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解新版心脑同一论的结构性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心论文,结构性论文,难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自然主义态度的驱使下,大多数致力于探索心智本质的哲学家都遵循了这样两个信条:第一,一切事实都能被自然科学所穷究,不存在“超自然”的事物(即本体论的自然主义);第二,科学方法应当用来研究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包括“人类精神现象”(即方法论的自然主义)。如此一来,那种将心智状态还原为物理状态的心脑(类型)同一论主张,因其与经典科学命题(例如水=)有着同构性和具有高度简洁性,故而其从上世纪50—60年代诞生以来,便一直在理解心智本体论的理论战场中占据着主流位置。尽管如此,心脑同一论普遍被认为存在着两大缺陷:第一,它违背了“多重可实现性原则”,也就是说,我们无法先验地排除同一类型的心智状态能在不同的物理状态下得到实现的可能;第二,它面临着“意识的难问题”的困扰,也就是在面对意识的感受质(qualia)时,心智状态无法还原为大脑的物理—生理状态,二者之间存在着解释鸿沟。
所幸的是,心脑同一论并没有像行为主义那样重蹈早夭的覆辙,对自然主义孜孜以求的心脑同一论者们不断地改进更正他们的立场。不过这样的努力大多只是小修小补,一种能够同时解决两大缺陷的新版主张亟待问世。英国哲学家帕品纽给出的(我称之为)“现象概念方案”(Phenomenal Concepts Proposal),不啻为对心脑同一论的一次重构。(Papineau,2002,chap.7)然而这一方案提出不久,勃姆兹(J.L.Bermúdez)就指出帕品纽所主张的四个主要论题的合取将会导致不一致谬误,并作了论证。(cf.Bermúdez,p.136)这意味着“现象概念方案”的结构性难题将摧毁心脑同一论自身。本文试图在考察勃姆兹的批评之后,为拯救帕品纽的新版心脑同一论提供一条可能的出路。
一、帕品纽的四个论题
这种重构后的心脑同一论或“现象概念方案”,大致说来就是运用“现象概念策略”(phenomenal concepts strategy)和“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分别处理棘手的“意识难问题”和违背“多重可实现性原则”这两个缺陷。为了下文分析的清晰起见,现在跟随勃姆兹的解读,详细地将帕品纽主张的四个论题具体展开如下。
论题一:现象属性存在 在勃姆兹看来,帕品纽对待论题一的态度只是表面上的或工具主义的,因为任何实质地承诺现象属性都将导致背离心脑同一论的核心原则。(ibid,p.135)相比之下,我们用“现象实在论”来理解论题一更好,这就能使之区别于查尔默斯刻画的那种否认现象意识的A型物理主义(cf.Chalmers,2003a,sect.4)。另外,帕品纽主张论题一是由于,若要应对反物理主义的招式(如模态论证、知识论证、解释鸿沟论证和可构想性论证),对心脑同一论的最佳解读就是一样事物(现象属性)等同于另一样事物(物理属性),所以,主张论题一是为了完整地构造同一性等式的两边。
论题二:任何现象属性都等同于某个物理属性 论题二在本体论上承诺了心脑同一论。这种物理主义一元论立场的奠定,在帕品纽那里源于他的“因果性论证”。(Papineau,2002,pp.32-36)简单地说,该结论初步地由以下三个前提推出:
前提一:心理原因具有物理上的效果。
前提二:一切物理效果都由先前纯粹的物理原因所导致。
前提三:心理原因的物理效果并不总是被截然不同的两个原因所多重决定(overdetermined)。
根据这三个前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心理原因至少必然是由产生物理效果的那个物理原因所实现的高阶状态。这个结论与以往早期版本的心脑同一论并非全然一致,然而它能为因果结构功能主义提供相当的容身之处,从而更具宽容性。
论题三:现象概念指称了等同于现象属性的物理属性 严格说来,论题三是由以下两个子命题构成的复合命题:命题一,现象概念指称现象属性;命题二,现象属性等同于物理属性。很显然,命题二已经在上述的论题二中得到了说明。现在把关注点放在命题一上,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现象概念”。
