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秩序建构中的激励与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另一种新经济社会学 汪和建教授的《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以下简称汪著)一书出版于1999年,从其书名来看,作者旨在通过对“交易秩序”的研究创立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要知道,新经济社会学在西方学术界多指自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以来的网络分析学派(Swedberg,1997),其学说以形式嵌入为标志分析经济行动者在网络中的行动特征(符平,2009),并且强调社会网络对经济制度建构的影响(Swedberg,1997)。汪著的整体思路与其不同,其想法是对“旧经济社会学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而非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反传统策略”(汪和建,2000a)。 本文之所以决定在十几年以后的今天重新审视这本书,原因有三个:首先,中国的经济社会学已经发展逾30年,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意识到的,这门学科中“具有学术潜力的原创性本土理论非常少见……回应时代大问题的研究阙如”。(符平,2015a)而汪著作为90年代独立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探索,似乎可以给我们启示。其次,汪著一书准备再版,而作者之所以考虑再版,显然是因为当前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转型仍处于关键时期,该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本文希望在后文中通过对中国经济社会事实的考察,对汪著中所建构的理论进行再反思。其三,交易秩序在今天的研究中已经受到重视,不少学者都发表了相关著作(参见刘少杰,2010,2014a,2014b;焦玉良,2014;马良灿,2015;王水雄,2015),汪著也大多被相关研究者所关注(李林艳,2005;王国伟,2013;熊万胜,2013),并被认可为交易秩序研究的奠基之作。然而,汪著所建构的交易秩序理论与当前学者关注的交易秩序的异同点何在,其本身包含着哪些独特见解,仍是值得点明的。① 据作者本人解释,他使用新经济社会学的这种提法是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结果。由于客观学术环境的影响,直到书成以后才接触格兰诺维特等人的研究,并在序言中提了一笔:“在本书付梓之前,我又发现了一些有必要阅读的重要思想家的著述,假如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它们,或许能把某些问题分析得更透彻。”(汪和建,1999)而作者之所以没有对原作进行参照性修改,概有两个缘故:一是1990年代中国正处于市场转型与国有企业转制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与转型也带来了诸多市场秩序混乱、国企职工大量下岗以及劳工的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作者由此判定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对中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即我们正在发生着的经济社会秩序变迁提供有效解释和预测的新的经济社会理论”。(汪和建,2000a)二是从作者的学术脉络来看,作者早期的经济学训练对其影响颇大,书中有大量对于经济学理论的借鉴,特别是对利己动机这一分析工具的利用,这样就使作者的理论思路有别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思路。当然,从今天的研究来看,此书的更大特征似乎在于,作者从行动出发构造的理论框架可以看作是对当前经济社会学理论的一种拓展和反思,是网络(networks)乃至制度(institution)、文化(culture)、权利(right)、认知(cognitive)等分析视角之外的一种更具实践感的行动(action)分析方法。 仅就前一个缘故而言,作者并没有因为市场经济转型所带来的问题而否定市场转向。他指出,中国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进行过一系列的经济制度探索,其最主要的特征即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失效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汪著首先认可了这一转型巨变,作者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治精英依靠其缔造初始形态所形成的政治权威和政治感召力而赢得民众信任,并使民众转让出自己的财产权和附属的经济权利,然而“建立这一交易秩序的信任基础由于集体一方的‘承诺失败’而瓦解”。(汪和建,1999:10)这一逻辑的实质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存在问题。在效率方面,“中央计划部门并不具有掌握有关的完备的经济信息的能力”。(汪和建,1999:10)同时公有产权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难以提供有效的行为激励”。(汪和建,1999:10)至于公平方面,“全体人民对财产权的公平占有只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体现为任何实际的经济意义”。