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urt模式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研究论文

E-Court模式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研究论文

E-Court模式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 远程审判研究

郑 莉

[提要] E-Court模式下进行远程审判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结合国外远程审判的发展状况,我国远程审判有发展空间。我国远程审判立法现状和法院的具体运行方面存在诉讼参与人是否有选择权、被告人质证能力的认定、是否对直接言词原则产生冲击、证人如何核实身份、证据的展示和证人安全的保障等问题。我国远程审判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未来前景可期。

[关键词] E-Court模式;远程审判;电子诉讼

本文所指的E-Court模式是指主要应用于电子提交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诉讼事项的狭义电子诉讼,涵盖到起诉、审前准备、庭审等程序环节。E-Court模式下的远程审判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促进法院审判资源的整合,通过电子法律互动促进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协同型诉讼文化[1]。司法机关的权威来自人民对审判的广泛参与。传统审判方式具有物理方面的局限性,法庭与外界的隔绝致使人们参与司法必须亲自走进法院,偏远地区的民众很难有效参与,而远程审判形式打破法庭这一物理空间与外界的隔绝,让民众可以突破当地的界限参与司法活动中。在5G技术即将运用的时代背景下,E-Court模式下的远程审判必将推广和普及。

一、域外 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运行现状及启示

研究域外E-Court模式下的远程审判现状,对我国的电子诉讼和远程审判发展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域外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运行现状

无论是电子法院和远程审判的发展路径,还是其具体运行的制度体系,各国均有所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远程审判体系的国家中,澳大利亚、美国和韩国最具代表性,本文着重介绍上述三个国家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的运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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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技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转基因技术一方面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缓解了粮食短缺问题,也增强了农作物的抗药性,另一方面,该技术还存在潜在的危险。目前来看,社会各级对于转基因是否有害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关于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便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比如我国于2012年公布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在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澳大利亚澳电子法院和远程审判。澳大利亚是全球第一个采用远程视频试验的国家,1998年澳大利亚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便已提出建设虚拟网络法院的构想,法官理事会对《电子上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并于夏季发布[2],至此澳大利亚的各级法院开始大规模地运用专业的电子案件法院管理系统。经过多年发展,澳大利亚在案件诉讼程序的多方面都广泛采用视频技术,诸如调取国外证据、举行庭前会议、听取专家证人作证和当事人申请等环节,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澳大利亚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开发的远程审判系统成功地提高了案件证人出庭率,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保障当事人权利,且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提升诉讼效率。

(3)学校将酒店租赁给校外承租方经营,其经营的目的是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经营方向难以控制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学校掌控难度较大,难以满足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要求;且很多高校的酒店地址都在校园内,不可控因素较多,校外承租方经营,也不利于校园安全。

美国电子法院和远程审判。美国在1990年就出现了网上起诉与立案的方式。1993年9月,美国就启动了“法庭21计划”,利用最新的科学技术进行3D模拟庭审,并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自动化录音系统和其他设备进行诉讼。2002年,密歇根州通过《电子法院法》在美国建立了第一家网络法院[3]。在程序上,包括了电子起诉、远程审前程序、远程视频庭审程序等,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可以通过视频设备参与诉讼或在线旁听庭审,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知识产权、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案件。然而,由于资金问题,密歇根州于2012年10月16日正式通过该法案,用商业法院取代了原来的网络法院,该法院还没有进行实际运行就已成为历史。然而,美国的建筑和应用远程试验系统仍然引领着世界潮流,其法院较高的远程庭审普及率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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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电子法院和远程审判。韩国是亚洲最早设立“电子诉讼”的国家。早在1995年,韩国就已制定了电子法庭法案,并在之后施行了《督促程序中关于对电子文件使用的法律》,并建立了督促案件的电子文件系统。2009年,韩国为诉讼文书研发了电子管理系统,并在探索中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电子法院的地位[4]。2010年4月韩国开始了专利诉讼远程审判试点试验,2011年又开始在除刑事案件外的所有普通民事诉讼中采用远程审判[5]。2010年4月的《民事诉讼中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法规实行时间相关规定》中又对诉讼从专利案件到部分民事案件,再到全部民事案件,最后到执行、非讼化案件的顺序及相关执行计划进行了规定[6]。韩国于1995年颁布了《远程视频审判规则》,其规定了远程视频审判的主要目的以及审判所用设备要求等内容,又于2010年颁布了《远程审判法》,其规定了远程视频审判的正式法律定义、具体案件适用范围、设备详细要求以及是否进行庭审录像等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至今韩国已有70%的民事案件采用远程审判模式进行审理,正式庭审通常在一个小时之内就能审理完成。除了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也对远程视频审理有了初步尝试,并已初步建立音视频会议制度。

