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诸侯的姓氏特征_血缘关系论文

周代天子诸侯、卿大夫阶层的姓氏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代论文,姓氏论文,诸侯论文,天子论文,阶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0)06-0097-07

周代的贵族阶级既有姓又有氏——这一点相对于庶人阶级是否有姓氏的疑案来说已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贵族阶级的不同阶层中,姓氏制度却有着巨大的差别: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天子诸侯阶层的姓氏制度深受政治关系的影响;而对于卿大夫阶层来说,宗法关系是影响他们姓氏制度的主要方面。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这两个阶层各自不同的姓氏特征。

一、天子诸侯阶层的姓氏特征

天子诸侯阶层姓氏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对姓、氏的既利用又限制。我们知道,姓和氏所代表的是血缘关系,它们是同血缘关系一道由原始社会保留到周代社会的。但是随着社会性质发生变化,两种社会的血缘关系也有了本质的不同,“前者是氏族社会民主的基础,而后者则成了阶级社会专制的工具。”[1]对于掌握着社会公共权力的天子诸侯来说,血缘关系更有着深刻的政治含义,他们既要利用血缘关系拉拢族人来为其政治统治服务,又不能允许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超越政治关系,以“亲亲”而害“尊尊”。基于这两点,周人上层统治者对血缘关系就采取了既利用又限制的措施,表现在姓氏上,就是既要通过强调“同姓”关系来收族,保证其有一定的统治基础;又要限制近亲族人的国氏使用权,防止王权、君权的旁落。

(一)天子诸侯系姓合族的措施

周人上层统治者利用“同姓”关系来收族这一点,在西周初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在周人灭商之初,作为征服者的周人数量并不多,根据朱凤瀚先生的统计,当时的周人总数只在十五万左右[2],而他们所要面对的殷商遗民和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却数量庞大。在这种情况下,周人上层统治者若想取得对广大被征服者的长久统治,保持少数统治者凌驾于多数被统治者之上的优势地位,必须先收拢本族民众,保持本族内的团结和统一。族之大者,莫过于由姬、姜两姓联合而成的周民族,但是对于唯恐“异姓乱族”[3]的姬姓最高统治者来说,本姓族以外的其他族人都是不可十分信赖的,因而收族也主要在本姓族之内进行。

首先,姬姓统治者对于本族人和外族人在称谓上便作了区分,本族人被称为“同姓”,外族人一般被称为“异姓”,在有必要对“异姓”作进一步区分时,与周人有婚姻关系者便被径称为“异姓”,而无婚姻关系者则又被称为“庶姓”。《周礼·秋官·司仪》郑玄注云:“庶姓,无亲者也;异姓,婚姻也。”说的便是这个意思。“庶”有卑称,而“异”存敌体,用词不同,表达的意思也不一样。《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滕侯与薛侯争朝,滕侯斥薛侯为“庶姓”,而鲁隐公却称薛侯为“异姓”,滕侯意在指责薛侯无礼,鲁隐公却意主调停二国,因此用词不同。一语之殊,而辞气宛然。

尽管姬姓统治者对于“异姓”、“庶姓”也做了亲疏的分别,但其最为强调的还是“同姓”。《诗经·唐风·杕杜》云:“有杕之杜,其叶湑湑,独行踽踽,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有杕之杜,其叶菁菁,独行瞏瞏,岂无他人,不如我同姓。”“同姓”在这里是与“同父”相提并论的,可见其地位之高,“同姓”之外的“他人”都被认为不如“同姓”可靠。《逸周书·大开武》记载西周初年周公在告诫成王谁是宜为亲者时,首先便说到“同姓”,之后才谈到婚姻之族。“同姓”既如此重要,周人统治者为收拢“同姓”便制定了种种措施:

第一,称谓上。《礼记·曲礼下》云:“五官之长曰伯,……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九州之长,……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左传》中的材料证实了《礼记》的这个说法,《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王谓叔父(指晋文公):‘敬服王命,以绥四国。’”成公二年又载周王辞晋侯之使云:“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这都是周王称同姓诸侯为“父”的例子。而《左传》僖公九年载周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时,称齐侯为“伯舅”,襄公十四年载周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时,也说“昔伯舅太公佑我先王。”这都是周王称异姓诸侯为“舅”的例子。在当时,不仅周王对同姓诸侯称“父”,诸侯对同姓卿大夫也称“父”,《左传》隐公五年载臧僖伯卒,鲁隐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便是一例。“父”是对本族人的亲称,“舅”是对异族人的亲称,二者虽同为重亲之名,但是对于信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4]的周人统治者来说,对前者的亲近感显然要远远强于后者。

