在几年内按照商业和市场原则正常运转。对这些企业,监督重组的债权人银行应被给予广泛的自由来制定企业的安排。不过,最重要的是年度净运营亏损的融资,其次是为过去的和现在的职工的现行及未来养老金负债提供基金。没有银行的明确批准,这些企业一般不许雇新职工和进行新投资。这类企业称为“潜在可正常化的”企业。
(Ⅳ)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和重新编报的净运营利润都为负数的企业。这类企业称为“试用察看的”企业。这些企业目前要生存下去,只能要求政府补贴。对于这些企业,应当限制它们的运营和借款能力。例如,一般不允许他们进行新的固定投资和招雇新职工。不过,不是所有的这类企业都要求清算,其中许多企业仍可重组并在当期运营中盈利,从而最终成为正常的企业。
步骤3:处理资产负债表。企业财务重组的目标首先是消除过多的债务,其次是强化企业的资本基础。在我们的建议中,企业的呆账不会自动取消;而且,为了解决历史问题(19),银行与企业需要和解(workouts),制定相互受益的方案。由于银行能在以后归还贷款时得到50%,所以有动力这么做。企业也有动力解决旧的债务问题,因为只要不被看成是正常企业,企业的经营就受到限制。企业向公众发行优先股也是企业重新注资的一种可选择的资金来源。只有那些经过几年尝试还不能通过重组的企业,才能申请清算。
步骤4:处理年度运营净亏损。在我们的建议中,重建基金将通过非转让性无息票债券向试用察看的企业提供半永久性的固定数量的补贴,可以授权持有债券的企业在固定年限内得到事先确定的、足够的补贴数量,以弥补企业的年度运营净亏损(“红色降落伞”)(20)。从而替代原先由银行负债的“政策性贷款”(21)。中国的大多数政策性贷款实际上是隐性财政补贴。对于试用察看的企业而言,不大量解雇工人,这些补贴不可能立即中止,而应该持续一段时间。有了这些补贴,试用察看的企业不用大量解雇工人,就能继续运转。关键是把补贴变成明补,并对中止补贴列出一个确定的时间表(尽管时间可能很长)。对企业和政府而言,这种做法有时可以换来一个比较彻底、比较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固定年度补贴额、使之与运营净结果无关的做法,也能为这些企业的经理人员改善企业的绩效提供刺激。
不过,为了防止试用察看企业的运营亏损越来越多,必须对这些企业实行严格的财务控制。在这些企业有资格从银行申请流动资本贷款时,就把它们放在商业基础之上。不过,银行必须注意防止:(1)把流动资本贷款用于固定资本投资、不动产、股票投机及其他未被允许的目的;(2)运用流动资本贷款为没有市场的产品的生产提供资金。因此,银行必须保证流动资本收益的分配与其最终目的联结起来。例如,用于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本贷款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发放,即必须出示最终产品订货单可靠证据(如潜在买者的贷款书),并在原材料交货时直接分配给原材料的供应商。另外,银行应当拿到企业最终产品销售收入,因而直接收回贷款,只把扣除应还贷款的净收益归还给企业。工资贷款应由银行直接拨给个人账目,以尽量使分散化的可能性最小化。
我们建议的企业财务重组摘要见表9。鉴于中国的企业状况在各地区、各行业非常不同,这一建议就为银行与企业之间选择具体的重组方法提供了大量空间。我们认为,重要的是为银行与企业提供进行重构的恰当动力,而不是强制实施一个具体模式。就中国而言,灵活性和多样化极为重要。
表9、企业财务重组建议摘要
(银温泉
译)
外方专家发言精要
美国斯坦福大学
保罗·米尔格罗姆(Milgron Paul):
我们一致认为,由于会议组织者的出色努力,这次会议开得非常成功。我们中的部分人在开会前访问了广东省的5个城市——广州、顺德、中山、珠海和深圳,并参观了9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们这次会议一共讨论了三个题目。第一个题目是有关公司制度的组织和治理结构,特别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讨论了什么样的约束机制可以使经营者与投资人的利益变得比较一致。在这方面,银行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第二个题目是有关企业与银行的财务关系,我们讨论了债务重组的方法和破产程序的设计。第三个题目是宏观经济政策如何配套才能保障上述的微观经济的改革,这包括如何继续推进财税改革,减低通货膨胀以达到稳定宏观经济的目的。
我首先引入“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这是指一个企业的经理和职工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使用等方面的决策权。如果内部人并不全部拥有企业的资产,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很可能有冲突,因此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率。由此引出一系列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比如,采用何种机制可以达到约束企业经理行为的目的。市场经济的各国在这方面有不少经验和教训可供中国参考。
