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居民财产收入比较及其启示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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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上,国内学术界和媒体颇为流行的一个观点是:国民富裕程度越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也越高。这个观点经常被用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其总收入或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要大大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们的研究发现,无论是按地区还是按人群作对比,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其总收入或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并不显著地与其富裕程度成正比;而中美各有两种统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口径和方法,彼此只能作同口径比较,才有意义。

一、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及统计

1.中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和统计范围

(1)国民经济核算中“现金流量表”的口径。在1998年国家统计局编发的《1998中国统计年鉴》中,有反映1992年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和住户四大部门收入和支出情况的《现金流量表》。该表反映的内容包括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财产收入”。据2009年出版的《2009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7年,住户部门“财产收入”的“运用”(支出)为2 826.0亿元,“来源”为8 979.6亿元,“财产收入”净值为6 153.6亿元,当年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为150 152.0亿元,加上“经常转移”净值后的“可支配总收入”为150816.3亿元。2007年中国住户部门的“财产收入”占“初次分配总收入”和“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0%和4.08%。

上面的计算没有考虑住户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从逻辑上讲,“土地出让金收入”先是由政府部门获得的,但是这部分收入会部分地直接转化为住户部门的收入,其中部分又被称为“土地征用补偿金”。

(2)居民生活抽样调查的口径。自1998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其编发的《1998中国统计年鉴》的《人民生活》一章中增加了上一年度居民家庭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一栏。我国统计和公布“家庭总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时,一般是以家庭为抽样统计单位,并折算成“人均收入”的。

我国统计部门将“人民生活”口径下的“居民收入”分成四类,即:(1)工薪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按照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是指由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望文生义地把出售财产所得当作“财产性收入”。因为财产的出售主要表现的是财产形式的变化,而不是财产数量的变化。

我国目前依然处于相当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统计部门对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进行收入统计时,其口径是略有差异的。

2.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变化

根据居民生活抽样调查口径,2008年中国城镇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7 067.78元,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等项目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 780.76元。在人均总收入中,份额最大的是“工薪收入”(11 298.96元,占66.20%),而“财产性收入”份额最小(387.02元,占2.27%)。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总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4%和2.53%。(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自1990年至2008年,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中,工薪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经营性净收入的比重明显上升,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自1990年之后没有明显的变化。

在我国现行家庭收入统计中,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应的是农村“人均纯收入”。根据抽样调查,2008年中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4 760.62元,其中份额最大的是“家庭经营纯收入”,占51.16%,其次是“工资性收入”,占38.94%,而“财产性收入”占3.11%,比重最低。

自1990年至2008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重明显提升,经营纯收入比重明显下降,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有提升,但不甚明显。

3.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结构性特点

(1)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以租金为主。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87.02元,分别占人均总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2.27%、2.45%。其中,在构成财产性收入的各细目中,占份额最大的是“出租房屋收入”(203.75元,占52.7%),其次是“股息与红利收入”(75.52元,占19.5%),再次是“利息收入”(43.70元,占11.3%)。

(2)农村居民以租金和土地征用补偿金为主。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历年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未见有关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一项。从一些省市自治区发布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发现,农村居民以租金和土地征用补偿金为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2008年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837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11 385元的7.35%。其中,租金收入为527元,占财产性收入的62.96%;土地征用补偿金为107元,占财产性收入的12.78%;利息收入仅23元,占财产性收入2.75%。

2009年前三季度,安徽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112.31元。其中,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占到财产性收入的61.9%;股息和红利收入人均仅占6.6%。

(3)贫富差异明显。在家庭收入的四个组成内容(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中,单个内容中贫富差异最突出的是以绝对量比较的财产性收入。在2008年上海市城镇家庭五等份收入分组中,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4倍。但是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差异分别是5.74倍、6.93倍和1.81倍,而财产性收入的差异达9.47倍。(见表2)

这样的差异,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村更为突出。在2008年中国农村家庭五等份收入分组统计中,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人均纯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家庭人均纯收入的7.53倍。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差异分别是8.56倍、7.06倍和4.51倍,而财产性收入的差异竟达17.37倍。(见表3)

