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收费的国际比较研究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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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兴起及高等教育生均成本的增加,全球不少国家的高等教育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财政问题。为解决高等教育的财政危机,许多国家做出了不同的努力,学术界也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探讨。中国高校自1989年开始实行收费,1997年在全国统一推行。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这一重大改革,首先涉及到学费的标准问题。国外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为我们解决中国高等教育学费标准问题提供了一定参考。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依据

就高等教育的个人直接投资而言,可以粗略地把世界高等教育入学收费制度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福利型”与“市场型”。“福利型”基本上不向受教育者个人直接征收教育费用,抑或仅仅征收微不足道的费用,整个教育过程的投资基本上由国家或社会承担。如德国、前苏联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在经济上主要受国家或政府的资助,其主要理论依据是“社会责任说”理论。①这种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旨在培养国家领导人才和训练高级技术人才以发展国民经济;高等教育是国家现代化和实践民主政治思想的工具,其所需经费应以政府支付为宜;社会承袭所得和财富分配不均情况,只有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并通过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支出政策的配合,才能实现所得及财富重新分配的目的;而且政府支付全部教育费用可以确保以往经济困难而被剥夺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人能够进入高等院校。[1]

“市场型”的国家,相对地强调受教育者个人的投资义务,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成为个体入学资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学费在整个高等教育经费中占有相应的比例。“市场型”的收费制度不仅体现在高等教育经费的“学费—财源比”上,而且表现在专业差异上。[2]如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菲律宾及一些拉美国家的高等教育,就把学费作为经济收入来源之一。不过,这些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模式所依赖的理论也不同。总体而言,其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3]

1.教育投资说。主要源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人力资本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美国的舒尔茨(Shultz,D.)。这一学说认为,教育投资除了对整个社会有利外,还满足了个人求知的欲望,使个人获得了知识、技能及适应社会的能力。由于个人教育程度的提高,也就增加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获得更高报酬的可能性。因此,既然国家和个人均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是一项有效的投资,就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使个人负担一部分教育成本,这是公平合理的。

2.市场机制说(成本分担说)。“谁受益谁付款”是其基本原则。这一理论认为,政府是教育主办者,也是教育受益者,政府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支付教育经费;学生也是受益者,也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支付教育经费,即学费和杂费。政府和受教育者之外,凡直接或间接受益的社会大众,也应承担其部分责任。1984年美国的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第一次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明确“谁受益谁付款”原则中各方的责任,1986年约翰斯通又率先提出“成本分担”概念并阐明“成本分担”理论。这一理论很快为学术界所认可,并成为高等教育收费和实行学生贷款的主要理论之一。

3.成本补偿(回收)说。其主要含义指原由政府承担的教育费用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收取学费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收和补偿。成本回收和实现主要依赖于两种方式:一是在学生刚入学时就向他们收取学费;二是通过学生贷款的方式来实现。世界银行1991年出版的《高等教育的递延成本回收:发展中国家的学生贷款计划》报告,集中探讨了第二种方式的成本回收问题。

就以上三种理论来讲,现在学术界比较公认的是第三种理论,即成本补偿理论。成本补偿理论成立的基础在于一个已经得到证实的假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高等教育的收益是很高的,尤其是在人力资本存量较小的国家,教育投资的收益率要远远高于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率要高于社会收益率。[4]一般而言,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所谓利益获得原则是指为了有效地分担教育成本,使成本负担人负担部分教育成本合乎教育公平的原则,教育成本的支付应与收益相配合,收益多的人应分担较多的成本,收益少的人分担较少的成本。能力支付原则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支付教育成本,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依据边际效用递减法则,能力高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所以富有者多支付教育成本才是公平的。

二、国外高等教育收费的实证研究

从上述研究来看,世界高等教育入学收费制度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福利型”与“市场型”。具体来说,国际上关于高等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在欧洲,有些国家高等教育是免费的,如德国、奥地利、芬兰、瑞典等国,但是这些国家对是否收取学费这一问题仍存有争议,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高等教育存在收取学费的可能性。在实行成本补偿的国家,学费水平也是不一样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从高等教育成本、居民承受能力、高等教育需求和高等教育供给几个方面出发,探讨国际上不同国家的高等教育学费水平。

