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费希特自我学说中绝对自我“三位一体”的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费希特论文,自我论文,学说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从康德自我学说出发,阐述了费希特自我学说中绝对自我“三位一体”思想的形成和演化。费希特通过绝对自我的确立和本原行动的辩证法,把绝对自我本身的发展以纯粹自我──理论自我──实践自我诸形态展现出来。他把康德自我学说的真、善、美的横向联系改变为纵向联系与发展。从而它使逻辑学、认识论和本体论达到了统一,进而把康德的能动的主体性理论推进到辩证发展的方向。费希特这一理论成果影响了后来哲学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三位一体 纯粹自我 理论自我 实践自我
费希特自我学说中所确立的绝对自我“三位一体”的思想,是他从康德出发进而去克服康德二元论,走向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重要方面,也是他把康德主体性理论推向辩证发展的关键一步,绝对自我的本原行动呈现出一种能动的辩证发展过程,绝对自我主体本身作为逻辑主体的纯粹自我、认识主体的理论自我和道德主体的实践自我的诸形态的演化,体现了绝对自我本原行动发展的辩证法。正是这种辩证法,在西方哲学史上继康德后第一次把逻辑学、认识论和本体论作了有机的联系和统一。正是费希特继承康德主体性理论,并把这一理论从能动方面发展到辩证方面,以绝对自我“三位一体”的新理论展现出来。这一重大理论成果不仅影响了康德后的德国古典哲学,也影响了马克思。
一
费希特绝对自我“三位一体”思想的产生,是直接受康德思想影响的。康德哲学也是力图把逻辑学、认识论和本体论,通过主体的能动性给予联系和统一。但由于康德的二元论终使三者的统一出现了断裂。因为康德的现象与“物自体”的对立,使认识论同本体论难于统一。康德只得通过人心灵的“判断力”把真与善联系起来,形成真、善、美的统一,由此从心灵的本性相联系为理由把认识论同本体论联系起来。康德真、善、美统一的先验哲学基础,是康德以人的心灵(精神或灵魂)包含着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判断力相统一的先天原则为依据的。正是这种以先天原则为基础的知识体系,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内容。在康德看来,人的心灵或者精神确实存在着一种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先天原则,它虽不来于后天的经验但却是使经验成为可能的先天条件和基础,而这种先天的知识却是来于先验的自我理性主体本身。我们可以看到康德从人的心灵知、情、意来考察真、善、美,大体上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横断面来考察人的,从对人心灵的精深理论分析来考察“三位一体”的联系的。
费希特作为康德的学生,深知康德哲学的真缔。在他看来,康德哲学的二元论和“物自体”是造成康德哲学内在矛盾的主要原因。由此费希特认为要克服这种矛盾,就必须确立新的主体“绝对自我”,才能彻底解决。那么,怎样确立新的主体从而克服康德的矛盾,费希特认为必须改变康德对先验自我的考察方式,从横断面来考察人的心灵,往往容易造成心灵几种能力的平衡论,虽然康德强调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但大体上是处于横向状态,难于纵向发展。于是费希特扭转康德把对人类的精神考察方式由横向考察转向纵向考察,也就是说以人类历史全部、整体人的自我意识作为纯粹精神的统一体。这样它把一切个人的自我意识都包含于自身之中,费希特也认为在绝对自我自身之中也包含着整个精神世界的体系。由是,费希特把这个内包全体人类心灵、外包整个宇宙万物的巨大的纯粹精神的统一体,称之为“绝对自我”。
