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论文_杨立杰

浅论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论文_杨立杰

淄博职业学院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自出台以来一致饱受诟病,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建设施工合同法律适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来看,还有一些问题有所疏漏。本文就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后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分析论证,探讨更深层次地理论支撑。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合同效力

一、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定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改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在法学理论上,我们把这一规定称为“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依据该规定承包人无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只要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在物质上没有损失,也不会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种将建设工程中的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合同处理的规定,不但没有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纵容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承包等违法行为,使建筑市场和劳务关系更加混乱。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该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延伸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无形中把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条款的效力推向绝对化的倾向。实际上,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一些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工程发包中恶意压低价格,不仅损害承包人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购房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也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实中,建设工程承包中的借用资质、挂靠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致使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大量出现,而合同无效后,如何平衡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方之间的利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也存有大量争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的实践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要式合同的一种,与其他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围绕着施工合同形成一系列互相制约的建设工程合同网络,在这个网络体系中,还有勘察、设计、监理、物资采购、借贷、担保等合同存在,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基于施工合同的这些复杂的外部关系以及其自身的一些特性,如果要把施工合同按照其无效的处理,除应遵循合同法关于无效处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特别是实际施工的承包方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施工的,因其实际资质等级施工质量与签订合同时的不符合导致合同无效,若处理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则这些承包人将会取得比起本来资质所能获得的更多更丰厚的收益,有违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实际上,这些承包商大多数不但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而且后期质保都会存在一定问题,所以应根据其实际资质序列等级进行结算。

2.因发包方导致的合同无效应补偿成本进行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关系并且能够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之处在于工程的施工成本。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将工程价格压得很低,有些甚至超过了成本价,承包方为了生存,不得不想方设法取得该工程,那么中标后,往往要按照招标要求压低成本签订合同。若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去施工已几乎无利润可赚。若承包方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施工完毕,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的利益无法就得到应有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为确保承包方在能够保证质量前提下收回施工成本,发包方应向承包方补偿合同约定标准与实际施工支出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该种处理方式,对于承包方来讲,是相对有利的,不过对承包方来说,需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承包方应承担证明合同约定标准低于其实际施工成本的举证责任。

3.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就过错责任分担而言,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依据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若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责任。实践中,一些没有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对于自身不符合建筑业从业资质要求是明知故犯,承包方明知自身不具备实际施工资质,却通过弄虚作假、借用资质、超越资质来承揽工程,其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的过错,这种情形下,应由承包商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然而对于发包方而言,发包方若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开支而与没有建筑资质或较低资质的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发包方对于合同无效的签订也存在过错,所以理应对其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可按照合同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出现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4.双方恶意串通的应没收非法所得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例如: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总结

综上,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涉及总包、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内部承包和挂靠等情形,所以其包含的权利主体比较多,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不一致,不同情形之间的区别比较难,相互之间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因此,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进行分类处理,既符合法律的正义精神,又能有效解决实际工程纠纷,对我国建筑市场的调控起到更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詹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分析.经济视角(下),2013.

【2】秦炳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探析——以建设工程转包为视角.山东审判,2013.

【3】邱屹东.无效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之参照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

【4】王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以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为视角.新疆社科论坛,2016.

论文作者:杨立杰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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