(二)域外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的启示

采用优化切削工艺参数A2B3C3和A3B3C3再次进行铣削实验,对本文优化方法进行验证,结果如表9所示。由表9中表面粗糙度测量结果可见,以逆铣区域或顺铣区域作为优化目标可取得更均匀的优化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官、当事人、证人三方异地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远程视频审理顺利进行是一个重点难题,而其他国家已经为我国提供了经验指导,值得借鉴学习。如韩国,法官和当事人直接在所在地法院和设备完善的办公室就可以进行庭审。加拿大是通过不断改善摄像和录音设备的性能来维持画面清晰度和稳定性,包括自主研发音视频会议技术。在证人作证上,为保障证人安全,美国通过研发高新信息技术,从而创设了专用的虚拟网络庭审交流平台,证人或当事人只需配戴特制的专业头部影像装备,便能获得置身于真实的庭审活动中的体验。同时,还可以利用先进的音频交流设备实现实时交流,并通过改变证人的面部特征达到混淆目的再让证人出庭,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证人的安全。

试验过程历经波折,但试验结果令人满意,试验的目的达到了。象车田里村这样的渡口如果使用升降立柱改造成人力扯渡,渡船技术难度大大降低,渡工素质要求也不高,而安全系数会得到显著提高,村民过渡会更加安全。

二、当前国内 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需要加以解决。

(一)立法问题

在立法方面,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仍存在如下问题:

远程审判的立法层级过低。虽然国内部分基层法院已经拥有基本实现远程审判的硬件设备,同时各地方法院也相继出台了适用于本地区的远程审判的详细规定,但法无授权即非法,法庭审判方式作为我国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应当由法律所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网络庭审相关问题并没有做出直接规定,也没有相应配套的司法解释,若只依靠各地方法院发布的远程审判相关规程很难使该制度得到顺利的实施。并且法律具有滞后性,各地方法院出台的文件之间各具差异、难以统一、无法协调,这将导致整个司法系统的混乱,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进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我国远程审判模式在刑事案件中的实施,东部地区法院尝试较早且经验相较西部来说更为成熟。西部基层法院进行远程视频室建设、网络传输设备衔接的问题上,可以先进行法院内部的考察,借鉴东部先进地区法院的经验,并对其施行的具体操作细节进行解读研究,逐步发展自己的远程审判。可以由省级法院进行指导,并在建立信息化法庭和远程审判室之前作出具体操作细则,可以先在法院内部组建远程审判专业团队,并对案件进行分类,先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纳入远程审判适用范围,再逐步扩展到民事。对于跨区审判,要提前进行法院间沟通,提出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再进行建设,如上海铁路运输中院与杭州、南京、徐州、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之间进行了远程审判法庭系统的对接。全国各地区基层法院都可以学习上述经验,将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不断升级网络传输技术,让庭审不因技术问题中断、延迟,提升诉讼效率,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纵向对比域外各国外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运行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电子诉讼和远程审判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伴随着各国科技水平的提升而逐步发展。我国现行的远程审判仍处于摸索阶段,制度规范并不完善,技术水平较为落后,实际运用中也问题层出,但这并非不能弥补的缺陷。构建和完善我国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我国现有制度规范和科技水平,逐步推进远程审判的发展,对域外各国已经成熟的远程审判体系的经验借鉴便是加速其发展进程的重点之一。

远程审判的启动程序尚待确定。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是设立远程审判的主要目的,然而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往往被告人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理解能力相对较弱,他们难以理解法院推行的远程审判方式,如果被告人不愿意选择这种审判方式,则会出现司法成本不减反増的情况。

