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用人问题_人才选拔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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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实践证明,选贤任能本身就体现着党的优良作风,同时又是党的作风建设的组织保证,对党的作风建设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对于我们党的事业来说,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千秋大业在用人。古往今来,国以人兴,政以才治。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选人与用人。现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相当严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伙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甚至搞贿选、买官卖官、害命谋官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作风,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一定要把选人用人的问题解决好,坚持任人唯贤,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坚持选作风好的人、用好的作风选人,这是《决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强调选人用人的人和被选被用的人都要有好作风,很有现实针对性。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要靠干部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去贯彻落实,干部的作风问题不解决,一切都无从谈起。

首先是选人用人者必须有好的作风。《决定》提出了“五个坚持、五个不准”: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坚持按照这个要求去办,我们就能够全面深入地考察干部,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准确无误地识别干部,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其次是被选被用的人也要有好作风。《决定》强调,要在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把干部作风方面的表现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对那些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人,作风飘浮、不干实事、弄虚作假的人,因循守旧、照抄照搬、不思进取的人,作风霸道、不顾大局、闹不团结的人,任人唯亲、拉帮结伙、跑官要官的人,贪图享乐、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人,不仅不能提拔任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要选好人、用好人,除了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还必须强调用好的制度选人。《决定》总结这些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进一步促进选人用人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作出了新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扩大民主、完善考察、加强监督、健全机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这些制度已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威力。据对31个省区市的统计,自从2000年7月份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以来,全国已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达1335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412人。结合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的干部达113000多人。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普遍推行,任期制、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也都在积极试行。这些措施对于从根本上防止出现吏治腐败、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创新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是因为干部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只有走好群众路线,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才能把人选准用好。《决定》强调,要继续在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逐步实行市(地)、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采取这些改革举措,就是要放开视野、不断拓宽选人渠道。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也要注意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选拔;不仅要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选拔,也要注意从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边远贫困地区选拔;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选拔,也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选拔,真正形成各方面人才百舸争流、各显其能的局面。

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防止因考察失真失实而导致选人用人失误的关键环节。《决定》强调,要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和差额考察制度,让群众特别是知情群众充分反映意见。此外,要抓紧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实绩考察方法,力求实绩考察客观准确,防止实绩不实和虚报浮夸。同时,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实行全过程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推荐、考察、决策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责任不明确,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难以追究的问题。

选贤任能离不开健全的机制,《决定》要求努力形成促使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干部能上不能下,这是长期困扰我们的难点问题。一个干部到了某个领导岗位上,除非犯有严重错误,否则就很难下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必须从“上”和“下”两个方面入手。在“上”的方面,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择优机制,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并逐步提高用这种办法选拔的干部占所提拔干部的比例。在“下”的方面,要抓紧建立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制定不称职干部的具体认定标准,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要建立这方面的一套机制,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干部“下”来以后,许多具体问题都应有配套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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