(汪和建,1999:11)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者赞同中国社会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朝向市场的交易秩序的转型,然而作者对这种转向的期待是它能够实现一种有秩序的、合理的转变,而不是一种混乱的、冲突丛生以致社会秩序崩溃的转变,并且作者期望实现一种全方位的交易秩序——至少包含市场的、企业内部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且能够不断扩展的交易秩序。这种理论关怀亦是社会学的“终生问题”,即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所以,当作者面对1990年代市场交易中大量的失范现象时,他提出一种经过“有限设计”的交易秩序(作为理想型,里面有排列有序的交易目标),并自信通过这种安排可以使中国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基于这些思考,作者阐述了本书的核心概念:“交易秩序”。 汪著中理想的“交易秩序”意为“一种能够增进或至少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权利交换状态”。(汪和建,1999:40)这与部分学者将交易秩序简单定义为“交易主体之间一种相对协调稳定的关系状态,这种状态使得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在交易主体之间的转移成为可能”(李林艳,2005)或者“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稳定的状态”(王国伟,2013)都有所不同。那么汪著的上述定义,其特殊意义何在?在我看来,有三个方面:首先,“权利交换”即是将交易视为个体之间“所有权的相互让与”,这等于指明了建构交易秩序时激励与控制的焦点所在,即人对某物的所有权及进行交换时所需要的自由权。其次,这一定义使得交易概念“既是一个一般化的概念,又是一个可以分类研究的具体概念”。(汪和建,1999:32)这使我们既可以对交易秩序进行一般性的理论建构,又可以将其用于不同领域的具体研究。再者,交易秩序的层次性被牵扯出来,虽然交易始于两个人之间所有权的交换,但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不损害社会利益”。 那么如何来对交易秩序进行分析和构造呢?这又需回到我们之前所说的第二个缘故即分析方法的创新上去。参照作者的其他著作,可以看出他在其研究中始终强调一种综合的方法论,但综合的起点在哪里?在他新近出版的《自我行动的逻辑》一书中,他指出市场的自然主义理论、社会结构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理论都还不足以理解中国人的市场实践,理解这种市场实践只能从行动逻辑入手(汪和建,2013)。而同时,西方新经济社会学自创立以来,便很少有对经济学中行动者动机的直接修正,如作者所说,自格兰诺维特以来,“如何在一个行动者身上使理性选择假设与社会结构约束假设相容”的问题便没有解决(汪和建,2000b)。而汪著恰恰吸收了经济学强调行动的方法论原则,并区分了“利己动机”与“价值动机”来作为交易秩序分析的基础,这是一种从行动动机出发统合各种社会面向的理论建构方式,与部分学者认为汪著更偏向于结构主义方法论原则(王国伟,2013)并不相同。 接下来,本文将首先在“交易秩序建构中的激励与控制”框架下对作者详尽叙述的交易秩序理论进行讨论,以此使读者对汪著的主体理论有个大致了解。其次,本文将目光聚焦于汪著后半部分中对具体交易秩序的研究,我们将总结作者对具体交易秩序的有限设计方案,然后通过比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诸多实例,来思考作者对交易秩序进行“有限设计”的意义。最后,本文将简要比较汪著所建构的交易秩序理论与当今学者所关注的交易秩序的异同点,进一步总结汪著带给我们的启示。 二、交易秩序建构中的激励与控制 我们先在“交易秩序建构中的激励与控制”框架下,了解作者所建构的一般交易秩序理论。汪著在建构交易秩序理论时,首先提出了两种动机的方法论假设,即将人的行动动机区分为“利己动机”与“价值动机”。在他看来,原初的利己动机即纯粹物质主义的动机是人的一种本性,然而,由于社会价值内化过程,个体的价值动机得以建立并可以约束利己动机,因而“为利己动机所激发的自由选择已被建立在由价值动机(或内在价值)所规定的‘值得追求’、‘应当怎样追求’的范畴之上”。(汪和建,1999:99) 作者的这种做法,可以认为是其提倡的经济社会学的古典转向(符平,2013a)的萌芽,即谋求一种新综合的方法论(汪和建,2002)。作者曾指出,经济社会学并不是对经济学的单方面反击,这种做法在驱逐“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同时,反而会形成“社会学帝国主义”。对经济社会学而言,“只能是以研究跨学科的经济与社会关系为己任,并且其理论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与社会理论的有效整合的基础上”。(汪和建,2000b)双重动机假设作为作者综合理论探索的结果,实现了行动中的经济利益动机与社会价值的关联。 以双重动机假设为基础,作者开始思考建构交易秩序的激励与控制方案。正如我们已经特别提及的,作者将交易看作是个体间所有权的交换,所以对激励交易的措施而言,最重要的自然是维护人对某物的所有权及进行交换时所需要的自由权。然而,在书中,作者并没有把它们对经济繁荣的促进作用作为提出并捍卫它们的根据,作者将这种解释思路看作是功利的解释或“中国范式”的解释。在汪著中,作者用相当多的篇幅讲述了自己为何不采用这种解释,而执意采用“西方范式”,从而将自由权和财产权确定为个人的先在权利。在他看来,首先,先在权利的确立“是使每个人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与尊严的保证”。