绝对自我是费希特整个知识学的绝对主体和他体系的基础。这一绝对主体也是他创造自己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绝对自我作为体系的出发点是主体精神活动本身,或者说是纯粹思维本身,纯粹的自我意识(自我=自我,自我存在)。它是本原的又是行动的,这表明它既是规定结果的本体,又是规定行为过程本身的主体,这样它是绝对的、第一性的、能动的纯粹精神的本原行动。它比康德的先验自我更进一步。其一,费希特把康德的先验自我从以人类具有普遍性、必然性为基础的自我意识,推进到以人类具有绝对性、无限性为基础的自我意识上来。其二,费希特把康德对人心灵的理论分析转到心灵、精神本身就是一种永恒的活动上来。其三,对人类心灵、精神的考察,由人类历史发展的横向转到纵向。由于费希特对康德主体考察坐标的转换,使他的绝对自我具有自我产生、自我发展,自我创造和自我完善的特点。绝对自我作为本原活动,是说在一切运动中它是唯一的本原的永恒运动,而且是一切运动(包括自我和非我的运动)的动力和源泉。我们从这里还应当看到,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的本原行动是离开自然、物质世界的纯粹精神的自我意识活动,他又把这种自我意识的理性思维活动加以绝对化和形而上学化了的。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费希特的自我意识“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自然的精神。”①
二
关于寻求人类全部知识的基础,康德从二元论出发,认为“自我”和“物自体”是人类全部知识的基础。费希特把哲学归结为知识学,从知识学角度探寻人类全部知识的基础是绝对自我及其基本原理系统。作为费希特知识学的基本原理是由三条基本原理或三个基本命题构成的。费希特确立这一基本原理系统的过程,我们可以看作是绝对自我作为逻辑主体意义的纯粹自我的本原行动,也是绝对自我本身发展的逻辑阶段。这一阶段表现出来的是自我肯定、自我否定和自我规定的过程,从逻辑的意义上表现为自我与自身的同一、自我与非我的对立和自我与非我的对立统一的思维行程。
费希特指出:“我们必须找出人类一切知识的绝对──第一的、根本的无条件的原理。如果它真是绝对第一原理,它就是不可证明的,或者它是不可规定的。”②费希特正是把这种不可证明和规定的第一原理,规定为全部知识学第一条绝对无条件的原理。这条原理就是:“自我设定自身。”它是绝对自我本原行动的第一行动。从逻辑意义讲它是“同一性原理”。这一原理是整个知识学的核心和最高原理。为何此原理在费希特哲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在费希特那里,这条原理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是人”、“自我是自我”的哲学表述。马克思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德国理论是从坚决彻底废除宗教出发的。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费希特哲学正是德国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费希特也正是通过对宗教的批判,作出评判天启概念是以实践理性为依据的重要结论,提出了“人是人”、“自我是自我”作为人的最高本质理论。这一理论的典型逻辑表述是“人是人”、“自我=自我”。费希特的第一基本原理“自我设定自身”,就是表达了自我的同一性。费希特认为正是因为纯粹自我本身中包含有自我的同一性原则,也就是“自我”与“自我本身”二者的必然关联性、同一性,本原地被包含于绝对自我本身之中,因而自我才能设定自身。第一基本原理实际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哲学化。自我设定自己是直接了当的,它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也就是“设定”的根据就是人本身而不是上帝创造世界,只有人才是最高目的,人的价值就在人是目的本身。由于费希特揭示了自我与自身是无条件的同一,而人的存在的最高实在性就是自我与自身的绝对同一性。这样第一基本原理从形成到内容都是无条件的,因而它又被费希特称为“绝对的原理”。这表明了纯粹自我是绝对的、唯一的,没有任何与它相对立,也没有任何对它的限制,因而它是永恒同一而无矛盾。费希特说:“人应当永远自相一致,而绝不应当自相矛盾。这就是说,纯粹自我绝不会自相矛盾,因为它自身没有任何差异,而永远是同一的东西。”③
费希特又在人类自我意识的理智直观方面寻找自我设定自身、自我意识自身的根据。在他看来,人类自我之能意识自身,这在于人的理智直观,理智直观是自我反省、反思自我本身的绝对活动能力,它不靠经验的归纳,也不靠逻辑的推理,作为纯粹主体的自我与作为反思对象的自我是同一的自我,自我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正是理智的直观把二者直接地同一起来。这样自我不是别的就是自我,自我是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无差别性。
