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经济发展中若干价格现象的思考_价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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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的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已持续走低一年有余;从今年4月份开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已经连续6个月为负数。随着这一现象的出现,经济生活中的许多价格活动与我们已经熟悉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前几年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市场价格全面上涨和涨幅过高,希望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抑制过高的通货膨胀率,制止经营者通过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现在则有许多人在关注市场上此起彼伏的降价大战,以及经营者进行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所导致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问题。应当怎样认识这些价格现象?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价格下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因而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升跌,以及由无数种商品与服务价格升跌所汇集成的全社会价格总水平的涨落,是市场供求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汇集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状况变化的客观反映。市场机制调节社会生产的作用就在于,价格作为市场供求平衡的信号导引着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的流向。社会生产是在需要创造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交互推动下向前发展的。社会生产中每一项具体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都是在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和收益率较高的情况下,由较高的价格预期吸引着众多经营者参与角逐与竞争。随着进入商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经营者不断增多及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张,各类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供给能力会趋于与社会需求能力的平衡甚或大于社会需求能力。这时,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就是不可避免必然的趋势。

此外,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竞争追求一种经济、合理的大生产规模效益优势。因而,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上的优势,谋求长久生存与发展而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和生产专业化,即追求资本的技术有机构成高度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单位产品成本不断下降进而引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不断下降,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在一定条件下,价格水平的下降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总供给能力迅速提高。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关系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由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严重失衡到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重大转变,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生产能力出现了过剩,商品生产在总体上出现了结构性供过于求的局面。随着商品生产的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绝大多数农副产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价格已经放开,市场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已经开始起主导作用,具体价格水平的高低涨落主要取决于市场供求变化和市场竞争。在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的作用会自发地拉动商品价格下降。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市场价格总体由升转降的转折点。今后,如果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消费需求结构不出现大的变革,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出现稳定和下降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

二、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尽管具体商品价格下降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供求平衡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但是市场竞争机制导流经营者进行资源配置的的真正意义,则是在于推动企业不断地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来获取较高的价格—收益率。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进行各种稀缺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经营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较高的价格—收益,要么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地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扩大生产规模,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较高价格—收益率;要么去不断地开发新的商品生产和新的市场需求,以获取高额的“超额”价格—收益率。因此,市场竞争绝对不是简单的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中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以不断降价促销而不思进行企业成本约束和技术创新的价格竞争,更是一种较低级的市场竞争,而且很可能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自杀形式。

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更重要或者更主要市场竞争的形式,应该是企业不断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断地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推动适应这种结构变革所需要的资产结构调整与重组,即在经济发展中优胜劣汰。只有产品结构、市场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与变革,才能使国民经济发展拥有充满活力的创新机制,才能使企业和国家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竞争已经发展到企业不仅仅是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就能生存发展的问题了,而是要求企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还要能够创造市场、创造需求。据有关方面统计,美国制造业中的300家大公司,其1997年的新产品开发比上一年增长了15 %,有的甚至达到30%。相比之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市场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动力十分不足,许多企业基本上没有自己的产品创新能力,甚至于连跟从于市场需求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战略都做不到。其结果只能是大家都拥挤在既有商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里,进行着无序的重复建设、重复生产,结果是大批企业的生产能力闲置,企业开工明显不足,产品积压严重。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真正的的技术创新机制,因此其竞争手段就只能是不断地在市场上进行着相无序的、互倾轧的降价大战。

