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监督监察制度的研究_法律主体论文

建立干部监督监察制度的研究_法律主体论文

建立干部监督工作巡视员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巡视员论文,干部论文,制度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组部干审字〔1999〕41号《关于下达1999年调研课题的通知》下达后,省委领导和部领导对我省承担的“建立干部监督工作巡视员制度”课题调研工作十分重视,从1999年4月开始抽调省委组织部、 省委党史研究室、省重工厅纪委、西宁市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等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课题组。课题组从5月9日至7月2日,分赴我省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市及部分乡镇和省直有关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部分双管单位等开展调研。共召开各类座谈会35 次,参加人员达281人次,其中地、厅级干部36名。个别谈话和走访领导58人次。发放调查问卷8000张,收回7041张,回收率88%。通过集中力量攻关,获得了大量信息,对当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和干部队伍整体情况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对建立干部监督工作巡视员制度(以下简称巡视员制度)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初步形成了建立干部监督工作巡视员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一、干部监督工作的现状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呈现出错综复杂、参杂不齐和相互矛盾的诸多层面:省委和各级党委对干部监督工作非常重视,做出了很大努力,但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贯彻《条例》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违法违纪大要案仍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1996年较1995年上升10.46%,1998年较1997年上升10.52%。干部监督机构日益健全,力量不断加强,但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尚不明显,监督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数量不断增加,门类不断完善,但有的制度尚得不到有效落实,使制度的数量与效果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的多,但有回应、有结果的少,群众感到无能为力或很不满意。在全省尤其是民族地区大力开展“反分裂、反渗透”活动,但仍有一些党员干部热衷于参与宗教活动,理想信念动摇,有的甚至非法出境出国;个别地方和单位的党群、干群关系非常紧张,部分干部群众已经陷入了“红旗到底还能打多久”的困惑。总之,现状不容乐观,任务相当艰巨。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 )监督观念存在误区。一是“吃亏论”。作为监督者,有的认为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不敢也不愿开展监督;作为被监督者,有的认为监督是对自己既得利益和权威的削弱,不愿接受监督。二是“对立论”。一些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把监督视为组织上对自己的不信任,一味强调“对干部不能光实施制约,应多从激励方面想办法,应高薪养廉”;有的把监督看作同自己过不去,是拆台,把自己置于监督的对立面,拒绝监督,抵制监督。三是“无用论”。一些人认为所有监督制度都是无用的,把执行制度的效果不好曲解为制度本身不好,把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归结为法律制度统统无用。四是“怀旧论”。相当一部分人怀念五、六十年代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干部作风和干群关系,因而陷入“今不如昔”的迷雾而难以自拔,有人认为“过去没法有办法,现在有法无办法”。五是“满足论”。一些干部认为青海地区条件艰苦、自然环境恶劣、经济不发达,干部待遇不仅远远低于内地发达地区,而且也远低于西藏,能在这里工作和生活已属不易,已是作了很大的牺牲和奉献,因此无须监督,甚至认为严酷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经济条件本身就是天然的监督。这些观念误区导致了监督行为上的紊乱与失范,直接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2)监督实践存在盲点。 一是干部监督总体上讲是党和人民的监督,但党和人民作为监督主体在工作实践中表现为众多的监督个体(组织和个人)。其中,属于党政机构的监督虽然形成了一个个组织网络,但在这个网络中“有目无纲”,形不成合力和“联动”效应;属于“人民”对干部监督的则仍处于一种分散的自发状态。这样的监督架构就难免出现漏洞、空档和脱节现象,使监督的整体运作失序失范,尤其对国有企业和条条管理的行业、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表现出地方管不上、主管部门顾不上的情形。二是没有把监督贯穿到干部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每个环节中,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问题仍然存在,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多,防微杜渐式的监督少,最终把全程监督简化为只对结果的监督,且往往以无结果而告终。三是党政干部拥有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双重身份,处在既被监督又监督他人的特殊地位。这种双重身份具有对“监督他律”的天然排他性,当“监督他律”被排斥在外时,剩下的便只有“监督自律”在起作用;当“监督自律”再走过场时,整个监督过程也就变成一场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政治游戏。四是一些地区和单位选拔任用干部靠关系、靠面子、靠私情。这样选拔上来的干部缺乏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不熟悉党内法规,不懂监督、厌恶监督、害怕监督、拒绝监督,导致监督的弱化和虚化。五是党政“一把手”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他是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大多数“一把手”是凭着自己的觉悟、素质和品行来行使权力,但在实践中一些“一把手”不能自律,甚至拒绝他律,使监督有名无实。(3 )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现有的监督制度大多是建立在干部自律的基础之上,即只有当他愿意并能够自律,这些制度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而忽视了监督制度的刚性和强制功能,相应地在内容上表现为:原则性的要求多,实体性和可操作性的少;惩处惩罚性的多,预防警戒性的少;实体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等等。总之还缺乏一种能对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体系。(4)监督方法存在弊端。 党内大多数监督只是通过工作范围内如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等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很难全面了解真实情况。而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由于是被监督者的个人行为,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品质,往往走形式的多。监督方法方式和手段仍停留在传统社会时代,例如干审工作仅限于有问题和离任审查,而忽略了对干部现实表现和任职全过程的资格审查;干部监督方面的信息大多数源于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的情况反映等,由于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往往导致信息不全和信息不灵。

