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被动”结构的句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法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致使和被动,动作的方向似乎是相反的,或者说二者之间至少表现出一种方向性的对立关系。有意思的是,在很多语言中,这种方向性对立关系可以由同一个动词或语素承担,比如汉语的“给、让、教(交/叫)①”就可以既表致使又表被动(朱德熙1982:178-91)。下例(1a)可解读为致使,而(1b)解读为被动。 (1)a.张三让警察抓走了那个小偷。 b.张三让警察抓走了。 本文要探究的问题是:第一,什么样的动词或语素既可以表致使又可以表被动?换言之,为什么“给、让、教”可以这样,而很多其他的动词就不能?第二,这种“致使—被动”解读是有关成分或结构演变的结果,还是两种变换形式一直同时并存?具体而言,是该动词从一种用法发展出另一种用法,还是该动词本身就蕴涵两种用法? 2.“致使—被动”变换解读的条件 2.1 “基因”+“环境” 一个语法成分有其相应的语法表现,取决于自身的特性及其所处的语法环境。这一观点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有相通之处,进化论一方面强调自然环境对生物的选择作用,而另一方面更加突出生物基因的决定性作用(胡建华2010a)。换言之,内因是第一性的,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外因是内因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基于这一思想,本文认为,一个动词之所以既可以表致使又可以表被动,首先取决于两个必需的方面:第一,相关动词含有方向性语义;第二,相关动词能够投射出双VP结构。 2.2 “基因”:方向性语义及双VP动词 所谓动词的方向性语义,是指动词的词汇语义表征中含有动作的目标基元,即看似单个的动词实际上吸入(incorporate)了目标;而更确切地讲,在词汇句法(简称L-syntax)层次上,这些动词可分解为上下两层的双VP结构(胡建华2010b),下层VP的核心是抽象动词“有”(胡建华2008),而“有”的主语实际上是与格成分(目标)。这一双VP词汇句法结构可以表征为: (2)双VP动词的词汇句法结构 “给”有“足、充足”之意(《说文·糸部》:“给,相足也。从糸,合声。”),可以佐证其词汇语义中含有“有”这一语义基元,例如“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孟子·梁惠王下/告子下》)。它作为传递义动词的用法同样见于古汉语,如: (3)a.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 )(《左传·僖公四年》)② b.夫大国之人,令于小国,而皆获其求,将何以给之(《左传·昭公十六年》) c.以( )给郊庙祭祀之服,以( )为旗章(《礼记·月令》) d.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汉书·朱买臣传》) e.若残竖子之类,恶能给若金(《吕氏春秋·权勋》) (3a)中动词后省去了一个宾语,根据上下文(齐桓公伐楚,借口“尔贡包茅不入”),这里可补出一个句法宾语,既可以是直接宾语“贡”,也可以是间接宾语,不过从语篇限制来看,这里更可能是直接宾语,而无论令哪一个宾语作为表层的句法宾语,都会有相应的V来允准,并且同时暗含另一VP。(3b)中“给”的宾语“之”代指间接宾语“大国(之人)”,同时暗含“V有+何”这一层VP;(3c)中“给”后接的亦是间接宾语,同时暗含直接宾语,即上文提及的某物。而(3d)中出现的是直接宾语,同时暗含“给”与对象“朱买臣”构成的VP。古汉语中“给”的句法结构通常是,但是也有“给”带双宾语的用例,如(3e)。由此可见,“给”可以带双宾语,也可以带单宾语,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选择单宾语。发展至现代汉语,“给”的词汇句法结构没有发生变化,既可以构成双宾结构,也可以带单宾语,在只有一个句法宾语位置时,“给”可以不受限地选择句法宾语,例如: (4)a.包工头给我工钱了。 b.包工头给e工钱了。 c.包工头已经给我e了。 “让”的古字应为“攘”,后作“讓”,指一种手部动作,大致是拱手推让。《周礼·秋官·司仪》有“三让”、“三揖三让”等记述。“让”的传递义用法如下: (5)a.尧让天下于许由(《庄子·内篇·逍遥游》) b.尧以天下让许由,许由逃之(《韩非子·说林下》) c.好名之人,能让千乘之国(《孟子·尽心下》) d.胜桀而让我,必以我为贪也(《庄子·杂篇·让王》) 以上(5a-b)二例恰好说明,当动词只提供一个句法宾语位置时,可以通过介词另设一个句法宾语位置,而占据这个动词宾语位置的,既可以是“让”的直接宾语,也可以是间接宾语。(5a)中“让”的宾语是直接宾语,而间接宾语通过介词“于”投射到句法宾语位置;或者间接宾语也可作为隐性成分而不投射到表层结构,如(5c),再如“孔融让梨”。(5b)显示的则是“让”的间接宾语作为动词宾语,而直接宾语通过介词“以”投射到句法宾语位置;或者如(5d)所示,暗含直接宾语。上述例证说明,“让”对单宾语的选择不受限制。现代汉语中,“让”仍然可以不受限地选择投射任一宾语,例如: (6)a.棋王先让他三步棋。 