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兼论对“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原则的理解_社会公平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兼论对“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原则的理解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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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平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公平作为一个社会范畴,主要是解决社会资源分配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即个人在享有社会权利和承担社会义务时与社会上其他人相比较是否合理的问题。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由于它们深刻体会到只追求效率不顾社会公平所付出的十分沉重的代价;因此,从实践上都着眼于把确保社会公平从而达到社会效率的全面提高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并就保证社会公平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例如对低收入经营者实行小额无息贷款、对遗产实行高额征税等)。在理论界,不少理论家也就社会公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理论。例如,罗尔斯认为,要保证社会公正,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些实践和理论,很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应当体现如下原则:

1.机会平等原则

机会平等原则是社会公平的最基本的含义。社会的全面发展依赖于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而机会平等是每个人全面发展的前提。所谓机会平等,主要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满足其本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最低需要的权利,即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机会平等就体现为,不管人们处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他们都能够确保生存下去,并且,对每个具有同样禀赋和努力人来说,他们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的不同,有些人在享受基本权利时毫不费力,另一些人可能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能维持,更谈不上追求其他的社会权利。因此,要保证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按罗尔斯的说法,就必须“对社会体系增加进一步的基本结构条件”(《正义论》第69页),即在经济交往领域之外建立一套公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公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协调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能充分施展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使社会总体得益。相反,从历史上看,不公平的政治制度不仅使大多数人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从而造成整个社会效率低下;而且带来其他制度的扭曲,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结构的紊乱。

2.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坚持的一项重要分配原则。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平均主义思想长期影响,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全面体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这一原则的理解过于狭隘,把它仅仅理解为按照劳动量的大小来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在思想上阻碍着人们的积极性,社会效率得不到长足发展。“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规律。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不应当单单以劳动量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它更主要的应当是在社会制度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提供的各种要素(包括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使用权等要素)所获得的收益来作为衡量的标准。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个人的技术、资本等要素被排除在社会权利分配之外,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制度,实践上不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把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结合起来,才能更充分地体现社会公平;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社会效率。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我国现在和将来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的分配原则,这实质上就体现了社会公平面在我国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3.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

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们之间在交往中产生的“合力”为方向的,因此,人们在交往中达成协调共同发展的关系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人们出生伊始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等因素,他们在生存的出发点上往往是不平等的,导致个体发展机会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到较强者和较弱者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产生两极分化,破坏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这种不平等反过来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甚至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固然,每个人由于其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不同,他应当享有不同的社会权利;但实际上,较强者之所以占有优势,往往是因为他们更多地占有了人们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这当中包含了较弱者创造的社会资源。为了确保有潜在发展能力的人实现其才能的发挥,以及对自然禀赋较差的人更好地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有必要采取差别对待,对这些人予以一定的支助和补偿。对较弱者进行必要的支助和补偿就是要改变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实际上也是体现了人们对机会平等的追求,其目的是要调动较弱者的积极性,达到较强者与较弱者利益追求的一致性。我国现阶段坚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帮助和带动后富”的共同致富的发展方针,在这里,“帮助和带动后富”实际上就是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的表现。

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公平立足于人的自然和社会的实际状态,强调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达到出发点和结果的相对平等,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率的最大发挥。公平并不是指出发点和结果上的绝对平等。

二、社会公平对社会效率的优先性

1.社会效率的提高应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在追求各自生活目的的实现。效率,反映的正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实现自己目的的程度。这种实现程度,在经济学中表示为:效率=产出量/投入量。在这里,无论是投入还是产出,都涉及到人的积极因素;因为愿意投入多少,产出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的积极主动性和主观努力有关。从社会实践上看,人的积极性越高,其活动效率也越高。

但是,影响人的积极主动性的因素是什么?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即能够保证社会成员大多数都能从中获利的活动规则。这样,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内在统一性。如前所述,公平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协调的重要保证;没有这种保证,社会将丧失赖以活动的必要规则,根本无效率可言。首先,从机会平等的原则来看,机会平等既保证了较弱者参与竞争的权利,它同时也不损害较强者参与竞争的机会,促使社会各成员在利益追求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社会制度的稳定,从而在机制上保证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其次,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来看,人们的投入量越大,他得到的回报也越多,这无疑促使人们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最后,从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来看,给较弱者以物质或智力上的补偿,有利于较弱者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社会资源的创造,在很大程度上使较弱者不至于成为社会的包袱。这种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客观上有利于较强者追求更多的产出,从而提高整个社会效率。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公平对社会效率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资产阶级以其自由平等的理念,建构了自由的劳动力市场和等价交换的资本市场,使它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上的总和。而相反,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社会公平是建立在资产者与劳动者利益对立的基之上,这种公平是十分有限的。劳资关系的对立曾一度使资本主义的发展陷于停滞状态,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危机。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在过去,由于长时期缺乏公平的社会机制,社会效率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建立了相对比较公平的社会机制,我国的生产力得到长足发展。