大致地说,所谓的“现象概念策略”试图说明,我们有两种用来思考意识的通道,一种是第三人称的、外在的“物理概念”,另一种则是第一人称的、内在的“现象概念”。例如当你的手指被针刺破时,你可以用诸如相关的大脑活动、神经信息、身体畏缩或脸部肌肉抽动等外在的物理概念去思考这一状态或事件;与此同时,你还可以用“手指被针刺破感觉起来是什么样的”这类“疼痛”的现象概念去思考同一状态或事件,并且这两类用以思考意识的概念在我们的认知中先验地分离。物理概念指称客观的、第三人称的事物或物理属性。而一个现象概念需要通过产生相关的现象经验样本,来直接指称这个经验或该经验的属性。换言之,现象概念具有自我指称结构,我们是通过产生出某个经验样本(从而有了一个现象概念)来指称该经验的。这就是帕品纽的现象概念的引用理论,他对这套理论有其因果性的或目的论语义学的自然主义解释和辩护。这里需要重点追问的是,这种本体一元论、概念二元论的“现象概念”策略,如何修补了早期心脑同一论的第二个缺陷,即“意识的难问题”。
“意识的难问题”表明,在心脑同一论的等式两边存在着一个解释空缺。例如在“疼痛=C-神经纤维激活”中,即使有足够的经验证据证明该等式为真,我们仍然会困惑,为什么等式右边的物理状态或事件会产生疼痛的主观意识经验,为什么“C-神经纤维激活”会产生疼痛的主观经验或根本不产生任何主观经验。根据帕品纽的“现象概念策略”,我们用“疼痛”的现象概念思考疼痛的意识经验时,该现象概念“引用”了疼痛的现象特征;而当我们用“C-神经纤维激活”这样的物理概念思考同样的意识经验时,则“遗漏”了疼痛的现象特征。二者在我们的认知构造中没有先验关联,所以在直觉上我们就会产生“解释空缺”的二元论错觉。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又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二元论是错误的(根据命题二)。这就好比当我们看到穆勒-莱尔错觉图(Muller-Lyer illusion)时,不同指向的箭头使得两个线段看起来一长一短,虽然我们在理论上确切地肯定两条中心线是等长的。①由于受制于我们对同一个意识经验的两种思考模式的分离性直觉(intuition of distinctness),因此所谓的“解释鸿沟”也只是我们的认知错觉而已。
论题四:现象概念是模糊的 使得帕品纽有别于当今流行的其他现象概念论者的,除了他的现象概念的引用理论之外,最显著的当属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该论题的最简要表述为:现象概念的指称是模糊的,给定一个现象概念,对于这个现象概念指称的物理属性究竟是什么(物质上的还是功能上的、窄内容的或是宽容内的,等等),并不存在一个相关的事实。(Bermúdez,p.136)举例说,我们可以构想一个与我们人类有着相同的功能结构、却在物质组分上是硅基(silicon-based)构造的火星人,假定它与人类享有相当的疼痛经验,这样,“疼痛”这一现象概念,所指称的物理属性究竟是底层的物理实现(realizer)还是高阶的功能角色呢?在得到答案前,让我们先来思考一个类似的例子。在历史上的某个时候,爱斯基摩人开始使用一种天然鲸鱼油的替代品,这种替代品的化学成分是石油提炼物,但它的功用和外观与天然鲸鱼油别无二致;爱斯基摩人渐渐地把这种替代品也叫做“鲸鱼油”。如此一来,若“鲸鱼油”这个专名在爱斯基摩人那里指称的是严格的生物化学成分,那么“鲸鱼油”就不指称这种替代品;如果它的指称只要满足功用和外观条件即可,那么“鲸鱼油”同样也能指称这种替代品。所以在说爱斯基摩语言的社群中,“鲸鱼油”这一专名的指称就是模糊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上帝也无法断定到底哪个东西才算是鲸鱼油,因为它在事实上是模糊的。(cf.Papineau,2003,p.216)
同样地,在火星人的事例中,一旦我们试图将基础的物质实现裁定为“疼痛”这个现象概念的物理指称,那么高阶的功能角色也有理由纳入该裁定范围,反之亦然。在帕品纽看来,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能指称无限多的物理属性候选项。尽管我们的意识科学研究能够做到收敛该现象概念的物理指称范围,但这种研究仍然无法对其确切的指称给出定夺。(ibid,pp.209-211)这是由于意识科学的研究必须依赖第一人称的口头报告,而第一人称的口头报告又无法作为判断受试是否拥有期待中的意识经验的可靠证据(回忆一下“倒置光谱”思想实验②),因此它便碰到了原则性的方法论局限。现象概念指称模糊性的出现并非由于遇到了异质生物体,相反正是因为它在语义上是模糊的,所以在处理异质生物体时无法确定它们的物理指称。我们可以看到,在帕品纽那里,论题四的出现,正是由于他将早期心脑同一论所面临的第一个缺陷——违背“多重可实现性原则”——纳入了“现象概念方案”的修补框架。“多重可实现性原则”说的是,我们无法先验地排除同一类型的心智状态能够在不同的物理状态中得到实现的可能,但论题四却正面抵御(尽管不是反驳)了“多重可实现性原则”。也就是说,由于我们的现象概念的指称是模糊的,并且这是先验得知的,所以我们无法先验地排除同一类型的心智状态不能在不同的物理状态中得到实现的可能。③