b.张三在公交车上让座位了。 c.他拿出一支烟,先让了王一生。 “教”的传递义用法出现较早,可构成句法结构,如(7a-b)所示,二例中“教”的宾语分别是间接宾语“不能(能力不足的人)”、直接宾语“事秦之力”,这说明“教”对句法单宾语的选择不受限制。《孟子》中“教”的用例较多,除了(7c)的基本句法结构,“教”还可以投射(7d)这样的双宾句法结构,甚至是更为复杂的句法结构,如(7e)。 (7)a.举善而教不能(《论语·为政》) b.以世世相教事秦之力也(《韩非子·存韩·李斯上韩王书》) c.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孟子·梁惠王上》) 夫子教我以正(《孟子·离娄上》) d后稷教民稼穑(《孟子·滕文公上》) e.则何以异于教玉人雕琢玉哉(《孟子·梁惠王下》) 现代汉语中,“教”构建句法结构的情况同于“给”和“让”,如(8a-c)所示。 (8)a.张三教李四物理。b.张三决定好好教李四。c.张三这几年一直教物理。 由上可知,“给、让、教”作为双VP动词,可以投射双宾结构,同时由于在这一结构中有两个抽象动词可以分别允准一个宾语,而且又由于汉语可以自由进行pro-脱落,因此这类动词能够自由地选择直接宾语或间接宾语形成表层单宾语结构。刘丹青(2001)指出,跨语言、跨方言来看,“给他书”这种双宾句式相比于“送书给他”是有标记的、受限的。该结论与胡建华(2010b)认为“给”是双VP动词的观点互为印证,正因投射为双VP结构的动词属于少数,所以真正的双宾结构也是有标记的少数。 真正的双VP动词可以理解为两个抽象的动词,一个可以从语义上理解为“致使”,一个可以理解为“有”。“我给你书”其实是两个抽象动词构建出的两个事件,分别是“我(对你)做了某种动作”和“你有了书”。而“送”是单VP动词,只能构建出单一事件,仅表对传递物做传递动作,不含目标,也不含“有”。例如“我给你送书”,是通过“给”引入目标,表示“我向你传递书”,而并不表示“你有了书”。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例句来验证: (9)a.我给了张三一本书(*我给了张三一本书,但是他还没有拿到)。 b.我给张三送了一本书,但是他还没有拿到。 在(9a)中,“给了张三一本书”就表示张三拥有了书,所以“他还没有拿到”与“有”矛盾;而在(9b)中,“送了”只表示传递动作完成,至于某人是否得到了东西,则不是“送”本身负责的。同样地,“让”如今保留着“推让”之义,其语义也是一方使另一方获得某物;“教”则是传授知识或信息,表示一方使另一方获得了知识或信息④:二者都是双VP动词。 (10)a.张三给李四送了牢饭。/张三送了牢饭给李四。 b.??张三送了李四牢饭。 c.张三送了牢饭。 d.*张三送了李四。(注:此句排除“送行”义) (10a)代表了传递义动词“送”的完好句式。与刘丹青(2001)的观点一致,在(10b)中,“送”构成的双宾句式不自然,因为在这一句式中,间接宾语得不到相关动词的允准,这说明“送”若是像“给”一样带双宾,会高度受限。另外,尽管“送”可以选择直接宾语作为句法宾语,如(10c),但是像(10d)这样只带间接宾语的句子则不可接受。这是因为,“送”是不含目标的单VP动词,只能允准直接宾语。 再如“传、递”,也都是不能允准间接宾语而限定选择直接宾语的动词,如(11a-b),而它们单独选择间接宾语的句子一般不合法,如(12)。 (11)a.张三跑来传了李四的口信。 b.张三递了一支烟。 (12)*张三传/递了李四。 “传”在有些情况下也会看似单独选择间接宾语,如(13),但是须注意,这并不体现动词的真正句法。 (13)这个秘方传男不传女。 其中的“传男不传女”是固定用法,不具有能产性,而且要求相关名词是具有“传家宝”性质的名词,其使用高度受限。总而言之,“送、传、递”有别于“给”之处,就在于它们不能像双VP动词“给”那样不受限制地选择单宾语。 “致使—被动”用法下的“给、让、教”表示“允让”(包括不情愿的允让),在这一点上,“请、准、派”等动词与之语义相似。然而,“请、准、派”的词汇句法更是与“给”等相去甚远。它们不含三个题元角色,也不能投射双VP结构,更谈不上允准两个宾语。“请”等动词一般必须构成兼语句式,这意味着它们一开始就构成更为复杂的(如“张三请李四吃苹果”),也就决定了这些动词只能有一种解读,因此不可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虽然“请”等动词也有式的用法,但是可见的例证基本都是固定用法或已经凝固为复合词,而且限定为指物名词,如“请旨、请缨、请(三天)假、请一顿饭”;就是在这一受限用法中,宾语也只能是少数NP,像是“请苹果、请三本书”等更自由的搭配均不合法。虽然“请”也有只带指人宾语的情况,如“今天我请你”,但这是极少见的,并且是由兼语句式(如“今天我请你吃饭/跳舞”)删略而来的。尽管我们也可以找出几个双宾式例句,如“我请你饭、我准你(三天)假”,但如上所述,这些用法高度受限。 通过分析“给、让、教”、与之语义相似的“送、传、递”和“请、准、派”,我们得出一个动词既表致使又表被动的一个首要条件,亦是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致使—被动”用法的动词的词汇句法结构为双VP结构。双VP动词可以分解为两个动词,分别允准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而能够允准间接宾语成为被动用法转换的关键。间接宾语通常是生命度等级高的指人名词,具备优先充当致使对象(causee)及领有者(与格)的资格。