从我国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社会效率的提高也应当以社会公平机制的健全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主要包括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公平和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公平。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公平,使人们自觉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避免了非机制性因素阻碍下社会资源的高消耗性和低使用率,有利于提高竞争者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直接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非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公平,主要是指通过税收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对社会权利和义务实行再分配。通过这种调节手段,使较强者承担更多的义务,较弱者适当增加其社会权利,一方面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社会动荡对市场机制的冲击。由此可见,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实质上就是社会公平机制。当前,市场经济机制在我国还未得到成熟的培育,尤其要确保社会制度的稳定发展。在这里,社会公平是关键。

2.社会效率应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的

追求社会效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可以说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最主要目的。但是,这种所谓“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涉及到社会评价问题。它当然不仅是指利润的最大化,也不仅是指少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的社会进步应当得到如何体现呢?马克思曾经指出,未来的社会,应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协调发展的社会。(《共产党宣言》第294页)事实上, 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即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公平的待遇,这也正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要要实现人们的共同富裕,这体现了我们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效率当然显得十分重要,但无论如何,它仅仅是作为追求社会公平的手段。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手段而忽略了目的,那么就有可能重走过去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只重效率不顾社会公平、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立在大多数人的痛苦基础上的历史悲剧。

三、如何看待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相矛盾”的问题

如前所述,公平与效率是相互统一的关系,社会公平是社会效率的前提,而社会效率的提高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的的。但在理论上和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却把他们对立起来,认为要促进社会发展、追求高效率就只有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这实质上是一种误解。

1.把平均主义等同于社会公平是造成公平与效率“相矛盾”误解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得不到提高,一度造成社会生产力缓慢增长甚至停滞不前的状况。人们在回顾这段历史时,往往把原因归咎于平均主义思想的束缚;不幸的是,由于有些人对社会公平的含义理解不全面,进而把社会公平当作平均主义来看待,得出社会公平阻碍社会发展的结论。实际上,平均主义作为社会权利义务的一种分配方式,它强调的是结果(产出量)的绝对平等,忽视了人的积极因素,忽视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时投入量的不同。平均主义的实质是,不相等的投入量得出相等的产出量,人们的社会权利与其承担的社会义务是不相对等的。由此可见,平均主义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而社会公平则不同于平均主义,它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人的贡献有多大,他的收益也应该有多大,这才是真正的社会公平。平均主义不是社会公平,而是社会的不公平,不能认为我们追求社会公平,就是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解放思想,发展生产,不是要摒除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而是要摒弃平均主义思想的束缚。社会公平体现的是人们对理想的社会生活的追求,它对人们起着一种激励的作用。

2.在社会福利上向较弱者适度倾斜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对社会效率的遏制

在市场竞争领域中,社会公平既要体现机会平等的原则,保证起跑线的相对平等;又要体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它难免会造成分配结果的相对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正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表现,对社会发展来说是合理的。但是,正如前面提到的,社会效率不仅仅体现为少数人的效率,它主要是反映整个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这种总体的发展当然包括处于劣势的那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这样,就有必要在市场竞争领域之外对这部分人进行差别对待并予以适当的补偿。对较弱者社会福利的增加必然在短期内影响社会再生产的扩大,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公平“遏制”了社会效率。其实,这就象把社会公平仅仅看作是分配结果均等的平均主义一样,把社会效率仅仅视为经济效率同样是犯了片面化、绝对化的错误。社会效率是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综合而成的一种综合效率,这些因素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证明,对少数人有利的事情,未必对整个社会有利;相反,对整个社会不利的事情从长远来讲必定造成对社会所有成员利益的损害。在社会福利上对较弱者进行补偿,表面上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对经济效率产生了遏制作用,但它实质上提高了其他效率,并通过这些效率间接地对经济效率产生促进作用。有鉴于此,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效率观念也在逐步更新,往往不再仅仅指经济效率;在衡量社会发展上,也是用社会净福利的标准去代替过去国民收入增加值的标准。这实际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同步前进的发展战略。

由此可见,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之间并不矛盾,追求社会公平不但不会遏制社会效率,反而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社会不公平才是产生社会效率低下的根源。有人借口“效率优先”的原则,只顾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率的“增进”,不考虑社会公平对促进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综合效率的现实意义,这无疑是犯了认识片面化的错误。有识之士不难意识到,由于社会公平机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比较严重的贫富分化,已经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那么,对我国现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发展方针应该如何理解呢?其实,“效率优先”的原则,是针对我国长期受到平均主义思想影响导致社会效率低下的状况而提出的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它的侧重点是现阶段,要解决的是我国当前生产力十分落后这一亟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强调大力发展生产力,又强调要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来分配社会权利,其目的就是要反对平均主义,以社会效率去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就现阶段来说,提倡“效率优先”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公平的体现。而“兼顾公平”,也是相比较我国现阶段急迫需要发展生产力这一特定状况而言的,它并不表示社会公平对我们的发展来说处于次要地位。我们相信,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社会公平为目的、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方针,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这也是各发达国家经过失败和教训之后得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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