二、勃姆兹的批评与超赋值主义回应
帕品纽的新版心脑同一论从构建之日起,就遭到了各式各样的诘难。除却作为工具性设定的论题一之外,其它三个论题都遇到过挑战。例如针对论题二,毕肖普(R.C.Bishop)认为因果性论证中有一个无法辩护的隐性前提。(cf.Bishop,pp.45-46)类似地,蒉益民也批评帕品纽没能对物理学的完备性给出充分说明,从而前提二显得可疑。(参见蒉益民,2007年,第46、47页;2009年,第47页)针对论题三,查尔默斯指出,帕品纽的“现象概念策略”面临二难困境:如果现象概念能解释我们的认知状况,那么它本身无法得到物理主义的解释;如果它能得到物理主义的解释,那么它就不能解释我们的认知状况。(cf.Chalmers,2006,p.168)针对论题四,安东尼(M.V.Antony)发现,因为帕品纽对现象概念的指称功能采用了因果性的、目的论语义学的解释,所以现象概念的指称就不可能是模糊的。(Antony,p.480)除此以外,勃姆兹认为一个更大的困难在于,即使四个论题全部为真,它们的合取却会导致逻辑上的不一致谬误。(Bermúdez,p.136)所以根据勃姆兹的理解,帕品纽对早期心脑同一论所面临的两个缺陷“两手都抓”的结合做法,将会自毁心脑同一论本身。
勃姆兹的结论是这样得出的:一方面,通过论题一、二、三我们知道,任何现象属性都等同于物理属性,因而每个现象概念都指称某个物理属性;另一方面,根据论题四,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其物理指称到底是什么,却没有一个确切的事实。(ibid,pp.136-137)换言之,根据“现象概念策略”,给定任何一个现象概念C,事实上必然有一个为真的同一论等式P=M,其中P为现象属性,M是物理属性;然而根据“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我们得知,并不存在着一个事实能够判定普遍性的同一论陈述P=M为真或为假。也就是说:
(1)对任何现象属性P而言,它是否是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的指称,存在着一个事实。(根据论题一、二、三)
(2)对任何物理属性M而言,它是否是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的指称,不存在着一个事实。(根据论题四)
很显然,如果命题(1)、(2)同时为真,就会推出现象属性不等同于物理属性的结论,那么心脑同一论便无法成立。于是,按照帕品纽的“现象概念方案”来修复心脑同一论的两大缺陷,其本身是自毁的。
勃姆兹的这个论证事实上是非常有力的。因此,我们若想拯救帕品纽的新版心脑同一论,需要给命题(1)和(2)中的至少一个加以条件限定或者进行修正,而这样的限定或修正又应当保证新版心脑同一论的两个核心要素(即“现象概念策略”和“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继续同时有效。更详细地说,站在帕品纽的角度上考虑,既然我们承认勃姆兹的论证在逻辑上是有效的,那么最简练的方式就是拒绝接受其中的一个命题,以此迫使它不那么强健(sound)。然而这两个命题都是从帕品纽的四个论题中推导出来的,所以任何这样的拒绝不能是粗暴的,它更应该是对这四个论题加以限定或温和的修正。不过,在笔者按照这一原则来应对勃姆兹的挑战之前,可以先来看看莫尔(C.Mole)为我们提供的超赋值主义(supervaluationism)回应。(cf.Mole,p.5)
在莫尔眼里,命题(1)与(2)构成了现象概念的指称悖论,但在关涉模糊性的问题上出现悖论并不稀奇。我们可以思考一下经典的沙堆悖论。假设在你面前摆放着一堆沙子,现在你拿掉一粒,它仍然还是一堆沙子,于是它就有如下两个为真的前提:
(1)1,000,000粒沙子构成一个沙堆。
(2)从中拿掉一粒沙子,它仍然构成一个沙堆。