(汪和建,1999:132)“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目的,而非别人的手段。”(汪和建,1999:132)如果我们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后生的,政府授予的,那么这两者很可能沦为统治者利用的工具,人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便容易遭到损害。其次,将先在权利作为论述的起点,可以为我们讨论规范秩序的形成过程奠定基础。作者在书中写道:“我亦希望从个人拥有先在权利的这一项超越性的行动原则的预设出发,研究规范的起源和理性秩序的产生。”(汪和建,1999:128)这与科尔曼(Coleman)在讨论社会规范形成以前将个体假定为不受规范约束、自由追求私利的人的做法(科尔曼,1990:31)如出一辙。当然,从交易秩序的激励与控制角度讲,也应该在坚持“西方范式”确认先在权利的同时,结合“中国范式”理解自由权与财产权对于经济的重要意义。 那么何谓经济自由?在经济学中自斯密(Smith)以降的经济学说都无不强调经济社会中人的自由,唯有自由可使人的利己心中的正功能发挥出来,并最终达致一种由“看不见的手”创造秩序的状态,而这也是汪著鼓励自由交易行为的潜台词。虽然韦伯提醒过我们,在现实的社会行动中,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排除错误和情绪因素干扰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韦伯,2010:98),但是人的利己动机无可否认。回归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即使集体主义时期国人的牟利心态仍普遍存在,然而,由于彼时人们的自由受到限制,全被置于公社或单位之中,因而只能开辟范围极小的地下市场。如项飚在《跨越边界的社区》中对“浙江村”史前史的讲述里提及,改革开放前,部分温州地区的人私下从事家具加工活动,但是由于这种活动属于典型的“投机倒把”,所以“资源增长和群体扩大的速度极慢”(项飚,2000:93)。而改革开放后,正是人们被赋予了一定的经济自由,使得个体可以追求经济机会并最终创造更多的经济机会,才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 当然,即便对自由权的保护可以激励人的利己动机进而使人们参与交易行为,但行动要想成为现实,还必须有行动的资本。正如阿玛蒂亚·森(Sen)在《饥饿与贫困》(2001)中所阐述的观点,个体只有具备资源禀赋,交换的自由环境才能发挥作用。所以财产权在汪著中同样被看作是交易的必要条件。对于财产权维护的正当性问题,汪著中写道:“洛克认为,使某些自然公共物品转变为私人财产的理由是劳动,是人类加在自然物上的劳动。由于在自然物中掺进了劳动,就使这些劳动产品成为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东西,从而排斥了原先其他人享有的共同权利。”(汪和建,1999:135)并再次强调说:“个人财产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先在权利,从洛克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汪和建,1999:135)然而,对由劳动创造出的物品的所有权来说,这种先赋权利在中国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却无从实现,个体创造的物品归集体所有,在部分上交以后,再按照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这也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出现过抵制集体化的现象(杜润生,2005:85;李怀印,2010:44)。改革开放后,正是个体的财产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确认和保护,才激励他们努力地参与经济交易活动。 当然,以奠定激励交易行动的基础为目的来捍卫自由权和财产权并不是无限制的,汪著认识到了权利自由行使的负外部性并转而寻求一种“有界限的个人权利”。作者指出通过合意与合意—强制等方式所确立的规范可以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亦即通过规范塑造人的价值动机,以此来控制人的行动。当然,这种规范控制并不是对自由的损害,“规范所保护的是那些无害于他人权益的权利行使,而禁止的是那些有害于他人权益的行动或权利行使”。(汪和建,1999:145)这种对经济自由的规范可以看作是对个人财产权的进一步保护,并可对个体交易行动形成内在或外在的激励。 汪著的论述还不止于此,其洞见在于这种对个体动机的激励与控制即便能够形成“个别的交易秩序”,也仍然不能等同于“社会的交易秩序”,“从社会的角度看,即使是个别的合理的交易秩序,其累积的结果也可能是非合理的——它的累积结果与社会性质的效率和公正标准可能是相冲突的”。(汪和建,1999:209)因此单纯的个别交易也可能存在负面的社会影响,如环境污染;而个别交易也可能只是代表着少数人的交易有效性,如交易垄断使得少数人获益,但却使得更多的人无权交易。所以作者认为,必须用社会公正和社会效率做尺子来检验个别的交易秩序。 然而究竟是效率在前还是公正为先呢?汪和建教授曾对笔者提及他在面对这个问题时的想法:“1990年代,当时的口号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我总觉得不对,所以决定要论述这个事情,那就是‘公平优先,提高效率’。”作者在那时就已经指出,常识的效率概念即生产率或是以增进社会总效用为目的的功利主义效率概念都是不科学的,“它不反映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人的变化,因为它并不是有关集合的或社会的效率概念”。