美国斯坦福大学
青木昌彦(Aoki Masahiki):
我打算谈一下公司治理问题。我听说一些人目前建议引入一个双层控股公司结构,用以改革中国的所有权结构。控股公司可能是沿着目前的专业部门线索重构而来的,按照这种计划,由于国有企业数目众多,控股公司不可能直接控制已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因此,母控股公司将控制下属控股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将控制公司化的企业。但在我看来,这种单一的、统一的体制过于繁琐和复杂。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母控股公司的评价其下属控股公司的绩效时缺乏客观标准。因此,母控股公司的控制可能成为随意性的。由于母控股公司对企业的信息很少,所以,引进双层控股公司体制可能导致用另一种行政体制替代旧的部门控制。
我在广东省和深圳经济特区看到,那里的企业有多种多样的所有权安排,这种多样化导致企业进行激烈竞争。我认为,在象中国这样的大型经济中,一个多样化的所有制改革方式将比单一的、统一的方法更理想。
不过,即使运用一个更分权化的方式,对内部人控制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也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外部制衡。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经理人员与工人对资产处置、投资、就业、分配等方面进行决策,或在职消费过多,他们的行为方式与整个社会的福利不相一致。
我想指出的是,也存在一个与多元所有权结构相一致的外部制衡机制,这就是,让商业银行在公司化企业的监督及治理结构中起重要作用。这种体制要正常运转,首先,要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实行公司化,即使大部分股份仍为国家所有但尽量让低层政府较多地持有股份。显然,必须引入破产法。这样,内部人就会懂得,如果他们自己绩效不佳,银行就会插手干预,实行控制。这种前景将向内部人士提供有效经营的激励。其次,比较理想的做法是让银行拥有企业有限数量的如5~10%的股份。在这方面,我想指出中国普遍存在的对银行持股和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的误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要求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务如承销、经纪业分开)。例如,在日本,格拉斯—斯蒂格尔式的规定一直实施到去年,但银行却允许持有股份(最高额在50~70年代为10%,80年代以来为5%)。银行要通过董事会起到重要的监督和治理作用,在财务困难的企业中实行债务—股本转换,等等,就必须持有少部分的所有权。许多中国人问我,这种银行持股是否会导致银行与企业共谋,特别是在银行偏袒它拥有股本的企业时,更可能出现共谋行为。如果规定的贷款利率低于通胀率,这种可能性的确是一个危险。因为企业所需借款规模超出有效水平,寻求租金。因此,发展良好的银行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实行坚定的反通货膨胀的宏观政策。
最后我想指出,需要在省一级层次上建立几个商业银行,让它们展开竞争。一方面是解除规制,建立新的商业银行,同时把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分组组成几个相互分离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之间的银行共同体的演化将会满足银行的风险多样化需要)。
美国哈佛大学
奥利弗·哈特(Hart Oliver):
随着中国迈向市场经济,寻求使企业经理努力工作的途径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债务是一个重要的约束机制。一个公司借钱后,公司经理就有很强的刺激来有效率地工作,否则就不能还债。当然,只有在公司拖欠债务受到恰当惩罚时,这种约束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为此目的,关键是要有一个恰当的破产程序。
中国应采取哪一种破产程序呢?中国可以简单地从西方许多破产程序中任选一个,但这些程序都不见得很好。例如,美国有两种破产程序,即第7章和第11章。按照第7章,公司通常倒闭,资产分散出售。由于一些运转较好的公司有时也被摧毁,所以第7章被认为过于严厉。相反,第11章向经理人员提供机会,让他们把公司作为一个运转的整体维持下来。但由于这种做法使一些运转不好的公司也存活下来,所以被认为过软。而且,第11章的实施成本太高,太缓慢,因为债权人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争论谁应得到什么,而不管破产公司的未来。