就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数量以及在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家庭纯收入)中的比重还不是很大。因此,眼下财产性收入并不是造成家庭总收入差异的主要因素。

(4)地区差异明显,但财产性收入与人均总收入水平呈弱相关,常见的观点是,平均个人总收入水平越高的地区,平均个人财产性收入也越高、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也越高。

采用Microsoft Office的Excel中的CORREL函数工具检验,按地区比较,财产性收入与总收入之间未见强烈相关。在表4中可以看出,可支配收入与总收入的CORREL相关系数达到0.9986。在构成“总收入”的四大因素中,“工薪收入”与“总收入”的相关性最强,达0.9567;其次是“转移性收入”(0.7944);再次为“财产性收入”(0.5416);最后是“经营性收入”(0.4594)。

那么,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与总收入之间有无显著相关呢?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是否与总收入水平的递增是一致呢?2008年,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平均收入来源中,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最高的依次是云南(6.02%)、浙江(5.30%)和福建(4.84%),比重最低的依次为青海(0.39%)、甘肃(0.56%)和吉林(0.72%)。同样采用Microsoft Office的Excel中的CORREL函数工具检验,按地区比较,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与总收入之间未见显著相关。(见表4)

二、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及统计

1.美国统计部门关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应概念和统计范围

美国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负责美国经济的宏观统计。在美国经济分析局发布的《国民收入和生产账户》(NIPA)中,“个人收入和支出”(personal income and outlay)是7大统计数据类别中的一类。“个人收入”由“工薪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租金收入”、“资产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5个项目组成,其中“资产收入”由“利息”和“股利”两部分组成。上述“租金收入”和“资产收入”之和,可对应于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现金流量表”中的住户部门“财产性收入”。《国民收入和生产账户》(NIPA)的数据主要是通过宏观总体估算取得的,因而其中的“个人收入和支出”统计数据可以反映整体状况,但不能说明收入的具体家庭和人员分布情况。

与美国经济分析局不同,美国人口普查局(U.S.Census Bureau)是通过大量的具体调查获得人口、经济等统计数据的。美国人口普查局调查统计居民收入时,共设立了“工薪”、“利息”、“股利”等41个细目,其中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租金、使用权、不动产和信托收入”、“实现的资本收益”4项,可对应于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收入调查中的“财产性收入”。

2.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变化

2008年,美国NIPA账户中的“个人收入”总计为122 388亿美元,其中“财产性收入”(租金收入与资产收入合计)为22 048亿美元,占“个人收入”比重为18.01%。“利息收入”在美国总体的个人“财产性收入”中占有一半以上的份额。(见表5)。

同样口径统计,1929年美国“个人收入”中的“财产收入”所占比重为22.03%,而“工薪收入”、“个体经营收入”和“转移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60.19%、16.61%和1.41%。从1929年至2008年,“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比重最高为24.5%(1932年),最低为9.82%(1944年)。1980年以来,美国NIPA账户中的“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18%上下。需要指出的是,美国NIPA账户中的“个人收入”,除了主要由居民收入构成外,还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的非营利机构收入。

3.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人口、家庭和地区的分布

有关美国人口和家庭“财产性收入”的状况,美国人口普查局的资料更有参考价值。美国人口普查局进行的“当前人口调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CPS),是掌握美国居民人口(家庭)和收入等情况的主要渠道。

2009年美国人口普查局的“当前人口调查”统计活动涉及15岁及以上人群,包含211831人。调查结果,2008年平均年收入为38 376美元。其中,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有99 826人,平均财产性收入为3 496美元。再其中,拥有利息收入的有94 580人,平均利息收入为1917美元;拥有股利收入的有28 685人,平均股利收入为3 175美元;拥有租金收入有10 454人,平均租金收入为7 330美元。采用加权折算方法,可以得出,211 831人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 647.5美元,占人均总收入(38 376美元)的4.3%。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的个人收入统计中,有“设算收入”(imputed income)的概念和方法。比如,居民住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内,你没有给自己付房租,因此等于少付了房租,亦等于取得了一笔“收入”。美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收入中,是包含这类“设算收入”的。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资料,美国15岁及以上人口约占美国人口的78%。假定美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由15岁及以上人口获得,而美国15岁及以上人口人均拥有财产性收入1 647.5美元,由此进一步推算,全美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约1 285.05美元。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CPS资料,2008年美国人均收入(per capita income)为26 964美元。由此,可以粗略地推算出,2008年美国家庭人均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约占4.77%。

