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现代化若干问题对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中国农业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0)04-0081-05
中国农业现代化正处于新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农业仍面临诸多问题,下列问题尤为引人瞩目:在政府行为选择上,从替农民选择到放任农民自主选择,政府始终没有找到自己的恰当位置;在工农业关系问题上,我国提出“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理论,但在实际上是农业以工业为中心的偏斜发展:在农业现代化道路问题上,存在着对机械化作用的片面理解和对规模经营的尚大偏好;在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体制问题上,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虽然把一部分经营权还给了农民,但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这一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对策思考,以就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一、政府角色调适
在改革开放前几十年的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整个过程基本上是政府替农民选择的过程,农民在这一改革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事农业的主体反倒成了农业改革的客体;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唱起了主角戏,政府的作用却严重弱化,这对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农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政府应当及时调整角色,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当今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政府的恰当角色应是:在充分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的基础上,适度宏观调控而不是微观干预,走导入性+农民自主选择相结合之路。
政府应制定适当的农业政策。所谓“适当”,一是指农业政策应该与农业所应具有的重要地位相适应;二是指它应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变化而变化。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其发展与农业政策息息相关。从我国历史上看,农业阶段性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政策变动。没有稳定的农业政策,就不会有稳定的农业增长。农业波动是政策波动的直接结果。50年代后期、60年代初期和末期以及后来1985年开始的以粮棉生产徘徊为特征的农业增长率下降,都是经济政策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时期。相反,50年代初、1963-1965年和1979-1984年农业迅速回升和高速增长,都是执行利农政策的结果。据牛若峰的研究,一个好的农业政策,应该具有以下功能:首先,能够反映农业生产的特点和环境动态特征,有利于相关产业和部门协调发展,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其次,农业的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必须同时兼顾,决策时务必权衡急缓,使农业持续发展;再次,能够合理分配农业资源,即抓住关键,有重点地使用有限的农业资源,各项农业资源宜排先后顺序,从多角度审视资源配置的正确性;最后,能使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收益分配的改善得以统筹兼顾,增加农民务农机会的同时,让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以保持农民务农的兴趣。
政府还应加强立法和执法调控。政策调控属于宏观调控,其约束范围广,但约束程度受限,往往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相比之下,法规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因而加强农业立法应是当务之急。实行法律规范,首先要有一套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宪法和已有的农业法、科技法、乡镇企业法、土地法、环保法、水利法等,都对农业现代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国的法律建设与飞速发展的市场农业相比是非常落后的,对此,国家应针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些针对性更强、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使生产与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如在农业投入问题上,国家应投入多少,地方政府投入多少,农户投入多少等,如果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则层层截流、挪用的情况就会大为改观。其次,要对广大干部、农民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加强法制观念。执法者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制定和实施刺激农业发展的配套措施,这是政府调动农民和投资者积极性,推动商品生产规模扩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这些措施有:1.建立完善的投资体系。如通过政策、立法等多种手段,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做得较好,如印度政府在制定5年计划时, 一直把农业公共投资比例保持在公共投资预算总额的20%以上,在“一五”计划重点发展农业时期该比例曾高达31%。墨西哥60年代中期以前,公共投资的60%左右投入农业部门,主要用作基本建设,包括水利设施、交通以及农业服务部门,1975年政府又把1970年降至9%的农业预算投资比例恢复到20%以上, 用于改善干旱地区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发展的总体环境条件。2.改善农业信贷网络。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中期阶段,一般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多级农业信贷网络。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农业银行、农业合作基金会等多种组织,但据对山东潍坊等地的了解,这些基金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极少,其中很大部分被挪用为工业建设,即使贷给农民的那部分,也只是被村干部或农村中的“能人”获得,大部分农民对这种信贷处于无知状态,这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宣传力度不够很有关系。