可是假设现在你不断地去重复前提(2),最终将会使你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结论:只有一粒沙子也是一个沙堆。于是悖论就出现了。莫尔认为,命题(1)和命题(2)之间的不相容性,与沙堆悖论并无本质区别。我们可以把处理沙堆悖论的超赋值主义作为对勃姆兹的回应。简单地讲,超赋值主义是一种用来应对无指称的单称词项和模糊性问题的语义学方案。根据这种理论,拿走一粒沙子无法决定摆在你面前的究竟是不是一个沙堆,即。然而,超赋值主义又无需承诺给出一个确切的边际条件。这就是说,无需找到这样一个实际的例子,在其中只要你拿掉一粒沙子,它便不再是一个沙堆了。回到勃姆兹的批评上,莫尔指出,与超赋值主义解决沙堆悖论类似,命题(1)与命题(2)之间也可以超赋值地相结合。
很显然,既然超赋值主义不承诺具体的边际条件,那么它作为一个算子置于一个命题中就是涉言(de dicto)而非涉物(de re)的。现在将莫尔的回应实际应用到勃姆兹的两个论断中,可以得到以下两个命题:
(3)我们无需承诺如下论断,即对任何现象属性P而言,它是否是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的指称,存在着一个事实。
(4)对任何物理属性M而言,它是否是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的指称,不存在着一个事实。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表面上可以化解命题(1)和(2)之间的不一致性,但由于它蕴含了一些前提(例如非经典逻辑,以及数量上的模糊性与现象概念所涉及的指称对象种类上的模糊性的区别),所以并不见得可以让人放心地接受。但让人困惑的是,可以看到,莫尔的回应其实就是拒斥命题(1),即声称“无需承诺命题(1)”。(Mole,PP.3-4)但这个断言在我们当下的问题语境中显得没有意义,或者说至少它还欠缺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过既然如此,我们现在倒是可以试着去将莫尔的超赋值主义回应实质化,然后再去评估它的恰当性。假如这样的回应方式不成立,我们可以继续根据上面提到的方式,去寻找和评估其它可能的解决途径,直到探出一条较为可靠的出路。
三、可能的解决途径
现在该为“无需承诺命题(1)”这个断言列出可能的实质性解释了。要涉言地(de dicto)悬搁命题(1),唯一有效的解释就是假定命题(1)的陈述方式是不恰当的。这就是说,既然勃姆兹认为命题(1)是由论题一、论题二和论题三合取推导出来的,那么我们此时的目标就是去假定:或者这三个论题的合取推不出命题(1),或者勃姆兹没有恰当地理解这三个论题中的某个或多个。初步看来,有如下三个备选理由可以为这一假定提供辩护。
理由一:勃姆兹没有恰当地理解论题一。因为帕品纽并不充分地肯定论题一,即“现象属性存在”。要知道,论题一的设定仅仅是出于工具性的需要,故而在命题(1)中,将“现象属性”加以实质性的逻辑量化是不恰当的。
理由二:勃姆兹没有恰当地理解论题三。根据论题三,帕品纽认为“现象概念指称现象属性”,但是我们不能以物理概念(或一般的非现象概念)的“指称方式”来理解该语境中的“指称”。因为根据现象概念的引用理论,一个现象概念并不在主体之外的时空世界“挑取”(pick out)一个现象属性,它反倒是以“例示”(instantiate)的方式来“指称”相应的现象属性的。
理由三:勃姆兹认为三个论题的合取推出命题(1),但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命题(1)的陈述方式是恰当的,那么玛丽在走出黑白屋之后,所掌握的是一个新的现象属性而非一个现象概念。于是这就与帕品纽的物理主义本体论立场相悖了。
然而,以上给出的三个理由是没有经过考察的。我们可以设想,对这三个理由,勃姆兹可以对其中的每一个分别做出如下的反驳。
就理由一而言,勃姆兹可以反驳说,帕品纽在提出“现象属性存在”这个论题时,他自己也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说明。甚至在这个方面的含糊其辞是所有心脑同一论者的通病。(cf.Stoljar,chap.1)不过,至少帕品纽将自己对待现象属性的立场标示为膨胀论(inflationalism),从而与取消主义的紧缩论(deflationalism)作出区别。所以勃姆兹在命题(1)中把“现象属性”做了逻辑量化的处理并不存在明显的不妥。