(汪和建,1999:214)在作者看来,比较之下,引以为衡量标准的帕累托效率概念虽然也不完善,但具备了对效率的道德要求,那就是至少不损人利己的道德原则(汪和建,1999:217)。如果没有了这种道德原则,显然和放任个别交易的负面效果无异。当然这种效率观也存在理论缺陷,那就是它还是可能会严重偏离社会公正,因为在一次分配中,即使一个人全部占据产品也仍然符合帕累托效率的定义,可这也必然是通往垄断和专制权力的道路。 可以说,正是为了给效率提供有效约束,作者才在建构一般理论的最后部分开始了他的三项公正目标包括机会均等、交易公正和分配公正的设计工作,并且提出,我们应该使公正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在他看来,公正优先具备价值和功效两方面的理由:就价值而言,它的实现“可以在长期中维持每一个人特别是社会最不利者的权益和尊严”。(汪和建,1999:244)“任何人都有权过一种与人的尊严相称的体面的生活。”(汪和建,1999:240)就功效而言,机会均等和交易公正对实现集体效率尤为关键,即在实现公正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满足集体效率的要求。至于如何使人们将社会公正目标内化,进而形成行动价值以对个体的行动进行最终的激励与控制,作者也初步阐述了若干意见,包括个体需形成“社会责任价值”,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容性,必要时政府可以推动公共目标的实现。当然,这些想法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细化与推进。 三、具体交易秩序的建构与意义 通过上面的梳理,我们已经将汪著中所建构的一般交易秩序理论,纳入到了“激励与控制”框架当中,而且我们也能看出,汪著进行理论建构时所遵循的逻辑,都是透过对中国经济社会事实的反思发展而成的。然而,该理论的分析潜力如何?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作者将一般理论用于具体交易秩序研究时所做的分析。 汪著将具体的交易秩序分为三类:市场的交易秩序、企业内部的交易秩序以及国家与个人的交易秩序。正如我们解读交易秩序含义时所提及的,这三种交易秩序无疑是以“权利交换”为核心的一般化交易秩序的具体分类,所以说,一般化交易秩序建构中的激励与控制方案,在具体的交易秩序建构中也就表现为本质相同,但是具体操作化不同的激励与控制方案。 在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研究当中,作者认为实现市场交易秩序的拓展需要完成由个别主义信任向普遍主义信任的转变。个别主义信任因为建立在亲疏关系的基础上,而有违市场交易所需的自由、平等、公正原则,并会限制市场交易的拓展;相比而言,普遍主义信任则无此弊端。那么如何实现这种转变?解读汪著可知,作者的方案是通过权利规范的建立和普遍主义经济伦理的发展,以实现信任扩展;而信任扩展最终会对个体的双重动机形成激励与控制,进而实现市场交易的扩展。其中,激励的原理在上文对一般交易秩序理论的解读中已经明晰,即通过对个体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化和保护,可以提高个体对陌生交易的信任,进而激励个体的利己动机,使他们乐于生产并参与交易活动。书中还借此举证中国古代社会便是由于缺乏对财产保护的法律准则,上层统治者可以随意侵夺平民的财产,因而使得百姓难以对扩大生产和交易产生信心(汪和建,1999:275)。 不过为何还需要控制呢?作者指出,法律规范无法完全避免个体的损人利己行为,也即它很可能使得个体借助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为己方“合法地”牟利。而且,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外在监督,需要花费很大的监督成本。基于此,作者提出我们应该推行普遍主义经济伦理,使人们内化互惠互利、诚信守约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实现内在监督。值得一提的是,汪著虽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不少有关互利、诚信的道德伦理,但也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族伦理阻碍了诚信精神的扩展,使中国长久以来都是维持个别主义信任。所以作者提醒我们在对传统道德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同时,还需防止“将家族伦理不适当地推延运用到其他社会活动中的错误”。(汪和建,1999:296)也就是说,诚信精神不是依靠传统家族伦理而存在的——后者反而是前者的束缚,商业诚信精神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道德。 在重点讨论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后,汪著将交易秩序扩展到了企业内部,他将企业内部的交易秩序区分为了委托—代理关系与权威—服从关系。前一种关系里对行动者的激励与控制方案在管理学理论中已提及较多,如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并想办法克服股东与经理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笔者感兴趣的是汪著对权威—服从关系的讨论。汪著中提到,被雇佣者用对劳动的控制权来换取雇主的报酬,因而不得不服从雇主的安排,所以他在权利交换中给出的不仅是自己的劳动控制权,还会体验到“一种自由受到‘蚕食’的痛感”。(汪和建,1999:351)在现实中,雇主可能在取得对劳动的控制权以后“为所欲为”,雇员则可能会因为忍受不了工作的苛刻要求而进行抵抗。为了改变这种权力不平衡状况,我们需要对资方“处置”劳动者的权力进行控制,以保护劳动者的自由和尊严,因为“人的基本自由和尊严不因其部分行动的控制权的转让而受到侵害”。