当句子引入表致使的外论元,相关动词允准的是“致使者—致使对象”(causer-causee)关系时,句子作致使解读;当致使性外论元脱落,双VP结构中的被领有者占据句首时,句子作被动解读。相关结构一旦凝固为句式,则不再具有可分解性,于是对生命度的限制得以取消⑤,由此会产生“张三让风扇吹干了床单”、“头发给雨淋湿了”这样的句子。 2.3 “环境”:两种句式 上文论证了“给、让、教”所特有的既可表致使又可表被动的资质——双VP词汇句法结构;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讨论“给、让、教”致使用法、被动用法的句法环境。上文已提及,致使义和被动义分别来自两种句式。 (14)张三给李四苹果吃。 那么,致使义如何从这一句式中解读出来? “给”等动词形成的被动义句式也是源自其双VP结构,在这一结构中被动义不是源于“给”的词汇语义,而是源于算子一变量约束关系。如果我们把(14)中的外论元拿掉,将被领有者作为叙述的对象放在句首,即话题位置,则有(16): (16)苹果给李四吃了。 我们通过(14)和(16)说明了被动解读如何以双VP结构为来源而产出。下面将论证,句首NP“苹果”不是通过移位至于句首的;而且,一旦形成了这一被动解读的句式,句首NP就不能再还原至追加事件VP中。 在被动义句式中,句首的NP是什么成分,有何种地位?请看以下结构: (18)话题允准条件(Pan and Hu 2008:1970) (悬垂)话题被允准,当且仅当 (i)存在一个由述语中的变量x所产生的集合Z,并且 (ii)集合Z与话题所代表的集合T的交集不为空。 为解释在话题允准上英、汉型语言的差异,Pan和Hu(2008)以及Hu和Pan(2009)进一步指出话题可以在不同的层次得以允准:当话题在句法层允准时,述语中留下一个句法空位,产生句法变量;当话题在语义—语用界面允准时,述语中产生语义变量。按照这一观点,就不存在话题移位的问题了。我们可以将汉语话题统一为基础生成的,而述语中存在一个受约束的变量。述语中的变量可以是句法变量,也可以是语义变量,不占据句法位置。 语义变量的情况如(19)所示。在(19)中,内有一个语义变量(标为x),它不是句首NP移位留下的,必须受到句首NP的约束才能获得解读。 (张三让李四打了头) 其中“打”的受事看似只是“头”,而实际上暗含一个空的所有者,也即由x代表的语义变量。该语义变量设定一个由“头”的所有者构成的集合,它与“张三”代表的集合的交集不为空,因此“头”在语义一语用界面得到允准(Pan and Hu 2008;Hu and Pan 2009)。在这种情况下,句首NP(“张三”)不是占据论元位置的主语,而是处于非论元位置的话题。在此本文提出:“给、让、教”构成的致使义句式中,句首NP是主语,而被动义句式中,句首NP是话题,二者的句法地位不同;并且,作被动解读的“给”类结构不等同于真正的被动句,因为被动句的句首NP是主语。我们通过以下两组例证予以说明。 (20)a.张三,王五让警察抓走了。 b.张三(,)让警察抓走了。 (21)a.*张三,王五被警察抓走了。 b.张三被警察抓走了。 在(20a-b)中,“张三”是话题,因而在(20a)的谓语前,“王五”可以作为主语出现;当主语脱落后,就是如(20b)所示的被动义句式了。“被”字被动句却不能比照(20a-b)的模式生成。(21a)不合法,肯定不能作为合法的被动句(21b)生成的基础,亦即合法的(21b)不能通过不合法的(21a)脱落主语而来,因此,在真正的被动句(21b)中,句首的“张三”就是主语,而非话题。 蒋绍愚(2003)也提出以区分句首是主语还是话题作为“致使句—被动句”转化的条件,但是其分析建立在为受事的基础上:处于句首的受事可以理解为话题,此为隐含施事主语的使役句;也可以理解为主语,这就转化为被动句。这种分析,其实是为了迎合由致使到被动的转化,要体现被动从致使演化而来的过程,因而设定一个出现在致使句句首的受事,营造出和被动句相近但又不立即变成被动句的致使句,以此作为“致使—被动”转化的条件。如果按照蒋绍愚的方案,我们就要这样分析(20a-b):(20a)中的受事“张三”是通过某种方法(话题化移位)移到句首的,形成的结构仍是致使句,不过接近于被动句;而(20b)中施事主语隐去了,那么句首的“张三”就可以作为主语。但事实上,这样的思路问题较多,因为在(20b)中“张三”后面还可以补出一个主语;另外,“移位”分析或许适用于(20a-b),但绝对不适用于如下例句: (22)a.这筐水果给张三吃光了苹果。 b.那个村子让警察抓了三个人。 在以上例句中,句首的NP没有一个原始的句法位置可以还原回去。这说明,相关结构的被动义解读是一种句式解读,与句首NP的移位无关,因此也就不存在还原句首NP的问题;句首NP是一个基础生成的话题位置,也不存在移位的问题。 2.4 “致使—被动”的反转 双VP动词所表述的致使义、被动义解读是句式层面上的,不同于“使”类动词的致使结构或“被”字被动结构,后者的致使义、被动义解读是词汇语义层面上的。正因为“给”类动词本身的词汇语义不含致使和被动,它们才有机会进行“致使—被动”变换解读。 为何“给、让、教”可以既表致使又表被动,但“使”却没有发展出被动用法,而“被”也不是从致使用法而来的?本文将从这三组词的历史出身进一步考察其原因。与动词出身的“给、让、教”不同,“使”和“被”最初都是名词。“使”与“吏/事”古为一字,本义为“占人”(负责巫祝占卜的专职人员),而后来的常用义为“治人者”⑥;“被”则是“寝衣”(被子)⑦。名词“使”发展为动词(“使……为使”/“任用”),是吸入致使性轻动词的结果,因此在词汇层面便带有致使义。