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熟期合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熟期论文,合资企业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以低廉的劳动力,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众多外商到中国投资。近几年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稳步增长,1993 年达到258亿美元,1994年达到337亿美元〔1〕。截止到1995年6月, 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3.7万个〔2〕。
目前, 我国利用外资项目平均协议金额已由八十年代初的不足100万美元,上升到190万美元〔3〕。利用外资的范围也已从第一、第二产业扩展到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成功率有了很大提高,涉外税收不断增加,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1994年底,2/3 以上的外资企业盈利,其中大型项目盈利率达80%以上〔4〕,涉外税收达297亿元人民币。为了规范外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我国政府分别于1979年、1986年和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外国资本大量收购我国大中型企业的问题,1994年出台了《对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规定》。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变化,并为复关做准备,1995年6 月国家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而形成了成熟的外资政策纲要。以上各方面情况表明我国已进入了利用外资的成熟期。
然而,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不容我们对外资形式盲目乐观。1994年以来,世界上吸引外资的热点地区明显增多,不论是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南亚、独联体,还是东欧、中南美国家,都放宽了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全球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普遍复苏。这将造成国际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使我国引进外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十六年来,通过合资经营,我国企业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学习了严格的企业管理与质量控制思想,为我国市场经济注入了巨大活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合资企业具有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档次较低,质量和效益不很理想。在利用外资的成熟期,除了引进外资初期所出现的虚假投资,资金不到位,“两头在外”高进低出,违反我国劳动法规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外,合资企业又暴露出一些新的深层次问题。在充分肯定合资企业的巨大作用的同时,把注意力集中于研究解决合资企业出现的新问题上,有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规范合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合资企业健康发展。
首先,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预期存在较大偏差。外商来华投资的主要动机是指向我国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和巨大的潜在市场。从全国情况来看,目前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纺织、轻工、食品、医药、贸易、房地产、金融、餐饮及宾馆等行业,其中规模小、技术档次低、劳动密集型的占有相当比例,造成某些工业过度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导致这些行业国际竞争能力不足而国内竞争过度。而投向能源、交通、机械、原材料、水利等基础行业的外资仍然占较小比例,与我国利用外资调整工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预期有较大偏差。影响外资投向的因素,从外方角度来看,一是一些外商对在我国长期投资所需的政治经济稳定性存有疑虑;二是小型加工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风险又小,对外商具有较大吸引力;三是外商为保持竞争优势,有意控制技术转让水平。从我国企业角度来看,一是一些地区某些决策者重数量,轻质量,以兴办了多少合资企业为政绩;二是我国引导外资投向的产业政策的优惠幅度不足以抵消短线投资利益的诱惑。
其次,外商以技术控制合资企业,我国企业国际分工地位堪忧。在技术转让方面,很多外商技术转让要价很高,但其技术水平并不很先进,往往是我国开发到什么程度,外商就转让到什么程度,并且是分步骤,有条件地转让。造成我国某些领域给外商让出了大片市场,却并没以此换来真正的先进技术。此外,我国不少企业重引进,轻消化,对依靠自身技术力量进行技术创新信心不足,从而导至“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在技术上总是跟着发达国家后面走,使企业过分依赖国外技术,造成我国工业目前的国际分工地位。结果是肥了外商,苦了企业,亏了国家,使“以技术换市场”的战略难以实现。
第三,合资企业外部效果不容乐观。人们一般较多地注意合资企业的内部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合资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外部效果。外部效果包括外部效益与外部费用。例如,一个技术先进的项目的建设,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动使技术随之扩散和推广,或项目带动上游企业或推动下游企业的发展,便是项目的外部效益。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及生态的破坏便是外部费用。纵观我国的合资企业,就目前而言,外商投资在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没有取得明显的外部效益。而另一方面,有些外商是把在其它地方不能搞或环境保护成本很高的污染项目转移到中国来,引进这些项目,国内企业和地方可以取得短期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将来治理的成本将是十分惊人的,项目的外部费用很高。此外,国家的税收减免,也减少了合资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根据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税收规定,生产性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有从获利年度头两年免交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我国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来鼓励扶持合资企业的发展。然而,不少合资企业并不满足既得的优惠利益,竟以虚亏实盈的手段,把利润隐匿在费用之中,有意使帐面亏损。有的合资企业甚至在实现盈利的第6年, 即应全额上缴所得税当年,便以种种借口终止合同,在更大程度上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使国民经济其它部门为合资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四,外国品牌取代国产名牌现象严重。国外公司在与中国名牌企业合资时,往往把合资企业打外方品牌作为合资条件,而把原先在国内市场已畅销多年的中国品牌打入冷宫。而不少中方企业或为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或为谋求短期的经济利益,或为取个“洋”名提高身价,竟轻易放弃了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转而使用外国商标。例如,1991年最后一台“上海”牌轿车走下了生产线,取而代之的是德国大众的“桑塔纳”,从此,在代表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轿车行业,再没有一辆中国的名牌轿车走向市场。环顾电视、冰箱、洗衣机、照相机、钟表、化妆品、洗涤用品等行业,国产品牌早已难觅踪影,满眼尽收外国名牌。面对此景,我们能有多少民族自豪感可言?外国品牌取代国产名牌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其一,外商通过商标入股轻易取得了较多股份,使利益处流;其二,使中方企业为之奋斗多年的品牌前功尽弃,成为外国名牌的加工厂;其三,中方出让的不仅是目前市场,还包括未来市场;其四,使企业和国家在世界上的形象蒙受损失;其五,不利于加强国人的民族精神。