(汪和建,1999:363)而这种对先在权利的尊重所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将远远超过对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补偿。这种维护企业内部交易秩序的观点,是十分有意义的。在汪和建教授后来的研究中,尊严继续被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引入到交易研究当中,在其对富士康工厂劳资关系的研究里,他指出,只有维持个体尊严需求与供给的平衡,才能建立良性的交易秩序。(汪和建,2014) 汪著的最后一部分讨论的是国家与个人的交易秩序,他认为自由权、财产权乃至尊严的最终保障者是国家,国家秩序的建立和扩展“不仅是每个人的个人权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得以建立和扩展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汪和建,1999:370)在国家与个人的交易秩序当中,“个人通过社会向国家转让部分行动控制权,国家则通过社会或直接向个人提供谋求福利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有效服务”。(汪和建,1990:436)而实现这种交易秩序,需要借助民主与法治对交易双方进行激励与控制。可以说,到此为止,对具体交易秩序进行研究并提出有限设计方案的任务已经完成。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为什么需要对具体交易秩序进行设计?如果说在建构一般性理论时,我们之所以设计,是因为我们可以对理论内在逻辑的发展路径进行选择,我们可以通过设计理论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创造出符合我们期待的理论效果,那么在具体现实当中,我们有无能力进行交易秩序的设计?当我们对此给出一种否定回答时,我们可能持有的理由如下:首先,现实经济环境远比我们的理论想象要复杂得多,理论原则在被操作化时,可能会遭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境;其次,在汪著重点讨论的市场交易秩序当中,既然作者明确指出,中国在长时段的历史过程中无法发展出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那么现在是否就可能呢?再者,虽然汪著中提出的有限设计方案符合逻辑,但是为什么中国仍然在20世纪晚期乃至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实现了经济发展(纵然其间有经济危机的出现)?是不是现实已经证明,即便是有限的设计也是没有必要的,依靠人们的“实用知识”(哈耶克,2003)或者中国人传统行动特质如中国人经济行动中特有的关系理性(汪和建,2013),我们依然可以实现经济发展? 显然,第一个理由忽视了理论本身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使得理论探索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改革30多年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显然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而是需要一定的理论指导,这也是我们当前讨论“顶层设计”的原因。同时,汪著所进行的有限设计,是建立在既不同于完全知识论也不同于无知论的渐进知识论的基础之上的,其所谓的有限设计是“审慎而适度地设立社会行动的目标和手段,而不规定每个人的行动程序或行动方案”。(汪和建,1990:46)况且,汪著在对具体交易秩序进行研究时所关注的结构性要素,是通过对历史发展事实的考察总结而成的,所以为其适用于现实环境奠定了基础。 对于第二个理由,我们从汪著中所能找出的回答是,中国过去的传统的交易秩序与计划的交易秩序,都不利于普遍主义经济伦理的生长;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出现,个体之间对经济交易的扩展有了普遍需求,才使得普遍主义经济伦理有了生存的条件。然而或许有人会问,依靠个体之间的多次博弈互动,也可以使人们意识到商业诚信的重要性,意识到只有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履行好诚实守信的义务,才能使自身得到更好发展。这恰恰证明普遍主义经济伦理依靠市场环境中交易者的多次互动是可以自然出现的。在我看来,普遍主义经济伦理的这样一种发生过程并不是不可能的,但是却也需要付出极大的交易成本。毕竟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出现,它的自然形成肯定来源于无数次投机行为所给予的教训。在此,我们以一项对1990年代中国湘北地区石灰市场的研究进行说明: 湖南惠镇的石灰市场繁荣于1990年代,然而最初的交易秩序状况却不容乐观。该地石灰的生产者靠混杂劣质石灰来欺骗不辨优劣的农民,而农民则会在石灰送来时坐地降价,生产者要么选择降价卖掉石灰,要么将石灰倒掉,毕竟来回的运费已经抵掉了石灰可赚的利润(符平,2013b)。可见,由于商业诚信的缺失,使得石灰市场中产品质量及契约的执行都受到了影响。直到后来生产者看到本地的水泥厂因生产质量问题而破产时,方才认识到不诚信行为的恶果,并逐渐内化了诚信为本的商业观(符平,2013b)。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汪著中对市场交易秩序进行有限设计的意义,即其可以减少发展过程中交易互动的不必要损耗,使交易尽快转入正轨。这一判断也可以对上面的第三个理由进行部分回复,即虽然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如果我们及早对交易秩序进行建构的话,那么改革开放后所能释放的经济潜力显然不止现在这些。 