3.减轻农民负担。包括减轻农业税、土地税、或其他各种负担,提供农业保险、最低保证价格、农用生产投入物的价格补贴等政策措施。减负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中的难点和热点。据统计,我国农民负担“重”之所在不是国家收取的农业税,而是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收取的集资费、统筹费和提留费。所以,减负的重点在县、乡两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做好基层工作,成为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在工业化中期阶段,我国农业依靠人力、地力增产已基本达到极限,科学技术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对此,政府责无旁贷。首先,应充分认识科学技术对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如果对在农业中科技同样是第一生产力认识不足,政府部门就不会给农业科研推广和人力资源开发以应有的重视,作为生产者和投资者也就没有意愿接受和采用新成果、新技术,增加新投资。其次,建立和健全各级农业科研、推广服务机构和人才培养机制。印度、巴西、阿根延等发展中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都已建立起国家、地方和基层三级的农业科研推广和服务体系。这些国家由国家部门领导或支持的科研机构为核心,以各类民间机构和企业公司的开发研究机构、甚至还包括跨国公司和外国研究机构、以及农民组织的专业生产协会、合作社和农村推广服务机构、各级农科院校和培训中心,共同组成一个相对松散的庞大体系,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了极大的作用。我国农业科研、推广、服务体系本来就不健全,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以后,由于多种原因,这一体系基本陷于瘫痪状态,出现“断线、网破、人散”现象。所以,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国家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力度,并通过政策引导更多的企业、公司参入农业科研,促进科技农业的发展。再次,努力为农业科研开发、推广和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加快集约农业和规模经营的步伐。这是服务体系运转和维持发展的必要保证。现代农业是通过高投入达到高产出,从而达到高效益。从“绿色革命”到目前倡导的“生态农业”、“持续农业”、“生物工程”、“遗传工程”,无论是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还是实验、普及、推广,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作后盾,因此,诸如资金的筹集、农村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农用生产资料和机械的生产和供应,农村科研人员和农民的文化、科研培训等,都与农科推广、服务体系的活动直接相关。这就需要政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努力为农业科研开发、推广和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最后,要加强宣传引导。只有通过政府宣传媒体传播信息、发表评论、宣扬典型及推广经验等来影响经济活动,才能使之产生一定导向作用。政府可以根据经农民自主选择的合理的农业现代化技术或管理形式,在认定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通过媒体加以宣传、引导以至推广。
总之,今后我国农业改革的关键是规范政府行为,改变过去那种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把微观改革留给农民,政府从宏观上因势利导,即以农民的自主选择为主,以政府的宏观导入为辅。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二、农业基础产业论的确立
建国之初,我国提出了“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工农业关系理论,50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为基础”的“基础”太弱,“主导”太强,表现为农业服从和服务于工业的发展。实际上,根据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当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这种偏斜发展就应该及时终止。而我国在80年代中期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传统的“农业基础论”已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实现从“农业基础论”到“农业基础产业论”的转变已成当务之急。
所谓农业基础产业论,就是在工农业关系问题上,把农业当做与工业平等的产业来对待,实现工农业资源、产品以市场为基础的等价交换,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基础产业论在坚持农业基础地位的同时,强调产业的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其目的在于建设中国强大的农业基础产业,从根本上改变二元化经济结构,扭转全社会利益向工业、向城市倾斜的局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工农业的协调发展。
结束资金从农业向工业的流动,为工农业并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长期以来,农业基础论的真实含义,就是资金从农业流向工业,就是农业现代化被纳入工业化的轨道,服务和服从于工业化的发展,这一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必要的,也符合工业化初期阶段工农业关系的一般规律。但是,长此以往,则必如釜底抽薪,竭泽而渔。所以,应尽早结束资金从农业的流出,虽不能像欧美那样做到工业对农业的大规模反哺,但实现工农业各自依靠自身的积累向前发展是完全可能的。
适时地实现从“小农业”到“大农业”的转变,把农业建设成为强大的基础产业。长期以来,我们对农业的理解局限于动植物生产即小农业的狭窄范围,这与农业现代化是格格不入的。现代农业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其产值比重将逐步下降,而第三产业将显著增长,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规律性趋势。从“基础产业”的观点来看,农业的内涵应当拓宽和延伸,它不仅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原料生产,而且还包括产前的生产资料提供以及产后的贮运、加工、运输、销售、科技、教育、通讯、金融等各种服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贸工农一条龙、产加销一体化,即所谓“大农业”。实现这一转变至少有两大优点:一是通过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疏通了农业的流通环节,解决了农产品买难、卖难等一系列问题,将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量;二是通过农业概念的拓宽,将使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留在农业。这既有利于农民的发家致富,又减少了原来从农村到城市的流通环节的浪费,还减缓了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这对于开发农村资源,提高这一产业的综合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具有深远的意义。