二、建立巡视员制度的基本依据

(一)党管干部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党的自身监督即党内监督,党管干部、党管监督的关键在于选准、用好、管好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这些干部位高权重,其形象和作为有导向作用;他们接触面广,受到各种诱惑和考验的机会比一般干部多,出问题产生的危害大,甚至影响一个地区和部门。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对这部分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巡视员制度可以在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巡和视”的作用,直接、广泛地接触广大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意见,掌握一些地区、部门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地把群众意见和发现问题反映上报,为上级决策和处理提供依据,从而使民情民意迅速上达,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一个高效便捷的联系通道。 问卷调查显示, 有91.7%的人认为建立巡视员制度很有必要和有必要,是顺乎党心民意的一种举措。

(二)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邓小平一再强调,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监督的关键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最重要的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武器。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理论与实践、知与行之间的强烈反差。群众普遍反映,有些地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一部分干部理论联系“实惠”,注重研究利益趋向,研究“人情学、关系学”。监督的法规与制度涉及自身利益小的好落实,涉及自身利益大就不好落实。一般性的号召好落实,硬碰硬的就不好落实。问卷调查表明,认为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状况好的仅占9.3%、较好的占30.9%、一般的占41%、差的占11.7%, 认为现有干部监督制度落实不力的占43.5%。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干部监督新路子,建立一种符合监督工作客观规律,实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较高权威性的监督机制。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依法监督的体制还很不健全,各种陈旧腐朽的思想观念还有广泛影响,如官贵民贱、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家长作风等不良影响在干部队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一些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拒绝监督、任意剥夺干部群众监督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当事人和掌权者都能编织出种种理由为自己的错误言行进行辩护。这就在法理之间人为制造了一座屏障。不少基层干部和群众反映,执法执纪的弹性大于刚性、随意性大于严肃性、权力和人情大于党纪国法。这就突出反映出法理之间也是执法执纪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把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东西视作合理合法而姿意妄为甚至胡作非为,例如走私贩私、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领导干部的灰色收入,权钱交易等等。建立巡视员制度就是要在法、理之间打开一个突破口,推倒这个人为的屏障,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规律依法开展铁面无私的监督,以超越地方、部门利益小圈子,减少监督层次和环节,排除各种外来干扰,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使党规国法与民情民理达到合谐的统一。

(四)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统一。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早已成为全党全国的共识。最近调查显示,有79.3%的群众要求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认为现有监督制度对解决干部工作和领导干部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作用大的占10.5%、较大的占31.2%、一般的占47.3%、差的或不起作用的占11%;认为现有监督制度很完善的占4.3%、基本完善的占37.8%、不太完善的占35.8%、 很不完善的占12%。由此可见,现有干部监督体制还存在制度不完善、实际效能差的缺陷。如监督工作视野狭窄,未能覆盖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忽视了对干部的日常的、动态的监督,尤其是对能充分体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思想品德等表现的生活圈、社交圈无人无力监督。事实上,许多干部出问题恰恰就发生在其日常生活和社交过程中。实践证明,现有监督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种种缺陷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需要。调查表明,有79.9%的人认为建立巡视员制度能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有助端正党风;55.5%的人认为能够深化党内监督,促进建立有效约束机制;47.9%的人认为有助于挖出一些大案要案,增强群众的信心;41.2%的人认为有助于建设跨世纪的干部队伍。以上表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员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是充满信心的。