值得深思的是,那些依靠中国本土的社会特质所形成的交易状态,如果它并不存在上面所说的交易状态形成过程中巨额交易成本的损耗,那么,其未来的发展是否存在限制?我们的回答依然是肯定的,而且这明显地体现在以企业为主体的交易当中。例如,汪和建教授本人在对横扇羊毛衫市场的研究中发现,虽然中国人行动中的关系理性特质可以使个体依靠亲缘关系集聚金融资本,从而创造了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奇迹,但是也正是这种亲缘关系的限制作用,使得经营者陷入了派系竞争的困局(汪和建,2013)。这可以看作是局部交易的有序导致了整体市场环境的无序。当然,更糟糕的情况还体现在企业内部的企业主与劳动者的交易当中,我们可以从潘毅对广州某工厂女工的研究(潘毅,2011)中了解到,由于中国的城乡户籍制度、工厂内的“专制政体”以及中国社会里父权制的存续,使得女工的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由此附带的尊严遭到抹杀,这虽然在最初一段时间里节约了工厂的生产成本,但是随着农民工观念的转变及农民工的代际接替,工人对尊严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依旧没有任何改变迹象的交易格局,最终造成了工人的大量反抗以及沿海工厂的用工荒和生产停滞现象。 而从国家与个人的交易状况来看,似乎既存在初期交易混乱对于经济潜力形成限制的问题,又有当交易状态稳定时所潜伏的对于经济未来发展的限制。如郑志鹏在对广东沿海的台湾鞋厂的研究(2008)中提到,法律规范缺失导致了财产权利的混乱,使得鞋厂老板不得不寻求与地方政府“合谋共生”。鞋厂老板意识到,他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契约随时可能因为后者随意扩大对财产事物的控制权而失效,对此,他们不得不通过贿赂地方官员以获得更多的财产控制、管理权利,这显然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了企业本该有的发展前景。而地方政府在获得寻租收益以后,也扮演了企业的“庇护人”角色,它一方面协助企业维持“压制性劳动体制”(郑志鹏语),使得工人的自由权、财产权及其包含的尊严等都被损害,很可能导致上文中所述的工人抗争及企业用工荒情景;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抵制来自更上层政府的治理行为,如郑志鹏所说的,中央政府曾希望派驻会计及海关报税员来监督外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但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贪污行为而效果不佳。这样一来,企业始终维持自身会计、生产等方面的不规范形态,这最终成为其频繁遭遇国际反倾销的重要原因(符平,段新星,2015b),这种消极影响到现在也仍在持续。 综上,我们可以说进一步确证了汪著中各类具体交易秩序建构方案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市场、企业内部还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依然没有形成一种理想的交易秩序。如何实现市场中普遍主义经济伦理的发展、维护好企业内部劳动者的自由和尊严、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四、对话当前的市场交易秩序研究 通过对话当前交易秩序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汪著中的交易秩序理论。当前的交易秩序研究以刘少杰教授等人所做市场交易秩序研究最具代表性。刘少杰教授首先提出了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策略:陌生关系熟悉化。他在对ZGC电子市场与CC汽车配件市场的比较研究中发现,由于“熟悉关系陌生化”,前者存在大量的“转型交易”,即顾客被电子商品经营者“忽悠”以后,放弃自己原先选定的商品型号,转而购买经营者推荐的商品型号,这些商品往往价高而质劣。后者则依靠卖家与买家间的频繁人际交往,实现了“陌生关系熟悉化”,通过“关系交易”减少了欺骗行为(刘少杰,2010)。 对于熟悉关系陌生化,从刘少杰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它的含义除了指“扰乱消费者同商品之间的熟悉关系,把消费者引入一个陌生关系之中,在信息不对称中实现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刘少杰,2010)关键还代表这样一个过程:“高度陌生化的市场中,那些从熟悉社会中走来的电子商品经营者,不仅忘记了熟悉社会中生成的诚信道德,而且也不知道陌生社会中应当遵守的新道德。”(刘少杰,2010)在ZGC电子市场当中,正是因为卖家与买家属于陌生关系,使得卖家不再受原有熟悉关系中诚信道德的约束,才出现了“转型交易”这种欺骗行为。至于陌生关系熟悉化则意味着卖家与买家通过频繁接触,建立起一种熟悉的人际关系,双方由此便会受到对待熟人时所需要遵循的道德原则的约束,进而减少了欺骗行为,节约了交易成本。据此刘少杰得出结论,既然人们在面临陌生关系时不知道坚守何种道德原则,那么不如鼓励交易者之间形成熟悉关系,让人们继续沿用那些在熟悉社会中方才适用的道德原则。这样便有利于对人们参与经济交易形成激励与控制,进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 刘少杰的立论基础在于中国人在熟悉社会中所形成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依然具备稳定性(刘少杰,2014a),所以无论是推动交易双方建立熟悉关系,还是使交易双方建立熟悉关系以后可以沿用那些在熟悉社会中才适用的诚信道德,都具备一个天然基础。就此而言,刘少杰教授的思路是很有启发的。