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范畴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公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学科的理论形态都是由范畴构成的。因此,对范畴进行研究不但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的核心任务,而且还标志着该门学科发展与成熟的程度。公安学是一门有待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的新兴学科,对公安学中基本范畴的研究目前还十分薄弱,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公安学学科研究深入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本文拟就公安学的范畴研究和核心范畴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论述,以图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应注重公安学的范畴研究
所谓范畴,是指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亦即反映事物本质特性和关系的基本概念。这种基本概念是在人类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对社会客体进行认识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对社会客体的基本认识成果。
任何理论学科都是人类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对特定的社会客体进行认识的知识体系。而实际上学科的知识体系都是由范畴组成的,列宁曾将人类认识自然现象所形成的学科知识比喻为一张网,他形象地指出:“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地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90页,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 范畴是各种学科知识组成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体系的支撑,是学科中的重要的基础概念。范畴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既是人类已往认识活动的结果和知识的沉淀;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在已往认识基础上进一步再认识的工具和起点。
各种具体的学科都有其特有的许多范畴,是各自学科之网上的纽结。如:法学之权利与义务,经济学之商品与交换,都是本学科中的重要范畴,是学科的理论基础。同样的道理,公安学的知识体系中也存在自己的理论范畴。公安学具有分支学科多,内容复杂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公安学是一张范围广泛经纬交错的学科之网。在这张网中,基本的范畴概念的作用极为重要,它使学科的各种知识内容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形成有机的完整的知识体系。它即是认识公安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形成公安学理论体系的支点和纽带。但从我国目前公安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对公安学的理论范畴研究还很不够,在研究中普遍存在着对理论概念研究不太重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同其他相邻学科相比较,公安学的理论性概念少,很不丰富,不成体系,此外现有的许多概念也缺乏准确性,含乎不清,歧义丛生。然而,这一简单的现象之中正包含着公安学与其他较发达学科之间研究发展的差距之所在,也是公安学尚需深入研究提高发展的具体实证。为什么笔者会有此断言?因为,学科的范畴概念不丰富实际上说明了对学科研究对象的认识不深入,从而形成的理论知识体系也不可能完善。因此,要加强公安学的学科建设,就必须从基本的方面入手,打好理论概念基础。在现有的实践经验和知识总结基础上,建立一整套较完整的公安学范畴体系。这样可以对公安学研究起到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促进作用:
(一)可以进一步确立公安学理论研究的范围,研究的方向。
(二)有助于构建公安学学科的理论结构,确立研究重点和研究层次。
(三)可以改变公安学体系在宏观的学科分支上尚属完整,而具体学科中内容分散、系统性较差的现状。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理论研究中范畴是学科中的概念,但并非学科中的所有概念都是范畴,我们认为只是构成学科内容的基本概念才称得上是范畴。如:警告、拘留可以是概念,但不是范畴,它们是从属于治安处罚这一基本范畴中的两个概念。此外,学科范畴也是有层次的,可以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
1、一般范畴是构成学科的主要内容, 是公安实践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侧面或具体联系的反映。如:公安学理论体系中的刑事侦察、预审、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内部保卫管理。
2、基础范畴是以整个公安实践的总体为背景, 对公安现象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层次的、本质、普遍的抽象的概括。如:警察权、警察行为、警察法、警察主体等。
3、 核心范畴则是对公安警察现象总体的最本质最一般的最高抽象和概括,警察和公安这两个词由于涵概了全部的警察和公安现象,因而是公安学中的核心范畴。
以上三个层次的范畴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如:做为一般范畴的刑事侦察、治安管理等都是具体的警察执法活动,而在基础范畴中则抽象为一个范畴,即:警察行为。所有公安学的一般范畴和基础范畴又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警察现象或公安现象的具体内容,而将它们有机地综合在一起便是核心范畴中警察和公安所反映的内容,另外,公安学的具体范畴又是不断发展的,并具有可转化的理论特点。在整个公安学大学科研究中做为一般范畴的,在具体分支学科中可转为分支学科中的基础范畴或核心范畴,如:治安管理在公安学体系中是一般范畴,而在治安管理学中又成为核心范畴。
