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弱势劳动力群体问题研究--采访钱大东研究员_中国工会论文

国外弱势劳动力群体问题研究--采访钱大东研究员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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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劳工群体是市场经济自发因素产生的消极后果。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不断对劳动关系进行调节,特别是在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 因此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弱势劳工群体问题。我国是工人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在调解劳动关系方面有着资本主义国家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我们同样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处理弱势劳工群体问题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顾问钱大东研究员,请他介绍有关情况、下面是他同本刊记者的谈话。

记者:弱势劳工群体一直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劳工界十分关注的对象,请您谈谈什么是弱势劳工群体?弱势劳工群体包括哪些人?

钱大东:弱势劳工群体也称作易受损害的劳工群体。它指的是劳工队伍中那些在就业和报酬待遇问题上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或者正当权益易受损害的劳工。这一群体从总体上来说,处于弱势和易受损害的地位。

弱势劳工群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传统的童工和女工,这在资本主义初期就产生和发展了。第二类是近期发展尤为突出的,包括非规范就业工人(非全日制工、家庭工、临时工和劳动承包工)、移民工人和失业工人。第三类是处境艰难被边缘化了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除这三类外,还有残疾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等。这些工人相互交叉,既属于这个类型,又属于那个类型。如既是女工,又往往是非规范就业工人,或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

记者:弱势劳工群体是一支庞大的队伍,那么它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重视和关注这个问题有什么重要意义?

钱大东:马克思对童工和女工的出现和发展,曾经作了深刻的分析。他在《资本论》中指出:“就机器使肌肉力成为多余的东西来说,机器成了一种使用没有肌肉力或身体发育不成熟而四肢比较灵活的工人的手段。因此,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第一个口号是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①

从马克思对童工和女工的分折以及从其他不同弱势劳工群体的产生和扩大中,我们可以看到,弱势劳工群体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由于经济技术有了发展,有的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是由于社会发展滞后和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等等,然而归根到底,资产阶级谋求超额剥削是其基本原因。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抓住不同弱势劳工群体的弱点和困难,迫使他们接受低于正常用工报酬的雇佣,达到压低整个劳动力价格,榨取更大剩余价值的目的,从而使得这一群体不断扩大。

弱势劳工群体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他们人数众多,占职工群众的多数。他们中间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尽管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来说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正常权益易遭侵犯,这就必然影响他们才智和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他们对自身处境的不满,必然导致劳动争议的频发,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无论是发展经济,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记者:正是因为弱势劳工群体问题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对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一直给予关注并采取了不少措施,请问这方面的主要思路和措施是什么?

钱大东:弱势劳工群体之所以处于易受损害的弱势地位,是由于其性别、种族、国籍、年龄、健康、技能以及就业方式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受到歧视,因而产生就业机会和报酬待遇等多方面的不平等。特别是职业隔离,同工不同酬,缺乏职业保障,非规范就业工人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很少享有甚至不能享有社会保障、企业福利和职业培训机会等等。因此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中心问题是反对歧视,争取就业机会的均等和报酬待遇的平等。

促进就业和保护特殊利益,是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两个重要方面。就业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就业就有报酬和其他待遇,而弱势劳工群体之所以就业困难、易于被解雇和侍遇相对菲薄,是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女工的生育,残疾工人的健康,非规范就业工人的家务负担,移民工人的语言困难和技能素质等等。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另一方面要对弱势劳工群体的特殊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帮助解决。

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需要法律、行政、经济、群众互助等多方面手段的结合。这里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健全劳动立法,促使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在这方面,国际劳工组织作了大量工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它在成立时举行的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上就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80多年来,相继通过了有关童工、女工、残疾工、移民工、家庭工、非全日制丁和劳动承包工以及关于反对歧视、同工同酬、社会保障等方面大量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同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合作,制订符合本国国情的有关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法律和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在实施中加强监督,从而有效地改善了弱势劳工群体的处境。

记者:雇用童工劳动和妇女劳动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就产生的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竞争的加剧,这种形式有了新的发展,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钱大东:雇用童工一直是资本家追逐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这种非人道的摧残儿童身心健康的剥削形式,国际社会一直予以强烈谴责,早就对最低就业年龄和禁止使用童工作出规定,然而童工劳动迄今远未废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更为严重。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最新统计,当前全球从事各种形式经济活动的儿童有3.5亿人之多,其中5-14岁的大约有2.11亿人。

