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价格的政策成本分析_行业自律论文

行业自律价格的政策成本分析_行业自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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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3291(2000)02—0091—03

行业自律价是由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机构在核算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成本的基础上而制定的产品最低限价。实行行业自律价是为了制止1997年以来因许多工业企业低价倾销而形成的“价格大战”〔1〕(P87—93),“参加自律承诺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则要依照承诺条款接受处罚”。自律价在有关行业的实行以1998年6 月国家计委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为序幕,以1998年12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为尾声,共历时6 个月便偃旗息鼓了。行业自律之所以是一个“短命的政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其政策成本远远超过政策收益。

笔者这里所说的政策成本,不仅仅包括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包括政策付诸执行后所产生的负面社会效益。本文拟对行业自律价的政策成本进行分析。

(一)行业自律价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成本分析

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业自律价实际上是一种合谋(共谋)行为。这种合谋行为之所以很快破产,是因为行业自律价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付出高昂的政策成本。经济学界认为,有以下几个因素妨碍了行业自律价协议的签订和实施〔2〕(P16)。

第一,市场集中度:一般说来,市场集中度越高,竞争企业越少,需要的交易成本越低, 达成价格协议的可能性越大。 美国经济学家Chamberlin(1993)认为,如果行业内最大的8 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CR8)超过70%,企业行为就倾向于通过合谋获取垄断利润。 另有研究表明,当行业内最大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CR2)在25—35 %之间时,企业行为就从竞争转向垄断。从1995年全国工业普查的资料来看,我国实行自律价的多数行业的统计指标远远低于上述经验数据。以平板玻璃行业为例,1995年的全国工业普查的资料来看,我国实行自律价的多数行业的统计指标远远低于上述经验数据。以平板玻璃行业为例,1995年的CR2和CR8分别为0.905和0.2408, 因此实施自律价协议难度很大。

第二,产品差异:如果产品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就需要为不同的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这既增加了企业制定价格协议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价格协议的难度。而实际上,我国实行自律价的行业,如平板玻璃和农用车等行业,其产品差异是相当大的。

第三,企业成本、需求条件等的差异:即使是生产同质产品的企业,如果企业之间的成本和需求条件不同,达成和维持价格协议的可能性也不大。由于企业在合谋组织中的地位和谈判实力取决于企业的市场份额,高成本企业一般不愿接受低市场配额,而总是千方百计增加自己的产量,结果破坏价格协议。

正是受以上各因素的影响,我国许多行业都很难签订和执行自律价协议。具体看来:

1.从自律价制定的角度来讲,因为各个行业的经营状况不同,市场的供求状况也时刻处在变动之中。如果自律价定得过高,则必然吸引其他行业资本向本行业集中,这会进一步加剧本行业的竞争。如果自律价定得过低,就起不到保护本行业利益的作用〔3〕(P12)。

另外,目前我国行业自律价制定时主要参考依据是行业平均成本。我们暂且不提进行行业平均成本的资料收集与核算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也不说调整一次自律价召集各家厂商开会协商的资金耗费和机会成本,单行业平均成本的准确核算便成问题。行业平均成本的核算是否准确,关键在于各个企业的成本价报得是否真实。一方面,由于每个企业都想从这个报价中争取最大的利益,给自己留出价格竞争的“空间”,所以其所报成本价都往往高出实际成本价数百元,“低价高报”,自律价也“水涨船高”,致使那些真正靠“本低价低”占领市场的企业,受制于自律价的限制而失去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各地方优惠政策、劳动力资源等客观因素的不同以及企业管理、技术等主观因素的不同,各企业的实际成本差异较大,因而按行业内各企业的“平均成本价”核算而定出的自律价难以反映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自律价的执行难以操作。

2.从实际执行的角度看,企业是否真正愿意自觉地执行自律价格,恐怕也得大打折扣。这是因为违反自律价协议者总是能从“违规”行为中获得好处,这就使得合谋组织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这方面的事例有;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多次企图垄断世界石油价格,多次要求成员国削减产量以维持高价。但是,有好几次几个小国拒绝削减产量。 结果, 1982年,OPEC被迫降低它的价格。另一个事件是四川的几家啤酒生产企业,曾制定了行业统一价格。结果,第二天就有签约企业打破了价格同盟。