第二,封赐上。《周礼·春官·巾车》云:“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旂以宾,同姓以封;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以朝,异姓以封。”从《左传》定公四年所记载的周王对于鲁公、康叔、唐叔等人的封赏看,这套制度的确是实行了的,定公四年关于封赐之物的记载虽不全面,但可以看到鲁公、康叔确实是按同姓的待遇被封以金路(大路)、大旂等物。此外,鲁公、康叔、唐叔还被分别封以“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大吕”、“密须之鼓”、“阙巩”、“姑洗”等珍玉重器,而异姓的陈侯却只被封以“肃慎氏之矢”之类的远方贡物[5],这也正合于《国语·鲁语下》关于“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亲也;分异姓以远方之职贡,使无忘服也。”的说法。

第三,吊丧上。《左传》襄公十二年载:“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这是从吊丧处所上表现出对同姓、异姓的亲疏态度。由史籍上看,这套制度也是实行了的,吴子寿梦卒,鲁襄公为之临于鲁国的宗庙(文王之庙),因为鲁、吴为同姓。但在齐悼公被弑时,吴王只为其临于军门之外,因为吴、齐为异姓[6]。在当时,当同姓有丧时,其他同姓之国即使放弃一些日常事务,也要为之举行悼念活动,例如在鲁襄公去世之月,晋国以有鲁丧之故,竟不肯接待来访的郑国君臣[4]。对于同姓中血缘关系更近一些的人,例如各国的公族(指历代国君的后裔),吊丧活动就要更重一些,即使公族之人是有罪而死,其国君也要为之“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因为“骨肉之亲无绝也”[7]。

第四,刑罚上。《周礼·秋官·司寇》云:“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所谓“不即市”就是《礼记·文王世子》所言的“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根据《周礼·天官·冢宰》甸师职的记载,王之同姓犯了罪要交由甸师行刑,贾公彦疏曰:“谓死及肉刑在甸师氏,必在甸师氏者,甸师氏在疆埸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另外,根据《礼记·文王世子》的记载,公族还不行宫刑。这种不在人前行刑和不行宫刑的做法自然也是对同姓的照顾。

第五,祭祀上。《礼记·月令》云:“季冬之月,……乃命同姓之邦,共寝庙之刍豢。”“刍豢”就是指牺牲,孔颖达疏云:“寝庙,先王与同姓国共之,故别又命同姓国共之也。”在“诸侯不敢祖天子”[7]的周代,祭祀先王只是天子的专利,现在以“共寝庙之刍豢”的方式使其他同姓国也参与进来,这显然是对同姓的一种拢络。祭祀之后的胙肉,天子要用以馈赠同姓,《周礼·春官·宗伯》所谓:“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是也。因为周人相信受胙肉即是受鬼神的佑助,以脤膰同姓,则表明与同姓共享神赐之福禄,亦是亲亲之意。

第六,社交上。《周礼·秋官·司仪》云:“南向见诸侯,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林尹先生注云:“推手为揖,土揖,推手微向下;时揖,推手平而致于前;天揖,推手微向上也。”[8]这其实是以不同的揖让方式来表现对同姓的亲近;《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外朝以官,体异姓也。”这其实是以不同的朝见地点来表现对同姓的亲近;《礼记·文王世子》又云:“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膳宰为主人,公与父兄齿。”陈澔注云:“族人虽众,其初一人之身也;岂可以宾客之道外之?故以异姓一人为宾。……君虽尊,而与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齿者,笃亲亲之道也。”[7]这其实是以序齿的方式体现对同姓的亲近。以上诸种,都是在社交时礼遇同姓的表现。

第七,班序上。《左传》隐公十一年云:“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周人在朝聘顺序上以同姓为先,异姓为后。当年滕侯与薛侯争朝于鲁,鲁隐公便是以这条制度使滕侯先朝,薛侯后朝,因为鲁与滕为同姓,与薛则为异姓。其实,这条制度不仅适用于朝聘,还适用于诸侯歃盟,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时,其载书记载与盟诸国的顺序是:晋、鲁、卫、蔡、郑、齐、宋、莒[4]。案齐本是一等大国,这里却排在郑、卫等二等小国之下,这显然与周代的班序制有关,杜预注云:“齐序郑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

