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依法治馆的法治环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图书馆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251
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法律为核心的治国方略,早在先秦时期,法家就提出过法治理论,但法家的主张并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在西方最早阐述法治概念并影响至今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个定义强调两点:一是服法、守法即建立法律的秩序和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是良法、好法即法律自身的价值取向。这个定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治的提出首先是针对人治而言的,它是指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的前提下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管理方式和调控手段,也就是实行法律主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日益成为管理国家,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基本保障。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自己的运作行为和管理模式,实行依法治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图书馆提出的要求。在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治馆的进程,我们应该把营造图书馆的法治环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1 图书馆法治的硬件环境
我们把图书馆的法治环境分为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硬件环境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图书馆依据国家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作用范围,可以把它们分为指导层面、技术层面和执行层面。
1.1指导层面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图书馆主管部门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改革需要制定了一批具有法律性质的法规,如1978年12月中国科学院公布的《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发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 从而初步建立了我国由公共、高校、科学院三大系统图书馆行政法规,规章所组成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图书馆法律法规效力的机制,确定了图书馆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图书馆事业管理运行机制。这些法规对于规范我国图书馆的行为,加强图书馆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指导性文件,也可以说是依法治馆的指导层面。
1.2技术层面
标准化管理是依法治馆的技术层面,也是图书馆现代化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图书馆标准化的工作发展很快,于1979年成立了全国情报文献标准化委员会(CNTCSID), 其工作范围基本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情报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ISO/TC46)的工作范围相对应,主要包括情报、出版、档案、图书馆等业务领域中的情报文献标准化工作。在该委员会的努力下,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献情报工作的标准,这些标准和其它部门颁布的和图书馆有关的建筑设计、照明、环境、劳保、安全等标准一道,使得图书馆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工作在技术层面上得到规范。纵观我国图书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历史可以看出,80年代以来,由于图书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使标准化从默默无闻逐渐为图书馆界所了解、熟知,并且日益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在今天,标准化工作已深入了图书馆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可以说,它既是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基础,又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依法治馆的重要技术保障。
1.3执行层面
图书馆规章制度(指图书馆根据行政法规或上级授权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图书馆实行科学管理的准绳,是依法治馆的执行层面。它有保障作用,保障了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图书馆的贯彻,保障了图书馆各项社会职能的实现,保障了馆员和读者的合法权益;它有规范作用,规范了图书馆的各项工作,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它有调整作用,由于规定了权力和义务,规范了工作范围和职责,所以也就调整了图书馆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馆员与馆员之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它有引导作用,由于明确了赞成和鼓励什么行为,反对和禁止什么行为,故规章制度可避免和减少馆内的违规行为,引导鼓励馆员和读者遵章守纪,从而保证了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它有评价作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方针任务、机构设置、工作责任、服务形式和内容等,是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性纲领,同时也给图书馆的评估、评价工作合法性地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
指导层面、技术层面、执行层面共同构成了依法治馆的硬件环境,三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指导层面是依法治馆的宏观政策法规依据,如果没有国家的法治大环境,没有各项健全的图书馆法律法规,那么各项微观层面的管理都将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图书馆工作是种规范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用于图书馆,图书馆的管理行为和服务工作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就显得尤为必要。各图书馆为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个图书馆施行过程中的延伸和细化,这种细化是图书馆在其施行具体管理行为时所必须的。
2 图书馆法治的软件环境
依法治馆需要图书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需要作为图书馆运作主体的图书馆工作者自觉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如果说图书馆法治的硬件环境指的是有法可依,那软件环境则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所以馆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构成图书馆法治软件环境的主要因素。
2.1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
有法必依是指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图书馆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的行为,是图书馆依法治馆的中心环节,因为再好的法规如果不能为人们所遵循都只能是形同虚设。要确立有关法律法规在图书馆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蔑视法律的权威,法律法规在馆员心中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读者和馆员来说,馆员是管理者、服务者,所以他们在图书馆依法治馆方面是主导的一方,他们更应大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尽心守法,身体力行,在图书馆创造一种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环境氛围。
2.2克服人治现象使法大于权
要使图书馆的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依法进行管理,就必须克服在传统图书馆管理中有着深厚社会基础的经验管理和人治现象,图书馆的领导者要认清自己在依法治馆中的作用和责任,作依法治馆的带头人。要通过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治馆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馆要求的传统观念和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把依法治馆作为图书馆日常管理以及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图书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2,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馆领导、普通馆员或是读者,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更不允许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只有图书馆全体工作人员及广大读者都具备有这种意识,他们才能自觉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抵制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也才能有效地监督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在图书馆的实施。
2.4决策民主化
要努力拓宽民主渠道,建立并完善馆务公开制度。在馆内立章建制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复听取馆员和读者的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这样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才能在馆内被广泛地接受,并得到贯彻执行。馆领导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结果,使馆务具有透明度和公开性,要畅通民主渠道,欢迎员工对馆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建立馆员参与馆内重大决策的有效机制,以便员工支持和参与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这也是依法治馆所必须的。
3 营造图书馆法治环境的几点措施
通过对法治环境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前提是民主,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应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遵守;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平等,在图书馆不论是领导、馆员还是读者,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的要求和义务;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这是服从个人权威还是服从法律权威,是人治还是依法治馆的分野;法治的权力表现在依法治馆上,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行使。为了营造图书馆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们应该做好下列工作。
3.1加强依法治馆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依法治馆就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必须肃清传统观念和旧的管理理论对人们的影响,使新思想,新观念在人们头脑中生根。在现阶段要把依法治馆的教育工作和普法教育结合起来,一是要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及图书馆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馆内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二是要努力提高馆员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馆员的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强化和提高馆员的法律意识。
3.2推动图书馆法立法工作
应加大图书馆立法研究,推动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要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各系统、各地方所制定颁布的图书馆法律法规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图书馆法只有系统和地方的立法而没有统领全局的中国图书馆法的局限性。应吸取和借鉴历史的、国外的图书馆立法的成功案例,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拟出反映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在哪些方面需要作出何种法律调整的专题报告,提供给立法机构和决策部门,供其在作图书馆立法调研时参考。另外还应广造舆论,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公关方式,唤起社会各界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关心,以及对图书馆立法必要性的认同,通过立法使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3制定和完善馆内规章制度
要加快图书馆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形成既与我国图书馆事业总体的改革和发展相配套衔接,又与图书馆各方面工作协调一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为依法治馆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引导和推动图书馆的改革与发展;要以改革的精神和勇气制定或修订图书馆规章制度,要突出图书馆建章立制的超前性、实验性。只要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出符合图书馆工作自身规律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图书馆的各项工作,指导图书馆的改革和发展。
3.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地贯彻,就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把上级监督和评估、检查、考核、审计等专项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要充分发挥图书情报委员会、工会、职代会、民主党派在馆务公开,行政监督中的作用;三是要欢迎广大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监督。要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结合、有权威的、客观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运用法律手段将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行“监督法治”。
3.5法律咨询及法律顾问
当前图书馆已越来越由封闭走向开放,它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文献的数字化,因特网的普及,虚拟图书馆的出现,使得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社会之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原来单一的、纵向的关系已被横向的、网状的关系所取代,图书馆事业的管理体制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在这种形势下,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调整图书馆内、外的各种关系。图书馆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选择图书馆自己的法律咨询机构,聘请图书馆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也是顺理成章之事了。
[收稿日期]20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