突破工农、城乡的背离,按价值规律和利益原则,实现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公平交换与分配,把农业建设成为高度商品化的基础产业。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对农产品统的过宽、过死,通过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使农民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从主观上来说,它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生产而不致富,增产而不增收,只能以消极怠工来抵抗;从客观上说,它使农业经济发展缺乏活力,农业后劲不足,从而加重了农产品结构性短缺。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以市场为导向,搞活农产品流通,把农民和农产品推向市场,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实现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合理交换和利益分配。同时,在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应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城市市场的竞争,并使更多的工业品走向农村市场,实现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的平等交换和优势互补。
突破低效、封闭的传统农业的局限性,按高产、优质、高效的发展方向,把农业建设成为科学化的基础产业。传统农业是一种封闭的、依靠人畜力操作、生产领域十分狭窄、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自给、半自给经济形态,而现代农业则是开放的、使用机器操作的、生产领域广阔、生产力达到高水平的商品经济形态。我国优秀的传统农业耕作技术虽然应加以继承和发展,但由于受技术结构狭窄性和局限性的制约,必须进行技术改造,用现代的先进的生产要素取代落后的技术要素。农业现代化要依靠掌握科学技术的农民来实现,其实质是把农业建设成为科学化的基础产业,高产、优质、高效将始终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大农业的科技投入力度,建立与现代农业“基础产业”相适应的、完整健全的现代农业科学体系,同时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加强现代的物质投入。
突破部门分割,按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建立有利于农业向基础产业转变的宏观管理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革和完善国家对农业的宏观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所沿袭的农业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适合于传统农业建设的宏观管理体制。其主要弊端是条块分割,职能分散,缺乏整体性,相关部门形成割据,微观管理无法放开,宏观管理难以抓好,以致部门林立,办事效率低下。这种管理体制,虽经几次改革,均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总之,农业基础产业论不是对农业基础论的形而上学否定,而是辩证否定,它继承了农业基础论的合理内核,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把农业当做与工业并行的产业来对待。坚持农业基础产业论,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实现农业作为生存性生产和价值生产的统一。
三、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业现代化道路问题陷入了若干的历史误区,如对农业机械化作用的过高估计,对规模经营的偏狭理解等等。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选择问题上,既要借鉴国外模式,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用要素组合理论指导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选择。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长期面临着资源匮乏、资金短缺、劳动力丰富、农业压力大等问题。综合各种因素,我国农业现代化应通过集约、高效、持续的道路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以科学技术为依托,充分利用和合理组合各种资源,才能达到高产、优质、高效和持续发展。
道路选择的根本原则是要素的合理组合。唯物辩证法认为,系统功能的最佳发挥不一定依赖于系统要素的增加,在要素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系统要素的合理组合,同样可以达到系统功能的最佳发挥。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在某一历史时期采取什么样的农业现代化模式,是由多种要素决定的。在要素不可能迅速改变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要素,使其合理配置,便成为系统功能最佳发挥的关键。具体来说,这种组合将是:1.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我国的耕地资源、水资源等都处于人均匮乏状态,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将永远是资源节约型。2.劳动力的大量投入。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劳动力从农业流向工业的过程,然而,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必将是缓慢的、艰难的,被称之为“跨世纪的难题”,这就意味着,农村过剩的劳动力从长远来说仍将主要依靠农业本身来吸纳,这也正是“机械化程度并非越高越好”的主要原因。机械化必然是一个机器大量取代劳动力的过程,这对我国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由于劳动力这一廉价资源的长期、大量存在,依靠劳动力的大量投入获得最大效益,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模式的首要原则。3.资金的适当增加。我国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上半叶,将基本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是农业发展异常困难的时期。这一时期,工业化初期阶段工业利用农业剩余发展的趋势难以从根本上逆转,工业对农业的大量反哺更是不可能的。从总体上来说,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将仍然主要是政策扶持,农业将长期依靠自身的积累向前发展。但是,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其发展又离不开政府投入,鉴于农业的特殊重要性,政府对农业投入的适当增加又是非常必要的。