(五)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干部监督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系统工程,它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普遍性。这表现为一是监督主体的多元性,二是监督内容的普遍性,三是监督方式的多样性。但这种监督的普遍性只能说明监督工作已经具备了量的规模,仅此并不能决定监督水平的高低和质量优劣,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并不一定会产生一加一等于二的效果。因为,从监督的实质和客观规律来讲,监督的效果取决于监督者权力的有机构成,而不是监督主体的多少。当前我们缺乏的并不是普遍的监督或监督的普遍性,而恰恰是缺乏一种有效、切实的特殊监督。所谓“特殊监督”是指在现有众多的监督体系中能够起到“制动器”和“乐队指挥”作用的特殊监督主体,它既自身具备了较强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手段,又能调动各个监督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监督主体的力量组织协调起来形成合力,做到对各种监督力量的合理使用和最佳配置,以其权威、独立、协调、信息来源广等四大优势为基础,形成一个高效、有力的权力监督中心,从而实现普遍监督和特殊监督的统一,创造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而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各监督主体大都处于监督乏力、有心无力的被动状态。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一把手”不好监督和不敢监督;从上到下形成一种“了解情况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不了解情况”的尴尬局面;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不能独立行使对干部的弹劾权、考核权和罢免权;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也对监督有心无力和无能为力。加之监督体制关系没有理顺,总体缺乏协调机制,导致众多监督主体力量分散而又政出多门、互相扯皮、彼此掣肘、谁都管监督而又谁都不能有效地管监督的恶性循环。建立巡视员制度是实现普遍性监督与特殊性监督相统一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有益尝试。

三、建立巡视员制度的架构设想

(一)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根本准则,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建立和实施巡视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使之成为党要管党的具体化,法制化,成为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力保证。(2)法律至上原则。依法治国重在治吏。 巡视员制度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纪代法;只要违反国法,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更好地保证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3)权力制衡原则。治吏的本质在于治权。 巡视员制度必须坚持权力制衡原则,即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没有权力的监督等于没有监督,只有通过赋予监督主体相应的权力,使其在党纪国法规定的范围内对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才能更好地保证领导干部奉公守法、恪尽职守、用权为民,而不滥用权力。坚持权力制衡原则还必须对行使监督权力的主体进行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权力相互制衡,保证监督更为有序、有效、公正,以防止“权力的监督和监督的权力”发生腐败。(4)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干部监督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主动性、动态性管理的一种外在制约活动,决不是机械静止的行为,必须使监督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监督主体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赋予足够的权力,独立接受任务、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直接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巡视地区、部门党委的领导,同时在财和物上也与被监督的地区、部门分离,使巡视员工作不受牵制、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巡视员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有效。(5)民主集中制原则。 巡视员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事,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允许有不同意见,但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特别是形成的巡视报告必须要经巡视员领导下的巡视组充分讨论,取得多数原则下的共识才能提交上级组织。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也有助于增强巡视监督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6)实事求是的原则。 巡视员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对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听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了解真实情况,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敢于碰硬,使巡视员工作真正取信于民。

(二)基本功能:(1)警示功能。 巡视员制度的警示作用体现在监督有力度、制度有刚性、监督有结果,使制度具有威慑力、权威性,从而及时教育和挽救有轻微越轨行为和不良思想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使之必须正确使用权力。(2)激励功能。 通过监督巡视发现在实际工作中理想信念坚定、思想觉悟好、政策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具备创新和开拓精神的优秀干部,并有义务向上级党组织建议、推荐。以激发党员干部工作的热情,调动积极性,逐步形成优者奖、劣者罚,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保持干部队伍的强大活力和生机。 (3)协调功能。巡视员制度将把监督贯穿到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围绕管好一个“干”字,充分利用各职能监督部门的信息资源,广泛汇集干部各方面情况的信息,综合、协调各方力量,使之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进而实现干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4)保障功能。 巡视员制度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有争议的领导干部通过进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工作业绩、从政廉政情况的巡视调查,鉴别评定而澄清事实;对确有问题者依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惩处,对无问题者还其清白,以保护干部不受错误舆论的伤害。二是排除一切干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领导干部公道、正派、廉洁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地履行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5 )维护功能。巡视员制度要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统一,解决党纪、国法在工作中人为造成的冲突、抵触、割裂分离乃至互相取代等问题。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干部,都要以事实为根据,按照有关程序秉公办理,依照法律和党纪追究责任,使党纪国法不受损坏。(6)参谋功能。 巡视员通过巡视调研可以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被巡视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具体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可以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最近和将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工作的战略性或具体性措施和建议,为上级党组织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四、巡视员