第五,合资企业管理控制权外落日趋严重。为了多吸引外资,我国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构成中,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对此比例上限未做规定,即外资比例可以从25%到100%。 中外合资各方共同创办合资企业,必然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但是,各方来自不同的投资母体,对合资企业的期望也各有不同。近年来合资企业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即外资比例趋向扩大,谋求更大的合资企业控制权。一些初始投资比例不到50%的外商,或采取购买股份扩大比例的方法,或在投资第二、三家合资企业时主动争取较大比例。此外,一些外商通过控制销售渠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出任董事等方法,在其投资比例不足50%的情况下,实际上控制着合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许多外商把其入股的合资企业纳入其全球或区域发展战略,使合资企业为实现其总体目标服务。而另一方面,中方企业的产权虚置,中方经理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资企业的主要管理控制权外落。
利用外资不等于依赖外资,更不应让外资利用,使合资企业成为外商的工具。我们首先应依靠自己的力量与智慧进行经济建设,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大力鼓励技术创新,通过完善企业制度,严格企业管理来提高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把工作重心放到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上来。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合资企业的效益。
首先,加大运用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的力度,保证产业政策对外资投向的有效指导。外资引导的行业目标是重点基础产业,地域目标是内地及中西部地区,把利用外资与优化产业结构,带动落后地区发展和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结合起来。要尽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农业等急需外资行业的具体指导外资投向的产业政策。大型基础产业的项目建设具有一次性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是典型的风险投资。因此,产业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性,以保证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保证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消除外商对在我国长期投资的疑虑。要定期公布鼓励合作的行业及产品目录,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减少外商和中国企业寻找项目的盲目性。要对大型项目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帮助项目实现外汇平衡,国家可在外汇储备中计划预留一部分,用于重点项目外商投资的利润汇兑和汇出。
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外商投入的技术水平要严格把关。在投资前期,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国家授权的专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体制上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对大型工业企业的合资项目,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方法,提高外资投入的技术含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一般性加工项目上马。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项目污染物的成份、数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治理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责成有关机构成立专门研究小组,对项目的环保方案进行专门研究与评价,并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予以严格的监督。努力促进国外资金力量雄厚,拥有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销售网点齐全的大型企业集团与中国企业合资,提高合资企业的技术档次、管理水平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三,逐步取消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实行优惠政策确实是必要的。因为这时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不甚熟悉,对改革开放政策心存疑虑,必须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我国已由八十年代初几乎没有外资一跃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接受国之一。然而,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制订竞争规则,维护竞争秩序。真正具有长远眼光的外商看重的是市场的发展潜力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暂时的优惠利益。因此,我国的外资政策有必要做出调整,即由从前的以“优惠”为中心的外资政策向以“公平”为中心的外资政策过渡,逐步弱化直至取消优惠政策。同时,也要取消在某些方面对外商的歧视性做法,使外商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既不厚外薄内,也不厚内薄外,为中资和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也是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重要步骤。
第四,注重保护、培育和发展国产名牌。名牌产品具有一般产品所无法比拟的竞争力,对于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创名牌、保名牌的过程中,名牌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客户服务,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名牌产品不但是企业的财富,也是国家的财富,拥有多少名牌产品,直观地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要富国强民,振兴我国经济,必须依靠一批名牌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目前北京、四川、江苏、河南、山东、辽宁、江西等省市都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本地的“名牌工程”,表明了政府对我国名牌产品的重视和企业界名牌意识的觉醒。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创名牌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靠一两次“战役”实现目标,更不可能仅仅依靠外观和广告的“包装”来创造出名牌。因此,我们必须消除急功近利的思想,把创名牌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制定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和为实现目标配套的具体计划,并在组织结构、人员及财务上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五,谨慎对待合资企业控股权。对于合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一方面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就要予充分重视。特别是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要慎重对待外资进入问题,保证支柱产业真正成为带动民族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和产业的长远规划,对拟利用外资的项目进行划分。规定哪些项目限制外资进入,哪些项目只能间接利用外资,哪些项目允许进行合资且中方要取得合资企业的股权控制,哪些项目允许合资且不对股权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拟合资的中方企业也要从企业的发展战略出发,在建立合资企业时,便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问题要有周密的考虑,该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不控制的也要在重要的方面,如供应销售、技术管理等方面掌握主动权,保证中方企业在合资企业中的利益。
注释:
〔1〕慕海平:“外商投资结构走势浅析”,载于1995年2月《投资者》
〔2〕、〔3〕、〔4〕吴强:“利用外资进入成熟期, 今后发展要有新战略”,载于1995年9月4日《国际经贸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