近两年多来,我和我的两位同事提出了一个自认为优于西方现行程序的破产程序。我们已经使一些西方政府、特别是英国政府对我们的方案感兴趣。我们认为这一程序也会引起中国政论的兴趣。
程序背后的思想非常简单。公司破产时,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债务和股本自动转换,原先的债权人变成公司的新所有者。这将把破产公司变成一个有清偿能力的公司。下一步是最大的原债权人(可能是银行)挑选一名财务专家(即一名破产专家)来代表新所有者的利益采取行动。破产专家的任务是对破产公司展开调查,设计一个能使新所有者可得到的总价值最大化的未来计划。破产专家可能得出结论,认为最优方案是关闭公司,分散出售公司资产,也可能认为应允许公司在现有经理人员管理下继续运转。其他可能性包括,公司在新经理人员管理下继续运转,或应与另一个公司合并。经过一个恰当的时期,如3个月,破产专家将向所有者报告自己的推荐方案,然后交给所有者投票,如果大多数人投赞同票,就采取这一方案,公司退出破产行列。
这一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时间短、有效率,律师与法庭参与少。而且,它也鼓励债权人将注意力盯住公司未来,避免发生谁应得到什么的冲突。最后,这一程序也对经理人员施加了约束:如果公司无力还债,经理人员的职位就处于危险状态。
这一破产程序现在就在中国实施,而不要求有一个发达的股票市场。例如,在企业只有一个主要债权人(一个国有银行)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就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并决定公司的未来。银行如果不愿持股,就投票决定出售公司换取现金;相反,如果股票市场发达,银行可能就决定继续保持公司运转,并出售一部分公司股票。因此,尽管这一破产程序目前就可以在中国实施,但如果中国的金融市场变得更成熟些,这一程序将会更加有效。
可能有一种担心,认为采取这一破产程序会使亏损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者决定关闭公司,因而增加失业。实际上只要把决策权放到债权人而不是经理人员或工人手中,任何破产程序都有这种可能性。但是,我并不认为处理这一问题的恰当方法是选择一个偏爱保持公司运转的“较软的”破产程序。现代经济的一个简单(尽管是不愉快)的事实是,总有一些企业变得不再具有生产力了。对这些企业无休止地挽救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个错误。相反,较好的方法是政府向解雇工人的公司征税,或向雇佣工人的公司提供补贴。运用这种方式,债权人就能发现让一些亏损公司继续运转、至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运转,对自己有利。不过,如果亏损额过大,以致于业务没有任何前途可言,债权人将会关闭公司,这也向工人提供了一个重新定位的机会,可以学一些新的生产技能,这样做赶早不赶晚。
美国斯坦福大学
钱颖一:
我想简略介绍刘遵义教授和我最近有关中国的企业和银行财务重组的一些研究。我们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由于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需要,中国目前不能采取大规模的清盘形式的破产。因此,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主要靠重组。以下谈六个主要想法:
第一,解决债务问题在当前十分必要,应当尽快进行。虽然我们不认为解决了债务问题,企业的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但是,如果不解决债务问题,银行和企业都不能从债务中解放出来,企业改革很难推进。因此,解决债务问题是深入企业改革的必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
第二,解决债务问题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1、优先解决银行的财务重组。这是因为银行数目少,管理集中,便于操作。只有银行的激励机制和行为正确了,才可使它们有效地监督企业的财务重组。2、区别存量与流量。解决债务存量问题的同时,更应着重解决流量问题。所为流量问题,就是正在继续的“政策性贷款”。不制止新的坏债的出现,即使解决了旧的坏债也没有用。3、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银行表明,清理坏债的做法只此一次,以防止他们的不良行为。政府应避免向企业和银行发出错误的信号。
第三,我们提议建立一个专门致力于解决债务问题的信托基金,即“企业银行重建基金”。这个基金的一个目的是解决“政策性贷款”问题,即将全部政策贷款从专业银行中移出,改为由该基金向确有困难的企业发财政性债券作为补贴。这就是变银行软贷款的暗补为明补,并且政府应给出明确的补贴期限,比如3年。专业银行在其政策性贷款业务停止以后,才有条件向商业银行转化。