公安学中虽然存在多层次的理论范畴,但最基本的是核心范畴。警察与公安这两个概念是公安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是核心范畴。无论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工作中,这两个词无疑都是被使用最多的概念:它们的核心地位并不仅仅因为常被使用,而是因为警察与公安这两个词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某种特有现象的本质,要揭示这一现象的本质特点,必须首先从这两个词入手。公安学则是研究这一现象的知识体系,因此,如果把整个公安学看成是一座大厦,那么警察与公安便是这座理论大厦的基石,没有这两个范畴,便没有公安学。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核心范畴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论述。
二、警察的释义
警察一词的外文词源一般都认为来自于拉丁文中的Politia, 或希腊语中的Polis,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英文Plice一词的含义,最初是指广泛意义的国家政务管理,即国家为了社会幸福和秩序而进行的一切组织管理活动。后来逐步演变成为当今的专有名词。
在我国关于警察一词的来源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是从日本传于中国的;其二认为是中国固有的概念。(注:王大传著《英美警察科学》第50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笔者认为,既不能简单地将警察一词看成是舶来品,也不能单纯地认为是中国固有的概念,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首先,如果把警察做为现代国家中一种专门制度的表述名词,那么这种称谓表述可以说是由日本传于中国。日本在明治维新时,仿效西方国家建立警察制度,将Police译成日文即“警察”二字与中文相通,我国清朝末年光绪皇帝推行新改,张之洞等大臣曾建议仿效日本建立专门的警察制度,声称这种制度“日本名为警察,其头目为警察长,而统之以警察部。”(注:转引康大民著《警察与公安考析》、载《公安学刊》1997年第1期。 )至此警察做为国家警察制度的专有表术名词在中国出现。其次,如果抛却警察做为专门制度的名词表述形式不谈,而只考察警察是国家特有的统治方略或职能行为,那么,警察一词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警者戒也,察者反复详审。(注:蔡诚主编《公安学概论》,11至12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在我国史书中警察一词随处可见,在此不必多列,考察其含义有观察、监视、警卫、预警之义,实际上就是古代国家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能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统治秩序。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现在所使用的警察一词从来源上看,应当是以我国历史上固有的,做为国家职能的警察概念为基础,以近代从外国引进的做为国家专门制度的语言表述形式的警察称谓为契机,两者相结合而形成的。从文化学角度讲,具有现代含义的警察一词在中国出现,是中外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在了解了警察一词词源的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分析警察的含义,这是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对警察概念如何定义?目前在警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是理论研究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人们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政治立场和观察角度,自然就会对警察的含义做出不同的解释。综合国内外警学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观点。
(一)政务论观点:该观点认为,警察是国家的重要政务,即警察政务,属于国家职能。如德国人苏顿认为:“警察为增进公共利益及预防迫切发生之危害为目的之政务。”(注:转引李坤生《论警察的概念》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在我国警察制度的初创时期也有如此的论述,认为:“警察乃内治安要政。”(注:原载《清朝续文献通考》,转引自刘式甫主编《警察法学》第9页,法律出版社1991 年出版。)
(二)行为论观点:该观点认为警察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而进行的执法或管理行为。史典格尔认为:“限制人民之身体财产,以防止国家及人民安全幸福之危害目的的行为者,即警察。”(注:转引李坤生《论警察的概念》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目前在我国公安基础理论研究中也有如此论述:“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行为。”(注:《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第12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三)主体论观点:这是目前我国理论研究中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警察是行使国家职能的特殊职能主体力量。该观点的定义有许多,但内容都基本相同,最具代表性的定义形式是“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也指构成这种力量的人员。”(注:《辞海》第459页,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以上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警察定义观点,对警察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各有独到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周之处。
首先:政务论观点的定义虽然指出警察是国家的职能政务,但没有进一步将这种政务与其他国家政务相区分,警察所特有的一些属性在定义中没有表述。从而不能揭示警察概念的真正内涵。尤其认为警察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所谓“警察福利论”观点,更是掩盖了警察的阶级属性,混淆了警察专政职能与一般社会福利的界限。
其次:行为论观点对警察定义做了一个简单的等式,即警察=警察行为。然而在这个等式两边的两个概念是不可能相等的。无论从内涵或是从延上看,警察行为不可能包含警察现象的全部内容。警察行为只是警察现象的一部分,尽管警察行为是警察现象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一切警察现象的焦点,但警察行为只能反映警察的本质属性,而不能直接等于警察的本质属性。从理论层次上分析,警察行为是基础范畴,而警察是核心范畴;警察行为是第二性的概念,而警察是第一性的概念,警察行为应当从属于警察概念而不能等于警察。