而名词“被”发展为动词,受限于语义,则是天然排斥致使,不可能表“使……为被”;“覆盖”义(及后起的“蒙受”义)动词“被”构成的[被]结构从未发展为[被+VP]兼语结构,也就不可能产生致使解读。如此,最典型的致使和被动处于两个极端,并表现出方向性的不对称:“使”天然带有致使,其主语是力的发出源;而“被”天然排斥致使,其主语是力的传递目标。“给、让、教”原本就是动词,处于中间态,既不是天然的致使也不排斥致使,但它们所投射出的双VP结构具有可以向致使和被动两极漂移的可能性。由于其词汇语义层面并不含有致使、被动,致使或被动解读只能是句式解读的结果。“致使—被动”的变换格局可以表征如下: (23)“致使—被动”变换格局 使←给、让、教→被 处于两极的不改变固有的语义解读,而中间的则是两极对立的中和,表现出不固定状态,容易向两极变化。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给、让、教”既表致使又表被动,不是从一种用法演化出另一种用法,而是其所投射的双VP结构本身就具有分别表达致使义和被动义的能力。“给”等动词构成的致使义句式,其致使义要弱于“使”构成的真正致使句;它们构成的被动义句式,其被动义也弱于“被”构成的被动句:这恰好体现了“给、让、教”蕴含着致使与被动的弱对立。“给”等动词的致使义、被动义均不强,是因为它们从来没有形成真正的致使句、被动句,它们构成的致使义或被动义句式,都源自双VP结构,是在双VP结构的基础上追加VP并通过进一步的句法推导派生出的。致使义或被动义结构在凝固为句式之后,依赖于句式的致使义、被动义似乎使得“给”等动词能够在语义上替换为“使”或“被”,但实际上,它们与“使”、“被”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至此,我们明确给出本文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汉语的“致使—被动”用法体现的是变换,而非演化。本文强调,致使和被动以弱对立的形式共存于“给、让、教”所投射的双VP结构,而在体现具体用法时,可能会有一个先出致使用法、后出被动用法的顺序,也可能无所谓先后顺序;但是,这些动词的“致使—被动”用法绝非是母体和子体之间的承继性演化关系,也即不是先产生致使义,而后被动义从致使义演化而来。 3.演变分析方案及其问题 3.1 代表性观点:以Yap和iwasaki(2003)为例 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致使—被动”用法是从致使到被动演变的结果。冯春田(2000:644-5),蒋绍愚(2003),洪波(2010[2004]),洪波、赵茗(2005),张丽丽(2006)等从历史角度考察了“给、让、教”,认为其被动用法是从致使用法演化来的。洪波、赵茗(2005)总结出“给予>使役>被动”的语法化链,张丽丽(2006)从语义上构建了“使役>非自愿允让>被动”的演变步骤。这些文献多以动词词汇语义的演变为着眼点,强调相关名词施受关系的变化,很少涉及纯句法分析,而蒋绍愚(2003:215)则针对“教”字句,将使役句转化为被动句的条件归纳为三条:一,汉语动词表主动和表被动在形式上没有区别(如“甲+教+乙+VP”);二,“教”字句的谓语动词是及物的;三,“教”字句前面的不是施事主语,而是受事主语(至于为什么句首是受事主语,蒋绍愚指出这是汉语的某些特点使然,即汉语主语可以不出现,受事可以作为话题或主语处于句首。关于句首NP,前文已有相关论述)。 从致使到被动的演变还被认为是普遍见于多种语言的现象(Haspelmath 1990;Yap and iwasaki(以下简称为Y&I)2003,2007)。Y&I(2003)的跨语言考察指出,满—通古斯(Manchu-Tungusic)语言以及汉语、马来语等很多语言的“给予”义(give-type)动词或语素有“致使—被动”演变,而且这种演变普遍存在于汉语及其方言中,是一种泛汉语(pan-Chinese)现象(Norman 1982)⑧,如普通话的“给”、粤语的“畀”、闽南语(厦门、台湾)的“hoo互”⑨等都有致使和被动两种用法。以下是Y&I的“给”的用例: (24)a.给我吃了一惊。(操纵义致使manipulative causative) b.我给你猜个谜语。(允让义致使permissive causative) (25)a.他给警察抓走了。(自反义被动reflexive passive)(朱德熙1982:181) b.房子给(土匪)烧了。(被动passive)(朱德熙1982:181) 按Y&I的分析,(24a-b)分别显示“给”的操纵义、允让义致使用法;(25a)是自反义被动用法,而(25b)是一般被动用法,其中显性施事可有可无。Y&I(2003)还指出汉语普通话的“让”、“教/叫”以及粤语的“yáu/yàuh由”⑩等“允让”义动词同样也有“致使—被动”演变。以“让”、“教/叫”为例: (26)a.你让我再想想。(允让义致使)(朱德熙1982:179) b.(他)让我吓了一跳。(操纵义致使) c.主席让大家安静一下。(指令义致使directive causative)(朱德熙1982:179) (27)a.我让你吓坏了。(自反义致使reflexive causative(11)) b.房子让水冲走了。(被动) (28)a.他叫我们回家。(指令义致使) b.他叫小孩哭了。(操纵义致使) c.你也叫他出去磨练磨练。(允让义致使)(朱德熙1982:179) (29)a.他叫朋友们批评了。(被动;非自反义被动) b.墨水瓶叫弟弟打翻了。