(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启用电子诉讼中的远程审判环节若需要所有案件参与人的一致同意,不仅不会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还有可能出现某些诉讼参与人利用自己的选择权拖延诉讼、逃避司法审判的情况。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当对远程诉讼具有选择权,只有被告本人同意适用且案情符合适用条件的,法院才能考虑适用远程视频审判[8]。证人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理应纳入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且法院应当基于证人安全的考虑按照证人意愿对其出庭作出面部技术处理,以此来保障证人安全。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具有不可代替性,也应当具有远程审判的选择权,以实际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都是可以替代的,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量,可代替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主动到法院审判庭参与庭审。

证据展示和被告人质证能力的认定。传统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质证要由一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另一方要对此进行辨认、质疑,以完成质证活动。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均需要在庭审中经合法程序进行认定,但在远程视频审判中,所有证据都展示在电子屏幕中,而以中国现有的远程投影设备的水平能否在此过程中还原证据的所有特征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证据是案件定案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是案件关键,而事实是要通过证据链进行还原确认的,因此证据质证过程非常重要。笔者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搜索到的一些基层法院的远程审判,很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都没有进行法庭质证。而一些有证据展示的庭审现场,证据则是通过投影仪展示的,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是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的视频来辨认物证、书证的,画面清晰度和网络稳定性对被告人的质证能力就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在远程视频审判中,被告人质证能力的认定应当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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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问题。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要求法官与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并亲自听取法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传统庭审可以完全实现这种面对面的审理方式,而电子化庭审则要依赖于声音、图像传输的稳定性、清晰度、流畅性。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都需要法官亲力亲为,尤其在庭审程序简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中,法官更应当直接面对被告人,对其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而言,主要取决于其作证时的肢体动作与面部表情,而我国远程视频画面传导技术上的不足导致了远程审判在认定证人证言是否可信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远程视频审判要做到传统审判的面对面,对于技术的要求非常高,一旦网络不稳定,对案件的影响就很大。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点,在审理时要做到符合刑事案件审理的各项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7]

司法权威来源于国民对审判的广泛参与,传统审判方式具有物理方面的局限性,法庭与外界的隔绝致使人们参与司法必须亲自走进法院,偏远地区的民众很难有效参与。而远程审判形式打破法庭这一物理空间与外界的隔绝,让民众可以突破当地的界限参与司法活动。

证人安全问题。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如果出庭便有可能会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我国的证人出庭率一直比较低也受此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证人安全的保障,远程审判应当从规章制度和技术上加以确保。美国的做法是研发高新技术,创设网络虚拟交流平台,对证人面部和声音特征作出技术处理再出庭。这样的做法可以极大程度地保证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空间还很大,由于我国的远程审判安全保密技术仍较为落后,当事人隐私泄露的概率较大,目前很难看到法院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证人面部和声音特征作出处理。

庭审安全问题。远程庭审依赖于计算机远程数据传输技术,如果网络信号反应迟钝就会导致庭审不能同步进行,庭审过程就会出现信号中断或延迟,其中一方出现问题后,庭审就无法顺利进行。对此,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协调方案,同时也会导致庭审效率降低。现代科技发展已经使得操纵、破坏电子数据传输变为可能,反病毒反黑客等安全性因素应当成为发展电子法庭必须考虑的问题。远程审判程序是基于使用高速互联网作为通讯媒介的技术和工具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庭审中需要保障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否则就可能会面对网络黑客、通讯信号不稳定、病毒攻击等一系列安全问题,从而导致当事人信息的泄露、证据被篡改等情况。

庭审效果问题。法庭代表着威严、正义和公平,有着较强的仪式感,而庭审现场的这种仪式性将会给犯罪分子带来强大的精神压力,不仅可以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起到较强的教育警示作用,还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庭的庄严与肃穆,从而树立法的权威。远程审判程序主要通过远程视频设备进行,打破了传统法庭的模式,但没有现场参与的仪式感,其仪式性远低于传统庭审程序。远程审判程序所产生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均会相对减弱,因此法庭威严可能会受到冲击,传统庭审的教育警示功能难以发挥,庭审的预期效果也无法顺利达到。因此在远程庭审方式下,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高标准审查将出现一定困难,被告人难以感受到庭审的庄重感和威严感,加之庭审节奏简短快捷,这可能导致庭审虚化的程度加重。

