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民主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党内监督论文,党内民主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利益格局的重新组合加速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经济主体与权力主体渗透融合,出现了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新的任务。而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是一支既独立于经济生活之外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生活的重要力量,可以有效地保证党的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正如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所说:“发扬党内民主必然推进人民民主,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党内民主是主客体双同运动的中心环节
党内监督是双向的运动过程,它包含了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客体)两个方面,党内监督中的主客体关系是相对的、变化的,甚至还有相互交错其位置的可能。然而,由于主客体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性质造成了历史的惯性,往往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看作是固定不变的,把监督的义务狭义地理解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的责任。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处于相对稳定的监督客体,并不是一直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一方面他必须自觉地接受监督;另一方面他也必须发挥自身主体意识的作用,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而对处于相对稳定的监督主体来说,也不是一直处于绝对的积极主动的状态,虽然他有监督别人的权利,但并不排除监督者也有接受他人监督的义务。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他们既是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共同处于监督的整体状态之中,共同担负维护纪律权威的责任和行使正当民主权利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市场主体日渐与包罗万象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融合在一起以至于参与市场活动不再是那些纯粹的经济主体,权力主体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把权力引入市场,进行不公平竞争,出现了以权钱交易为根本特征的腐败现象。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是,在大量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是经济主体犯罪,而这些经济犯罪又几乎同是权力主体犯罪。
毫无疑义,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还未充分表现出来以及市场秩序还缺乏完善规范、契约、法律的条件下,党内监督作为独立于市场运动的外部力量发挥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权力主体与经济主体的行为。但由于人们受“左”的思想和观念的束缚,未能及时把传统式的监督转化为对经济主体和权力主体的约束,从而导致了一部分地区和部门反腐败斗争说得多做得少,或者是先说不做的状况。反映在党内监督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监察机关做得多,而非专职机关做得少;上级监督下级多,而下级监督上级少;领导监督党员群众多,而党员群众监督领导少。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权力主体与经济主体结合在一起,并进入市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过程监督机制,最终导致了经济犯罪的出现。不言而喻,党内监督显然具有惩治和预防双层功能。而从目前党内监督的实践来看,惩治功能利于操作,而防范功能容易流于形式。这些问题说明,党内民主(民主监督)依然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
过程监督弱化一个突出的重要因素,就是受主体监督意识的制约,监督的主客体未能成为双向运动的主流。如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处党内监督的整体状态之中,如果监督不仅仅只是某一相对主体制约某一相对客体的行为,那么,党内民主就能够作用于权力主体行为的全过程,预防或制止错误的发生。 正是从这个意义说,党内监督就是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共同平等地分享监督权利和被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这是党内民主化的根本标志,也是市场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二、党内民主是党内其它监督形式的基础
党是一个政治组织,内部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系统。党内监督是党组织内部各种制约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并按照它自身独立的运行机制循环运动。
党内监督的运行规则是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的组织制度和纪律制度,其中还包括《党章》、《准则》以及党内监督的具体规划。因此,党内监督必须以党纪党规为准绳,以组织监督、纪检监督、民主监督等监督形式为手段,实行纪律服从和纪律制裁。毫无疑义,就党内监督的全部内容和形式来说,民主监督始终位居主导地位。这是由民主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整体优势决定的。第一,广泛性。党内民主的作用是十分广泛的。它不仅包括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通党员与领导干部之间,还包括组织与组织之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处监督的整体状态。广泛性在新的条件下将突破党内监督仅仅局限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误区,扩展和延伸到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预防和打击经济主体犯罪。第二,及时性。党内监督的目的是预防和纠正错误的发生,而党内民主则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它能够及时发现党内违纪违法案件,使党内监督经常处于一种无时不在、无时不有的工作状态。一般的情况是,首先作为监督者而发现被监督者问题的显然是那些基层的党员群众,他们总是在第一线并掌握第一手监督材料,把信息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专门监察机构。据最高检察院对前几年查处的以权谋私案件统计,大量的是由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及时性反映了党有能力预防和纠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是一项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重要手段。第三,平等性。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要求。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平等性”。(《列宁选集》第4卷,第256页)《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党员都没有超越《党章》所赋予的特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在全体党员共同平等地分享监督权利和被监督义务的基础上实行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这是党内民主化的根本标志。实际上,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已经引起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变化,经济生活的平等性自然反映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只有真正确立平等性原则,才能保证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转和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发扬党内民主的积极性。
广泛性、及时性、平等性三个方面的特征构成了整个民主监督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成为党内监督居于支配地位的一项重大措施。我们以其它两种监督形式为例,如组织监督,它主要是通过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定期检查制度,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定期汇报制度,实行日常的组织管理和组织监察。实施组织监督的过程、信息来源、情况收集、分析综合、核查处理,实际上也是广泛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过程。如果党员群众对党内某些权力的腐化和滥用现象知情不报、知情不举,那么实行有效的组织监督就只能流于形式。与此同时,任何一级组织本身也与党内民主相联系。上级组织虽然是相对的监督主体,但下级组织作为相对的监督客体的位置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旦双方位置交错,表明民主监督正在发挥其影响。
民主监督对纪检监督的渗透亦是如此。它主要是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的专门监察机关,合成垂直管理系统向同级或同级以下的党和政府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执行监督。党内专门监督机构一般脱离了权力制约对象的范畴,是从党内权力中分离出来又反作用于权力的相对独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它的工作是由民主监督提供的信息而启动的。在实践的操作上,民主监督立足于发现错误,而纪检监督侧重于纠正错误。
因此,重视党内监督机制和制度对民主监督的配套,使得三者紧密配合,同步进行,这是当前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三、党内民主是完善党内监督网络的根本条件
完备的党内监督体系的作用的对象应当是全方位、分层次的。但由于权力主体逐渐从权力客体中分离出来,因此权力主体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以至在实践中很容易模糊或很难操作具体的监督客体,出现只有“领导监督群众,群众受领导监督”的倾向,甚至导致一部分权力机关或权力者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制约,这是极其不正常的。而党内民主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始终处于幅射全党的监督位置之上,又贯穿于整个运动过程的唯一重要力量,左右党内监督的进程,支配党内监督的全局。因此,强化党内民主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就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党内监督包括许多层次,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属于高一层次的,是监督的重点。党内监督的层次性决定了必须建立起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机制。同时,经济生活的广泛性加速了权力主体与经济主体的联系,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尚未充分表现出来的条件下,资源配置权依然有一部分由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所掌握,他们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强化对那些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的权力主体实施分角度的制约和防范,建立起内部民主监督机制,采取职能交叉、条块交叉、人员交叉、上下交叉,使他们在党内民主机制中避免权力的诱惑。这是一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端正党风的战略性措施。
党内民主的质量与效率不可能离开党内监督的整体而孤立地存在或独立地发挥影响,而必然同党内监督中的各个环节、各个部分相适应,从制度上保证党内民主的落实。列宁曾经明确指出:“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列宁选集》第1卷,第347页)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规则,这是党内民主的前提。“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通过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集体领导制度,选举制度,表决制度,生活会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对权力主体实行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监督。去年,已经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对于进一步促进党内民主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涉及到重大决策的公开以及必须经过的民主程序比较原则,有必要在可操作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在党内民主建立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各环节、各部分联系纽带的基础上,才能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监督的落实。逐步形成“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监督体系,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