但是,这种“陌生关系熟悉化”的思路忽略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即任何卖家与买家的接触,都永远有熟悉与陌生之分,特别是当今社会,一次性交易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陌生关系就缺少转变为熟悉关系所需的交易次数。这是不是就预示着,只有那些产生足够多的交易次数的商业往来,才能建立熟悉关系并使人们遵循商业道德,而在那些一次性交易中存在的都是欺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事实上即便是在一次性市场交易当中,也会存在诚信行为。这就说明,诚信守约是一种普遍性的商业道德,它的存在基础并没有熟悉关系与陌生关系之分。正如汪著中所说,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以塑造人的价值动机进而约束人的利己动机。这种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虽然能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影子,但是我们在对传统道德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同时,一定需要避免之前所说的“将家族伦理不适当地推延运用到其他社会活动中的错误”(汪和建,1999:296)。刘少杰教授虽然看到了传统社会中的诚信道德观念对于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但是他并没有将其向普遍主义的经济伦理发展,而是强调传统熟悉关系对于诚信道德的维系作用,这就很容易使得其所推崇的诚信道德变为一种特殊信任,以至于对交易的激励与控制存在限制,因而也就无法解释卖家为何在与熟悉客户进行诚信交易的同时,还能够与陌生买家进行诚信交易的现象。 从之后关于刘少杰研究的讨论中,我们也看到有学者对其思路中所可能形成的特殊信任的批评(焦玉良,2015),但是批评者在强调权利法律化所形成的普遍主义信任的同时,却忽略了经济伦理的作用。毕竟汪著已经告诉我们,单纯依靠权利法律化进行激励与控制并不能避免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并且这种外在监督存在很大的监督成本(汪和建,1999:279-280)。与此同时,批评者的观点也多少忽略了刘少杰研究中值得借鉴的地方,那就是个体在熟悉关系中形成的思维方式依然对其行动动机存在影响,换言之,法律制度规范与这些传统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会形成怎样的互动局面并没有被其列入讨论范围。为了用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笔者摘录了几段《人民日报》对江苏省“东风村”的报道: “一夜之间,东风村几十家网商,发现网店瘫痪,货品被下架。原来是被投诉专利侵权,举报者徐松……‘如果专利授权给村民使用,每家每年收取一万元使用费,一年就有几百万轻松入账。’当时徐松准备把东风村正在卖的近千款家具,由上海一家公司代理,分三批申请专利,花了30多万元,批准通过了200多件。正当徐松拨打着‘如意算盘’的时候,他的楼下已经聚集了几百号人,‘不撤诉,就砸你的店,赶出东风村!’” “很多网商为了省钱省事,直接“拿”别人网店图片使用。沙集镇电子商务协会成立后,孙寒组织了一个团队,举报盗用自家图片的网店,持续一个月,投诉了上千家,引起村里一些人不快,结果又是不了了之。” “对网络创业群体而言,各地的淘宝村普遍面临着产品同质化、低端化、恶性砸价、忽视专利权等问题。对此,一些地方建立了行业协会,但在熟人社会,收效甚微……‘会费也收不上来,人家不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有些新开的网店,为了赚信誉、赚好评,赔钱也卖,协会更没招,恶性竞争是网商的坟墓。’”(以上各段均摘自《人民日报》2015年1月9日第16版) 通过上述事例,我们可以一窥法律制度规范与在熟悉关系中形成的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事例的第一段讲述的是个体寻求法律制度保护以获得对专利的所有权,这种做法虽然保护了该个体的财产权利,对该个体的经济活动具有激励作用,但是由于其违背了作为共识的互惠互利的原则,因而遭到了群体的抵制。事例的第二段讲述的是当地网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举报盗用自家图片的其他店主,但却遭到抵制的情形。事例的第三段则展示了当地成立的商业协会在限制恶性竞争方面的窘境。总之,由于熟人关系的作用,交易中基本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都无法实现,用来规范交易行为的团体组织也难以运转下去。由此,法律制度规范与熟人关系所维系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的限制便同时显现出来了。而汪著中所提出的普遍主义经济伦理,恰恰可以弥补这两者的不足。 另外,上述材料中也涉及了对卖家与买家之间交易关系的描述,材料第三段中的“赚信誉、赚好评”即可看作网商试图维护与买家关系的证据,这说明网络商城的交易规则对秩序的规范起到了一定作用,使得商家自觉争取商业信誉。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种争取信誉的行为是以商家获利为条件的,如果不遵守规则可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那么行动者便可能违背网络场域中的交易规则,这也是网络交易中卖家欺骗买家的现象不断出现的原因。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争取信誉和好评的行为导致了“赔钱也卖”、“恶性竞争”等更广范围的经济秩序失调,这些都暗示了汪著中提出的普遍主义经济伦理存在的必要性。 普遍主义经济伦理有两个组成部分:互惠互利与诚信守约。