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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建设
和谐,是指世间的事物处于均衡、协调、平顺的发展状态。由于社会主义致力于人的解放、幸福和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这样的社会不存在尖锐的矛盾冲突,必然充满和谐性。
社会主义就意味着和谐。早在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就撰写了《全世界和谐》一书,说明了和谐社会的制度与组织状况。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创办“新和谐公社”(New Harmony),进行和谐社会实验。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进一步彻底地主张,未来社会不仅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而且在人与自然之间,都应该形成和谐的关系。
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形成和谐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基本制度体系决定的。但是,理论上论证的和谐,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和谐。如果我们从现实社会主义出发,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在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距离成熟的发达的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不难看到我们的社会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其中有一些甚至是严重的不和谐现象。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始终是人民大众特别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中国共产党阐明了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中,民主被列在首要位置,这透彻地揭示了民主问题与和谐社会具有极其紧密的内在关联性,同时充分表明了民主对和谐社会其他特征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没有民主,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可言;实行民主,就是实现了最大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发展。据此,我们认为,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建设,或者说是政治建设。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无论是从国体还是从政体讲,构建和谐社会也都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注重民主的真实内容,而且要注重民主的具体形式,即做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民主需要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是民主的法治化,以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政治活动,并形成严格的程序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营造浓郁的民主氛围。
发展民主的重点是发展党内民主
东方社会的特点是封建传统悠久和经济文化落后,这导致了民主的缺失。20世纪初在俄国建立的共产党,由于没有社会民主的环境,党内民主也无法得到实施。对此,列宁阐释道:党内民主是十分必要的,但实行党内民主需要完全的公开性,在完全公开性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党的干部的民主选举。俄国当时根本不具备欧美国家的社会民主条件,政党处于秘密状态,成为职业革命家组织,只能实行“民主集中制”。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中心词是“集中制”,即以集权专断的集中制为主;“民主”只是形容词,即“民主的”集中制,把民主作为补救方法,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能听到不同议论,择善而行,不至于偏离科学、正确、理性的轨道。1917年二月革命后,共产党可以在社会上公开了,列宁就指出,现在要实行党的民主制。十月革命后,党成为执政党,列宁更加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由此可见,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面临着双重的民主发展任务,一方面要发展党内民主,一方面要发展人民民主。遗憾的是,在列宁逝世后,他所期待的双重民主任务并没有完成。
中国现在还处于不发达国家的行列,如何既发展党内民主,又发展人民民主,同样成为迫切需要破解的一个难题。1978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形成生机勃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过20多年的反复摸索探求,中国共产党已经确认必须推进两大民主,同时找到发展党内民主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最佳路径。这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四中全会《决定》阐述的基本思路:“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一思路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居于领导核心地位,说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比较而言,不能不是重中之重。在社会主义国家,党内民主是民主发展的主要方面,必须先行一步。
为什么党内民主是重点,必须先行一步呢?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民主国家建立在前,政党产生在后,在公民广泛享有社会民主的条件下,构成了逐步推动政党在党内实行民主的有利氛围,政党很难不实行党内民主制度。所以,西方国家的民主进路是,从先实行人民民主,再到实行党内民主。而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情况则完全不同。在专制环境中成立的旨在推翻反动上层黑暗统治的秘密政党——共产党,因条件限制,往往缺乏党内民主。虽然共产党认识到民主的重要性,很早提出了要在党内实行民主,但当时的客观情况并不许可。革命成功之后,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在党内缺乏民主和社会也缺乏人民民主的情况下,首先在党内实行民主,通过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实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因为政党组织和党员经过了专门有素的训练,在党内先开展民主建设,比直截了当地在社会开展人民民主,容易避免风险和失误。
发展党内民主要着眼于党的制度建设
在研究发展党内民主时,必须认真思考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党内民主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从根本上说,党内民主是由共产党的民主性质决定的,而政党的民主性质,又要由政党的民主制度体现之。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强调和抓好以下四个基本制度建设:
党员享有广泛的党内民主权利。党员是党的细胞、基础,党员享有广泛的党内民主。党内民主,不是少数党员干部的民主,而是全体党员的民主,它集中体现为全体党员享有“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其一,党内民主权利在于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如果党内充满着封闭性和神秘性,上层的事对下隐瞒、封锁,普通党员只有听命服从的责任和义务,这样的党就是秘密会党,专制性质的党。世界上所有民主性质的党,都主张党内事务公开。其二,党内民主权利在于,党员在纪律约束的范围内享有言论自由、参与议论党务和政务的权利。政党在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作出各项决定时,要通过讨论或辩论,保证党员自由地发表意见。其三,党员拥有选择干部的权利。选举是民主的核心。真正的选举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过程,即候选人的产生由党员推荐,党的候选人之间公开展开竞争,争取党员的支持,让党员选择,通过投票赢得多数票者当选。其四,党员能够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干部拥有监督的权利。不能使党的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处于“虚监”、“失监”的状态。
