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超级功利主义与功利主义_市场经济论文

论道德的超级功利主义与功利主义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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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地理解道德的超功利性与功利性,不仅直接关涉着道德评价的正确与否,而且也关系着市场经济行为究竟是否具有道德属性以及能否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调节的问题。因此,对这对范畴进行明确的界说已成为严肃思考和回答的重要伦理课题,也是深入探究市场经济与道德关系的首要前提。

如今对道德的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用法在伦理学界比较自由随意,我们必须给予梳理与条陈。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利益对于各种道德体系和规范的直接决定作用,使得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利益关系的价值反映和要求自身就具有促进某种利益的趋向,即任何道德原则和规范在客观上都具有某种类型的利益实现的趋向。“道德行宜”,“内得于己,外施于人”无论是人类在改造、战胜自然和人类自身的人性弱点过程中形成的勇敢、勤奋、刚毅、自信、正直、创新、坚韧等进取性道德,还是人类在协调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仁慈友爱、信义诚实、公正平等、忠诚恭谨等协调性道德,它们本身无不明显地存在着促进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趋向。由此,道德本源的利益决定性就使得道德天然具有服务其赖以生养的利益关系的功效。质言之,德性实质上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品质,拥有和践行德性就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他人乃至自身的品行。所以,从道德的利益决定性的社会本质来看,任何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都是功利道德。所不同的,是哪一个利益主体的功利?是无产阶级的功利还是资产阶级的功利,是个人功利还是社会功利。由此可见,道德不可能超越利益的功效。

还有,道德作为一种不同于政治和法律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调节利益的特殊方式。由于道德作为以现实的利益或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价值规范,表达的常常是社会利益或集体利益的客观要求,这种客观要求往往具有超越于个体特殊性的社会普遍性,因此,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价值导向,遵循的是小利服从大利的原则,即为了更大更重要的利益而限制较小较轻的利益。可见,道德一般谋求的是大利,舍弃的是小利,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也不是超功利的。

但由于道德调节人们利益矛盾的突出特点是要求个人做出必要的节制和牺牲,并且这种必要的节制和牺牲又由于“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表现出道德主体在道德责任感的驱动下,主动舍弃自己的某些利益而成全他人或社会利益,正是道德主体这种自愿牺牲自己利益而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行为,才使行为动机具有超然于个人利益得失的纯洁性和高尚性。即道德主体在利益矛盾的选择中对道德的践行,仅出于对道德准则的认同、尊重和诚服,不是以获取个人的某些外在私利如物质报偿、名利地位等为条件。这种行善不图名利回报,在行为动机上不搀杂个人私心杂念打算的道德行为,由于它超越了行为者自身的外在私利,我们在道德评价时,可以把这类道德行为视为是超功利的。由此可见,我们惯常所说的道德超功利,实际上是针对行为动机的纯洁无私而言的,即驱动道德主体活动的主观动机不是为图谋自身的外在利益,如金钱、财物、权势或地位名声等。只有在这种意义上,道德行为动机的超功利性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利益作为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它不仅包括人作为生命机体维持生存的物质需要以及与此相应的物质利益,而且也包括表现人的特性的精神需要及其精神利益,因此,个人利益涵容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道德作为体现、肯定和实现人的社会属性的积极力量,本身就是人的精神需要的内容和精神利益的构成要素。不难看出,出于道德需要的行为,如助人为乐、舍己救人、扶危济贫等,超越的只是个人外在的利益,追求的是道德价值的体验以及伴有的心理愉悦和精神的充实,寻求的是深刻的欣慰感和幸福感的精神利益。所以,道德行为动机的超功利并不意味着它超越行为者自身的全部利益。

与道德的超功利性相对应的范畴是道德的功利性。道德的功利性是指道德主体以获取个人的外在利益为行为的动因和目标。在此,我们应该把道德的功利性与功利主义区别开来。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①]它是以具体行为结果的效用性作为衡量人们道德行为性质善恶及价值量大小的测试器,不管道德行为动机的善良与邪恶。它是评价主体关于判断行为性质善恶的根据,而道德的功利性则是行为主体进行道德行为的个人外在利益动机;功利主义注重的是行为的实际结果,道德的功利性表现的是行为主体主观的利益欲求。

准此观之,道德的超功利性仅是指道德行为动机超乎个人外在私利的壁垒,不包括社会公利及个人的精神利益。

前述分析表明,人们的道德行为动机可以是超功利的,但我们并不能由此推导出:道德的本性是超功利的。因为超功利并不是所有道德行为的普遍特征,也不是衡量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依据。

首先,道德并不完全排斥个人私利。社会作为“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以社会个体的存在为前提的,而社会各个成员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各种需要的满足,所以,个人利益的存在不仅是客观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只不过按社会价值来区分,个人需要和利益有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而道德作为一种反映人的生存发展的价值体系,肯定的是个人合理的、有益的需要和利益,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有害的需要和利益。因此,道德允许合理的个人利益的存在。

