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两大农业难题:粮食改革与土地流转_农业论文

突破两大农业难题:粮食改革与土地流转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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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农业资源、农产品供求条件、农业发展目标、农民主体行为、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农业生产与经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目标等方面的差异已经开始显露出来。在国内农业产业合理化分工要求和农业全球化背景下,沿海发达地区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从制度创新角度,加速农户、政府、市场三位一体的改革。适应国内和国际农业发展双重需要,不仅要依靠技术进步,更需要突破传统的农业生产布局、商品流通渠道,以农业发展的制度创新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从近期看,沿海发达地区农业制度改革的重点应集中在两个方面:即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顺利改革的制度,完善土地有效使用制度以促进土地流转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只有在粮食购销和土地有效流转方面有重大突破,使农业市场化改革有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才能满足国内农业激烈竞争和国际化发展需要,真正促进沿海发达地区农业更大发展和新的进步。

一、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粮食购销政策和流通制度,是影响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应该看到,制约农业发展的粮食购销制度正在发生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购销制度虽经多次改革调整,但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制约了农业发展。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粮食购销制度必须进行重大改革。1998年以来,国家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过3年实践,开始发挥作用。 但粮食流通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才能与市场体制基本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部分粮食品种顺价销售困难;粮食省长负责制没有完全落实,有些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国家储备粮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还不完全适应粮食宏观调控需要。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规制和农业国际化发展需要, 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开始由浙江省率先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实践表明,浙江省粮改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粮食调入量显著增加,来自外省粮食主产区流入浙江省的粮食数量增加,质量提高,粮食市场交易活跃。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浙江省粮食市场总成交量达11亿公斤,比2000年同期增长38%,约80%以上来自外省粮食主产区。二是初步建立起了能够满足浙江省粮食需求的省际间粮食购销合作关系。浙江省已与黑龙江、湖北、江西等省签约大宗粮食购销合同,并成为长期粮食购销“合作伙伴”。省际间的粮食购销合作已从传统的粮食买卖向建立基地、组建股份制公司、创办市场等多种合作方式转变。如温州虹丰粮油集团、衢县良兴米业公司、嘉善干窑大米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组织粮食生产、加工、购销等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三是浙江省内初步形成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粮食市场体系,包括以杭甬温等为代表的大中城市口粮批发市场,以金衢嘉等地为代表的饲料粮批发市场,以沿海港口为主体的国际粮食进出口中转市场。四是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开始打破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和依托粮食市场进行粮食现货交易的传统局面,浙江省内各级粮食批发市场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已占80%以上,粮食期货交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五是浙江省内粮食购销方式出现重大变化。从“定购”到“订单”,从坐等上门到下基层主动签约,一种新型的粮食产销关系已经确立。2001年,浙江省有一半的粮食收购量是以订单形式收购的,浙江粮食订单面积已达337万亩,涉及农户99万户,订单数量相当于2000年粮食定购任务的55.7%。六是粮改后的浙江省粮食生产者价格呈现明显的回升趋势,同时拉动了省外粮食主产区粮价上扬。2001年新粮上市前,浙江粳米市场价格上涨9.9%,早籼米价格上涨2.9%。主销区腾出的市场空间有力地拉动了粮食主产区粮价上扬,如黑龙江大米市场价格2001年比2000年同期上涨了15.6%。这也表明,在粮改中得益的不仅是主销区,更多的还是粮食主产区。粮改已初步显示出粮食主销区与粮食主产区“双赢”的利益格局。

在浙江粮改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为了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1年8 月开始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扩大到整个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6省2市将广泛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广东省政府很快作出决定,全省将按照“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思路,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广东省提出,要切实保护全省3000万亩基本农田,确保全省年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1750万吨。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和购销市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经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推行粮食专业化经营,加快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充分利用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确保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广东省要求继续坚持和完善“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珠江粮食走廊”,并建立粮情和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天津市政府也于2001年12月初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这也是全国规范管理粮食购销行为的首个地方规章。该办法规定,所属各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全市或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凡所属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大米等粮食品种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须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对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而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还要求市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我们估计,如果粮改工作顺利的话,这种态势将在1~2年内在全国全面展开。也就是说,如果粮改不出现大的意外,我国极有可能在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制度,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内蒙古也于2001年底出台了粮改意见,制定了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开放销区,保护产区,分级负责,加强调控。其放开销区就是要逐步加快推进区内主销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政府决定,2001年先在西部的乌海市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收购价,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2002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3个盟市。其中的保护产区,就是要保护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和经济利益,特别是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通过增加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落实。所谓分级负责,就是继续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长负责制,各盟市、旗县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负责。同时要求加强调控,旨在增强国家和自治区对粮食的调控能力,健全调控机制,提高调控水平。