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制。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党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制原则,即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所有事项必须通报党员或交给党员讨论,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以使党的领导机关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党的民主制组织原则与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一个班子,如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可见,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是民主与专制的对立。共产党比起资产阶级政党而言,更加强调实行党的民主制组织原则。1847年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以及1864年建立的第一国际,都实行了民主制的组织原则。恩格斯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当然,在民主制原则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包含集中、权威和自治。后来,共产党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实行民主制的民主和集中的两个过程统一起来,这是正确的,但要认识到集中是民主的集中,体现民主的权威,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仍是民主制,而不可能是集中制或专制。
党的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政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须设有相应的机构和职务,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运作。和民主国家的机构、职务一样,在党内机构里担任一定职务的干部,从最高职务到各级职务,其任期和届期都需要明确限定,防止终身制。党内职务终身制,是对党的民主性质的反动,搞终身制等于端了“铁饭碗”,坐了“铁交椅”,选举、监督、罢免等都将流于形式,势必演变为个人独裁,形同君王。由于共产党是在经济落后国家里取得政权的执政党,党内的职务往往没有明确的任期和届期规定,领导人在任上一直干到死为止,实行了事实上的终身制。在苏联,从斯大林开始,就实行了党的领袖终身制。二战之后诞生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都照搬了斯大林的做法。中国除此之外还受到封建主义的影响。世袭制和分封制,其内涵也就是终身制。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反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且在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废除了党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
党实行公开的监督制度。政党生活在社会之中,必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个民主性质的执政党而言,如果没有健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犹如一部高速运行的车辆而没有灵敏的掣动系统那样,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党要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实行各方面的监督。一是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组织自身对党员包括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党员要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过一定的组织生活,接受所在组织的监督。党员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是指在言行和组织纪律方面不能违反党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党的利益受到破坏。二是党的法规监督,即健全党内立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组织实行监督,必须按照党法党规进行。政党除了制定党的总章程作为党的最高法规之外,还应规定关于党内生活的原则和制度的方方面面的专门法规,制定阐述党内生活具体制度的条例,使开展党内监督有所依循。三是党的专门机构的监督,即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党的监督,最有效的是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监督。要发挥党的监督机构的制约作用,必须确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应有地位。如果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地位太低,受制于某些人的领导,就不可能对这些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四是舆论的监督,即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批评。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影响大的特点,党的监督也应该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党的活动除了涉及某些重大党务机密外,都应该向新闻媒体开放。五是国家法律的监督。在实行国家法治的条件下,政党的法规不但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抵触,而且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监督。政党应该成为守法的合法性政党。六是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党既然在社会中进行政治活动,当然也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例如,政党的威信高不高,受不受群众的欢迎,就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来检验。
发展党内民主应从党的基层组织起步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区域,客观上形成中央和地方的若干行政层级,大体上分为上层、中层和基层。由于行政管理层级的客观存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发展民主,是自上而下抑或从下至上,就有一个选择何种方式步骤的问题。
从欧美国家发展民主的情况看,走的多是自上而下的路程。中国则不同,与自上而下的路程相反,更适合于走从下至上的路程。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马上实行全国普选的时机和条件均不成熟。邓小平在1987年时根据当时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曾经说:经过某些阶段发展,我国“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搞全国普选还不行,只能在城市的街道社区和县(市)以下农村的乡镇和村庄等基层开展直接选举,然后逐步推进到中、高层。
1988年,中国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展开基层民主建设,成为我国从下至上开展民主的切入点。但近年来,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也发生了许多令人始料不及的事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不是由村民依法推选和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更为严重的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普遍紧张。两委关系失调的主要原因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不同,就村庄的公共权力来说,党支部的权力来源于自上而下的委任,其合法性基础主要来源于党组织系统。而村委会的权力则来自于村民直接选举,其合法性基础是全体村民,相对于党支部比较广泛,这成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纷争的主要根源。
这么多年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之所以进展不大,就是因为没有更多地触及党内民主选举的问题,人们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村民委员会选举是辛辛苦苦选出一个“二把手”。村民委员会选举遭遇的困境表明,如果不及时启动基层党内民主,则基层社会民主将会遇上很大的阻力,不可能坚持、巩固和发展下去。
须知,中国政治学的核心在于党学,在于执政党的体制的改革,在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当前,发展民主的路径应从党内民主开始,发展党内民主首先也要从基层党组织起步。所谓基层党组织,根据《党章》规定,是指企业、农村(乡镇、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党组织。截至2004年止,中国共产党共有党的基层组织347.7万个,其中基层党委17.1万个、党总支20万个、党支部310.6万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明确指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即实行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选举;要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实行和落实党内民主,不应是少数党员干部的民主,而是全体党员的民主,如果我们党这么多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都进行直接选举,落实了“四权”,那么党的民主化进程就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党内民主发展了,才能有力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