其次,道德上的牺牲是一种必要的牺牲。尽管道德在调节利益矛盾时要求道德主体以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为重,但这种个人利益的牺牲不是任意的、随时随地的。唯有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尖锐矛盾,道德主体处在二难选择的处境,如果不适当节制和牺牲某种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必会受到严重损害或不能得到很好实现的境遇中,才要求个人以高度的道德责任感自觉节制和牺牲某种个人利益。而在非二难选择的情形下,道德不需要个人牺牲其利益。如平时对公共财物的爱护,对环境卫生的维护,待人礼貌谦和,主动扶助残疾者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道德行为都需要道德主体的奉献牺牲,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日趋缓解,利己与利他不是处在非此即彼的情形,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不舍弃自己利益情况下行善。

再者,我国的道德理论体系从未否认个人利益。对个人利益的肯定与尊重不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体系的独有内容。我们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尽管在五、六十年代的实际贯彻上存在一些忽视乃至否定个人利益的偏差,但在道德理论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从未否定个人利益,而是主张给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我国在1954年的宪法草案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充分地关心和照顾个人利益的。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抛开个人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不能离开个人利益;我们的国家充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正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的基础”。[②]可见,我们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仅主张个人在二难选择处境中要服从集体利益,而且也强调集体应当尽最大可能来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与个人主义不同的是,集体主义原则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辩证关系中,而不是一味地抽象孤立地谈个人利益,反对的是把个人置于集体之上的利己主义。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更加明确地承认和肯定个人合理的利益,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鼓励人们发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道德所要反对的是一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的思想和行为,而决不是否定按劳分配和商品经济,决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③]而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四届六中全会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中又强调指出,要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④]不难看出,我们的国家和道德并不是一味地反对个人私利,而是主张谋利要以“义”为度,“得”以“德”为前提和基础,所以,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是社会主义道德允许和提倡的。

第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统一。一方面,道德规范体系包含着理想的性质和成份。道德规范作为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的利益决定的。道德不仅是对现实实有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规定,而且还是对应有世界的价值追求。即是说,道德在基于现实客观的利益要求基础上,根据社会历史的发展及人类群体和个体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在所提出的道德准则中,除了体现眼前现实要求的禁令性和提倡性的基本道德规范外 ,还有表示远大目标的、高于现实生活的示范性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竞争,而且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呈多元化的态势。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的全民道德建设就应当肯定个人的正当利益及其在分配方面的合理差别,鼓励人们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但是,社会主义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进的历史阶段。“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⑤]所以,我们不仅应当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也应当倡导共产主义道德。有鉴于此,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⑥]既提倡公而忘私、勇于献身、至公无私、舍己为人的先进道德,也要提倡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爱岗尽责的敬业精神和用诚实劳动获取个人利益的正当行为。可见,在我们当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道德对人们利益的调节,除了自我节制的道德原则外,还有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是我们“在平衡中考虑的道德判断”,[⑦]它规定人们获取正当和合理利益的“限度”,表达对应关系的“均衡”要求。公平的道德原则不需要道德主体完全超越个人利益,容许合理的自利动机的存在,只须摒弃不正当的自私自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道德是要求道德主体必须超越个人的外在私利,遵循无偿奉献原则,如公而忘私、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互助友爱等。即是说,这类道德要求道德主体做出的义勇善德之举不以个人功名利益为动机和行为的出发点,一旦搀杂了个人不可告人的思虑与打算就会使道德行为蒙上污浊,使道德性质发生变化,孳生伪善丑恶,如见义为得、救人要钱、关心他人为得实惠的虚情假义等。这类道德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动机的超功利。另一类型的道德是允许道德主体的动机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欲求,遵循正当利益原则。如为了自己在社会上更好地安身立命而勤奋学习,为了发家致富的诚实劳动,为改善自己生活条件和才智发挥的发明创造,为了自身的知识修养和提职称的科研活动,为了获取丰厚利润的技术革新,……尽管这些道德行为的动机不是出于道德需要、道德兴趣、道德理想追求和坚定的道德信念,但他们的个人意图、愿望和要求是符合社会生活中现行的规范和正义要求的。故而,这类行为在道德评价上是得到肯定的。“在现实生活中,群众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在不侵犯别人利益前提下的利己行为是正当的,并非人性恶”。[⑧]所以,并不是所有道德都需要人们抛弃个人的利益欲求,超功利不是所有道德行为的本质特征。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中,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出现了一种道德与市场经济本性互斥论的观点。这种互斥论的理论论据之一,就是认为道德的本性是超功利的,即超越行为者自身的物质利益,而市场经济的本性是功利的,即行为者只追求自身最大的物质利益,由此得出,市场经济行为是非道德行为,无须道德评价和道德调节。

这种互斥论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道德行为的动机全部是超功利的,另一个是追逐物质利益最大化是驱动市场主体活动的唯一动机。

关于道德行为的动机全部是超功利的命题,前述分析已明证了其不真实性,因为道德并不一味地反对人们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是其生存所必要的,蕴含合理个人利益的行为是道德的,以致于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明确指出:“在经济活动中,国家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取正当经济利益”。[⑨]因此,行为动机的超功利不是所有道德行为的普遍特征。把道德的本性视为超功利性,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在道德实践上会把道德变成无视个人生命的生存条件和权利的空洞说教。