第八,婚姻上。《公羊传》庄公元年云:“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公羊传》这里只提到天子、诸侯嫁女时要由同姓主婚,其实在周王娶后时也要由同姓主婚。《春秋经》庄公元年:“夏,单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馆于外。”这是鲁为王女主婚的例证。《左传》庄公十八年:“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这是虢、晋、郑三国为周王娶后主婚的例证。除同姓主婚之外,周人还有同姓相媵的制度,《左传》成公八年载鲁嫁共姬于宋,当年就有“卫人来媵共姬”[4];次年,又有“晋人来媵”[4]。《左传》于此二国来媵皆云:“礼也”,可见同姓相媵确是当时的一种礼制。同姓主婚、同姓相媵也都是周人统治者阐发同姓相亲之义、收拢族人的一种手段。

由上述可见,周人统治者系姓合族的措施可谓完备矣,从称谓到班序、从封赏到刑罚、从祭祀到社交,从婚姻到吊丧,方方面面都体现着对同姓的亲近和优待。但是,如果能透过这些措施的表面现象去审视其本质的话,就会发现这些“优待”事实上只具有某些道义上、礼仪上和政治上的意义,并不能动摇周人上层统治者与中、下层族人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一实质问题。如我们前面所言,周代社会的血缘关系已经是阶级专制的工具,上层统治者的系姓合族不过是维护王权、君权的手段,族人绝不可以凭借血缘关系超越政治关系,用《礼记·大传》中的一句话概括就是“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我们知道,同一家庭之内的血缘关系比同一姓族之内的血缘关系要亲近得多,尤其是天子诸侯的兄弟、侄男,更是无可否认的血缘近亲,依照上文周人上层统治者对于“同姓”的多方拢络来看,兄弟、侄男这些与天子诸侯同一家庭的人似乎应该得到更高的礼遇,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政治关系的作用下,天子诸侯对于这些人与自己的血缘关系采取了许多阻挡和隔断的措施,其突出表现就在于对这部分人的国氏使用权的限制上。

(二)天子诸侯对近亲族人国氏使用权的限制

在周代,天子和诸侯是以国名为氏的,国氏集团中除了有天子诸侯以外,还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有时也包括他们的孙子女。然而,这个结构只有在天子诸侯在世的时候才是稳定的,因为父子间的血缘关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隔断,并且如《白虎通·封公侯》篇所言:“受命不封子者,父子手足无分离异财之义。”所以王子、公子不可能马上被分封去,他们本人及其各自的小家庭都生活在其君父的家庭之内,以国为氏。

但是当天子诸侯离世,新君(通常是先君之子)嗣位以后,原有的结构就要被打破。对于新君来说,先君家族中诸未继位的王子、王孙、公子、公孙都是他君位的觊觎者,而且据谢维扬先生统计,整个周代发生的针对王位、君位的篡弑行为也确实都发生在这一群领有国氏的人们当中[9]。《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弑其君。”郑玄注云:“同姓者,谓先王先公子孙有继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则无嫌也。”为了堵塞诸兄弟、侄男利用他们与王室、公室的近亲关系对王位、君位进行篡夺和干犯的通道,新君就要采取在空间上和血缘关系上与诸兄弟、侄男相隔断的措施,具体办法就是将“先王先公子孙有继及之道者”分封出去,令其脱离国氏集团,另立家庭,别为氏号。

以周初的分封为例,周文王死后,其子有十六人受封,其中周公旦、管叔鲜、蔡叔度受封于武王[6],郕叔武、霍叔处(注:《史记·管蔡世家》作郕叔武,霍叔处,《白虎通·姓名》则作郕叔处,霍叔武。)、康叔封、毛叔郑、聃季载、郜伯、雍伯、曹叔振铎、滕叔绣、毕公高、原公丰(注:《尚书·君奭》篇正义引皇甫谧曰原公名丰。)、酆伯、郇伯都受封于成王[4]。分封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建侯卫”、“以蕃屏周”,但亦有保证王权不受侵夺的用意。根据《左传》隐公八年的记载,受封者都被“胙之土而命之氏”,孔颖达疏云:“胙训报也,……报之以土谓封之以国,名以为之氏,诸侯之氏,则国名是也。”受封者由此从周天子所属的国氏集团中分离出去,另外以自己的封国名为氏。

以“王道”典范著称的武王、成王是这样卫护自己的政治权力的,其后世诸王、诸侯皆相仿效。文献中关于先王先君诸未继位子孙别立新氏的例子甚多,鲁庄公之子立为东门氏(《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有东门襄仲),楚若敖之子立为斗氏(《左传》桓公六年有斗伯比),蚡冒之子立为蔿氏(《左传》桓公六年有蔿章),这都是公子立氏的例证;郑穆公之孙立为国氏(《左传》昭公四年郑国的浑罕称子产为“国氏”)、然氏(《左传》襄公十九年有然丹)、游氏(《左传》昭公元年有游楚),宋桓公之孙立为鳞氏(《左传》文公七年有鳞),宋共公之孙立为石氏(《左传》定公十年有石彄),这都是公孙立氏的例证。至晚到公孙之子之世,先君之遗族已应当完全脱离国氏,所谓“公孙之子其亲已远,不得上连于公,故以王父字为氏”[10]便是这个意思,公孙之子全都“以王父字为氏”倒未必然,但到此时已全部另立新氏却是真的。