对于这种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近年来国际劳工组织大声疾呼,强调使用童工已成为剥削儿童或虐待儿童的惟一重要根源,多次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决议,要求禁止童工,并且确定每年6月12日为世界反对童工劳动日,开创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把童工问题纳入消除贫困的战略,限期实施有关童工公约的规定。国际劳工公约早就确定最低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5岁;有可能危害青少年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不得低于18岁。1999年通过了关于禁止和立即消除最有害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指出应立即消除的最有害形式是:出售和贩卖儿童,强迫儿童从事债务劳役和奴役:使用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使用儿童从事非法活动;其他有可能危害儿童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或活动等等。

妇女是重要的人力资源,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率迅速提高,目前西方国家女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45%左右。然而由于女工生理上的特点和生育、抚养子女的特殊任务,给就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女工往往在就业和报酬等问题上遭受歧视。许多女工不得不从事非规范性就业和在条件恶劣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女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在男工的75%以下。

国际劳工组织和许多国家对保护女工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一是规定男女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在获得就业和职务以及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怀孕、产假、家庭负担而予以解雇。二是规定同工同酬,这里指的不仅是同一单位中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人得到同等报酬,而是泛指同等价值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报酬。三是对女工的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进行保护,并规定不得从事某些有害于健康或危险的职业。

记者:您在前面谈到近期以来有一批弱势劳工群体发展尤为突出,这是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密切相关的,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钱大东:是这样的,这一类弱势劳工群体主要包括非规范就业工人、移民工人和失业工人。

非规范就业工人是指用工方式和就业方式不同于规范就业的工人。规范就业工人是在工作场所工作的全日制固定工人,非规范就业工人包括非全日制工、家庭工、临时工和劳动承包合同工。非全日制工指的是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不足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工时的工人,也就是那些在工作时间上少于相同部门或企业中全日制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人。家庭工是指在家中从事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为雇主进行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工人。劳动承包工指的是受雇于中间人或中间机构从事企业正常工作的工人,包括包工和劳动力承包两种。临时工是短期受雇于企业的工人。近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用工方式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因而非规范就业工人大量增加。在西方国家全部就业工人中,非全日制工人约占2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38%,家庭工占10%左右。非规范就业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特别是其中的非全日制工和家庭工有利于劳动者协调就业需要与家庭责任,受到一部分工人的欢迎。但他们职业不稳定,往往有随时中止工作的可能;他们工资低廉,一般均低于全日制工人,美国1995年非全日制工人每小时的劳动报酬只有全日制工人的46%;他们一般不享有或很少享有法律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全日制工人的多种权益,如社会保障、休假、职业培训等。

面对人数日益扩大的非规范就业工人,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国际劳工界的关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劳工大会集中各国的实践经验,陆续制订了有关非全日制工、家庭工和劳务承包工的国际劳工公约。在这些公约中明确规定非规范就业工人的就业和报酬待遇不受歧视,他们的就业条件包括社会保障所包含的事项,应尽可能相当于全日制工和固定工,其享有利益的程度则可以按劳动时间比例推算。公约还对非全日制工明确规定,其小时基本工资率不应低于按同样方法计算的可比全日制工人的小时基本工资率;规定在家庭工作中限制和禁止某些种类的工作和某些物质的使用;对劳务承包工中容易发生的拖欠和克扣工资以及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都明确规定了应提供保护。

移民工人是指由一国移居另一国,以个人寻求就业和劳动报酬为目的,但不具有雇佣国公民资格的人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市场逐渐走向国际化,移民工人大量增加,目前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移民工人约占工人总数的10%。移民工人一般从事脏、累、险的工作,工资低廉,失业率高,即使是移民专业人员,由于歧视性政策和激烈的竞争以及本身的语言障碍等原因,许多人也往往不能与所在国公民平等应聘从事同类专业的工作,或者工资水平低于同等工作的所在国本地工人。就是那些已经获得所在国国籍的移民工人及其后代,也往往受到某些歧视,不能融入当地社会。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移民工人的国际劳工公约,明确规定了合法移民工人在就业、职业、职业培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参加工会、享受社会服务等九个方面享有与该国公民平等待遇的权利,规定了不得限制移民工人自由支配其工资和将其收入汇回母国的权利。许多国家还规定了不得因移民工人失去工作岗位而撤销他的居住许可证,规定了雇用一年以上仍不能家庭团聚的移民工人应给予探亲假,并从财政上给以帮助。许多输出移民工人的国家建立专门机构,向移民工人进行输入国语言及经济、文化、技能知识方面的培训。不少移民工人比较集中输出和输入的国家,双方工会联合成立移民工人机构,协调移民工人事务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失业工人是指有劳动能力并谋求就业而又找不到工作的人。失业使人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以来,许多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加剧了失业问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最新统计,目前全球有1.8亿人失业,就业不充分和“工作中的穷人”有9亿。失业者多数是青年、妇女、移民工人。国际社会把失业作为头号社会问题来对待,除了给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和救济外,主要是千方百计促进就业,这是对劳动者免于承受失业不幸后果的最好保护。许多国家突出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增强职业需求的信息交流;大力发展容易吸收大量劳动力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排非全日工作,实施弹性工时等多种灵活就业方式;政府提供公益性工作岗位,对接纳失业工人的企业给以补助、奖励等优惠,鼓励和扶持自谋独立创业等等。