(一)高等教育学费与教育成本关系的研究

许多国家在收取学费的同时,加强了对学费与高等教育成本比例的研究。一般而言,不同国家收取学费的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世界银行在1994年就“学费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之经费中的比例”列举了33个国家的有关数据,其中20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学费占其成本的10%,10个国家占20%,美国的这一比例约为24%,爱尔兰和智利约占26%,约旦超过30%,而韩国最高,达40%。而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中,采取成本较大份额回收政策的国家比例基本相同,低收入国家为13%,中下等收入国家为17%,中上等收入国家为15%。据此,世界银行得出结论:“学杂费的重要性同一个国家的收入水平并无直接的联系”。[5]

表2提供了世界上48个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公立高校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学费占生均运行费用的比例,通过此表,我们可以对世界一些国家高等教育的学费占成本的比重窥探一斑。

(二)高等教育学费与居民收入关系的研究

个人和家庭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其收入直接影响到学费的水平。因此,世界上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国家,在制订高等教育学费标准时,都把居民收入作为制定学费标准的一个重要的依据。

对于高等教育学费与居民收入问题的研究,学术界的一致观点为:高等教育免费对低收入阶层不公平,对高收入阶层却是有利的。其理由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高收入阶层,对高等教育免费等于用公共资金补贴高收入阶层。[6]

但是,世界上收取高等教育学费的国家,其学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又是不一样的。而且,即使进行同等比例的教育成本补偿,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个人或家庭产生的经济压力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家庭收入较高,当公立高校生均成本的20%需由受教育者补偿时,学费占一般家庭收入比例为10%-25%。例如,美国高校生均学费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一直在20%左右,其中公立院校在10%,私立院校在40%—45%之间;[7]约翰斯通在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讨论的报告中指出:美国本科生教育成本中的25%-50%由学生及其父母以学费的形式分担。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日本家庭供养一名大学生所花费用占家庭收入的15%左右。[8]在澳大利亚,1988年的高校收费基本标准约为普通家庭收入的10%。在中等收入国家,如果生均成本中20%需要受教育者补偿时,其学费一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30%左右。而在低收入国家,这种负担比例可达到50%以上。[9]

世界银行1994年在拉丁美洲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当前的收入水平下,学生(和家长)平均可以承担公立高等教育生均成本的25%-30%。但另一项在印度尼西亚的研究表明,贫困家庭,或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家庭,可能支付不起大学学费。[10]此外,亚洲和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高等教育经费总支出中家庭负担比例如表3所示。

图1 1994年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高等教育经费总支出中家庭负担比例

资料来源:OECD教育统计年鉴.1997.

(三)高等教育学费与高等教育需求和供给关系的研究

美国的莱司里和柏斯曼(Leslie & Brindman)研究发现:“(学生)平均的价格反应大约是0.7个百分点,即学费每增加100,人们就会预期18至24岁的大学率将下降大约0.75个百分点。”[11]Donald E.Heller更新了前者的数据,他通过考察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研究,发现随着学费水平的提高学生价格反应系数SPRC已经从1982-1983年的0.5%~0.8%提高到0.5%~1.0%。这表明,随着学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支付意愿有所下降。凯恩(Kane)研究发现,学生价格反应系数变化范围是-0.63至-1.22,即学费每增加$100,则入学人数将减少0.63-1.22个百分点。他于1995年又研究了1980-1992年美国50年来各州的公立学院与大学学费变化和入学之间的关系,使用了国家教育统计中心调查得出的综合中等后教育数据系统中的入学数据。在对各州的失业率和支出需要的基本补助金进行控制的基础上,他分析了社区学院和4年制大学增加$1000学费的影响。发现:社区学院入学人数减少了3.5个百分点,而4年制大学仅减少了1.4个百分点。这一结果表明,社区学院的学生对学费增加的反应更为敏感。[12]

事实上,包括学费在内的私人成本的变动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影响,要远大于单纯的学费变化对高等教育有效需求的影响,即高等教育的有效需求对全部私人成本的弹性要大于其学费弹性。Stager的研究表明,在加拿大的安大略,基于全部高等教育私人成本的需求弹性为-1.46,即全部私人成本每提高1%,将引起1.5%的求学者或其家庭不愿意支付上大学的费用。[13]