我们知道,血缘关系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是无法用人工的方式从外部将其废除或者断绝的,因此所谓隔断血缘关系事实上只是在隔断血缘意识。如同氏族时代的新氏族在取得新姓以后便被认为已不再与所从出的母氏族有血缘关系一样,受封者在既立新氏以后也被认为已远于王室、公室。《礼记·郊特牲》云:“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祭祀是家族关系在宗庙制度上的反映,先王、先君已受封立氏之诸子孙既然已经被取消了对先王、先君的祭祀权,则表明其已被排斥出王室、公室,其原来属于王室、公室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身份亦因此而被剥夺,这时若再有篡夺王位、君位的举动,便是典型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了,事实也证明了用限制先王、先君未继位子孙的国氏使用权的办法来防范王位、君位被侵夺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整个周代历史上虽然在王室和公室内部不断有争夺王位和君位的事件发生,却从来没有一件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觊觎王位或君位的事。”[9]

当先王、先君诸未继位的子孙被排斥出国氏集团以后,国氏集团内又只剩下了国君、国君之配偶、子女和孙子女,但是这种稳定依旧是暂时的,当国君谢世以后,下一任国君出于政治安全的考虑,还是会限制诸兄弟、侄男的国氏使用权,将其渐次排斥出国氏集团,之后又会开始新一轮的循环。

二、卿大夫阶层的姓氏特征

同天子诸侯阶层深受政治关系影响的姓氏制度相比较,卿大夫阶层的姓氏制度受宗法关系的影响更深一些。卿大夫阶层由于并不存在天子诸侯阶层那样的社会公共权力,所以对于“同姓”的强调也不似天子诸侯阶层那般突出,对于氏的使用权也谈不上限制,在卿大夫阶层,姓和氏就是作为血缘关系的标志符号而存在。由于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在家族内部,其主要作用于家族的名号——氏,所以姓在卿大夫阶层的姓氏制度中也无甚特色。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宗法关系对于卿大夫阶层氏的影响。

《礼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这一段话基本上概括了卿大夫家族宗法制的内容。别子,就是卿大夫家族的始祖,由他开创了这一支家族。宋人陈澔的《礼记集说》谓别子有三:“一是诸侯嫡子之弟,别于正嫡;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7]其说可从。无论别子是国君的同姓还是异姓、庶姓,其所开创的都是一个宗法式的家族。别子之后世世以嫡长子继承别子,成为该族“百世不迁”的大宗。大宗的作用在于“收族”(注:《仪礼·丧服传》云:“夫大宗,收族者也。”),族人也把大宗当作家族始祖万世一系的正体加以敬奉(注:《礼记·丧服小记》云:“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由于有这种收族和敬奉关系的存在。所以一个家族无论繁衍多少代,其间又分化出多少个小宗分支,其所有的族人(包括另立氏号的小宗分支中的族人)都可以通过与大宗的关系而被约束在同一个血缘集团当中,共同领有大宗本家的氏号。例如晋国的赵氏,从西周中期周穆王封造父于赵城建立赵氏起,到春秋末年赵无恤(赵襄子)与韩、魏两家共同灭智伯而有其他为止,其间已传了十九代(注:根据《史记·赵世家》推断,自造父至于赵无恤当为二十一代,但《赵世家》以赵衰为赵夙孙,而根据《国语·晋语》赵衰当为赵夙之弟,故而推断自造父至赵无恤为十九代。),并分化出原氏、楼氏、屏氏、邯郸氏,但其所有族人都依然可以以“赵”为氏。