(被动)(吕叔湘1999:304) Y&I(2003)认为:(26a-c)分别是“让”的允让义、操纵义、指令义致使用法,(27a)是自反义致使用法(提起但未明说此例也可解读为自反义被动),而(27b)是一般被动用法。相应地,(28a-c)和(29a-b)显示了“教/叫”的类似用法。根据汉语的事实,在有些由“让”、“教/叫”构成的被动义句式中,显性施事也是可有可无,只是高度受限。在此须注意,(26b)和(27a)其实均可以有致使、被动两种解读。类似的句子是解读为致使义还是被动义,除却语境因素,则是取决于“让”前后名词的生命度以及实义动词的语义,比如“小羊让大灰狼吓坏了”,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只能有被动义解读。即使用例不存在致使与被动之间的两可情况,Y&I对其中致使或被动用法的语义分类也仍有待商榷。例如,在不明语境的情况下,(28a,c)均可以理解为指令义或允让义致使;再如“他叫我们回家了”可根据不同的语境表现出指令义、操纵义、允让义三种语义的致使用法。注意,按照Y&I的论述,“叫”本身不容易有自反义被动用法(12),原因是“叫”的主语一般须是施事性强的名词,所以即便是(29a)这样的句子也不宜比照“给”或“让”字句分析为“自反义被动”。但是,我们认为Y&I指出的“原因”首先本身就不成立,施事性强弱取决于名词本身的生命度及其所处句法环境,“叫”的主语可以是施事性弱甚至无施事性的名词;再者,它不能解释“给、让、叫”三个动词可以在同一个句子(如25a、27a、29a)相互替换的情况,由此我们会发现Y&I的分析存在更多的问题。 以上(24-29)组例句皆转引自Y&I(2003)。根据这些汉语例句以及方言证据,Y&I(2003:439)按照语义对“给、让、叫”分别梳理出演化路径: 给:lexical>permissive>causative reflexive>passive reflexive>passive 让:lexical>permissive>causative reflexive>passive reflexive>passive 叫:lexical>permissive>causative-reflexive>(not available)>passive 总之,按照Y&I的观点,现代汉语中既可以表致使又可以表被动的“给予”义、“允让”义的动词经历了“致使—被动”演变,演化路径大致为:实义动词>允让义动词>致使自反动词>(被动自反动词>)被动式。 演变分析方案,不论是以语义为主还是以句法为重,不论是汉语内部的历史考察还是跨语言的考察,所关注的重点均为先后顺序,即先有致使,然后被动从致使演化而来的路径;并且都是仅仅针对“给、让、教”这类动词本身来论证,其结论和条件也都只适用于这几个动词,因此也就无法说清楚从致使到被动的演化条件。即便我们假定这些分析已经说清了“给、让、教”是如何进行“致使—被动”演变的,也仍然解释不了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因为其他类似的动词并不这样演变而发展出同样的用法。 3.2 问题之一:未能排除其他相似语义的动词 Y&I(2003)所代表的“致使—被动”演变分析没有给出明确的条件说明这一分析适用于哪些动词同时又能排除哪些动词。汉语的多数动词,包括另外一些传递义、允让义动词,不论在任何时期都没有“致使—被动”用法。Y&I(2003)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动词不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如此一来,“致使—被动”演变分析则是为“给、让、教”特设的。 跨语言的考察显示,很多语言的“give型”动词表现如汉语的“给、让、教”,那么为何很多语言的GIVE都具备“致使—被动”用法?尽管Y&I(2003)也指出泰语、越南语、高棉语(Khmer)等一些语言虽可以借助“give型”动词或语素产出致使义,但是却不能或者很难获得被动义,并且也试图解释为什么这些语言的“give型”动词不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但是Y&I对此的解释却仅仅是“这类语言的‘give型’(施事性)动词或语素高度倾向于选择施事性主语或自主性(volitional)主语”(13)。具体而言,Y&I认为“give型”被动从“give型”致使中演化而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Haspelmath(1990)提出的施事性条件(agency condition),即“give型”动词主语的施事性减弱乃至消失;二是Knott(1995)针对满—通古斯语提出的自反及不情愿允让的语境,即语境指示“give型”动词的主语具有被动性。简单而言,Y&I所指出的无非就是一个语义条件——施事性。我们认为这并不能作为验证一个动词是否可以既表致使又表被动的条件。比如泰语的hy(‘give’)构成的复杂谓语,的确不选择无生命的名词做主语,而且有生命的名词(通常须是指人名词),也要在复杂谓语中的实义动词体现出明显施事性的条件下才能做hy的主语(Iwasaki 1995;Rangkupan 1997,2007)。按照Y&I的说法,我们大概就要认为,泰语的hy要求施事性主语,亦即它的主语不能是被动者,而施事性强弱决定了hy构成的结构只能表致使而不能表被动。这其实是因果互证。而Y&I(2003)接下来又指出,泰语虽然是属于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但也并非绝对不能产生被动解读。