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成果转化若干问题的探讨_科技论文

宁夏科技成果转化若干问题的探讨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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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2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4)05-0040-03

近几年来,科技和经济逐渐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一体化发展趋势,二者最重要的结合点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是促进企业效益增加的有效途径。与经济发达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率相比,宁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十五”规划前三年宁夏共取得自治区级各类科技成果380多项,成功转化的仅仅1/3。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对低已经严重制约了宁夏科技和经济发展速度,成为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

一、宁夏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着顺序相连的三个阶段:一是成果的立项和研制阶段;二是成果的转移阶段,就是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阶段;三是科技成果的应用阶段。认真分析这几个阶段,可以发现宁夏在这三个阶段均存在不少的问题。

成果的立项和研制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成果立项前市场预测不够,研究并发与市场需求脱节,这是影响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过去,我们一直强调要纠正“重研究,轻应用”的科技政策倾向。实际上,我们的研究工作还不能适应宁夏经济发展的要求。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高新技术研究、提高新材料研究的水平上还有待提高。宁夏企业技术开发力量严重不足,绝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与企业的联合又很不够。科研机构进驻企业,真正与企业搞联合,为企业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为数不多。科技成果往往只注重或停留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原理样机完成、文章发表和完成报告的水平上,造成了成果与市场脱节。正是由于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时效性观念淡薄,造成了企业对这些理论性、技术性强,但离工业化应用和市场大量需要尚有相当距离的成果,只是羡慕,而不敢或无力应用。每年有大量的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变成了无价值的知识沉淀,造成了巨大的浪费,降低了成果的转化率。

成果转移阶段。长期以来,宁夏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0.3%,而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经费要比研究开发经费多得多。国外公认的研究开发经费与中间试验经费的经验比例为1∶10,宁夏仅为1∶1.1左右。从实际看,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自筹资金和金融融资三个方面,但目前这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一是政府的科技投入不足,特别是用于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更少。二是企业没有把技术投入提到应有地位。据统计,宁夏地方国有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仅为0.17%。三是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不够。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生产应主要由信贷资金支持,但现行科技贷款的规模和方式还不能适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上海现在的做法是成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风险基金。成果最初是与风险基金结合,放入“孵化器”中,等到成果已经成熟可以批量生产,再以高价卖出,风险投资退出。这期间政府是不参与的,主要是靠市场行为。但政府并不是简单地退出,而是去制定战略目标,不是包办而是优化战略资源。宁夏在这方面也有建设,但重视程度不够,成效还不明显。

成果应用阶段。宁夏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成果由研究开发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存在着渠道不畅的问题。根据抽样调查,在所有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中,渠道不畅占第二位。主要原因是作为科技成果转让主渠道的技术市场不健全、不完善。主要问题包括:中介机构建设薄弱,不成体系和网络;技术经纪人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的技术贸易人员;技术转让政策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得力;等等。另外科技成果的应用者吸纳使用科技成果的能力不足,主要原因是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与经营管理体制衔接得不好,企业领导人存在着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应用、技术开发、技术投入的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受很多因素影响。现行的政治、经济、科技、金融等方面的体制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程度,其中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主要是管理、资金和政策问题。

在管理方面,管理体制上的分割现象依然比较突出。科技与生产两大系统缺乏有机协调,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科技开发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分离的弊端未得到根本解决,科技体系条块分割、部门所有、自成一体的结构性弊端仍然存在。而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管理功能发挥不够有力,缺少强有力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手段。目前,许多部门的工作都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但由于缺少统筹协调,没有形成合力,因而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不能合理使用,大量科技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应用于生产。

在资金投入方面,主要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足。从抽样调查结果看,这一问题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首位因素。首先,政府拨款比较低,特别是用于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更少;其次,企业投有把技术投入提到应有地位;最后,金融融资方面,体现在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不够。

在政策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配套性和稳定性都不够。以适度的优惠政策刺激和鼓励社会特别是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目前我们在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还不配套,如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套不够、衔接不好,削弱了产业政策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吸纳科技成果的导向作用;目前的分配政策还不能起到鼓励科技人员推广科技成果的作用;对企业积极采用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的优惠度减弱;缺少鼓励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对推进农业及其他工艺性科技成果转化还缺少特殊的政策措施。已有政策在具体落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效用的发挥。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1.通过宏观政策调控,将市场引导为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科技创新和科技转化。简单来说,如果通过引导市场发展为以企业为主体的状态,则规模化生产带来的利润能继续支持科技创新和提高技术引进的能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换句话说,技术转移发生在经济—技术价值链偏上游的位置时效率最高。而宁夏目前科技创新依然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主体,技术转移多发生在经济—技术价值链偏下游的位置。与此同时,由于主要的技术供给方——科研机构和主要的技术需求方——企业之间缺少良好的衔接,经济—技术价值链经常出现断点,造成了宁夏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效率低,成本偏高。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宁夏应该在进一步调动科研院所技术供给热情和能力的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科技发展政策和创新激励机制来调动企业的科技投入,降低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风险,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的主体,逐步完善创新体系结构。