重庆市也通过了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把粮食定购改为在政府指导下,依照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把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放手让农民按市场导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粮油品种,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取消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形成,随行就市,实行优质优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增加储备和保护性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鉴于粮食商品的特殊性,在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流通秩序,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的同时,也允许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营企业,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国有粮食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面向市场进行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改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目前,粮改步伐很快,不仅在沿海发达地区全面推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也迅速展开。这种状况,无疑有助于全面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然而,过去的经验与教训证明,粮改涉及方方面面,对于沿海发达地区来说,耕地资源十分有限,粮食缺口越来越大,要更多地看到粮食改革过程中的复杂性。尤其是面临国内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连续3年下降,预计2001年粮食总产量将比1998 年减少约6000万吨,下降11.7%。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从两个方面加强粮食购销改革的制度创新。既要重视粮食市场调节的一面,更要防止“市场失灵”重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面,这就需要从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证粮食稳定供给,全面促进粮改顺利实施。

在粮改过程中,必须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将市场机制全面引入粮食生产、流通、储藏、加工、消费各个领域,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粮食市场化要求的市场机制。在生产领域,必须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让农民根据市场行情自行配置农业资源,对于粮食产地,在适当控制粮食生产规模的同时,重点是按照市场需求确定适销对路的粮食品种。粮食流通的市场机制根本上在于打破独家垄断,这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可以满足WTO框架下粮商的所有制结构要求。然而, 确定适合粮食市场多变数的流通规则和稳定有序的流通秩序则是粮食改革成败的关键,还需要长期努力。对于粮食储备的市场化问题,必须注意近年储粮于民现象有加剧发展的态势,虽然国有粮食系统粮食储备是主要来源,集体粮食加工企业也有一定的粮食储备规模,但发展的重点则是将粮农储备的粮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吸引过来,在进一步增强政府粮食储备实力基础上,必须引进并大力培育民间粮食企业的储粮机制。在整个粮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粮食加工产业化起步较迟,实力较弱,尚需重点扶持一批粮食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通过诸环节改革,使粮食市场机制得以充分体现。

根据国际市场经验,粮食供求关系的协调,市场因素、微观变量起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因素、宏观变量则是保障条件。越是粮食全球化,这种辩证关系就越明显。按照2001年7 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粮食主销区应充分利用经济实力较强的条件,大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尤其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是有效实行粮食调控的重要保障,随着一批国有粮食储备库的建立和启用,它将对推进粮改顺利进行发挥重要作用。在流通过程中,针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率不高、使用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问题,必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行情的分析和监测,建立粮食预警预报决策分析系统,建立预报体系,构建预警网络,重视期货市场,预测粮价走向,对粮食供求格局尽可能做到“早知道”,这是沿海发达地区,也是粮食主销区粮改过程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加速土地使用制度创新

制约我国农业发展,尤其是制约沿海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土地规模小,土地经营极度分散,土地难以有效流转,从而在根本上影响农业经营绩效。从1998年开始,经过两年多时间,沿海发达地区相继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并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制。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土地资源规模小,福建、广东和浙江三省农村居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全国平均数的40%,江苏也只有全国平均的60%,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5亩左右,农业劳均耕地面积不足4亩,是世界人均耕地和农业劳均耕地的1/3和1/5,是多数发达国家的1/10, 甚至更少。在如此小规模的耕地上几乎不可能有效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也无法与世界农业强国竞争,怎么与世界农业接轨?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农户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已被过去20多年改革开放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制度。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还需要加深认识,不断加以完善,以便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沿海发达地区应该从更深层次把握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内在实质,应把农户作为企业来认识,从保护农业产权入手,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土地难于有效流转,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沿海发达地区农业发展最大的“顽疾”,限制了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沿海发达地区必须深入探讨,从经济制度创新的高度加以突破。因此,必须抓住土地有效使用和土地经营流转这一关键,搞活土地经营,完善土地承包与使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有地没人种,有人没地种”等矛盾。

