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信息披露风波的会计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论文,信息披露论文,风波论文,电力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收入确认激进导致第四季度业绩变脸
2004年5月,《财经时报》及《证券市场周刊》相继刊发文章,对2003年10月上市的上海电力(600021)上市前后业绩变脸提出强烈质疑。据2004年4月16日公布的2003年年报显示,上海电力全年营业利润为5.35亿元,净利润为4.02亿元,而上市前披露的200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前三季度的营业利润却为6.26亿元,净利润为4.76亿元,由此可以看出上海电力第四季度营业业务是亏损的,公司上市即发生亏损市场自然非常震惊。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上海电力第四季度业绩大幅度下滑?公司领导解释称主要原因是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所致,其中电力销售收入较第三季度减少53457万元,热力销售收入较第三季度增加9000万元。而这种第四季度利润下滑的情况,又与电力系统长期以来执行的电价结算方式有关。
据介绍,上海电力销售的电量主要分为三类:期货电量、现货电量、超发电量。期货电量和现货电量统称成为计划电,每年有一个定额和比例。2003年期货电量和现货电量占公司总售电量的79.77%,其余为超发电量。期货电价按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去年公司的平均期货电价0.31元/千瓦时,现货电价是通过上网竞价产生的,2003年平均为0.29元/千瓦时,超发电目前执行0.19元/千瓦时的电价。电价结算长期以来基本上都是按照先期货电价、现货电价,后超发电价的顺序来进行结算的。正是这种特殊的电价结算方式,导致上海电力2003年出现“增产与增收不同步”的怪现象。公司2003年售电量达178.69亿千瓦时,较2002年增长了10.47%,增加的售电量全部为超发电量,导致公司的利润不随公司售电量的增加而同比例增加。
无独有偶,最近某证券所也就某省电力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向上级打了份报告,报告称,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在厘定公司核算政策时,有如下两种考虑:(1)根据省电力公司核定的全年计划上网电量确定各月平均计划上网电量,其余按与省电力公司议定的超发电量电价核算。这样,公司于省电力公司对各月发电量予以认可后分别按计划内电价和超发电价计算确认当月销售收入,年终按实际确定的超发电量电价与省电力公司一并调整结算。即公司确认的收入与实际的结算收入(据此纳税)之间有差异,日常核算时,通过“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来核算反映。(2)按各月实际结算的电量和电价确认收入,即公司于省电力公司对各月发电量予以认可后直接按当月结算的价格计算确认收入,这样,在前半年,可能全部按计划内的高电价结算确认收入,在后半年,可能全部按超发的低电价结算确认收入,对于该公司而言,是前盈后亏。
上述两种核算方法,从全年总体看对收入的确认额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却影响公司的中期执行收入的确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收入确认原则理解和实际执行中的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1)发电企业目前是较为特殊的行业,其产品受国家政策指导和控制,不受市场调节,所以,在价格的结算上自身缺乏控制能力。(2)电力产品的生产过程单一,销售对象单一,每年与省电力公司议定的计划内电量电价和超发电价等可以认可是一项合同约定,在未满一年未完成这一合同时,不应由于结算电价的时间先后导致期间产品销售毛利的严重差异,这样不尽公允,也不具备可比性。如果出现了全年不能完成上网电量的特殊情况,可在年终一并进行追溯调整并予以说明情况,但根据历年的实际情况,尚未发生不完成计划内上网电量的情形。(3)从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来看,前3个条件可以说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是满足的,第4个条件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的,但仔细推敲,这种形式下结算的电量收入所配比的成本其实是不能完全计量的。因为发电企业的发电成本大部分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其每发一度电的单位成本差异很小,在目前的电力体制下,其超发电价的确定实际是没有考虑折旧成本的,所以,根据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从全年平均计划内电量电价考虑确认各期收入,更为稳健公允可比。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1)与省电力公司的实际结算电量电价,就反映了该期间的产品的销售情况,它符合收入确认的几个条件;(2)虽然公司的结算价格在一年的前后期间波动很大,但是,只有如实反映,才能体现其各期间的经营业绩,虽然是由于结算价格不同的原因,但如果在当年度不能完成计划内电量的情况下,就会更清楚地反映公司各期间的经营状况;(3)如果按第一种方案确认收入,则与实际结算电价收入之间形成的差异,仍是作为对省电力公司的债权反映,而对应作为“递延收益”列示,与一般意义上的“递延收益”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笔者赞同第一种方案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年终“应收账款”及“递延收益”余额转回,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就会出现上海电力第四季度业绩大幅下滑的反常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第二种方案违反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有提前确认收入嫌疑。当然,由于电力产品销售价格的特殊性决定了收入确认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此时,除了将稳健性作为指导原则之外,要强化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由于第一种方案下首先要确定各月平均计划上网电量,所以也带有一定的弹性。公司管理当局不能滥用这种弹性,如果预计各月计划上网电量与实际上网电量差异很大,则会影响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所以提高收入确认的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公司要在会计政策及收入附注上详细说明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以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二、住房补贴再掀波澜