(一)基本权限:(1)知情权。一是调查权, 巡视员有权对被巡视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有关干部监督职责内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既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找有关人员谈话,也可直接深入基层、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反映。二是列席权,巡视员可根据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以及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会议。三是查阅权,巡视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查阅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反映以及其它需要查阅的材料。(2)质询权。 一是对班子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决策执行的情况有权质询;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方面的情况有权质询;三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有权质询;四是对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有权质询。(3)督办权。巡视员有权对被巡视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 就涉及干部监督工作特别是巡视员职责内的有关问题和任务的落实情况、某项重大工作任务或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就干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某一问题的批示、指示办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反映。(4)要求协助权。一是在人力明显不足时, 可要求被巡视地区、部门给予协助,提供人力支持;二是当涉及重大问题且情况复杂需要协助时,可要求被巡视地区、部门的相应机构去承办巡视员认为可以承办的任务;三是巡视员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可要求被巡视地区、部门提供有关紧急协助。(5)临时处置权。 巡视员在巡视工作中对明显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原则问题,如发现被巡视地区、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选拔干部时,有权临时通知被巡视地区、部门暂停执行,并向上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6 )建议权。巡视员有权对被巡视地区、部门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领导干部从政廉政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就巡视情况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对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或其它建议。

(二)工作体现:巡视员的工作是通过巡视报告及产生结果来体现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向派出机构提供巡视报告。 巡视报告是巡视员工作的集中反映,它是巡视员在一定时间内对某项工作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巡视报告可分三部分:一是被巡视地区、部门或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二是对被巡视地区、部门或领导干部的情况和问题的分析评估;三是对被巡视地区、部门或领导干部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有关奖惩、任免及其它方面的具体建议。(2)巡视报告的处理。 巡视报告由巡视员签署、报上级派出机构审定。巡视员工作机构按上级审核处理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人事安排、调整的,组织部门根据上级党委审定的处理意见对有关人员的奖惩、任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遇不同意见,可与巡视员交换意见,经交换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重新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必须在巡视报告的审核处理过程中力求件件有批复、事事有结果。

(三)法纪制约。(1)工作纪律:不干预地方、 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不承办案件和处理职责权限以外的问题;不得接受被巡视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和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等;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和被巡视监督地区、部门和干部透露有关情况,特别是监督巡视报告的内容。(2)违纪责任:对重大问题不报或者拖延、 严重失职的,与被巡视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串通、编造巡视报告的,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均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巡视员制度的必要保障

(一)法律保障。巡视员的工作必须要具备合法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要有法律上的保障。被巡视监督的地区、部门及领导干部必须配合巡视员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禁止采用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待遇以及行贿等方式拉拢腐蚀巡视员。拒绝、阻碍巡视员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上述规定、甚至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巡视员工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使制度具备合法地位,应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该制度。

(二)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顺利进行有效工作的前提。中央应成立巡视员制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巡视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巡视员与各地各部门及各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工作。地方党委成立巡视员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巡视员工作机构设在组织部门,每名巡视员配备助理若干名协助巡视员工作。建议设立中央、地方(省级)两级巡视员,中央级巡视员由中央任免,一般由部级干部担任;地方级(省级)巡视员由地方党委(省级)任免,一般由厅(局)级干部担任。两级巡视员分别向中央和地方党委负责。调查中大家普遍反映,由于巡视员的名称容易与非领导职务名称混淆,而且字面意义缺乏权威性,为此建议改为“干部监督工作特派员”或“干部监督工作特派专员”。

(三)物质保障。物质保障是巡视员进行工作的物质基础,因此,巡视员所需经费应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巡视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等级别的干部待遇,并提供单独的工作场所。设立干部监督信息中心,配备电脑、专人负责,实行与各地干审部门联网;同时配备热线电话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广泛收集干部监督工作方面的信息,建立干部监督全息档案,为巡视员履行职责、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课题组认为:(1)巡视员制度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 但鉴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又肩负着改革攻坚、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重任,应尽快建立一种适用企业的巡视员制度,改变一些企业党委纪委监督弱化,厂长个人说了算造成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等弊端。(2)巡视员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落实必须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全党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一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套比较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管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做到平等、公正,实现对现有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有力推动和补充。二是应加速健全干部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监督法》、《反腐败法》、《新闻法》等,从而使各项监督制度尽可能的法律化,赋予其法律的权威和刚性。三是加大对干部监督工作的物质投入,特别是象青海等西部贫困地区,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应加大投入。四是必须加快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跨世纪的干部队伍健康成长奠定最牢固、最深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五是应从加强教育和强化干部监督入手,尽快提高全党干部的整体素质。为此,建议中央制定下发一个《关于加强全党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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