导致把超功利视为道德本质特征的错误症结,在于把我国过去极左思想下的传统道德等同于道德。我国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排除了私人性质的经济成份,人们的生活资料的满足全部由国家统一提供、调配,即个人利益的内容及满足的程度完全依靠国家,离开集体、国家利益保障的个人无法生存。再加上政治上的斗私防修,尽管在道德理论上并不否认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上却要求人们“狠批私字一闪念”,要求人们一心为公,大公无私,亳不利己,专门利人,以致于道德上的正当行为基本上是公而忘私、无私利他。因此,传统的道德行为的动机完全是超乎个人利益的,只能为公、为人而不能为己营私,排除了蕴含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行为。正是这种传统的道德思维方式,使得一些人把道德仅仅囿于超功利的道德类型,忽视或否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功利道德的存在。

下面让我们看一下“互斥论”的另一个理论论据,即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驱动市场主体活动的唯一动机,是否是真实的。

把市场主体活动的唯一动机视为追逐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的观点,最早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把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预设为“经济人”。他认为,“经济人”活动的内在动力完全来自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利润、赚钱是其活动的唯一目的。“经济人”的行为完全受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手”的支配、导向,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我们认为,亚当·斯密对“经济人”的预设是有局限的。

首先,亚当·斯密预设的“经济人”,是指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时的市场经济完全处于自由放任时期,一切经济活动完全靠市场调节,国家不给予干预。但1929年—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打破了市场万能的梦想,而且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了宏观经济理论和国家干预政策。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本世纪四、五十年代起,便进入了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即西方各国政府都自觉启动“国家之手”与“看不见之手”协同动作,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所实现的这种宏观调控与微观自主的统一,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约制、指导企业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实现,这表明市场主体的活动不仅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而且要服从国家对市场经济关系、运作程序、利益获取权限和手段的规范。因此,现代市场主体不仅负有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而且还负有社会责任,如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对政府和公众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等。不难看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亚当·斯密预设的那种纯粹的“经济人”已不复存在。

其次,斯密预设的“经济人”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的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市场主体作为私人占有者其活动的动力来自自身的利益,因而,斯密是把资本家对私利追求的本性概括为“经济人”的特征,认为“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完全是自利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在所有制形式上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但公有制仍是主体。不但国家的大中型企业经济活动的动力除企业自身利益外,包含着国家和社会利益。即使是其它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的价值导向下,也必然包含着社会公益因素。况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即便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主体,由于国家调控的介入及其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其经济活动对他人、社会效益的促进已不在仅停留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之下,在主观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已属他们从事经济活动所要达到的本意。如日本本田汽车公司不仅生产、销售汽车,而且为了减少汽车排出废气对空气的污染,恶化城市环境,便决定把卖车所得的一部分利润转为植树费用,以美化城市街道。而美国的一家以生产酒类闻名的柯尔斯公司,为了改善公共生活环境,开展一系列的以“反脏乱为主题的废旧铝罐回收活动”,他们不仅收购自己生产的废弃物,而且也收购别家生产的废弃物,积极为社会承担责任,趋利不忘义。[⑩]可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高贵思想的企业家,不光为了赚钱,还注意自觉地为社会谋福利,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只追求自身最大的物质利益。

再者,现代市场主体不是经济动物而是社会人。行为科学派的研究成果及大量的事例已表明,市场主体不是一个自利性的动物,而是具有心理和社会需要的社会人。他们活动的真谛不仅仅在于谋求和享受物,而是在谋取物和享用物时表现人之为人的特性、价值和意义。因此,市场经济行为不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对货币和财富的追求,而且也是人的心理活动和精神追求。其活动的动机既有对自身经济效益的追求,也包括着社会的责任感、对事业的追求、个人兴趣和爱好等其它因素。所以,市场主体在选择经济活动时总是不断地进行价值判断,尽管在其价值判断中,营利大小的经济价值往往属于价值判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但除此之外的其它价值如法律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自我实现的价值等也参加价值判断。这意味着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动力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也蕴含着非物质利益的精神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盈利赚钱、谋取物质利益最大化并不是所有市场主体的唯一动机。一方面,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和价值导向,在客观上就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社会的责任,必须把社会效益纳入经济活动的意图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作为社会中的人,不仅有物质方面的需求。而且也有精神方面的需求。因而,正像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所说:“经济活动可能有任何动机,甚至是精神方面的动机,但它的意义只是在满足需要。”(11)

注释:

[①]《哲学大辞典》,第317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汇刊》,第68页。

[③]《现代思想政治工作手册》,红旗出版社,1996年,第1219页。

[④][⑤][⑥][⑨]《中国教育报》,1996年10月14日。

[⑦]杜任之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述评》,第526页。

[⑧]李昌“新时代要有新的精神动力”,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期。

[⑩]参见《经济与法》,1996(2),第40页。

(11)[美]约瑟夫·熊彼特著:《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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