对于理由二,勃姆兹可以认为,即便他退一步承认现象概念与物理概念的指称方式不同,但我们(或者帕品纽)仍然承认,如果某人有一个“看到红色的现象概念C”,就看到红色的经验而言,这个经验是否是C的指称,的确存在着一个事实。所以第二个理由也不成立。
再看理由三。站在勃姆兹的立场上,他完全可以指责这个理由明显地犯了窃取论题的逻辑错误。因为勃姆兹的批评恰恰旨在说明按照帕品纽的“现象概念方案”,心脑同一论会因为内在的结构性问题而导向自毁。可是理由三却把勃姆兹论证结果的相反立场(也就是心脑同一论)作为自己的辩护前提,所以这第三个理由当然也是不成立的。因此,论题一、二、三的合取一定能够推出勃姆兹的命题(1)。
根据上述考察,我们没能看到用超赋值主义的方式来反驳勃姆兹的命题(1)有什么成功的前景,所以勃姆兹可以自我辩护说,莫尔的回应策略是无效的。
既然莫尔的超赋值主义回应策略,也就是涉言地否定命题(1),看似无法得到辩护,那么根据本文在第二节里提到的步骤,接下来为新版心脑同一论留下的另一条辩护路径,自然就是将着眼点放在勃姆兹的命题(2)上。不过,由于命题(2)直接源自帕品纽的论题四,即“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于是假如粗暴地否定命题(2)的话,那么新版心脑同一论也就无法修补违背“多重可实现性原则”的缺陷了。所以要满足当下的目标要求,就需要既能使新版心脑同一论与“多重可实现性原则”相容,又能在不完全撤回“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的前提下恰当地为命题(2)做出一种条件限定。在我看来,如果能将金在权应对“多重可实现性原则”的物理主义析取论主张(cf,Kim,1993,pp.14-17),植入命题(2),从而能够真值不变地替代“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那么它将会是一条颇有魅力的出路。根据这个建议,可以得到命题(2*):
(2*)对任何物理属性(∨∨…)而言,它是否是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的指称,存在着一个事实。
然而尽管如此,勃姆兹仍然有多重理由认为,这一修补后的命题(2*)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这里植入的金在权的析取论主张要求物理属性(∨∨…)是一个有限集合,但根据“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的表述,却要求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能指称无限多的物理属性候选项,即这个物理属性的形式表述是(∨∨…∨…),所以命题(2*)与命题(2)的真值条件并不相同。其次,勃姆兹可以质疑,命题(2*)所作的让步在于表明,限于人类的认知状况的局限性,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我们不知道它所指称的物理属性是什么,但C所指称的物理属性在本体论的层次上却是确定的。这样,它就与帕品纽的“现象概念的模糊性论题”试图达成的对“多重可实现性原则”的反驳策略南辕北辙了。毕竟命题(2*)所做的是去接纳(accommodate)“多重可实现性原则”,而帕品纽的本意(或论题四)则是去否定它,二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进一步地,勃姆兹还可以指出,命题(2*)所犯的致命错误在于,它本质上仍然在玩窃取论题的花招。因为勃姆兹的批评意在指出帕品纽的新版心脑同一论存在着结构上的困难,也就是说,帕品纽所主张的四个主要论题的合取将会自毁心脑同一论本身,然而命题(2*)却是强行将心脑同一论的本体论主张内嵌其中。这样,基于上述的三个理由,命题(2*)作为一条可能的候选出路注定也是无法成功的。
那么,难道说帕品纽苦心经营的这一新版心脑同一论就此夭折了吗?其实不然。请注意,本节开头所述的超赋值主义回应只是涉言地处理勃姆兹的命题(1),但命题(1)仍然为我们留下了涉物的修正空间。我们可以对帕品纽的前三个论题中的某一个做出良性修正,并使得这样的修正以温和的方式否定命题(1)。在本文看来,对论题三的否定满足了这样的要求。对照上文中为超赋值主义辩护的理由二,这里暂且断言命题F:就某个人的现象概念C是否指称某个特定的现象属性P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它并非总是确定的。根据这一修改,相应地可以得到如下命题:
(1*)对任何现象属性P而言,它是否是一个给定的现象概念C的指称,不存在着一个事实。
上文已经说过,命题F的确违背了帕品纽的现象概念引用理论,然而可以看到,这一修正恰恰也是帕品纽自己近几年来力图实现的工作。需要再度强调的是,本文的目标并不在于迎刃而上地(bite the bullet)去反驳勃姆兹的论证,而是为新版心脑同一论奠定一个结构上融贯一致的基础。换言之,只要本文的修正原则上与帕品纽处理早期心脑同一论两大缺陷的方式相兼容,那么它便是可以采纳的。我们知道,勃姆兹所批评的新版心脑同一论的不相容谬误是针对帕品纽的早期观点的,但在论文《知觉概念与现象概念》里,帕品纽事实上已经大力改进了他在《思考意识》(2002)一书中对现象概念指称理论的说明。(cf.Papineau,2006)简单地说,这一改进着重于把现象概念理解为一种特殊例型的(special cases)知觉概念,而知觉概念却并非如同早期的现象概念引用理论所说的那样总是“明证性的”(demonstrative),这就意味着,一个现象概念C所对应的现象属性P,就算不考虑异质生物体,即使在标准事例中(即人类),它的指称运作也不是永恒确定的。虽然为这一说明提供确切描述和辩护尚待展开,但这并不是本文所要求的。(ibid,2007,pp.122-126)④ 到了这一步,我们可以看到,命题F并没有明显地破坏“现象概念策略”和“现象概念模糊性论题”的有效性。因为这一修正后的表述仍然可以维系上文中所提到的对“解释鸿沟”的说明,所以它不触动论题二;并且一个现象概念C在指称现象属性P上的不确定性,也没有破坏同一个现象概念C在指称相关的物理属性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命题F也没有触动论题四。所以我们可以放心地说,命题F对论题三的修正是温和的。
这样,根据由命题F得到的命题(1*)与命题(2)的合取,勃姆兹所担忧的那种结构上的不一致性谬误就得到消解了。于是,帕品纽所提供的这种经由“现象概念方案”所重构的新版心脑同一论,至少在原则上是能够安全着陆的。
注释:
① 穆勒-莱尔错觉图是由两条等长的、带箭头指向的平行线构成的,其中一条线的两端箭头指向朝内,另一条指向朝外。当观察者看到这两条线时,直观上常常认为箭头朝外的那条线段比另一条略长。这一经典的认知错觉图象由德国精神病医生穆勒-莱尔1889年设置出来。事实上,许多认知科学家认为,一些颜色视觉的错觉图(例如棋盘阴影错觉图)比穆勒-莱尔错觉图更容易导致直观上的偏差,颜色错觉甚至是无法经由观察者的后天训练而得到修正的。
② “倒置光谱”思想实验说的是,两个共享同一套关于颜色的公共语汇的人,他们对颜色的内在经验却系统地截然相反:当一个正常人A经验到公共语汇“红色”用以表达的那些物体(例如消防车、中国的国旗或伦敦街头的邮筒等)的颜色时,另一个人B尽管也使用“红色”来指称他的视觉经验,然而实际上B所体验到的,却是A用“绿色”这个公共的颜色语汇所指称的经验。
③ 当然,人们可以反驳说,帕品纽所处理的只是心智的意识方面,但“多重可实现性原则”却更多地倾向于意向性方面。不过帕品纽较为明显地倾向于认为,意识与意向性之间有着相互依赖的关联。(cf.Papineau,2006,pp.115-118)
④ 另外,在我与帕品纽的书信交流中,他也表示赞同这一建议,并表示将会为之给出实质性的辩护。也许有人会质疑这个观点的可能性,认为如果帕品纽真的接受命题F,那么在人类中间,“红色”这个现象概念所指的现象属性,难道可以既是红色的现象特质,又是绿色的现象特质吗?限于篇幅,本文不便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太多,这里我仅仅想表明它并非不可能。例如,查尔默斯就区分了关联现象概念和纯粹现象概念。以现象概念“红色”为例,其中关联现象概念又可分为公共关联现象概念“红色C”和个体关联现象概念“红色I”。前者通常指的是,在某人(例如张三)所处的语言群体中,正常人受典型的红色物体所导致产生的那种现象特质,后者指的是个体(比如张三自己)因典型的红色物体导致产生的那种现象特质。在正常人那里,“红色C”与“红色I”有着共同的所指,但对一些特殊的人而言——例如一个在视觉经验上红/绿光谱倒置的人——二者的所指是不同的。(cf.Chalmers,2003b,sect.2.1)当然,这并不是说,如果帕品纽接受命题F,他对现象概念的内容的解释就是如此;我在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命题F是能够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