记者:请您接着谈谈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情况,他们是弱势劳工群体中处境最艰难的部分。

钱大东:非正规经济部门指的是制度化经济结构之外的经济活动,即那些在官方统计管理范围之外,极少有机会进入有组织的市场,以低水平的生产率经营的小型生产或服务单位,其典型特征是利用不多的资本,低水准的技术和技能,提供低收入和不稳定的就业。它们是游离于法规之外,不受社会保护的一个经济领域。它们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其工人大量是妇女和儿童,许多人是从失业的行列中转来的。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这类工人在1999年占全部就业工人的比重,欧洲为11.9%,亚太地区为32.8%,拉美为36.20%,非洲为57.2%。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一般说来都是无组织的,收入低微,职业极不稳定,而且工时长,劳动条件恶劣,没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被边缘化了的群体。

近年来,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状况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专门进行讨论,通过了“关于体面劳动和非正规经济”的决议。现在国际社会主要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从开辟市场、财政贷款、培训和技术等方面扶持非正规经济部门,提高其创造就业和收入的能力。二是改善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福利,帮助他们改善自己的状况和能力。三是建立规章制度,包括适当形式的社会保护和管理。四是帮助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生产者和工人组织起来。

记者: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弱势劳工群体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工会组织为维护弱势劳工群体的权益做了哪些工作?

钱大东:国外许多工会组织在这方面是做了大量工作的。首先是思想观念的转变。长期以来,工会一直以制造业中长期稳定工作的全日制工人为基础会员,不够重视其他群体。对于移民工人和非全日制工人的出现,工会还一度认为他们的廉价劳动损害了工会会员的利益,对他们采取排斥甚至反对的态度。许多工会从实践中越来越认识到,尽管各种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具体利益,但是他们都遭受资本的剥削,都是工人阶级的组织部分,资本家也正是利用不同工人群体的存在,制造工人队伍内部的竞争,力图削弱工人的团结和战斗力。因而工人群众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有力对抗资本的进攻。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工会提出了要面向工人阶级全体成员的主张,采取了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

其次是把弱势劳工群体组织起来。许多工会制订规划,抽调力量,到弱势劳工群体集中的工作现场去,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及组织各种与他们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关的活动,吸引他们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形式方面,采取了适应不同群体的灵活多样的形式,比如针对非全日制工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按工人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组织工会,超越产业和行业的界限吸收工人参加;工会内部建立移民工人等专业委员会,以便根据不同类型工人的需求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有的还针对某些由于种种原因而暂时不愿入会的工人,采取联系会员和准会员的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再吸收入会。

三是切实维护弱势劳工群体的特殊利益,尽可能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许多工会在集体谈判和工人参与中,充分注意各类不同弱势劳工群体的特殊具体利益,反对歧视,争取就业和报酬待遇的平等,对其特殊利益予以保护。例如西班牙等一些工会举办移民工人服务中心,帮助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办理工作证、居留证和家庭团聚,组织他们参加职业培训、语言学习、情况介绍以及多种增加相互了解的文化活动。

记者:国外对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和扶持,对我们有哪些借鉴意义?

钱大东:我们国家同样存在着庞大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弱势劳工群体。其中一亿多农民工就是一个突出的庞大的群体,他们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国外的移民工人。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国情不同,国外对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和扶持的基本思路和做法,对我们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现在我国正在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一项基本任务,这就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弱势劳工群体正是劳队伍中最易受损害、最易受不公平对待的部分,他们的状况极大地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没有弱势劳工群体状况的改善,就不会有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就不会有和谐社会。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我们对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和扶持,也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群众互助的手段。特别要加强劳动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建立和完善有关保护和扶持弱势劳工群体的法律法规,批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着力加强劳动监察和对弱势劳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对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和扶持,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尤其要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应最大限度地把弱势劳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就业机会均等和报酬待遇平等的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帮助解决他们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同时积极参与和推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和加强职业培训等工作,激发弱势劳工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卷第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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