在费希特那里,从第一条原理向第二条原理过渡,主要是通过理性的绝对性。费希特的全部知识学的第二条原理,是内容上有条件的原理,“基于同一根据,第二原理也像第一原理一样,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推论”。④这条原理是:“自我设定非我”。费希特根据表象存在于表象者之中的理由,来说明自我必然能设定“非我”。在费希特看来纯粹自我本身不仅包含自我与自身同一性关系,同时它也包含自我与非我的差异、对立的必然关系,因而“自我”同样也必然能反设自己的对立面“非我”。由于非我作为自我的对立面和阻碍,自我才能实现它的活动。非我作为自我的反义物,它自身具有否定性,正与第一基本原理自我的肯定性构成对立的矛盾。费希特看到了正是自我反设非我具有否定性,才促使了自我的发展。
费希特知识学的第三条基本原理是:“自我在自身之中设定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⑤费希特这条原理,“就形式而言,是规定了的,只就内容而言,才是无条件的。”⑥在这里费希特是强调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性。由于在前两个命题中,自我从同一性到对立性,从肯定性到否定性,而第三个命题所表达的是由两个命题所规定的,是可以证明的,是前两者的对立统一。
那么,第三个命题作为合题怎样表达正题与反题的对立统一呢?这里费希特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扬弃”(aufheben)⑦。这个德文动词本身含有多重中文含义,甚至有的是截然相反的意义。
这里第一个含义是“保留”。这并非是一般意义,在费希特那里是保留同一性中的对立因素和在对立中保留同一因素。第二个含义是“否定”、“克服”,否定同一性中的同一与对立性中的对立。第三个含义它是对立面转化统一的环节。费希特利用这一概念消除了同一性和对立性中的绝对方面,使它们能在对立中达到转化与统一。另一方面,费希特又提出了限制性(或规定性)的概念。限制性是由于它的可分割性对扬弃概念作了规定,自我或非我都是纯粹自我设定的有限性可分割的概念,只有绝对自我是无限不可分割的、费希特的限制,不是说由否定性把它的实在性全部扬弃掉,而是部分地扬弃,这就是说矛盾对立双方不仅相互联系,还是相互贯通、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使主客体达到统一。
我们从逻辑的意义看,费希特把“同一──对立──统一”看作是纯粹自我本原行动的基本方式。但费希特这里所说的逻辑已不是普通的逻辑,也超出了康德的先验逻辑,实际上是把康德的先验逻辑推进到辩证逻辑的发展阶段上来了。费希特的三条基本原理是按“正题”、“反题”、“合题”辩证发展的,正是在自我的发展中产生了“肯定”、“否定”、“限定”的思维逻辑范畴。费希特的这些思想,把认识论和逻辑学结合到一起了。
三
费希特知识学分为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两大组成部分。这两部分的基础命题是来源于知识学第三个基本原理,第三原理又被设定为这两个基础命题:(1)“自我设定非我为受自我限制的东西。”⑧(2)“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限制的。”⑨这里的命题(1)是作为实践知识学的基础命题,而命题(2)是理论知识学的基础命题。理论知识一般说来是费希特的认识论部分。费希特在这一部分中是以“双重设定”的辩证思维方式,完成了他的主客体的辩证统一。
双重设定是绝对自我本原行动的基本方式,是自身一分为二的思维规定形式。费希特正是通过这种思维方式使认识的主客体两者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而发展,从而使认识论走上了辩证发展的轨道。理论自我,是设定它自己受非我限制和规定的那个自我。这里它设定自己是作为肯定的,而设定的自己又被非我限制这又是一否定的,这就表现了实在性与否定性的对立。而费希特认为这种自我和非我的矛盾双方对立并不是僵死的,是实在性和否定性双方相互限制和彼此规定的对立,因而主客体作为理论自我的双重设定既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制约的。从这里我们明显地看出,费希特为克服康德的二元论,抛弃了康德的“物自体”。在康德那里认识对象是“给予的”,因为认识离不开“物”的刺激。费希特认为“物自体”是康德的虚构,是“无”,因而作为认识对象的非我是主体创造的,设定的。这使费希特克服康德认识论中的唯物主义因素,而走上了纯粹的唯心主义道路上去了。虽然如此,费希特把康德的主体性理论从能动论推向了辩证论,应当说这才是本质的方面。