在我看来,汪著中所提倡的互惠互利原则,除了可以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形成控制以外,还涉及对交易中单方群体的要求。对卖家而言,他必须与其他卖家互惠互利,比如不能盗用其他卖家的创意,也不能为了实现单方垄断而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优化市场交易环境。对于买家而言,也必须与其他买家互惠互利,个体不能贪图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是为了炫耀财富,而占有某种急需物品的全部购买权,例如在发生某种自然灾害后,个体不应该过度购买甚至囤积粮食,从而使其他人陷入因粮食短缺而饥饿的境地。对于上面的例子而言,正是由于缺乏普遍主义经济伦理的互惠互利观的约束,才会出现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将所有家具种类“注册专利”而损害集体利益的投机现象。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否定权利法律化的意义,正如我们在汪著中所看到的,权利法律化是对交易行为进行激励与控制的首要步骤,只是必须借助普遍道德伦理的力量,我们才能构建更好的交易秩序。 通过对事例第一部分的解读,我们也可以看出前面提及的汪著中交易秩序定义的第三个独特意义,也就是交易秩序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不损害社会利益。这显然是汪著与当前交易秩序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后者关注的仍然只是交易双方。如何使得一种交易不损害交易双方以外其他人的利益,才是交易秩序关注的最终问题。同时,事例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告诉我们,熟悉关系并不是维系诚信守约的必要条件,相反,它里面的某些传统特质如人情、面子等还会阻碍诚信守约规范的建立,对个体的交易行为形成消极激励,这恰恰反映了熟悉关系中包含的多面特征。而普遍主义经济伦理中的诚信守约原则作为一种内在监督机制,比之商业协会的约束作用更为有力。同时还可以跨越熟悉关系的界限,克服熟悉关系中某些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对诚信守约的阻碍。 最后,让我们总结一下汪著带给我们的研究启示。首先,汪著中的方法论创造和理论建构方式与西方的新经济社会学有所不同,它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跨学科融合,为此,它力图从双重动机假设出发克服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方法论的局限。并且,汪著中的理论有深刻的现实关怀,是在回应时代问题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理论创造,这对于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路径与理论发展依然有启发意义。其次,交易秩序并不仅仅局限于市场场域,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也不会仅在市场场域内部就能解决,汪著不仅提出了交易秩序的概念,而且建构了一个一般化的交易秩序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企业内部及国家与个人的交易秩序进行了分析,而当前的交易秩序研究仍然局限在市场交易内部,聚焦于熟悉或陌生关系对交易成本的影响,这显然限制了理论解释范围。第三,研究交易秩序并不仅仅是依据“嵌入性”的思路对交易的社会情境进行思索,更好的方法可能恰恰是构建一个交易秩序的理想类型,以此来与现实进行对比,进而发现社会中的问题并指出其转变的方向。这样做可以改变目前交易秩序研究中零敲碎打的局面,并且会使我们具备一个宏观视野,避免分析的片面性。比如当我们仅仅分析熟人关系对交易的影响作用时,很可能会忽视我们所谈论的仅仅是交易双方,而没有考虑到这种交易是否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最后,我们已经证明了汪著提出的对交易秩序进行“有限设计”的现实意义,它强调了用知识、思想指导实践的可能性,并且我们已看到,在改革实践上“摸着石头过河”已经让位于“顶层设计”。汪著的有限设计方案突出普遍主义的权利规范与道德伦理的双重建构及其在交易秩序中的激励与控制作用,而论及中国当前的情形,其下一个30年的交易秩序转型,首先应该着眼于权利法律的建构。如何将这种激励与控制的有限设计方案操作化,需要我们进一步思索,毕竟建构中国的交易秩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曾在《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出版十七周年座谈会上作为“主题发言”宣读,感谢汪和建教授在指导自己写作时所付出的心血,也感谢诸位师友的点评以及匿名审稿人意见。文责自负。 ①西方经济社会学中有关交易秩序研究的一个比较详细的梳理见李林艳(2005)。我们会发现西方学者的研究实际上可以分为规范性的交易秩序研究和实际的秩序形态研究两部分,汪著中对交易秩序的研究所包含的伦理规范特征使其与前者更为相似,但是如何将汪著中提出的交易秩序理论与西方学者在对实际秩序形态研究中发现的诸多机制(如弗雷格斯坦的市场政治模型)相联系,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限于篇幅,该文不做讨论,而是将精力放在对汪著交易秩序理论本身的解析及与中国学者研究的对话上面。交易秩序建设中的激励与控制_经济社会学论文
交易秩序建设中的激励与控制_经济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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