第一,多方面完善家庭承包制度。从事农业经营家庭严格意义上应是以农民家庭独立或相对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习惯称之为农户,它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微观组织,是存在时间最长、最古老的一种微观组织。现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巨大潜力,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然而要完善家庭经营,还需要进一步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以市场为导向并逐步转化为企业经营,要大力进行产业调整和技术改革,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逐步纳入农业社会化生产体系,从而使农户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第二,强化农户企业意识。在市场经济时期,应该把农户视为企业,并按照企业要求逐步完善农业企业经营制度。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还没有把农户当做企业看待,然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现代化要求,必须加快对农户地位的重新认识,加速农业企业制度建设,以创新的思想,推进农业企业化经营。根据企业成长规律,企业的组织形式首先在工业中发育起来,然后缓慢地进入农业领域,处于渐进性状态,这是由于农业的特点和农业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直到今天,家庭农场(农户)仍然是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形式。然而,现代的家庭农场(农户)与传统的家庭农户已有质的区别。传统的家庭农户不是企业,但在其向现代家庭农场(农户)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成为以家庭为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农业生产和交换的基层单位。这是一种适合于农业特点的特殊农业企业。

第三,必须明晰并完善农业产权制度。一般而言,产权是指所有权实现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和,是所有权派生形式或实现形式,简称为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问题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经济问题。根据产权定义,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基础,但不是产权的全部。所有权强调的是保障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但仅有所有权,还不能解决财产使用的效率问题。要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还必须找到有效的财产营运形式,这就需要构建各项财产权利,以处理财产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以获得更大的效益。在农业中,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业产权实际上主要是围绕着土地所发生的权利体系,这是由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产权分化为:一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归谁所有;二是土地占有权,即随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对土地实际使用的土地占有权;三是土地使用权,即取得土地占有权者,对占有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的权利;四是土地收益权,即一方面土地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获得一定的地租,而土地使用者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获得相应利益;五是土地处置权,即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卖、赠与、继承等处置形式的权利。这种处置权,也存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等。明晰土地的产权,对于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业经营单位的巩固和注入新鲜活力都是十分重要。

第四,各地对如何搞活土地使用,加速土地使用权流转都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各地正积极探索土地使用的有效形式,加速土地流转。如以“股票田”形式加速土地流转就是一种有益探索,在浙江绍兴已取得初步成效。浙江省绍兴县耕地极为宝贵,人均只有0.58亩,农村经济基础好, 2000 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06元,虽然,土地规模经营起步较早,但由于受多种原因影响,土地难于流转,土地承包责任制也仅限于“完成任务”,在土地利用、工农业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作用下,开始运用市场经营手段调节土地承包责任制。他们成立了县级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各镇相应设置土地信托服务站,“站”再与全县各个行政村的村级经济合作社挂钩。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把自己不愿意或无劳力耕种的土地委托给村经济合作社,由村里汇总到镇里,由镇信托服务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把集中后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种养大户经营。如果本镇“消化”不了,多余的土地再由县信托服务中心发包给有意投资效益农业的工商业主。据绍兴县柯桥镇“土地信托服务站”介绍,受该镇13个村经济合作社委托,首批向全社会推介220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信息,公开招标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很快就有9家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 全县投入开发效益农业,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工商业主有80家,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平均每家200多万元。从投入的行业分析,投资开发种植业的有17家,畜牧养殖业的有10家,水产养殖业的有19家,农产品加工业的21家,流通服务业的有2家,综合性的7家和其他类型的4家。绍兴县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率已经超过了40%,已有50%的农田进行了种养结构的调整。据初步估计,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结构调整,全县的土地产出量将增加5到10倍。绍兴县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结构调整,而且对这些种田大户和工商业主还予以农业贷款担保、农技和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对承包50亩以上的种田大户,县土管局、房管局在5月底以前办好农村住宅的房产证,以便于他们用作抵押贷款,发展高科技农业项目的还可以得到县长奖励基金的扶持。