关于认识的实在性和限制性问题。费希特把实在性的根源推到绝对自我那里,只有绝对自我本身才有绝对的实在性,具有全部实在性的总体。当自我规定自我本身就连同实在性一并被规定下来。“非我”存在本身就是一种限制性、否定性,同样也是被自我直接了当规定了的。由于自我和非我是可分割的,自我规定了自己或被非我规定都是部分的,同时费希特又提出自我和非我矛盾双方有一种交互作用,正是这种交互性使主客体的实在性和限制性彼此相互联结和彼此相互规定,这为认识主客体对立面的转化和统一提供了理论的说明。在费希特看来,自我本身是无限的,由于它的反思,自我发现有一个非我既与自己相联系又与自己相对立,由于非我作为自我的一种限制性使自我成为被规定者。因为自我本来是作为主体规定者的,现在受到了非我的限制和规定,自我就要挣脱非我对自己的束缚而对那种限制进行反抗和斗争,要求自我解脱、自我解放而实现自我的自由。所以自我就不断地扬弃非我的限制,彼此同一又彼此对立和斗争,进而达到主客体的对立统一。但是在理论知识中,自我每扬弃一种限制和界限,自我总是对自身的一种超越,在一定限度内总是对自我目的的一种实现。但是非我总是有一种新的限制和界限出现,自我又总是不停顿地去克服,再次达到新的综合统一,如此循环不已,前进不已。费希特认为自我与非我、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是一个无穷尽和无完结的矛盾运动过程。而自我正是在这种过程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同时也认识了自我、改造了自我而又实现了自我。因而费希特揭示的是人类认识的辩证法。
费希特揭示理论自我认识世界、创造世界是一个过程,它离不开自我和非我的相互作用。费希特首先强调的是感觉。感觉是从自我本身的对立中推出的,主体活动以自我作为反思的对象,由于自我尚未认识自身,似乎有一种限制,产生了感觉。第二步是直观。知识所认识的是行动本身而不是存在,依靠的是直观。自我继续反思,这是对第一次反思的反思,似乎第一次产生感觉是外在的,由于反思碰到阻碍便向自身内反向运动,这是一种双向运动。直观者从活动看是处于交互规定中而得到规定,直观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客观活动,有一个受动与之相应的活动。继之是创造性的(产生的)想象力,把直观拟以模型进行加工想象创造,构思成创新的图式,从而构造对象与世界。进而知性。正是在知性中想象力的理想的东西才能变成现实。自我也由无意识逐渐达到了自我意识。再就是判断力,它是对知性中已设定的对象进行反思规定,使客体在知识中确定下来。知性与判断力是要相互规定的,无判断力知性就无思维能力。理性是主体思维的最高综合能力,是一种绝对的抽象能力,它正是在对对象的思考中规定自我。自我概念是通过反思的“回溯”过程导向的,并返向了理论知识学的起点。但它又高于起点。理性阶段的自我意识已达到了纯粹的自我意识,将进到实践自我。可见,费希特在理论知识学中始终突出了自我的主体性,并把主客体的关系置于辩证的运动之中,呈现出来的是辩证的主体性理论。这是很有理论价值的。
四
费希特指出:“全部知识学的三条原理所推论出来的结果是这样一个命题:自我与非我相互规定,而这两个命题又包含下述两个命题: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所规定的,这一定理我们已经讨论过,并且表明,不论我们精神里的哪一种事实,都必定与它相对应;另一个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⑩这表明实践的自我是规定非我的那个自我。它是理性的自由的自我。实践的自我已彻底摆脱非我的束缚,自我已意识到自己就是意志自由。实践知识学是以理性知识学为基础的,并使理性知识学成为可能。在费希特那里,道德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但是道德使人知其唯人的使命,并为完成这个使命而行动,因而他认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德行高于知识。实践自我是以那种绝对完善(“至善”)作为自我的最高目的。但作为具体的人是难以达到的,可是每向“至善”前进一步都是自我品格的提高和道德的增进。因而费希特让人们永远追求这一无限完美的“至善”。