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有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律价政策的执行成本。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各地企业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非合作态度,按照经济学博弈论的观点,在非合作博弈条件下,存在着所谓“囚徒困境”,即出现双方都不想出现的结局,这更增加了行业自律联盟的不稳定性。一旦企业认定降低价格对自己有利,就会或明或暗地采取违背自律价协议的行动,这会迅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新一轮的价格大战,并最终导致自律价联盟的松动或瓦解。

还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行业自律价的约束力,但是,企业还会通过回扣、补贴或多给数量等手段进行变相降价销售,并且这种变相的违规行为是很难觉察出来的。这更增加了自律价政策的执行成本。另外,政府主管部门介入自律价的制定和执行,还会导致有的企业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获得某种行政庇护和行政许可,这必然加剧政府寻租行为〔1〕(P41)。

(二)行业自律价执行过程中的负面社会效益分析

行业自律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产生了如下负面社会效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律价的政策成本。

1.行业自律价违背了《价格法》

我国的《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价格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而自律价恰恰是通过协议固定价格,人为造成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保护落后,打击先进,这显然违背了《价格法》的上述规定,导致自律价政策在制定时缺乏合法性,在实际执行时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2.行业协会对拒不执行自律价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做法违反了《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价格法》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价格自律的核心是要求企业对自己的价格行为进行理性约束、自我规范,行业自律价应该作为企业价格自律的理性界标,不能转化为强制性的最低限价,并以此为依据对企业进行经济制裁〔5〕(P29)。

山东时风集团是第一个抵制行业自律价的企业,其结果是1998 年8月,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以违反协议、低于行业自律价销售为由,对时风集团处以80万元罚款。这一案便曾得到经济学界、新闻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后来,国务院有关领导在国家计委所作的调查报告上批示:自律价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约束,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6〕。

众所周知,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团体组织,在引导和协调企业之间的竞争与自律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必须遵循市场竞争规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搞简单的“行政性干预措施”。行业协会强制企业执行自律价,并对不执行的企业实施罚款、吊销产品目录等行政处罚,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3.行业自律价在实践中损害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实行自律价有可能打击先进,保护落后,最终损害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利益。由于自律价是在本行业的平均成本的基础上,人为制定的同行业统一价格,这就会造成大量中小企业低效生产的合理存在,导致地区自然分割,造成资源浪费。而自律价又会使单位成本低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以低价位占领和扩大市场,造成产品积压,从而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山东时风集团就是自律价风潮下的典型牺牲者之一。

自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在农用车行业实施自律价以来,时风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国家计委对时风集团的一项调查表明:时风集团今年上半年的销售价格不低于销售成本。以主要产品7Y—590为例,1998年1—6月份,单位含税工厂成本为5577.71元,销售价格为5830元。实行行业自律价后, 单位含税工厂成本上升为5873.71元,销售价格为5830元。实行行业自律价后, 单位含税工厂成本上升为5873.73元(含运费),应执行的销售价格为6180 元(5830+300),但销售出现困难,生产下降。1998年8月份,时风集团农用三轮车产量2.44万辆,比1997年同期减产18.8%,比计划减产57.7%,实现利税比1997年同期下降66.4%,比计划减少72%,致使该企业在销售旺季效益大幅下滑,设备利润率仅40%,产品积压,约有一半工人处于待岗或下岗状态,并将影响聊城市经济增长1个百分点左右。〔7〕时风集团总经理刘义发表示,行业自律价比该集团的个别成本价要高,这种自律价减少了时风集团的降价空间,实际上起到了打击先进的后果,这种牺牲不能算作对国家的贡献。

自律价的实行不仅对本行业中单位成本低的企业不利,而且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如果自律价的实施会使本行业的资本平均利润,将会促使资本向本行业流动,产生更多的竞争主体,从而进一步加剧行业内的竞争。这样,自律价的执行将使市场秩序进一步恶化,这是有悖于实施行业自律价的初衷的。

4.自律价的实行还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流向环节,也是其成本的最终承担者,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价的直接后果便是商品的价高质次,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自律价的实行还可能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这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实行自律价的产品市场上,由于每个企业的产品都可以获得行业的平均利润,企业之间的生产技术水平的差异就很难体现出来,企业就缺乏加强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压力和动力,因而产品的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在实行自律价的产品市场上,在消费者缺乏对于产品质量的完备信息的情况下,假冒伪劣产品也可以获得正牌产品的价格和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律价是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奖励,它的实行有可能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甚至会因正眚企业的产品生产成本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出现经济史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也会使自律价的实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消费者也会纷纷抵制自律价政策,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自律价实施的困难,提升了自律价的政策成本。

〔收稿日期〕 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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