Chutikul对泰国高等教育需求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泰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群体中需求弹性相当低,他认为在泰国已经入学的学生具有更高的支付意愿,而那些没有进入高等学校的人,中心问题是他们是否选择接受高等教育,而学费不是影响这一决定的主要因素。世界银行对秘鲁的中等教育的支付意愿的研究(Gerler and Glewwe)表明:教育需求的学费弹性很小;学费的变化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大于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25%最低收入人口对价格变化和敏感程度是25%最高收入人口的三倍:在较高的价格水平下教育的有效需求更有弹性。[14]

另外,关于这方面的其他研究请参阅表4:

三、中国高等教育收费的实证研究

中国自1989年开始收取学杂费以来,学术界越来越关注学费与高等教育成本关系的研究。总体而言,对高等教育学费占教育成本的比重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在额度和广度方面都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这并不能得出中国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高于国际水平面的结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近几年来由于学费水平提高过快,学费占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已相当大,达到国际水平25%以上,因此再提高学费水平并非明智之举。最后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应实行准成本收费(扣除学校着重长远的扩张性的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的生均教育成本),如若按这标准计算,上海大学要造一处新校区,其生均准成本在4000-5000元之间(特殊专业和与国外全作办学的专业除外),则其收取的学费占总支出的50%。[15]

这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居民收入在不断地提高,居民分担高等教育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由于近几年来高校学费水平的上涨,加上居民承受能力的有限,学费与居民承受能力的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目前学术界较为关注居民的分担水平。总体而言,其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中国居民有能力承担一定的学费,而且存在着分担稍高学费的可能性。比如有的学者从居民的收入、消费、储蓄三方面探讨了当前学费水平和中国居民的承受能力,他们认为,居民收入的逐年增长为家庭教育支出提供了可能性,家庭教育支出在居民消费中所占比例较小,存在着家庭教育支出扩大的潜能,并且中国居民存款储蓄的增长能使家庭教育支出增大成为现实,这表明我国居民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能力承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16]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当前的学费水平已经超出了大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高校不应再进一步提高学费水平。有的学者指出,从1997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高等学校的学费水平几方面分析,“目前中国高教的学杂学费水平已经达到居民个人及家庭承受能力的较高值了,如果要在此基础上在短期内进一步大幅度提高学费将是非常困难的。”[17]另有学者以上海大学国际商学院为例分析了不同收入家庭的承受力,他认为七成家庭能够承受目前学费,但提高现有学费水平会有难度。

与上述研究情况不同的是,国内关于学费与高等教育需求和供给的研究并不多见。就我们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论文仅有两篇。一篇为毛新勇的《高等教育的费用标准和入学人数变化的关系探讨》,主要介绍了国外近几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另一篇为李文利和魏新《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与合理的学费水平》的研究,他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方面,他们分析了中国高等教育的需求和供给与学费的关系,并根据高等教育的需求函数和供给函数、1997年中国普通高校没有满足的需求、同年的公共高等教育支出、生均成本和学费水平,模拟了当学费水平发生变化时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量和普通高校容纳学生数的变化,得到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考虑的1997年实际可以达到的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和学费水平。结果表明: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高等教育规模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免学费或低学费政策的实行,以及高等教育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的吸引,在中国居民中仍然存在巨大的没有满足的高等教育需求。1997年,中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为317.4万人,平均学费水平是1620元,没有满足的高等教育需求量为526万人。另一方面,他们还研究了中国高等教育的需求弹性,结果显示,在较高的学费水平下,需求的学费弹性较大,从低收入组到中收入组再到高收入组,其需求弹性呈下降趋势。[18]

通过上述国内外的比较我们可知,虽然国外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收费水平不一,但各国高等教育学费水平占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以及学费与居民承受能力关系问题的研究,为我国高等教育学费问题的探讨提供了重要参考。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和学费水平的上涨,在借鉴国外高等教育收费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我国高等教育学费标准问题不仅是关系到居民承受力和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问题,更是国内学术界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

注释:

①“也有人从‘公共服务说’对此进行解释,认为教育是政府对国民的一项公共服务,应免纳学费.”引自盖浙生.教育财政学.台北:东华书局,19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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