实践自我作为道德主体的根据是什么,这是费希特在建立自己道德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费希特认为康德哲学的追随者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于是他把这一基础或根据看成是哲学一条最高原理,即由绝对原理推出的“自我与非我的相互规定”命题中所包含的“自我规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命题。这里实际指明其根据是绝对自我作为实践主体的自由本性及其绝对无条件的本原行动。正是这种规定的根据让客体与主体的一致是主体存在的需要。这一思想解决了道德主体一个根本性问题,为实践自我的绝对命令或绝对规定找到了其行使权力的理论依据。这应当看作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丰富与发展。费希特不仅看到了道德主体有规定客体的根据,并认为主体内有一种内在的驱动力,它是驱使主体对客体的联系、规定的活动,是使客体成为可能的力量,这就是“努力”。费希特说:“自我返回自己本身的纯粹活动,就其与一个可能的客体的关系而言,是一种努力。这种无限的努力向无限冲去,是一切客体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没有努力,就没有客体。”(11)正是这种努力,使实践自我主体与客体达到统一,也是使实践自我有一种达不到“理想”永不休止行动的本性,表现出向“至善”的无限努力。
费希特又认为,有自我的努力,还有非我的反努力以及两者的平衡都是被设定了的。他说:“在自我的努力里,同时就有非我的一个反努力被设定起来,以与自我的努力相平衡。”(12)自我努力充实无限性,同时它具有对它本身进行反思的规律和倾向,只有限制才能对自身反思,而主体内又有一种“冲动”,是冲动推动自身冲出限制继续前进。如冲动在某一点受到限制反思倾向就得到满足。这样主体内的反思和冲动的相互作用,表现出阻止前进和推动前进的关系。由于费希特认为客体是由主体设定的,是按人的意志而不是上帝的意志产生的,因而主体自我能向非我立法。康德认为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的准则,而费希特进一步指明意志自律的合法理由,在于绝对自我把自身的绝对法则、原则颁布给自己设定的非我世界。而冲动表现出主体的需要、利益,而这种冲动又受到反思规律或者说实践自我的道德律的束缚、限制,使其达到努力与反努力的平衡状态。这一思想表现了费希特所要求的是欲求、利益和道德要保持均衡适度。也就是说,费希特在道德与功利关系上提出了“均衡论”。主体的欲望、利益、需要等必须是符合道德律的,必须控制在道德规范之下,如超出道德规范就属于非法无度,任何功利都不能违背道德律。这种思想是对康德形式道德律的发展和推进,把功利和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它既反对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禁欲主义,也反对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腐败谋私、拜金主义。费希特的功利与道德均衡论思想是颇有启示意义的。
在实践知识学中,费希特认为作为绝对善的意志(良心)是真理的基础和产生地。在费希特那里自然界、客观世界并非是单个自我、个人自我意识创造的,而是整体人类的自我、自我意识创造的。可是具体的人开初尚未能认识到,但已感到非我对自己自由的阻碍和限制,于是自我就按着自身的需要克服这个异己的力量。可是在理论知识学中自我和非我、有限和无限、自由和必然的矛盾的无穷尽性,人却难于达到真正的自由。可是在实践知识学中,人的理性是一种绝对的抽象能力,一切客观因素,被一一抽象掉而最后仅留下自我的绝对性,也就是自我是自我、自我规定自己和自我被自我规定。这样的自我已达到了全体人类的自我意识,是无限的纯粹自我。这样实践自我又复归到绝对自我。实践自我在费希特和康德那里基本是一样的,是自由意志,并都是处于本体的地位。由于它是以自由为基础,从而超越了非我必然的限制。
费希特把绝对自由看作是绝对自我的本性。达到绝对自由只能通过绝对的善,这就是说它需要整体人类的不断地努力才能实现。这对个别人来说只是个道德理想,在现实中个人是难于达到“至善”的,尽管尽终生努力。但这不是说每个人不去努力追求了,恰恰相反,在费希特看来,整体是由部分组成,作为人类的“至善”也是由每个人的善行才能实现。由此费希特认为人人要做善事,个人要为整个社会作贡献,这才尽自己的责任。他把个人看成是宇宙的小齿轮,要人们遵从实践自我的道德律,这才是善行,这样才能使自我完善。他认为:“共同的完善过程就是我们的社会使命,这一过程一方面是别人自由地作用于我们,造成自我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是我们把他们作为自由生物,反作用于他们,造成别人完善的过程。”