在周代的世卿世禄制度下,一个卿大夫家族经过几代人的时间就可以繁衍到相当大的规模,这时为了家事管理的方便,便会不断有小宗分支家族从原有的家族组织中分化出来,并且可能另立一个与大宗本家(注:所谓“大宗本家”与大宗之族并不是同一的概念,大宗本家是指包括所有分支家族(大宗之族也计算在内)的家族整体,而大宗之族只是指嫡长子之本族。从亲属组织形态上看,分支家族与大宗本家是等级服属的关系,与大宗之族却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虽然一般来说大宗之族所有的氏名就是大宗本家的氏名,但这两点还是要做区分的,况且大宗之族亦有另立氏号者,如晋国荀氏的大宗之族就另立为中行氏,而荀氏的小宗分支知氏却不曾以中行氏为称,而是仍以大宗本家荀氏为称。)相区别的氏名(亦有不另立新氏,而仍以大宗本家之氏号为称者,例如齐国的陈氏、高氏、国氏,宋国的华氏、乐氏、皇氏等)。但是在宗法制度下,这些分化出去的小宗分支并非完全脱离大宗本家,而是仍在政治、经济、宗庙祭祀、思想意识等方面与大宗本家保持一定的联系,并且接受大宗的统属,小宗家族的氏号也要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对于大宗本家氏号的服属,这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小宗分支家族的氏号在词义上便体现出与大宗本家氏号的联系,例如在西周的王畿之内有井氏,其小宗分支家族食采于畿内奠(郑)地者即称“奠(郑)井氏”[11];居于宗周畿内咸林者即称“咸井氏”[12];居于丰京或者丰邑者便称“丰井氏”[13]。又据朱凤瀚先生的研究,周初畿内诸侯檀伯达的小宗分支即称“檀季氏”,周文王之弟虢叔的小宗分支家族则称“虢季氏”[2]。周代卿大夫家族小宗分氏名的这种取法,颇类似我国瑶族“亚姓”的取法,例如在瑶族中“李’姓是一个大姓,由它分出的六个“亚姓”分别称为“李鱼”、“李喜”、“李青”、“李凤”、“李日”和“李大腅”[14]。每个“亚姓”都冠有“李”字,以表明其出自该姓。

另一种形式是小宗分支家族所立的氏号与大宗本家的氏号在词义上并无直接的联系,但是小宗分支可以兼用大宗本家的氏号。例如,鲁国的孟孙氏分出子服氏,但子服氏族人依旧可以称孟孙氏,子服椒便又称孟椒[4]。又如晋国的赵同、赵括、赵婴齐三人因分别食采于原、屏、楼三地而以邑为氏,称原同、屏括、楼婴[4],但三人依然可以大宗本家的赵氏为称。

以上两种小宗分支的氏名形式都是宗法制度下氏名结构多级制的典型表现,“其作用皆是为了在任何个人与其家族均无力脱开血缘组织的历史条件下,使亲属成员得以了解相互的亲属关系,藉以维持亲族总体的存在。”[2]不过从总体上看,小宗氏号的第一种形式,即在词义上直接体现出与大宗本家的联系的形式在西周时代更普遍一些,这应当是与当时的宗法观念更牢固、人们对血缘组织的依赖性更强有关。进入春秋以后,宗法关系开始松弛,这不仅表现在小宗氏号的独立性增强上,还表现在小宗氏号的确立时间上。

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到这个时候才是“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7]。“庶姓”在这里和我们前文所言的“庶姓”的含义不同,它就是指氏,《左传》隐公八年孔颖达疏云:“谓之庶姓者,以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亦氏族之别名也。”就解释了“庶传”的这种含义。上引那段话的意思是说,小宗分支要到五代以后,才能因亲属关系已经淡薄而从大宗本家中分出来另立氏号。但是从春秋时代的情况看,这种制度已不被遵守,当有新的采邑以为生存之本时,小宗分支家族会很快地从大宗本家中独立出来另立氏号。以晋国的郤氏为例,根据《世本》的记载,郤氏是因该族始祖叔虎食采于郤而得称。叔虎生义,义生扬,扬因食采于步而以“步”为氏,称步扬。步扬生鹊居,鹊居因食采于蒲城而以“蒲城”为氏,称蒲城鹊居;步扬又生犨,犨因食采于苦成而以“苦成”为氏,称苦成叔[4]。蒲城鹊居生至,至因食采于温而以“温”为氏,称温季[4]。我们看到,从叔虎建立郤氏到步扬重新立氏,中间仅隔了二世;而从步扬到蒲城鹊居、苦成步,从蒲城鹊居到温季,其间仅隔了一世。像这样的例子,春秋时代还有很多,这说明,到春秋时期,尤其是春秋中后期,人们头脑中的血缘宗法观念已比从前大为淡化,宗族内部的离心力正日益增强,各个分支家族迫切地要求从大宗本家中尽早脱离出来,人们也正在接受和承认这种脱离。这一切都在为传统的以小宗服从大宗,大宗统收全族为特征的宗法式贵族家族的崩溃做铺垫。到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宗法制度的进一步破坏,宗法式家族连同旧的姓氏制度一同走向灭亡。

收稿日期:20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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