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肯定名单”制度正式实施_农产品论文

日本“肯定名单”制度正式实施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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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

2006年5月29日,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该制度涉及302种食品,799种农业化学品,54782个限量标准,将全面提高中国输日农产品技术门槛。近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合发布了《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正式启动农产品出口行业预警机制。《评估报告》主要针对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国内重点产品的出口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了相关应对建议。

评估标准包括产品是否与日本本国农业存在竞争关系、市场供求情况、历史上遭遇日方技术壁垒和贸易争端情况以及与其他国家在日本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内容。

风险评估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看,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谷物均是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中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评估报告》详细列举了大葱、鳗鱼、茶叶、鸡肉制品、松茸、肠衣、干(鲜)香菇、花生、蜂蜜、大米等11种出口风险高或较高的农产品,认为在“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上述产品有可能被列入日方首批重点检查清单,出口风险较大。

此外,《评估报告》还对近年来输日农产品的整体情况,以及中国输日农产品遭遇贸易、技术壁垒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回顾。

商务部外贸司表示,此次《评估报告》的发布是商务部首次针对进口国的重大政策调整。此次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也是农产品出口行业组织首次发布行业预警信息。商务部将继续密切跟踪“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情况,随时向出口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以帮助经营相关产品的企业规避风险,积极应对。

新旧标准与中国标准的区别

日本现行标准不到1万条,仅涉及255种农业化学品和186种食品。日本残留限量新标准则覆盖了所有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由此可见,日本残留限量新标准比现行标准覆盖面广得多,要求也严得多。

日本残留限量新标准中仅“暂定标准”就有5万多项,涉及农业化学品700多项,而“一律标准”更是涵盖了“暂定标准”之外的其他所有农业化学品和农产品。中国目前的限量标准仅涉及农业化学品200余种,限量指标不到3000条,差距非常明显。另外,在具体指标上,中国多数标准也明显宽于日方标准。如,中国规定越毒素A在鸡可食组织中的限量标准为2毫克/公斤,比日本标准宽了200倍。因此,日方标准覆盖面比中国标准宽得多,指标要求也严得多。

“肯定列表”制度基本情况

什么是“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的农产品,下同)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下同)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

日本引入“肯定列表”制度的原因

日本大部分食品(60%左右)依赖进口。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农业化学品大约有700余种,但日本制定了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仅有300多种(主要是在日本注册登记的农业化学品),其余400多种尚无限量要求。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业化学品,日本尚无明确的监管措施,这给日本食品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日本近年来频频发现进口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超标问题,日本国内也出现了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情况,这使得日本消费者陷入了对食品安全性极度不信任的状态。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日本于2002年成立了直属于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和协调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同时,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农药取缔法》,加强对未登记农药的取缔和处罚。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以该修订案为依据,开始在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引入“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 List System)。

“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据

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2003修订案》中第11条第三款:“任何食品,只要含有《农药取缔法》中规定的农药活性原料,或含有‘确保饲料安全及品质改善法律’中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或含有《药事法》中规定的兽药(包括由活性成分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的物质,但不包括经日本厚生劳动省确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任何物质(豁免物质)),并且其含量超过了厚生劳动省在听取药事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的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水平(一律标准),就不得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销售或者为销售而存储,但食品中已建立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化学物质除外”。

该条款可以简要表述为:对于已建立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化学物质,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含量不得超过厚生劳动省确定的一律标准,但经厚生劳动省确定的豁免物质不受此限制。

“肯定列表”制度如何具体落实?

“肯定列表”制度提出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的总原则。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该原则,采取了以下三项具体落实措施:

1.确定“豁免物质”,即在常规条件下其在食品中的残留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农业化学品。对于这部分物质,无任何残留限量要求;

2.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和具体食品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3.对在豁免清单之外且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制定“一律标准”。

“肯定列表”制度与日本现行管理制度的区别

日本现行管理制度只禁止农业化学品含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销售,对于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残留无明确要求。“肯定列表”制度则覆盖了所有农业化学品和食品: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因此,“肯定列表”制度比现行制度覆盖面广得多,要求也严得多。

对农业化学品的使用要求

“肯定列表”制度是一项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进行管理的制度,它不直接涉及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问题。但是,由于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水平与相应农业化学品的使用状况密切相关,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业化学品残留要求的加严,间接提高了农业化学品的使用要求。

“一律标准”是“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

“一律标准”(Uniform limit)是日本对既非“豁免物质”也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统一标准。日本确定的“一律标准”为0.01毫克/公斤。“一律标准”是“肯定列表”制度的核心,也是其与现行管理制度的根本差别所在。