三、我国远程审判模式的未来走向

完善改进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时应以合理的价值为导向。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优秀经验为我国远程审判模式的未来走向提供指引。

(一)我国远程审判模式的价值追求

证人、专家鉴定人核实身份。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路途遥远、经济花费大、证人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席庭审的比例一直不大。出现远程审判后,在实行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异地证人和专家鉴定人如何核实身份的情况也成为了实践中的一大问题。在我国,证人一般是直接进入法庭参与庭审,有的异地证人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法院参与在另一个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但异地证人身份认证是靠书记员人工确认而非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得以确认。实践中异地证人和专家鉴定人身份认定问题、出庭地点问题以及提供证言的真实性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其一,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是刑事审判中运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的重要价值所在。其二,远程网络审判可以降低押解安全风险,以往开庭审理必须要将被告人提离看守所,途中花费的时间通常来说都长于正式开庭审理的时间。并且为保证押解安全,在押送过程中也会花费一定的警力。远程审判可以省去提审被告人所需要用到的路途往返时间,保证安全,节约警力。其三,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以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传统庭审方式下,很多刑事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一方面,是由于路途遥远,耗费时间及精力,而对于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又难以妥善解决;另一方面,证人的安全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出庭后受到不法分子打击报复的可能性。通过使用远程作证方式,可以使证人和被告人不处在同一空间内,从而极大地减轻证人的精神压力,同时证人也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自己的声音、容貌进行技术处理,以免庭后遭到报复。其四,刑事审判中使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可以大幅度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为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视频开庭时,全程都需要录音录像,法官的行为处于全面的监控之下,庭审过程也是公开透明的,有助于全面监督庭审过程和各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我国远程审判模式的完善

首先,发展远程审判模式必须从制度层面出发,其首要任务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配套体系。这需要详细规制和完善远程审判的具体程序和模式,并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构建起有关远程审判模式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远程审判的关键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法律的规制,而各地方基于法律、政策、设备等原因,对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实际运用良莠不齐。所以应当首先提高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位阶,对远程审判的使用条件、基本原则、法定流程、技术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制,将远程庭审制度固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最高院也应当出具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进行统一规范后可以让远程审判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然也可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将远程庭审方式规定为一种合法的新型开庭审判方式,同时赋予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方式的选择权。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应限制,从而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学校选班主任往往根据该教师的工作情况来选,教师紧缺的学校甚至把刚毕业的大学生选为班主任。选上了就把一班学生直接交给班主任,而没有对班主任培训。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给一个班的学生选了个负责人,这样的情况班主任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或者根据自己学生时期班主任的方法来管。普遍缺少班主任理论学习和班主任管理水平的提高。

其次,立法中要明确远程审判的适用条件,各地法院在实施远程审判时大多对远程审判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范,共同点是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种规范进行统一,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其进行明确,并逐渐把适用范围进行扩大拓展。各省人民法院可以在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之下,结合各省具体情况共同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则。再次,对于适用对象,应当限定为只适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扩大,比如法定代理人等无法代替的人。但可以代替的辩护人、翻译人员等,应当到法院审判庭参与庭审,若存在客观情况无法到庭,当事人可另行委托。

(三)实践中重点问题探究

远程审判的适用条件规定并不明确。从本质上而言,远程审判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种延伸,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仅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量刑情节的质证及其他可以适用远程审判的情形。尽管可以明确列出已经适用的两种情况,但是目前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无法最大化地发挥远程审判的作用,而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会被不适当地扩大。

1.区分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审理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

诉讼参与人是否有权选择远程网络审判。就当今的司法实践而言,被告人和证人是远程网络审判适用的主要对象,而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远程审判的方式。证人因其稀缺性毫无疑问应当列入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案件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是否有权选择适用远程审判,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做法不一。如果基层法院笼统地规定远程审判的具体程序,将会导致远程审判方式的适用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应当纳入远程审判适用范围,参与后是否会对程序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2.以网络技术保障被告人的质证能力