在含有否定的句子中,hy就可以产出自反允让义或被动义的两可解读(14)。那么,施事性条件与否定之间是如何“互动”运作从而产出被动义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施事性条件又不能限制被动义的产生?不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所谓的施事性条件就不是合格的限制条件。而且,施事性条件是为泰语这类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特设的,其逻辑是: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其“give型”动词对施事性有限制要求,如此就不会从致使发展为被动,所以才成为一种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这一逻辑本身存在严重问题。Y&I没有说明如何定义“施事性”强弱。如果所谓的“施事性”程度是按照名词的生命度等级来划分的(从Y&I的用例中可以推出这层意思),那么施事性条件就不适用于所有语言,例如汉语,“地震、政策、想法”等本身无生命的名词仍然可作致使者,如“地震给他吓得魂飞魄散”、“地震使这里的人失去了家园”。由此可见,施事性的强弱及其变化不足以作为突显致使解读还是被动解读的条件。 3.3 问题之二:不能解释“使、被” “致使—被动”演变分析无法解释汉语中最典型的致使动词“使”为何没有发生这一演变从而发展出被动用法,也无法解释“被”为何不是来自致使用法。 徐丹(Xu 2006)指出,在上古汉语中以使令动词作为致使标记是实现致使表达的句法手段,常用的使令动词有“使、俾、令”(15),其中“使”最为显著(李佐丰1983,2003;徐丹2003)。李佐丰(1983)考察了《左传》中的动词“使”并将之分为三类,分别是自动词“使1”(“出使”)、一般他动词“使2”(“任用、派遣”)、构成致使结构的“使3”(“派遣、任用”)。以下三组例句引自《左传》(其中(30b)、(31a-b)、(32a,d)亦为李佐丰(1983)的用例),分别说明三个“使”的主要用法。 (30)a.苗贲皇使,见晏桓子(宣公十七年) b.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宣公十一年) (31)a.此同车,( )必使能,国未可望也(哀公八年) b.晋人使谍于子木,请行而期焉(哀公十六年) (32)a.晋侯使吕相绝秦(成公十三年) b.爱我者惟祝我,( )使我速死(成公十七年) c.先君以寡人为贤,( )使( )主社稷(隐公三年) d.若使子率,子必辞,王将使我( )(哀公八年) (30a-b)说明“出使”义动词“使”只能带一个论元,构成S+V(+PP…)结构。“出使”义自动词与本文不直接相关,故不再讨论。(31a-b)说明“任用”义动词“使”可以带两个论元,其基本句法结构为SVO结构[使],其中的外论元通常可以缺省,整个结构也可以后加其他成分做进一步说明。(32a-c)是较为典型的致使结构[使+VP],其中的NP通常根据语境缺省,如(32b-c);而VP只有在极少情况下为避免与上文重复才可以省略,如(32d)中“王将使我( )”。发展至现代汉语,“使”常用于(32a)所代表的典型致使结构,如(33a-b),同时也仍然用于一般的[使]结构,如(33c)。 (33)a.他的话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 b.这件事使他很生气。 c.我的笔坏了,我使你的可以吗? 根据《诗经》《左传》等文献的语料及上古汉语事实,“派遣、任用”义动词“使”构成的典型结构为[()使()+VP]或[()使],但前一致使结构并没发展出被动用法。冯春田(2000:645)提及了少见的“使”字“被动”句,如“使鸦鸟残吃”([明]杨铭《正统临戎录》),而同时强调其余均未发现“使、令、遣、放、要”等使役词表被动的例子。该例证实际上并不表被动义,而是自反致使义,只不过在解读时可以不严格地理解为“被动”。这进一步强调了“使”没有被动用法。 另一方面,表被动的“被”源自上古汉语“覆盖”义动词“被”,后者形成[被]结构,意为“覆盖”(王力2009[1980]:497;Zhang 1994;张洪明2005[1994]:193),例如: (34)a.皋兰被径兮(《楚辞·宋玉·招魂》) b.光被四表(《尚书·虞书·尧典》) 在“被”逐渐不再做动词而只用作被动标志之前,纯动词的“被”在发展过程中只有词义的扩展,多数学者认为动词“被”由“覆盖”义发展出“蒙受、遭受”义(王力2009[1980];唐钰明1987),但是它带两个论元的句法结构[被]却没有任何发展和改变,例如: (35)a.下施之万民,万民被其利。(《墨子·尚贤中》) b.秦王复击轲,( )被八创。(《战国策·燕策三》) 这意味着动词“被”并不形成[被+VP]结构,即传统所谓的兼语句;也说明“被”字被动结构不可能从致使结构发展而来。当然,被动结构还有其他来源,比如姚振武(1999)说先秦汉语并没有真正的被动句,而是存在大量受事主语句。按此分析,今人所认定的被动义句子就不算是真正的被动结构。不过,考虑到上古汉语的语序问题,如Xu(2006)就认为上古汉语中存在OV语序,那么姚振武所说的“受事主语句”则应重新考量。如此一来,“致使—演化”分析若没有排除“被”字被动句源自致使的可能,则会导致内部逻辑问题。 