再次,主体论的定义观点实际上是对警察一词做了狭义的通俗的解释。长期以来,社会群众习惯于将执行国家警察职能的机构和人员都称为警察,认为是国家专门设置的武装性治安力量。这种对主体机构及人员力量的称谓含义十分有限,同样不足以概括警察现象的全部内容。而做为公安学或警察学研究中核心范畴的警察概念,若是仅局限于这种狭义的解释是不合适的。
经过上述分析后,有理由认为,警察一词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做为学科核心范畴的警察概念。不应当只局限于某一个角度的解释。警察是一种具有广泛内容的社会现象,这便要求对其进行释义时应当有宽阔的视角。从根本上说,警察现象是国家制度现象,是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从国家的专门制度这一视角出发,探讨警察的含义更具有根本性,它的根本属性表现为:
(一)警察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设立的专门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
(二)警察制度的功能是通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来巩固国家统治。
(三)警察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制度,其中包括警察权力制度、警察组织制度、警察行为制度以及警察法律制度等多项环节。
由此笔者认为,做为国家专门制度的警察概念是指:统治阶级设立的,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专门机构和人员为力量,以特殊强制力为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制度。
三、公安的释义
公安一词与警察一样,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核心范畴。目前理论界关于公安的概念探讨较少,而且也存在争议。探讨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公安一词的含义和公安与警察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首先来看看公安一词的词源来历。公安一词做为与警察相联系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使用的不大多。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和巴黎公社两个历史时期都曾建立过“公安委员会”。我国在北伐战争时期就出现了以公安局为名的警察机构,这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安概念的出现。我党正式起用公安一词是在“八·一”南昌起义后,在南昌设立市公安局。以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我党在许多根据地或解放区都建立了地方公安局,而且还专设了公安督察专员,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沿用这一名词。
关于公安一词的含义解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公安即公共安全之意,是社会整体秩序的安定与安全的状态。这是从公安原有的字面意义上的解释,“公”即公共的社会秩序;“安”即安定安全的状态。这种对公安的字意解释缺泛与国家警察职能相联系的直观性,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指出公安现象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含义的解释过于宽泛。
第二种解释认为公安实质上是指国家的一种行为,即与警察行政相联系的国家行为。在把警察理解为警察行为的基础上,公安就是指公安行为。(注:戴文殿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第1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这种解释与前面论述中警察定义的行为论观点同出一辙。
第三种解释认为,公安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依靠警察力量和手段实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工作。(注:《中国公安学百科全书》第 205 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如何正确理解公安一词的确切含义?笔者认为,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是远远不够的。而将公安视为公安行为或公安工作,也不足以揭示这一概念的完整含义,这两种解释难免有些狭隘,而且不具有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意义。正确认识公安一词含义的方法应该是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一方面从事物的本质入手去认识事物;另一方面在同类事物中从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中寻找事物的本质。
首先,认识公安这一事物应当从其本质入手,而不应从其现象入手,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就公安来说,其本质是一种国家特有的专政制度,而所谓的公安行为,公安工作以及公共秩序安全,只不过是与这一专政制度相关的各种现象表现。因此,认识公安的含义时应将其理解为一种国家专政制度。
其次,由于公安所代表的国家专政制度,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任何国家都具有职能相同的专政制度,那就是国家警察制度。因此,应当将一切国家都具有警察制度这一普遍现象,与中国警察制度的特殊性联系起来,考察中国的公安含义。
因此,笔者认为,公安与警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两个概念。公安是中国的特殊概念,而警察则是一个一般的普遍概念。按照特殊之中存在着一般,特殊与一般可以相互转化的马克思哲学观点来理解,公安就是警察,是中国的警察概念。那么在前面我们所论述的,警察是国家专门制度的含义基础之上,公安的含义则是指: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设置的,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的人民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