第四,关于银行的重新注资问题。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要求,那么需要重新注资。除了用政府债券的方式以外,还可以部分使用发行银行优先股的方法向社会集资。由于优先股没有投票权,国家不会因此失去对银行的控制。在发展中国家,银行股是热门股,所以集资成本较低。
第五,关于企业财务重组问题。由于情况复杂,不宜作统一规定。但需要有一系列政策,使得银行和企业有积极性商讨对双方都有利的重组方案,包括债务—股本互换。企业的坏债不应自动核销,但有必要对有坏债的国有企业依其财务状况进行粗略分类。我们建议以存量(即资本负债状况)和流量(即当年运营状况)是否为正分为四类。流量为正者表明企业的未来是有前途的,过去的坏债可以通过重组解决。存量为正流量为负的企业是潜在可正常化的,需要重新调整经营方向。即使是存量、流量均为负值的企业,也应先采取给出路的政策,在给其补贴的同时,限期改善。实在改不好的,才实行清盘破产。
第六,有效的企业和银行财务重组需要银行改革相配套。在这方面我们提出两个相关联的建议:其一是中央银行的集权化。具体做法可参照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路子,建立人民银行跨省的大区分行体系,以取代目前省分行制。这是保证货币政策稳定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措施。其二是商业银行的分权化。具体地说,可以在现有的庞大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十来家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几个相邻省份以股份制形式组成商业银行,但业务不限于此地区。这样可以打破目前四家专业银行几乎垄断市场的状况,有利于较快形成竞争性的商业银行体系。
美国斯坦福大学
罗纳德·麦金农(Mckinnon Ronald):
1979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变得大大分权化了,并且非常成功地取得了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这一增长跃进背后的金融机制再不能持续下去了。银行系统未偿贷款的增长,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贷款的增长,正在损害着货币控制,并且抑制了企业的效率。
银行这种过度贷款的大部分可归咎于“政策性贷款”:这些借款用于基础设施投资,或用于弥补目前的国有企业亏损,从而为多余职工提供社会保障。正常的做法是,这种支出应通过正常的政府预算,由税收收入提供资金。由于中国政府的岁入状况自1979~1993年一直恶化,所以,这些“财政性”开支就转嫁给了银行系统。
由此看来,目前亟需进行的旨在处理呆账问题的银行与企业的共同重组也要涉及一个重要的财政方面的问题。在钱颖一教授和吴晓灵女士在会上描述的重组方案中,就包含大量的财政成本。其一,为了防止呆账问题在重组后再次发生,必须把政策性贷款转向正规政府预算的往来账户或资本账户。其二,国有企业和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任何一次性重组都要求向银行新发行国库证券,以换取未偿贷款(否则,银行将不可能向其储户支付正的真实利率)。然后,政府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成本,用当期岁入支付利息。
幸运的是,中国1994年1月开始进行的彻底而广受好评的税制改革,使得把这一财政负担从银行转移给政府成为可行的事情了。一旦中央政府将自己的税收管理机构与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分开,新的增值税制度就会带来大量新收入。
不过,对于这一政府收入的新来源,一些其他方面也会伸手索要。为了限制这一财政负担,在银行与国有企业的财务重组中,应该同时削减许多偿债能力差的国有企业的总投资。中国的总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过大——的确,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增长速度与整个经济几乎一样快。不过,国有企业并非特别能够吸纳劳动力——这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实行投资限制,以降低国有企业部门相对于非国有部门(特别是相对于增长迅速并吸纳大量劳动力的乡镇企业)的投资增长速度,就显得非常需要。
由于这些措施带来的收益会使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重组更可能维持下来,所以能够更安全地把专业银行转变成商业银行。另外,政府财政状况改善,国有企业投资的削减,都对亟需进行的宏观经济稳定——也就是消除目前的高通胀率,是十分必要的。的确,当前的宏观经济稳定应是政府的头等大事。银行与国有企业的重组必然是一个历时稍长的过程。而一个能为中国的企业提供长期与短期融资的、有活力的、公开的资本市场要成功地得到发展,就必须有一个稳定的价格水平。