3.4 问题之三:未证明“给、让、教”的致使“出身” 要证明“给、让、教”经历过“致使—被动”演变,首先就要给出历史证据说明这些动词先用作致使动词,然后再逐步说明如何演变,但这些论证不仅Y&I(2003)没有做,就是以历史考察为基础的分析也没有给出证据说明这些动词的致使用法早于被动用法。如果不证明它们最初先用作致使动词,那么“致使—被动”演变从何谈起? 当然,也有学者并不持演变观点(Washio 1993;Shen and Mochizuki 2000),江蓝生(2000[1999]:221-36)就指出给予义动词兼表致使和被动的原因在于汉语谓语动词的“施受同辞”,即致使和被动兼用。江蓝生通过历史证据,证明“给予动词无论在南方还是在北方,自古以来都是使役和被动兼用的”,使役动词亦然。是致使还是被动,只是根据语境及人们的逻辑思维来判断,如此,语感对于判定致使、被动则尤为重要。蒋绍愚(2003)在讨论几个唐诗例子时也提到语感问题,例如孤立地看“茶教纤手侍儿煎”(但实际上不可孤立地看待,全句为“棹遣秃头奴子拨,茶教纤手侍儿煎”([唐]白居易《池上逐凉二首》),似乎可用“被”替换“教”,将之理解为被动句,但是即便只看这半句,唐代人也不会全然按照今人的眼光来理解。既然是语感的问题,那么江蓝生的兼用(被动)解读不一定成立;同样地,所谓的“致使—被动”演变也无法得到证明,那么演变分析就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 如果演变分析所示的例证的确显示了“先有致使后有被动”的大致情况,如果致使和被动这两种用法的出现果真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我们也无法得出结论说被动用法脱胎于致使用法。鉴于上述演变分析的三个逻辑问题,本文认为“致使—被动”演变并不是解释“给、让、教”的可靠分析方案。 3.5 问题之四:来自匈牙利语的证据 假如跨语言的数据清晰地呈现出某些语法成分具有既可以表致使又可以表被动的用法,并且均是先有致使用法,然后再从致使发展出被动用法,那么,在暂不考虑其逻辑漏洞的前提下,“致使—被动”演变分析或许可因这样的类型性数据而成为站得住的说法。但实际上,无论是历史材料还是跨语言证据,都不能清晰地证明先有致使后有被动的说法。除此之外,来自匈牙利语的事实很可能还对先有致使后有被动的说法构成反例(16)。 在古匈牙利语中,同一个后缀-(t)At(其中A代表未指定的元音,由词干驱动元音和谐)具有致使、被动两种功能,而至于孰先孰后,根本无从辨别(Bartos电子邮件交流)。这一点本身就对“致使—被动”演变分析构成了挑战。同一后缀具有致使、被动两种功能,很可能就是致使、被动以弱对立的形式共存于同一语法形式的外在表现,故该事实支持本文的“致使—被动”变换分析。假如“致使—被动”演变是一种类型性的演变,那么发展至现代匈牙利语,-(t)At后缀就应该呈现以下两种状态之一:或者仍然兼有致使、被动两种功能(尚处于演变过程中);或者后起的被动与更早的致使呈明显强弱之势(或丧失致使而只剩被动;或致使为弱势、被动为强势,且从频率上讲,致使明显低于被动)。但是,现代匈牙利语的-(t)At却是已经丧失了被动功能,只能表致使。这一事实是“致使—被动”演变假设不能预测也难以解释的。 4.本文分析的总结 “致使—被动”变换解读不是演化的结果,而是由一个动词所投射出的双VP结构决定的。致使义和被动义以弱对立的形式共存于“给、让、教”所投射的结构,而在体现具体用法时,或许有可能先有致使后有被动,即这两种用法的出现可能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动用法是从致使用法演化而来的。实际上,二者是从一个共同的结构母体演化来的,只是在演化而出的时间上可能有一个先后次序而已。 至此,我们把决定一个动词可以进行“致使—被动”变换以及选择突显致使义还是被动义的要素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二,句法层面,致使和被动是两种不同的句式,有不同的生成过程。致使义句式是在双VP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础结构是: 以上结构可以实现为(38)这样的例子: “给、让、教”的被动义句式也来自其基础结构,如下所示: 以上结构可以实现为(40)这样的例子: (苹果给李四吃了) 与“给、让、教”所投射的基础结构不同,“使”的基础结构如下: ①江蓝生(2000[1999]:222)指出,历史上汉语的使役动词主要有“教、遣、使、令”,其中“教”最常用,自唐代以来的文献中“教”常写作“交”;“叫”本为“呼喊”义动词,明代以后才用作使役动词。冯春田(2000:617-26)也指出表使役的“交”晚于“教”,二者由于音同、意通,在使役用法上常作为常见版本的异文出现;至于明清使役动词“交”已成淘汰之势,其位置由“教”及后起的“叫”、“让”等占据了。从上述文献及《敦煌变文》《元刊杂剧三十种》等文本中“教、交”通用的情况可知,我们所讨论的“教”和“交”很可能是用字不同。但“叫”的问题比较棘手。学者们普遍认为“致使—被动”用法的“叫”起于明代。一种可能是,“致使—被动”用法的“叫”实际上只是“教”的不同用字;或者说“叫”受到“教”的影响,因音近而仿照“教”产生这样的用法。另一种可能是,“叫”从“呼喊”义动词独立发展出“致使—被动”用法。若仅是用字上的不同,则重点讨论更早更基础的“教”即可;若“叫、教”是两个独立的词,而“叫”既然能独立发展出“致使—被动”用法,我们就要考虑为何其他“呼喊”义的动词“呼、喊、召、唤”等只有兼语结构而决不表被动:桥本万太郎(1987)、蒋绍愚(2005)等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则将“教”和“叫”视为一者。