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两种情况:在任何食品中均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如日本未针对“杀虫双”制定任何“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即“杀虫双”在所有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均为“一律标准”(0.01毫克/公斤);尽管已针对某些食品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但未对所讨论的特定食品制定最大限量标准。如日本制定了茄子和香蕉中氯草敏(Chloridazon)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1毫克/公斤),但未制定其在小麦中的最大限量标准,则小麦的限量标准为“一律标准”(0.01毫克/公斤)。

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是以1.5μg/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的。当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线高于“一律标准”时,以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线(LOD)作为限量标准。

对于用符合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原则上可以上市销售,在执行时将依据原料限量标准进行折算,而不是采用“一律标准”。如已经规定水果原汁的限量标准为1毫克/公斤,则5倍浓缩果汁的限量标准为5毫克/公斤。

“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有三种类型

“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包括3种类型: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检出(ND)”的农业化学品,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和具体食品制定的“暂定标准”(provisional MRLs),未制定暂定标准但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后仍然有效的现行标准。

其中,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检出”的农业化学品共有15种。这些物质一旦被检出,即视为超标。因此,其最高残留限量为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线(LOD)。

“暂定标准”是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在具体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于日本计划每5年对这些限量指标进行重新审议和修订,因此将之称为“暂定标准”。“暂定标准”生效后,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在具体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暂定标准”有5万多项,涉及农药500余种,兽药和饲料添加剂200余种。这些标准涉及初级可食用农产品210余种(类)、限量标准5万多项,加工食品50余种(类)、限量标准近200项,瓶装水限量标准近40项。日本制定“暂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FAO/WHO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日本国内标准及日本认可的参考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标准。参考CAC标准制定的“暂定标准”大约3000条,参考国外标准的大约2万条,参考日本国内标准的大约19000条,根据其他信息制定的标准接近9500条。“暂定标准”中,等于或低于0.01毫克/公斤的限量指标大约5000条,0.01~0.1毫克/公斤的指标大约27000条,0.1~1毫克/公斤的指标大约12000条,高于1毫克/公斤的指标大约7500条,另有160余条指标为不得检出(ND)。

日本在制定“暂定标准”时,已经将大多数现行标准纳入其中,这些现行标准将在“暂定标准”生效后自动失效。但是,现行标准中有62种农业化学品(涉及限量指标2470项)被日本单独列出,未纳入“暂定标准”体系,并规定这些标准在“暂定标准”生效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对这部分农业化学品区别对待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

输日农产品遭遇农残药残壁垒记录

1.2003年5月,日本以冷冻菠菜毒死蜱超标为由再次对我冷冻菠菜进行进口自肃。

2.2003年5月,日本以从山东一家企业对日出口的一批鸭肉中分离出两例禽流感病毒为由,对我禽肉蛋产品全面封关。

3.2003年6月,日本突然提出要对中国输日鳗鱼进行恩诺沙星残留项目命令检查。

4.2003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种苗法修正案”对进口农产品实行“物种壁垒”。影响我食用菌、红小豆等产品正常出口。

5.2003年9月,日本对中国的冷冻鲜豇豆(包括简单加工品)实施“毒死蜱”残留项目命令检查。

6.2003年10月,日本厚生省宣布增加对中国产虾实行金霉素命令检查时的检体数量,延长中国产品的通关时间。

7.从2003年8月29日起,日本对一些原属抽检的进口食品开始实施命令检查,涉及中国产品共两类9种,包括猪肉加工品、水产干制品、冷冻食品、豆类加工品、点心类、果实加工品、种子加工品及酱菜等8种食品和虾及其简易加工品。截至2003年11月,厚生省仍对28类中国产品实施命令检查。

8.2004年1月,日本以我发生禽流感为由对我禽肉封关,4月,取消了我热加工禽肉产品禁令。但我鲜冻禽肉产品对日出口至今仍未恢复。

9.2004年3月,日本对我荔枝及简单加工品实施甲胺磷农药残留项目命令检查。

10.2004年6月,日本对我粉丝实施“过氧化苯甲酰”项目命令检查。11月解除检查。

11.2004年10月,日本突然宣布对我输日保鲜豌豆实行农残命令检查。

12.2005年7月,日本开始对中国入口的鳗鱼和产品抽检孔雀石绿。

13.2005年10月,日本对我荞麦包括荞麦粉是否含有黄曲霉毒素成分实施命令检查。

14.2006年2月,日本对我卷心菜及其加工品(只限于初级加工品)实施毒死蜱命令检查,对我蜂王浆实施氯霉素命令检查。

15.2006年3月,日本对中国产干艾蒿实施毒死蜱农残命令检查。

16.2006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做出决定,在5月29日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立即对我输日鳗鱼和河豚鱼实施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命令检查。

17.2006年4月,日本厚生省宣布自今年5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对草莓、葡萄、菠菜、苹果、桃、土豆、西红柿、夏橘、日本梨、黄瓜等10种果蔬进行铅、砷重金属监控检查。

联系电话:010-820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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