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文学本质理论概论_文学论文

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文学本质理论概论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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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本质主义已成时尚的今天,何以还要谈文学的“本质”?在今天,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激进的理论世界,“本质”成了过街老鼠,谈本质者显得老旧;而在日常生活中,“本质”一词的使用率仍然很高,其实质性内涵大家心知肚明,其实践效用也有目共睹。也许,这里有我们再谈文学本质的理由;也许,“本质”一词的力量在我们理论的视野之外。

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本质”观源于柏拉图的理式论和亚里士多德的种类定义论,本质被看作某种事物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种类的事物之共型(eidos,idea)或必然规定性。“本质主义”将这样一种本质观“主义化”了,即将它绝对化和普遍化了。事实上,西方历史上还有别的“本质”观。反本质主义不是要反掉“本质”这个语词,而是要打破对它进行“主义化”的专断,从而敞开“本质”这一语词的多元语意维度,并限定它有效的语用范围。

(一)文学的家族特征与价值本质

文学没有本质主义的“本质”,即没有内在的共型与规定性。在我们的日常经验中,“文学”是一个“家族”。文学的“家族相似性”使我们将一些具有相关特征的现象(诗歌、小说、戏剧、美文等)通称为“文学”。这些特征有用韵、分行排列、讲故事、虚构、修辞、戏剧性、作家签名、由文学机构出版等等。

文学是一个家族而非一个种类,因此,文学的内部关联是家族相似性关联而非种类共性关联。不过,文学虽然没有作为种类共性的“实然性本质”,但却有作为价值形态的“应然性本质”。文学是人特有的精神性活动,人的精神性活动就其根本而言是确立价值的活动。以尼采之见,“价值”指人的生存条件,如此之条件不是指自然条件,而是指使某种存在者生成为真正的人的观念性条件,确切地说,是指人生的方向、目的与意义。换言之,人不是“天生的”而是“生成的”,“价值”则是使人得以生成为人的生存论条件。因此,从根本上看,人的本质不是先天固有的族类规定性,而是人在价值确立的过程中设定起来的东西,他的本质与其确立或信赖的价值一体相关。

如果说人的一切精神活动在其最高目的和基本目的上都是对生存价值的确立,那么,文学也不例外。作为人确立生存价值的精神性活动,文学没有什么先在的种类本质,它的本质是在为人的生存确立价值或创造条件的过程中获得的。因此,文学的本质当在价值论与生存论的关联上来思考,或在生存价值论的视域中来思考。就此而言,文学的“本质”就是使文学活动在生存价值的确立上区别于其他的精神活动的东西。

(二)文学本质论的方法论原则

有两种流俗的观点,一是将文学特征混同于文学本质;二是将文学特征看作文学本质的现象。上述观点严重地妨碍我们对文学本质的思考。

文学的特征与本质都是文学事实,但文学特征被认为是一种与人的生存价值无关的事实,比如“用韵”;文学本质则被认为是与人的生存价值密切相关的事实,比如“摹仿”。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诗的“摹仿”是一种本质性的事实,而“用韵”则是非本质的事实。何以如此?由亚氏的论断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理由:诗以摹仿个别的方式呈现一般,“一般”即真,真是人的生存条件。诗的摹仿与人确立自己的生存价值有关,而用韵则与此无关,尽管后者具有某种动听悦耳的价值,但这种价值并不在根本上影响人的生存(即它不是一种生存论价值),因此,绝不能从是否用韵来判断什么是本质的诗①。换句话说,是否用韵只是用来辨认一个文本是否具有诗性特征和美学价值的标准,而是否摹仿则是用来考察一个文本是否具有诗性本质和生存论价值(当然也包括美学价值)的标准。由此,我认为,文学特征论的方法论原则是事实描述与美学分析的结合,它要描述被我们通常称为文学的现象具有哪些显而易见的特征并分析其美学价值;而文学本质论的方法论原则是生存价值论决断—美学分析—事实描述的统一,它要从生存价值论的角度确认本质性的文学现象,分析其美学内涵并描述其事实。

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是文学本质论在方法论运用上的典范,其潜在的生存价值论决断是:“真”是人生存的根本价值,诗性摹仿是真得以揭示的方式之一;其美学分析是:诗以摹仿个别的方式揭示一般,它既不同于历史也有别于哲学,诗的摹仿是美学的,即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其事实描述是《诗学》中的相关个例。在亚里士多德的诗歌本质论中,至关重要的是生存论决断。试想,如果改变这种决断或这种决断的内容,其诗歌本质论的面貌还会是这样吗?

由此看来,对文学本质的确定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1.有事实性依据(回到文学的事实本身,不能凭空玄想或从某个形而上学的最高概念推出来);2.有美学理据(该文学事实必须具有美学价值);3.有生存价值论根据(该文学事实必须具有生存价值论上的正当,也就是说,不是任何文学事实都可以成为本质性的文学事实)。这三个条件在逻辑上是倒过来的。于是,文学本质论的问题“文学是什么?”可以分解为三个在逻辑上相互关联的回答路向:(1)在生存价值论上回答文学“是”什么;由此制约(2)在美学上回答文学“是”什么;由此制约(3)在事实上回答文学“是”什么。文学的本质是由这三个维度构成的,其中(1)是逻辑起点。