比较之下,1995年美国人口普查局调查统计的186 402名15岁及以上人群,1994年平均年收入为23 278美元,其中财产性收入为1 200.0美元,占5.16%;2001年美国人口普查局调查统计的196 957名15岁及以上人群,2000年平均年收入为31 169美元,其中财产性收入为1 754.4美元,占5.63%。

2008年,总体上拥有工薪收入的家庭占82.9%,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55.2%。在收入最低的20%家庭中,拥有工薪收入的比重和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6.5%和22.5%,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为95.3%和84.5%。2008年,收入最低的20%家庭的工薪收入之和,在全部家庭工薪收入中占13.6%,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这个比重为23.0%;收入最低的2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之和,在全部家庭财产性收入中占8.1%,而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这个比重为30.6%。可见,总体上美国家庭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异比工薪收入差异更为明显。当然,由于财产性收入的数量及份额较之工薪收入较低,故财产性收入的差异对家庭总收入的差距“贡献”不大。

美国不同地区按NIPA口径统计的“个人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差异较大。“个人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比重最高的是怀俄明州,为26.90%,最低的是西弗吉尼亚州,为13.04%。总体而言,平均个人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其财产性收入水平也较高,其中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但是,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与个人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十分明显著。(见表6)。

三、中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异同及启示

1.中国和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本相同之处

(1)关于“财产性收入”,中国和美国都有两个不同的统计口径:口径之一是从国民经济总体核算得来的,美国可以通过“国民收入”核算中的“个人收入”科目表现,中国可以通过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表现;口径之二是从家庭经济活动调查得出来,在美国可以通过人口普查局的“当前人口调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CPS)得以反映,在中国可以通过城(农)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得以反映。

(2)由上述两个不同口径得到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占比,在中国和美国都是差异较大的。在国民经济总体核算中,2008年中国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10%;而家庭调查口径下获得的比重,城市为2.27%、农村为3.11%。2008年美国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按国民经济总体核算口径,为18.02%,按抽样调查口径,为4.77%。

(3)中美两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贫富差异,比“工薪”等类收入的贫富差异更为明显;但是,由于两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高,故财产性收入的差异,对总体贫富差异的影响尚不大。

(4)中美两国各地区的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数量,与居民总收入之间,呈现一定的相关性,即总收入水平越高,财产性收入越多;但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与总收入水平的高低关系不大。

2.中国和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同之处

(1)美国是典型的发达国家,中国是鲜明的城乡二元国家,美国在财产性收入概念下的居民收入情况统计,在不同地区是一致的,而中国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其来源和具体统计是有差别的。

(2)美国在核算、统计居民收入时,采用“设算”或“推定”的方法,如居民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则按市场租金水平,认定其获得一笔“财产性收入”;在中国,没有这样的“设算”。较之中国的统计方法,上述“设算”方法略微“高估”了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水平。

(3)美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利息占了主要的份额;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租金和土地征用补偿,占了主要的份额。

3.几点启示

(1)在“财产性收入”概念下,采用不同的口径和方法,得出的数据是不一样的。如果要在不同国家之间、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或阶段作比较,必须采用相同的口径。比如,美国国民经济核算口径下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约为18%,而在中国的居民家庭收入调查口径下的财产性收入占比约为2.27%,这两个比例之间几乎没有可比性。

(2)据美国1929年以后的历史资料以及目前美国不同地区的比较中,未见对“国民富裕程度越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越高”的观点的支持。在中国不同地区的相关比较中,也未见对上述观点的支持。我们需要弄清,财产性收入占比与财产性收入总量的意义。

(3)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拥有财产。中国和美国的经验都表明,在目前居民财产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需要特别细致的设计,以避免由此而扩大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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