道路选择的核心是土地产出率的最大化和投入产出比的最佳化。这就是说,该生产力系统因要素组合最佳而使该系统的整体功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挥而使其土地产出率最大和投入产出比最大,经济效益最佳。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根本区别所在。传统农业现代化模式的致命弱点,就是错把手段当目的。机械化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错误地认为,只要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也就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其实,机械化只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对我国来说,农业现代化的根本目的,首先是解决粮食问题和广大农民的富裕问题,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追求土地产出率的最大化。因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必然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并不必然带来土地产出率的提高。相反,随着土地规模扩大到一定限度,土地产出率会随之下降。例如,有人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1977-1979年收集的15个发展中国家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劳动日投入、中间投入、资本投入和土地利用强度(播种面积与农场面积之比)等指标,均随农场规模的增大而下降,其中单位面积产量对于农场规模的弹性值均为负数,这对于还存在5000万贫困人口的中国来说,显然不可取。这一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我国一些土地承包大户所证实。另外,农业现代化模式的另一个核心是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农民的富裕程度是衡量我国人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农业的根本目的,除了保证我国人民的粮食供应,解决生存问题以外,还要担负使我国农民走向富裕的历史使命,从我国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单纯的粮食生产是不足以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的,必须发展多种经营。要进行经营,就必须讲求经济效益,追求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
科学技术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动力。这里所说的科学技术主要是指科学技术的知识形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当今世界,科技在生产中的贡献率日益提高,据《经济日报》报导:目前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科技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在60%以上,而我国只有35%,中国政府已确定并正在努力实施科教兴农计划,力争到2000年使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提高到50%,到2030年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当然,也许有人会说,科学技术同样是农业现代化的限制性因素。因为我国农民穷、素质低。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科技这种限制性因素与土地这种限制性因素不同,因为在一定国土上,可耕地面积是一定的,尤其是像我国,待垦荒地已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土地的沙化却迅速扩展,可耕地大量减少,土地面积的扩大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单位农户来讲,因各种因素限制,其土地面积的扩大空间也极为有限。因此,土地是一种绝对性限制性因素。科学技术可以说是一种相对性限制性因素。农户技术的获得渠道极为广泛,书籍、广播、电视、学校、政府、朋友等,都是技术传播的重要媒介。科学技术将是我国今后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没有科学,中国农业就不能实现现代化。
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持续。西方持续农业概念是在深受“石油农业”之苦以后提出来的,我国农业没有必要重新演绎这一过程,而应在追求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同时,把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考虑在内。
总之,我国农业现代化应舍弃以机械化为主的农业现代化模式,实行充分利用我国现有资源、以土地产出率的最大化和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现代化模式。这是就我国的一般规律而言,但这并不排斥模式选择的多样性与变化性。事实上,我国农业现代化模式选择应充分注意地区差异和国情变化。做到因地制宜,模式多样,因时制宜,适时变换。
四、新型合作经济的建立
“新”是对“旧”而言,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合作社显然相去甚远,故冠以“新”字以示区别。由于中国目前尚无对合作组织内涵与外延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指的新型合作经济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农村涌现出的、围绕农业生产展开的、不同程度上具有合作性质的非官办合作经济。