2.运用中科院戴博伟教授的模型从理论上可以这样解释:把科技成果转化的理想状态视为一个闭环反馈系统,宁夏的科技转化相关产业只有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闭环反馈系统这一技术转移过程包括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和随后的成果转化,一直到规模化生产的全过程,我们称之为技术—经济价值链。这一过程可以由单一主体完成,实现技术的组织内转移,也可由多个主体来完成,实现组织间转移。完整的技术—经济价值链应该是一个闭环反馈系统,规模化生产带来的利润将继续支持科技创新和提高技术引进的能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完善的经济创新体系中,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存在着强大的内在需求和动力,技术—经济价值链各个环节的专业分工简单而明确。目前,宁夏正处于经济的转型阶段,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仍不完善。这一时期,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组织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和科研机构逐步认识到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由于企业创新动机和能力并未达到技术供给内部化的水平,并且市场经济秩序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传统的国有企业,选择创新的条件通常比较苛刻。相当多的企业只有在可以不承担风险而又能垄断创新收益的条件下才会选择创新,技术转移多发生在科技链偏下游的位置。这种现象产生的结果是,科研院所大量的科研成果无人问津,而一些企业的资金却找不到合适的项目。如果科技—经济价值链出现断挡,技术转移也就无从谈起。在此阶段,由于利益驱动和维持生存的需要,拥有科研成果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就必然倾向于选择自筹资本向下游转移科技成果,即自办企业或经营实体进行成果的内部转化。这固然是促进技术转移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但由于市场经营并非科研人员的强项,处理不好容易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3.政府直接经济干预以优化战略资源。政府不能简单地干预,而是制定战略目标,不是包办而是优化战略资源。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科技发展奉行的是“科学自由、科研自治、国家干预为辅、联邦与各州分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创造公平合理的创新环境和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联邦和州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支持大学和类似于马普学会一类的研究机构,并对重大的科研项目和工业企业界的研究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德国经济70%的贡献源自于中小企业,但其中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具备独立进行研发的能力。为了帮助这些中小企业开展技术革新,德国政府特别是联邦科研教育部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设立中小企业研发基金,对中小企业研发过程中的项目、设备或人员进行资助,以及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等进行帮助,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德国有大量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加强大学、科研机构和工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一是保持财政科技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和对产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项目资助、风险补贴、资本金注入和优惠的财税政策诱导刺激企业的科技投入,通过贴息、担保、风险抵押等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的积极性;督促和保证下属各级政府、机关、企业科技投入的数量和速度。建立良好的科技研究与开发基础设施,包括信息基地设施、科研基地设施、教育基础设施、企业技术中心等;建立试验研究中心;发展公共图书馆和科技馆,建立现代化通信网络和信息中心等。

二是产业政策要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引导经济活动单位切实把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定期发布技术发展信息和相关政策,并使之科学化、制度化,以引导产业技术进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利用产业管制手段,限制和淘汰落后的技术产业,鼓励和保护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

三是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形成的成果和部分资金投入,在社会上进行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按项目资金的比例享受资产权益,分担投资风险;创建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国家投入一定量的引导资金,通过相应法规,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创建和经营,以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创业阶段”的新兴企业发展;对成熟的高技术企业的股票上市标准进行调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直接融资;通过定向采购增加市场需求,从而产生技术创新的“市场拉动”效应;为科研单位或个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研究分担银行投资风险的有效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投资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科技部门、产业部门和税务部门联系机制,共同确定和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包括新产品开发改革、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政策,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收入和科研投入给予减免税政策,激励企业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积极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权益;鼓励知识产权所有者有偿转让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确定政策投入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代表人。对于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商业化较为困难,或者利用市场难以实现有效的转移与扩散的科技成果,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实现转移、扩散。保持和稳定一批精干科研力量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大部分科研院所要通过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在开发型科研院所推进企业化管理;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

五是成立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对竞争性行业及高精尖项目进行风险技术投资,并对风险资本市场起引导作用。鼓励不同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并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资本形式和主要投资机构;配合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逐步建立科技企业的“柜台交易市场”;创建和发展专业性的科技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建立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融资者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六是培育创新文化。做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一个崇尚科学精神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科技成果,增强民众的科技意识,推动先进技术的运用。

收稿日期: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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