就此而言,任何以“事实”为据而对文学本质的确定都是可疑的。说“文学的本质是摹仿”有事实依据,但说“文学的本质不是摹仿”也有事实依据;说“文学的本质是意识形态”有事实依据,但说“文学的本质不是意识形态”也有事实依据。因此,某个事实并不天然就是文学本质的见证,恰恰是对某个事实的价值确认,才使它成为本质性的事实。

就此而言,文学本质在事实上的“是”乃是由价值上的“应是”决定的,因此,文学本质论的论争最终都会还原为价值争吵而非事实确认。由于决定争吵之胜负的现实力量往往是权力,因此,最流行的文学本质论往往离文学的本质最远。

于是,我们问,是什么能将我们保持在文学本质的近处呢?当然是对权力的反抗与对良知和纯粹理性的执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生存价值论的一维直观某些文学事实的自然正当性。

如果有关文学本质的思考,在根本上是一种立足于良知和纯粹理性的价值确定,而不是事实确认,那么,文学本质论的首要工作就是去除人类文明和文化对良知和纯粹理性的遮蔽与扭曲。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问题是真正使用它的时候太少了。

(三)文学活动的多维空间与文学本质的多维规定

被我们称为文学的精神性活动十分复杂,它与人类其他精神活动的多维关联决定了文学本质的多维空间。让我们使用自己心里的那杆秤,在此空间中来掂量一下文学的本质吧。

1.文学是一种与语言有关的活动。在此活动中,我们看到两种对立而同样被称为文学的事实:作为习常言语和理论言语的文学活动,与作为反常规的、非理论性言语的文学活动。良知告诉我们,后者是正当的文学事实,因为它促进了语言的开放与再生。俄国形式主义与结构主义对“文学性”的思考与此有关,因此,它触及文学的价值本质,但这只是文学价值本质之一维。

2.文学是一种与观念有关的活动。在此活动中,作为流行观念图解的文学是一种文学事实,作为质疑流行观念从而打破既有信念的文学也是一种事实,但却是正当的事实,因为它促进了思想的解放与创造。

3.文学是一种与意识形态有关的活动。“意识形态”是一种从私我利益出发的意识。这种“私我”的表现形式有:阶级中心主义(阶级利益)、族群中心主义(族群利益)、民族中心主义(民族利益)、国家中心主义(国家利益)、人类中心主义(人类利益)。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是一种文学事实,但不是全部文学的事实,更不是天然正当的文学事实。体现了超越私我利益的文学也是一种事实,一种罕见的事实,但却是正当的事实,因为它促使人类打破自身的利益偏见而走向更高的正义。

4.文学是一种交往活动。在此活动中,迎合读者和服从作者的文学是一种事实,挑战读者和质疑作者的文学也是一种事实,但却是更为正当的事实,因为它促进了人类交往关系的更新。

5.文学是一种与体制有关的活动。体制化的文学是一种文学事实,反体制化和非体制化的文学也是一种事实,但却是更为正当的事实,因为它促进了体制的改革。

概言之,文学的本质可确定为:反常规的、非理论性的言语;质疑流行信念的思性直觉;超越私我利益的德行;挑战读者和质疑作者的论战;反体制化和非体制化的勇气。一句话,文学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人开拓并完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自由是最为根本的价值。

(四)文学本质的现代确定

对上述文学本质的确定出现在西方现代,它是一种现代现象。在现代西方,对这种文学本质的确定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受到制度保护的社会建制。德里达说:文学是“‘能够讲述一切’的原则(我强调它是一种原则),‘原则上’赋予文学以社会、法律、政治的保障,在希腊—拉丁文化中并没有多大意义,更不必说在非西方文化之中了”②。“文学作为历史性建制有自己的惯例、规则等等,但这种虚构的建制还给予原则上讲述一切的权力,允许摆脱规则、置换规则,因而去制定、创造、甚而去怀疑自然与制度、自然与传统法、自然与历史之间的传统的差别。这里,我们应该提出法律的和政治的问题。在西方,处于比较现代的形式的文学建制是与讲述一切的授权联系在一起的,无疑也是与现代民主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不是说它得其所哉地依赖于民主,而是在我看来,它与唤起民主、最大限度的民主(无疑它会到来)的东西是不可分割的”③。

一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讲述任何事情的“文学”既是一种规约,又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规约,一种允许犯规的规约,一种不允许任何既定的法规成为永恒之禁令的规约,“一种反规约的规约”。“文学的法原则上倾向于无视法或取消法,因此它允许人们在这种‘讲述一切’的经验中去思考法的本质。文学是一种倾向于溢出规约的规约”④。“文学大概就处于一切的边缘,几乎是超越一切,包括其自身。它是世界上最有趣的东西,或许比世界更有趣。而如果说它没有界说,这正是文学所传达与所拒绝的东西无法与其他任何话语所等同的原因。它永远不会属于科学的、哲学的、会话的。然而,如果不是对所有这些话语开放、如果不是对这些话语的任何一种开放,它也就不会成为文学”⑤。

德里达在此谈到的“文学”显然是一种有关文学的“原则”,或“原则上”的文学。如此之原则是在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的精神气息和社会条件下确立起来的,它在今天还启示着我们对“文学本质”的决断。而今天,我们认真思考文学的本质论,其理论意义或许在于,确定文学本质的理论活动,乃是厘定文学活动价值方向并为文学立法的活动,也是拓展生活世界的根本方式之一。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诗学》第1章,陈中梅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②③⑤德里达:《文学行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4~5、14页。

④同上书,第4页。译文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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