许多地方通过四荒拍卖承包,盘活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四荒拍卖是社区进行荒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方式,据对山东省等地调查(岳书铭等,2000),出让四荒资源使用权方式以承包为主,租赁与拍卖为辅,采用承包方式的开发主体占四荒治理开发主体的79%,租赁与拍卖分别占9.7%和11.3%。其中,承包方式中, 协议承包方式占总承包者的67.3%,竞标承包者只占32.7%。承包形式的租金收取主要是固定租金方式,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83.9%在30年内;拍卖方式的拍卖金一次性支付,使用期限一般在30~50年。又如青岛市政府在2001年12月中旬举办大型展览,推出一批荒山、滩涂、海岛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拍卖。据青岛市介绍,荒山的开发主要是种树,发展林果业,也鼓励建设庄园和农场。海岛的开发主要是鼓励发展海产养殖和旅游项目。荒山和海岛的出让期最长的可达70年。青岛土地资源丰富,可用于绿化和林业的荒山、荒沟、荒坡110万亩,57万亩滩涂,适宜海水养殖的海面达225万亩。包括山海开发、农业园区开发、农产品加工、育苗中心和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大项目,也有适合个人、家庭资本投资的小项目,如单个大棚种植,奶牛散养,小块荒山、荒地开发等。按照依法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青岛市对整个山海资源及高效农业的开发活动提出规范性指导意见。如在山林的开发方面具体规定了购买荒山资源以后必须在一年之内进行开发的时间要求,并提出了绿化覆盖率的目标要求,等等。青岛市计划到2005年实现由中心城市到5个卫星城市“1小时经济圈”的经济架构,投资农业产业前景十分诱人。由于通过四荒拍卖取得的产权更为安全,土地产权主体对于这类农地具有持续利用的动机。

以农户或企业为主体,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正在各地迅速展开,如反租倒包、转包、转租、互换、租赁、联营、抵押、托管等。根据山东省的调查(盖国强,2001),农户除了对转包、转租享有比较充分的权利外,对于其他类型权利的市场化都受到了较大程度的限制。此外,在有权将承包地转包(转租)给本村村民的农户中,36.9%的农户可以无条件行使转包(转租)权;20.0%的农户行使转包(转租)权需要到村委会登记;28.0%的农户行使这一权利要得到村委会的批准。在有权把承包地转包(转租)给外村村民的农户中,可以无条件行使这一权利的占27.1%,需到村委会登记的占14.5%,需得到批准的占18.2%。

通过农户与农科人员联姻,农业科技人员将逐步成为新一代土地经营者。吉林省一些地区积极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形成多元化土地承包经营机制和土地流转制度,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既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开辟了新的途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东辽县白泉镇赵家村有两个组120户农户,与辽源市高级农艺师郝明生签订了土地有偿承包合同, 转包土地600亩。郝明生以每年每亩350元价格承包,统一经营,签订合同的农户再到郝明生处打工,每人每年可收入1500元;安恕镇曲家村七组18户农民将百余亩土地转包给个体大户苏国良种植绿化用草,农户每年可收土地转让费2.75万元,同时吸收了40多个劳动力,每年可增加收入10万多元。在通化市,共有5500户农民将44865亩土地转包转让出去, 促进了农村分工分业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

三、两点结论

第一,中国粮食市场化全面改革还只是处在区域性试点阶段,浙江等地的粮改也只是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能否在较短时期内向更大区域推进,或者用较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实行自由化生产和经营,还需要全方位改革。特别是在中国“入世”初期(2004年底以前),面临着国外优质粮食进口冲击,必须大力改革中国粮食购销体制,建立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宏观控制为辅的中国粮食购销体制框架。同时还必须注意到,由于国内新的粮食产销区域格局正在形成之中,各地粮食市场化改革热情高涨,粮改不仅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推行,也迅速扩展到中部和西部地区。在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减产的情况下,如何在东部沿海粮食主销区与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之间,在南方稻区与北方粮区之间,形成一个客观上各有分工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粮食生产格局与营建中国国内统一粮食购销大市场,对新时期中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以及融入国际农业大市场都有着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第二,土地使用中的流转制度改革是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是适合发达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新现象。如果说20多年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中国农民的生产力,那么,土地使用中的流转制度的推行将是沿海发达地区乃至全国农业与世界农业接轨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选择。国家鼓励“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这项新制度的推行又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现阶段,土地依然是与中国农民血脉相连的基本生产资料,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都应该是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自愿”建立于农民对收入预期的价值判断之上。当农民的年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并远远高于种植业时,单门独户、分散小规模承包农田也就失去了比较效益,此时的“流转”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因此,加速土地流转,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必然会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和矛盾。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积极探索,加以完善。尽管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不会阻碍探索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步伐,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将在沿海发达地区进而在全国逐步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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