注释:
①在本文中,呆滞贷款或呆账不包括逾期贷款。
②这不包括企业之间的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角债。
③阿洪、哈特和穆尔(1992)提出的一个新的破产程序,可能优于美国破产法规的第7章(清算)和第11章(重组)。他们认为前者失之过严,后者则嫌太软,他们的建议在清算与重组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中国在第二阶段选择破产程序时,也许可以参考这一建议的某些部分。
④在俄罗斯,超高速的通货膨胀使大部分旧债荡然无存。
⑤这一过程实际上比较缓慢,两个账目的合并在银行花了两年时间,在非金融公司时间更长些。重组开始后过了13年,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才全部支付完毕。
⑥债券的面值将等于其本金的价值。其利率将反映较长期基金的机会成本,这一利率可能大大低于现期短期利率。不过,利息将只根据债券的偿还期限而增加和偿还。
⑦专业银行是人民银行的重要的净债务人。如果一家银行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最终表明是一个很大的负数,就可能把这家银行欠人民银行的部分净债务转换成股本(由国家所有)——吴晓灵和谢平(1994)已经提出了类似的方案。可以采取的形式是,财政部承担债务责任,换来的是国家在银行中的资本的增加。在完成这一步骤后,就能把足够的债务转换出去,以推动将负的市场净值变成零。这纯粹是一种会计做法,实际上没有发生金钱易手,尽管这确实会改变国家向人民银行支付的非转让性债券的利息,因为它将部分债券转变成银行的额外利润与税收——最终流回财政部。
⑧股份总额在某种意义上是随意的。不过,优先股数量占股票总额的比率则不然。这一比率由以下公式给出:
0.5×(重组后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前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后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0.5-0.5×(重组前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后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
政府的总股本由其拿出的非转让性债券和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来共同决定:
0.5×(重组后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
普通股数量对股本总量的比率因而由下式给出:
0.5+0.5×(重组前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后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
⑨这是无基金的未来养老金负债的现值。
⑩所要求的股东股本约为0.087×TLOTSE=0.087×(270+50+5)=0.087×325=28。
(11)这笔现金来自优先股的发行,计算公式为0.5×(重组后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重组前的资产净值)=0.5×(28-5)=11.5。这也是政府向银行发行新债券的数额。
(12)普通股等于股东股本总额和优先股的差,即,28-11.5=16.5
(13)要求的股东股本约为0.087×TLOTSE=0.087×(270+50+5)=0.087×325=28。
(14)这笔现金来自发行的优先股,计算公式为0.8×重组后的按市场价计算的资本净值=0.8×28=22.4。
(15)普通股为股东股本总额与优先股的差,即,28-22.4=5.6。
(16)很有意思的是,企业之间的债务或三负债几乎只是国有企业的问题。非国有企业一般不会或没有机会产生企业间债务问题。
(17)重要的是要观察支出一方,因为较低的盈利能力和因此而增加的债务有时与效率无关,只能说明企业向职工转移了大量租金。
(18)重新注资象在银行情形中那样,也采取发行优先股的形式。
(19)对于“潜在可正常化的”类的企业,应当允许银行和企业在重组中实行债务—股本转换。不过,如有必要,在企业成为正常企业后的一定时期内可要求银行向这一企业投入一定的股本份额。
(20)这与中国50年代的运动中赎买资本家的政策非常类似,当时,资本家都把自己企业的所有权份额换成了政府债券。
(21)这些年度补贴最好固定成实际数目,就是说,按通胀率指数调整。不然,这些补贴在两年时间里就很可能不够弥补运营净亏损,从而导致要求增加补贴,重组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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