如实还原证据,确保证据能以最大的清晰度展现在被告和法官的面前,是被告进行质证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大法院投影设备的技术投入是重要一步。对投影仪等网络传输设备加入远程庭审活动需要设置一个技术标准,法庭传输设备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投入使用,并且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卡顿,法官需要暂停庭审,待重新达到庭审标准再进行开庭。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法院之间网络技术设备的投入比例和金额有很大不同,所以标准应当逐步建立。在设置技术标准前,可以学习俄罗斯的立法经验[9],在质证上仍采用传统庭审的庭前听证制度,对于需要证据质证的案件首先进行庭前听证,这样可以解决由于网络传输技术不高而导致的物证、书证辨认不清的问题,且可以排除经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对于不需要证据辨认的案情简单且被告人认罪的速裁案件则可以直接跳过庭前听证,通过远程审判直接进行案件审理。通过上述两点,让各地法院可以循序渐进地进行网络信息技术的升级,且对被告人权益进行保障,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3.降低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

远程审判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使诉讼参与人可以在不同场所同步参与并完成案件审判的庭审。视频系统就要要求网络宽带的极速和稳定、终端设备的高清性能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国家可以在项目中着力开发多媒体实时播放设备、高清摄像仪、远程语音转换文字识别系统以及证物展示台等,将远程庭审与传统庭审的差距降低到最小。同时,注重研发专用网络,实现三维立体真实效果,使诉讼参与人可以身临其境。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利用高新技术升级远程审理系统,诉讼参与人只要佩戴特制的头部影像设备,就可以在虚拟的多维环境中参加庭审、清晰分辨其他人声音面部表情、以及证据形态。因为我国目前的技术条件离前述目标有所差距,就可以先引进国际视听多媒体设备,在部分法院进行试点再慢慢推广到全国。同时国内加紧研发,结合试点情况进行改进,成功后直接运用到基层法院,保障远程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E-Court模式下的远程审判要保障直接言词原则必须依赖于声音、图像传输的技术,确保画面稳定声音清晰,法官、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屏幕清晰认知。电子化的远程庭审是要将法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保障直接言词原则在远程视频审理中的适用需要靠高新科技在法庭中的开发与利用。

3.产品结构单一。因为贫困地区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务农,主要生产也基本是单一的农产品。如果出现了一些天灾那么农民的收入基本减去大半,所以偏远山区土地资源有限要想通过务农致富还不太现实。

4.证人身份核实问题

在传统庭审模式下,证人参与庭审核实身份比较容易,因为其本人亲自到庭,法官可以直接现场核实身份。但远程庭审中,除非证人直接到庭,否则法官不能现场核实其身份,发展远程审判模式应当建立当事人、证人身份确认制度,但司法实务中对此没有统一规范。我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审判的联合系统,先在省内进行全省法院联合系统再推广到全国。具体做法不妨通过网络审判联合系统进行远程的司法协助,证人在异地法院参与庭审的,可以通过该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对证人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可以参考我国吉林电子法院对当事人身份认定的方式,即当事人或者律师通过登录电子法院网站,完成注册、扫描身份证、实名识别、填写基本资料等操作后,由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登记。证人或专家鉴定人的身份信息可以由异地法院进行登记,扫描身份证并进行实名识别,再由法院内部系统传输到审理法院由主审法官进行识别。

在异地证人作证的情形中,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参与庭审,而无需到原审法院进行作证,利用音视频同步传输设备,将证人言行举动全部传输到其他各方的设备中。在证人参与庭审作证的情形中,需要考虑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问题。参照该模式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审判联动系统。异地法庭提供司法协助,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模糊,通过高新技术对证人面部和声音特征进行技术处理,庭审期间法官和律师不得对证人个人信息进行提及。同时要保护证人的隐私,对于证人的真实信息进行保密,不在公开场合泄露。对证人在远程视频审判程序中,证据出示要达到如传统庭审亲临现场的清晰、明确,证人在作证时的神态、语气要做到精确传达,创造3D庭审现场,确保证人提供证言真实、可靠、自愿。设置统一视频传输技术的标准,若法院进行远程审判时无法达到确定的标准,就及时转入传统庭审。