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的主要特点包括:1.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主要是一种外部规模经济。所谓外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相对于农户家庭而言,二是相对于生产环节而言。由于生产领域的合作对土地的规模、生产的投入、生产的组织管理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在我国农民多而穷、土地匮乏的情况下,这些条件在短期内都难以得到满足,所以合作形式将主要集中在产前、产后的服务中,它并不破坏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独立地位。2.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因其具有了现实的生产力基础,而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传统体制下的合作社是对当时生产力的严重超越,而新型的合作经济却随生产力需求应运而生。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合作社,到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制,又到新的合作经济,似乎完成了一个肯定-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它既保留了旧合作社的土地集体所有、共同富裕等社会主义的内涵,又克服了它忽视农民利益等缺陷;既克服了单纯家庭经营的分散、闭塞的缺点,又保护了农民的私人利益,因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3.合作经济的形式更趋多样。过去的合作社主要是生产领域的合作,合作社的流通功能被严重弱化。目前的合作经济从合作的环节来说,既有生产领域的合作(但不占主导地位,如集体组织下的播种、收割、兴修水利),又有流通领域的合作(包括农产品供应、销售、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既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权让渡较大的合作社(各种股份公司),又有占有权让渡较小的合作(各种专业协会为依托的合作)。这种多样的合作形式适应了农业生产的多种需求和不同地域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因而具有顽强的生命力。4.目前的合作经济跟国际合作社原则更趋接近。世界合作社的典型形式罗虚代尔社主要有八大原则: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按市价售货、如实介绍商品不缺斤少两、盈余按购买额分配、重视对社员的教育、对政治和宗教守中立。这些原则在100多年的合作社发展中虽然历经修改,但始终没有脱离自愿、民主、自治的核心内容。我国目前出现的合作经济,也主要是在社员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农民自治组织,其组织形式基本上具备了国际合作社的一系列特点。只要加强引导,它将得到健康、稳定地发展,并将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可见,目前的合作经济既有深厚的生产力基础,又有可资借鉴的比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在国家正确引导下,必将担负起联接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桥梁作用,从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层次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正像断定家庭经营具有生命力但并不意味着家庭经营形式完美无缺一样,我们说合作经济在促进农业组织管理现代化中起着关键作用,也同样不是说它已非常完美。事实上,合作经济在我国农村还属于新生事物,就山东来说,它只是在胶东半岛、潍坊市的少数发达地区发展起来,在多数地区,农民仍处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状态。“谈合色变”的现象还非常普遍。据笔者对山东潍坊双杨镇的了解,全镇无一家自发组织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少数官办或半官办的农业服务组织。这些组织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与农民处于对立地位,因而所谓服务只是自身利益驱动下的经济行为,农民从中获利十分有限。多数农民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都还处于非常分散的状态,但由于对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合作社心有余悸,所以他们情愿忍受分散经营的诸多不利,对联合缺乏足够的兴趣。这说明,在农村推广合作经济任重而道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首先要克服认识误区。在许多农民的观念中,一提起合作,就认为是生产上的归大堆,分配上的全拉平,因而对合作经济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情绪,这种情绪限制了农民对合作经济的理性选择。其实,目前的合作经济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社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在过去的合作社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掩盖了农民个人利益,目前的合作经济却是以尊重农民的私人利益为首要前提。但由于大多数地区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因而尽管家庭经营遇到了许多困难,农民却不知怎样去克服这些困难。克服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对于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其次,要加强管理引导。由于新型合作经济在目前农村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本身正处于探索和发展之中,政府对这种合作经济的政策调控、财政支持、行政管理等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它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对新型合作经济的管理引导至关重要。再次,要发现培养人才。公道、有本事的人,在兴办合作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农村比较缺乏法治传统,先富起来的农村一般都属于能人治理型,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农村人才的缺乏将是制约合作经济法治的又一重要因素。另外,要培育主导产业。合作组织一般以某一个或某几个主导产业为纽带联系千家万户,没有主导产业,就不会有龙头企业,没有龙头企业,以组织原料生产与供应为主要任务的合作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在没有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情况下成立的合作社,只相当于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在同一层次上的重复,农民无利可图,当然也就没有兴趣进行合作。可见,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的转型期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它将实现农民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总之,加强政府角色调适,确立农业基础产业论,用要素组合理论指导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选择,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将是当代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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