鉴于“教”和“叫”的问题尚无确切的说法且难有可信的定论,本文不再进一步涉及该问题,暂且将“叫”与“教”作为一个词的两个用字来讨论。 ②本文所用古汉语例句,除来自《诗经》《左传》《论语》《孟子》者,其他皆通过北京大学CCL语料库(网络版)核实。 ③本文只讨论单纯表“传递”的动词,不涉及含明显方式义者,如“”[+以馈赠的方式]、“还”[+以将为X所有的某物归还X的方式]。“还”等动词,的确也符合本文的标准,既可以构成双宾语结构,也可以单独选择任一宾语,但它们突显方式义,而不是单纯表基础的“传递”义。另外本文区分“送”的三个义项:①把东西运去或拿去给人;②赠送;③陪着离去的人走一段路或到某处去(见《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1237页)。与文本讨论相关的是第一个义项的“送”,下文的“送”均指“”。 ④“教”表示传递知识,意味着某人获得了该知识。至于“我教他算术题,教了半天,他也不会”,教而不会,并不说明他没有取得知识。 ⑤蒋绍愚(2003)也提到了生命度限制。他的解释是,受一般被动句的影响,该限制在类推作用下得以消解,从而完成了由原来只表致使到“致使—被动”兼用的功能扩展。 ⑥《上古汉语词典》(第8页)指出“事、吏、使”古为一字,且在金文中“事、吏”二字形同。《说文一部》:“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声。”《古文字通假字典》(第32页):上博楚竹书《缁衣》简一二“毋以辟(嬖)士衋夫(=大夫)向(卿)使。”“向使“今本作“卿士”,郭店楚简本《缁衣》作“卿事”。 ⑦《说文·衣部》:“被,寝衣,长一身有半。”段玉裁注引《论语·乡党》:“必有寝衣,长一身有半。” ⑧徐丹(1992)列举了多种汉语方言的“给”义动词,其中多数可作为施受标记词,相当于“被、把”。 ⑨闽南语各方言区的“给予”义动词并不一致,厦门话(徐丹1992)、台湾话(Cheng,et al.1999)用“hoo互”,而福州话则用“乞”(袁家骅等1983:305)。 ⑩Y&I认为粤语的“由”与普通话的“让”平行,用作允让义致使时读高升调yáu,用作被动时读低降调yàuh。但事实上,“由”在粤语口语中并不常用,也不用作被动,其地位远不足以与普通话的“让”平行(麦耘个人交流)。Y&I所举的yàuh的例句仅可勉强理解为被动,而非真被动。下面列出其一: nì fung wuih-seun yàuh ngóh sé this CL reply LET me write‘This reply was written by me.’ 这 封 回信 由 我 写 (11)“自反义致使”大致是指引发一个动作而使其反作用于自身,如I have myself shaved by the barber(我让理发师给我刮胡子),可参考Haspelmath(1990:34)的定义:“施事致使一个动作行使于其自身(the agent causes an action to be performed on her-/himself)”。按照该定义,(27a)似乎很难视为自反义致使,因为即使句子意为“我被你吓”,动作也未必是主语“我”引发的;更重要的是该句有歧义,也可解读为“你被我吓”。 (12)Y&I(2003)特别指出这一点,并认为可以通过代词同标的方法检验,例如: (a)叫朋友们看看。(自反义致使:有意的请求) (b)*叫朋友们看见了。(主语无意识、不情愿) 那么“叫”如何从致使用法发展出被动用法?Y&I的解释是:“叫”的致使用法与“给、让”多有重叠,进而发生了类推,“叫”的用法因此得以扩展。以类推做解释难免有特设(ad hoc)之嫌。另外,朴乡兰(2010:36)指出,“叫”表被动早于“给、让”,那么,二者的说法至少有一种不符合汉语历史事实。 (13)注意,Y&I(2003)在文中也提到“让”同样也有选择施事性主语的倾向,但它却能产出被动义。同一种条件却是两种结果,须置疑。 (14)Y&I的用例如下: chán my yàak háy kháw duu-thùuk I NEG want GIVE her/him look.Down 'I don't want to let her/him insulf(me).'(negative reflexive-permissive) 'I don't want to be insulted by her/him.'(passive) (15)徐丹(Xu 2006:121)认为“俾”在《诗经》中是最常用的致使标记,如“之子之远,俾我独兮”(《诗经·小雅·白华》)。但是,“俾”仅用于上古汉语;“使、令”作为致使标记沿用至今,相较而言,“令”的文言色彩较重,于今也不常见。因此,普遍认为“使”是汉语最典型的使令动词(致使标记)。通观古汉语的语言事实,我们发现“使、俾、令”构成的结构大致相当。故本文将不对“俾、令”展开讨论。 (16)下文所示匈牙利语的情况由Huba Bartos教授(匈牙利语母语者)提供(相关讨论及材料多见于匈牙利语写成的文献,受语言所限,我们无法获知更多的信息),特致谢忱!如有错谬,概由作者负责。“致使-被动”结构的句法_直接宾语论文
“致使-被动”结构的句法_直接宾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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