三、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的界定

据国家贸易局的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市场上已经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如前所述,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企业普遍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降价促销活动,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自然反映。还必须认识到,短缺经济时期的需求过热曾经拉动了许多商品的市场价格超乎价值规律的过高上涨,掩盖了许多具有“泡沫”性质和人为预期推动的虚假价格成份。因此,尽管许多商品的价格下降了很多,但有不少商品的价格仍然大大高于1992年的水平。例如,截至今年9月上旬, 纯碱的价格每吨比1992年高260多元,硫酸每吨高280多元,水泥每吨高100 多元,螺纹钢、线材、冷轧薄板分别高152、117、341元等等。 需求进入平稳增长之后,企业对一些产品进行降价销售,实际上是对前几年虚高的、不合理价格上涨的一种被动性的“矫正”。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但是,也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市场竞争机制还相当不完善,特别是企业倒闭、破产、资本流动重组机制和国家的社会保证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多数企业因为管理水平落后,成本约束过于软化,无法做到象邯郸钢铁公司那样通过调整结构适应市场,强化核算,硬化成本约束去强化自己的竞争力。因而,通过完全的市场价格竞争来实现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化经营,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产重组还一时无法全面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无休止、不计血本、盲目无序的过度价格竞争甚至由此引发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的现象,则是需要反对和加以制止的。就是说,价格约束机制要求市场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的约束,而且要接受效率法则的约束,还要接受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约束。

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果无休止、不计血本地进行盲目无序的过度价格竞争,必然会导致低价倾销行为的发生。事实上当前市场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低价倾销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价格法》明令禁止的。《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在讨论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低价倾销的问题上,存在需要着对定性判定标准的讨论及需要做出细化的规定。一般而言,由于多年来形成的重复建设、重复布局,我国大多数企业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规模优势。因而,一些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多数在客观上并不是出于想垄断或独占市场的目的,而是企求生存的问题。在讨论定量判定标准上的争论焦点,则是以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以企业的个别成本来认定的问题。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看,以行业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的依据,肯定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也不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而采取用个别成本来衡量,则有利于推动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才能保证我国的企业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致于被国外的企业挤垮。德国学者赖登·格罗厄说:企业成本的降低从来就不是一种自动的过程,通常它是对一种非常大的压力的反映。按照最成功的竞争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往往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对于成本,任何业务领域的任何公司都只有一条格言,即“降下来”。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我国企业只有遵循这句格言,才能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四、强化企业价格自律与政府依法治价

比较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需要由国家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来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要求企业自觉遵循市场竞争规定进行自我约束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有效监督。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还相当缺乏在市场竞争中的自律意识。因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规范竞争、挥霍浪费、乱摊成本、不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而依靠向银行借款进行过量的负债经营、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以及负盈不负亏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与企业的价格行为发生直接的联系,最终都要反映到企业产品销售和价格实现上来。因此,加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自律约束特别是加强企业的价格自律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企业市场竞争的行为自律,最关键的是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尽快建立起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加强企业自律,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导向作用也十分重要。近来,有关部门发出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实施行业自律价格的通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讨论。我们认为,行业协会作为自愿组成的民间经济团体,是连接政府与企业、连接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桥梁和沟通的媒介,可以在会员企业之间就一些重大的经济、经营问题提出建议,进行协商协调。但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将其的协商意见强加于企业,更不能强制企业执行。考虑到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竞争机制还相当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应该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管理作用,可以由行业协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在会员企业之间协商提出企业价格自律和指导性自律性价格的意见或倡议,引导会员企业进行理性的合作与配合,但不能作为一种强制性的限价措施,更不能对一些不执行行业议定的自律价进行行政性处罚制裁措施。如果这样做,就违反了《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一旦发现企业存在着低价倾销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劝阻,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此外,对于一些过度的价格竞争引致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现象,行业协会应该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的经济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标准规范,并组织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政法部门,对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降低技术、质量、性能标准方式达到降价销售目的的恶劣行为进行坚决打击。这样做,实际上也是起到了打击不合理降价和低价倾销的行为。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社会各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许多企业不知道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竞争保护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在全社会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各类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工作。这对于加强企业自律和政府自律,强化企业依法进行合法经营、合法竞争的意识和自律精神,强化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办事的意识,都是十分紧迫而且十分需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已近半年,但社会上,特别是企业和一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价格法》知之甚少,甚至有关部门在制定出来的经济政策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时,还认为是《价格法》出了毛病。因此,强调政府依法治价,首先是必须学好、弄懂《价格法》。其次,《价格法》是有关价格方面的基本法,还需要尽快制定出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价格法》提出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合理规范和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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