(13)费希特提出的“共同完善过程”,实际上是指社会发展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他人与自己,也包括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交往、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关系,它有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多种交互关系。但他非常重视和提倡,要人人行善除恶。这表明他已看到各种关系中的腐败的存在,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正常交往关系,因此他要人们向各种恶作斗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的社会使命的完成,才能建立一个共同完善的新社会。
费希特进一步指出,为实现人的社会使命,必须倡导人人相爱的原则和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道德原则。他认为:“一个人作出的任何进步都是整个人类作出的进步。在个人的渺小狭隘的自我已被法制消灭的这个地方,每个人爱任何别人,真象爱他自己,他是一个伟大自我的组成部分,这个大我唯独对他的爱感兴趣,而他在这个大我中也只不过是一个只能与整体共同分担得失的单纯组成部分。”(14)费希特这里从哲学的高度论证了大我与小我、个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强调了个人的道德责任感。费希特从道德方面对现存的封建专制进行了批判,要求消灭封建专制,消灭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建立一个合理的新社会。他呼喊可以诉诸于暴力手段,或者通过启蒙、变革,表现了他对社会改革的愿望。因此,他把人的道德同行动加以紧密联系,力图通过行动变革现存社会。
总之,费希特的绝对自我“三位一体”的思想,把人类的思维活动、认识活动和伦理社会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了;并从主观方面揭示了人类思维、认识和伦理社会都是有着自身的发展和规律性的,然而它们又受人类总体规律所支配和制约的。作为社会中的人只有认识、掌握和遵从规律行动,才能获得自由。它也指明只有人才是自然和自己的主人,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人自己创造的。人类自我本身的发展不仅在于认识世界,重要的还在于创造世界。人应当为自己的自由和理想去行动,为建立世界新秩序而斗争。无怪乎,费希特在18世纪末封建专制主义的暴虐面前向人民发出“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由”的呐喊,呼唤人民进行革命的行动:“行动!行动!──这就是我们的生存目的。”(15)尽管由于他的民主主义思想而被封建专制主义者赶出大学讲坛,革除他的教授职务,但他仍在进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爱国行动。可是,我们还应当看到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及其与马克思关于逻辑学、认识论、本体论和辩证法的统一理论的产生,是与费希特绝对自我“三位一体”思想的影响分不开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77页。
②④⑤⑥⑦⑧⑨⑩(12)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德文版,汉堡1979年,第11、21、30、26、27、46、47、165、202页;参见王玖兴译本,第6、17、27、22、23、43、44、166、211-212页。
③(13)(15)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21、52页。
(11)〈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梁志学主编,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681-682页。
(14)费希特:〈人的使命〉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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