2004年5月15日,上海电力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对1998年以前进入公司但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员工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预算金额超过2.58亿元。公告称依据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拟用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尽管该补贴不影响损益,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2.58亿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此重大事项在招股书只字未提,市场再次一片哗然,对上海电力隐瞒如此重大的信息表示强烈抗议,一些证券分析人员甚至认为该笔支出会影响公司业绩,但这个判断确实是不对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解释,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为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为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不影响发放当期损益,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予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为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而会计不确认为费用的支出是很罕见的。实际上,我国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为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会计处理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国际会计准则将之作为费用入账,东方航空(600115)2003年度职工住房补贴境内外差异高达2.27亿元,就是境外确认费用、境内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结果。从会计原则上讲,住房补贴确实是一项费用,符合费用定义:如果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与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相联系,并且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收益表内确认费用。财政部为何对住房补贴作出有违会计原则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这笔住房补贴是货币分房的表现,与实物分房相比本质上没有明显差异,过去实物分房支出在住房公积金借方体现,2001年取消住房周转金后,规定借方余额直接冲转所有者权益,而不转入费用,可能主要是考虑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这笔支出也不是2001年造成的,要进入费用还得追溯调整,而追溯调整结果还是要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不如简化起见,直接将住房周转金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方,也就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既然实物分房损失不影响损益,货币分房支出也不影响损益,所以规定了住房补贴发放不影响当期损益。但实际上,这个住房补贴仅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如果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不是一次性的,则根据财会[2001]5号文件关于“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的规定,要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这就导致了会计处理的内在不一致性,老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不影响损益,而老职工住房补贴如果是按月发放就要进入当期损益,而且新职工的住房补贴不管发放方式如何,都要进入损益。都是住房补贴,只因一个是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一个是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会计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即使都是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一次性发放与逐月发放的会计处理也截然不同。实际上,如果住房补贴可以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发放当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2)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的,每个会计期末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中按税法规定可在当期扣除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企业发放老职工一次性补贴还可以减少所得税费用,也就是,企业不但不要确认住房补贴的费用,还因所得税费用减少增加收益,这样的会计处理结果是不可思议的。笔者建议财政部重新考虑住房补贴会计处理的恰当性问题,至少应把扣税导致的税债减少直接转入利润分配,不进入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将住房补贴列入费用也面临很多问题,一次性住房补贴往往金额巨大,直接进入发放当期的损益会导致当期的利润大大减少,甚至出现转盈为亏,而实际上一次性住房补贴往往是有限制的,如职工已在单位服务满多少年或要在单位服务满多少年,从会计原则上,这笔一次性补贴是一笔跨期间的支出,需要预提或摊销,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当然,如果金额小也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像上海电力及东方航空都有两个多亿元的一次性老职工住房补贴,大大超过重要性水平,这笔住房补贴需要根据职工服务年限部分追溯调整、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进入发放当期的只是一年的职工住房补贴费用。这样就避免了老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造成当期利润大滑。当前,财政部对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结果令人难以理解,除了这项开支,会计上找不到一项支出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实收资本及发放股利可以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