5.创新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证人安全

犍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守土把关,全面落实“四有两责”,管控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监管工作连续多年综合排名乐山市第一。该局先后荣获“市级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市级学法用法示范单位”“省级卫生单位”等称号,2016年9月被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跻身全省县级局前列。

证据展示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拿大的做法是不断改善摄像机与麦克风性能,维持画质和音质,构建音视频会议的硬件设施以及网络支持软环境,自主研发音视频会议的远程录制与储存等方面的技术,并利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对证人面部特征以及声音特点进行特殊处理,从而保障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美国则通过创设虚拟网络庭审交流平台,当事人配戴设备就可以置身虚拟审判庭,可以身临其境地参与庭审并进行实时交流。我国目前远程审判安全保障技术还不够发达,应当加大技术投入,研发尖端视听设备,引进国外最新科技,进行小范围试点,整理试点数据进行分析,再逐步扩大适用。

6.加大对E-Court模式下远程审判安全性保障的投入

远程审判程序基于互联网技术构建,所以将会面对网络通讯信号不稳定,远程传输的数据泄露以及黑客、病毒恶意攻击等各种安全问题。这可能造成案件审判信息的泄露,已被法院认定的证据被恶意篡改,拖延审判时间等问题。在技术层面上,庭审的安全性体现为远程庭审中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在规范层面上,庭审的安全性主要体现为对网络法庭秩序的维护。对于技术层面的安全性,即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安全问题,需要借鉴浙江模式的经验,其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服务器端加密等技术从而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国家要加大资助力度,开展专业领域项目研究。目前我国还处于远程审判制度研究的初期,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逐步推进法院系统网络信息化。

目前,全国法院都已经实现通过自动化办公系统经由互联网传递所有的司法类文书、公文。除了法院自身的努力之外,国家还需拨款进行支持,开展专项研究,邀请计算机专业学者和法学界学者进行交流,法律结合信息网络,制定科学的长期发展方案,带动远程视频审判程序实践的发展。各级法院在进行网络基础建设时应具备长期发展的战略性要求,在配置远程审判相关技术设备时,为以后设备性能的升级预留出一定可操作空间。不断加深网络信息的技术水平,运用到司法实务当中,提高法院诉讼效率。

7.加快3D虚拟庭审技术发展以确保庭审效果

为了保障庭审效果,必须解决远程审判仪式感较低的问题,增强其震慑和教育功能。但通过视频技术不断完善,可以使得传输的图像和声音更加逼真。3D虚拟现场也可以使诉讼参与人产生较强的临场感。并且所谓法庭威严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教育背景、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远程审判的接收和理解程度都不一样。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庭仪式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影响,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少的简单案件相对较少。反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复杂案件中,法庭形式的威信对诉讼当事人心理的影响可能作用于当事人的陈述、质证,从而影响法官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进而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10]

在上述模型中,车辆转向架运行速度为140 km/h。非线性冲击子工况如表1所示。由表1中的5种子工况可排列出30个计算工况。例如,计算工况1:处于AW0状态,左轨轨缝错牙(前矮后高),右轨无病害;计算工况30:处于AW3状态,左轨存在低接头,右轨轨缝错牙(前高后矮)。

法律的权威在于可以公正地裁判案件、惩治犯罪,而不在于法庭环境多么严肃紧张,因此,形式上的威信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加快3D虚拟庭审技术的进步,提高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接受度也可以逐步在远程庭审中构建法庭威严。

饮食及药物:中药中,香附、郁金、佛手、香橼、玫瑰花等可以疏肝理气,枸杞、女贞子、墨旱莲、桑葚、黑芝麻等有养阴精、补肝肾之功。中成药中的六味地黄丸有滋补肝肾之功,可用于肝肾阴虚出现的腰膝酸软、头晕目眩、耳聋耳鸣等;加味逍遥丸可治疗肝郁血虚引起的两胁胀痛、头晕目眩、月经不调等。一些药食同源之品,如菊花、桑叶、百合泡茶可以清肝明目,玫瑰花、月季花可以调经解郁,莲子、芡实可补肾固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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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7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926(2019)10—0085—06

作者简介: 郑莉,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四川 成都 610045

收稿日期 2019-08-20

责任编辑 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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