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新政:起锚向何处——国有单位工资制度调查——现行分配制度是怎样失去公平的——工资新政:什么是真正的善法——日本收入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工资论文,新政论文,是怎样论文,日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单位工资制度调查
徐振斌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所在所做出的《收入分配调查报告》称:“国有单位分配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显然,国有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对新一轮的分配制度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有人把它比做风向标。
由于国有单位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有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格外引人关注。
我国国有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制度缺陷;机关单位公务员分配制度缺陷;事业单位干部分配制度缺陷;国有垄断行业分配制度缺陷。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
目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分配制度表现出的主要缺陷是:管理层收购(MBO)过滥;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绩效严重脱节;职务消费和灰色收入依然失控;国企负责人投资决策失误问题突出等。
近年来,通过管理层收购(MBO)方式实行改制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多, 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层收购(MBO)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不少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改制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管理层自买自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了不稳定问题;二是一部分公司名义上是在搞股份期权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其实是变相地搞管理层收购。
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这加剧了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谋取灰色收入、转移企业资源,出现了“59岁现象”等违法违规现象。
企业薪酬差距已经到了高限水平。职工工资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之间的差距已经处于高限水平。山东某大型国有机械制造企业机加工车间,正在车床前生产“活塞”的吴师傅针对企业经营者与员工的收入差距说:“企业高层领导的收入多少我不清楚。俺是计件工资,每月全算上1000多元,如果上中班,8小时给5块钱的补助费,一个月能增加100多元。”据了解,在这家企业像吴师傅一样的操作工有2000多人,他们年平均收入1万多元。 这家企业的董事长王某和副董事长张某的年薪则分别是40多万元和20多万元。“这是近一两年当地国资委给定的,我早在1995年就拿年薪了,那时候拿20多万元。”王某补充说。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前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要合理把握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2002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平均薪酬与全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比为12倍,2003年达到23.6倍,这一倍数不能再扩大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在国际上都已处于高限水平。
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绩效严重脱节。目前,一些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已达到六七十万元,有的甚至已超过百万元。近四年来,中国股市股指虽然从2245点跌到了2005年的1000点,市值损失了一半多,但就在股市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者的年薪却在一路走高。1998年,当年840多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平均年薪为5.1万元,而在2003年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平均值已达到19.9万元。2004年股市虽然十分不景气,他们的平均年薪却熊市走牛,达到13.6万元。
职务消费和灰色收入依然失控。如果职务消费得不到有效监管、国企高管的“灰色收入”不能遏制,那么建立在企业绩效基础上的薪酬奖励制度,无论是国企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过员工平均工资的14倍也好,140倍也罢, 高管限薪还是无法真正实施,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据沈阳一家国有企业的副总透露,他所在的企业效益不是特别好,但他目前一年之内可以报销15万元的招待费,这在国企内并不是最高的,很多情况是,企业效益越不好,招待费就越高。车辆费每年也在10万元以上,这里包括了司机的年薪1.5万元、油费3.5万元、汽车维护及保养费3万元,另外每年还有2万元的打车费。除了这些,还有一些不可预计的费用,每年大概有10 万元以上。
国企负责人投资决策失误问题突出。根据李金华审计长2005年6月28 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2004年10户中央企业由于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造成的损失达145亿元。
机关单位公务员分配制度缺陷
近年来,公务员实际收入差距过大、公务员职务消费膨胀等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在一些地方的政府系统内部,不同局之间同级别公务员的实际收入甚至相差5倍,这还不包括隐性和灰色收入。如果将各个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列表做一详细比较,这种不公平状况将是非常明显而又让人吃惊的。据有关调查显示,在不同管理部门,同一级别的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这造成公务员之间的分配不公现象,丧失了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
同时,机关单位分配程序的透明度低,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有全国政协委员曾在“两会”上指出,这种差异近年来更有扩大趋势,“油水部门”公务员收入较之“清水衙门”,差距达两三倍甚至五六倍。
名义工资并不是公务员收入的全部。其实中国的公务员除了福利,还有各种补贴,在一些下属企业效益比较好的机关,公务员每个月发的各种生活用品甚至可以使他一个月不需额外消费。中国的公务员还享有一种其他国家公务员享受不到的福利:租金几近于零的房子。人事部人才科学研究所的佟亚丽女士坦言,虽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高,但如果考虑其福利水平,总体来看并不低。政府虽然明文规定到1998年6月停止福利分房,但很少有单位执行这个规定, 直到现在仍有许多单位紧急调集大批资金用来购买新房。准福利分房和低价售房仍被看作当公务员的一种大好处,但也不是每个同样阶次的公务员都能分到房子或价值相当的福利,恰如不同部门的公务员补贴也不一样,至于其他隐性收入差别就更大了。这种情形恰恰说明了公务员报酬之复杂性,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素质很好的硕士、博士愿意进入公务员序列,又有不少同样条件的公务员流失。正因为此,学者们指出,应当对公务员的工资和不合理的结构进行真正的改革。包括把非货币化的福利货币化。
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问题集中反映在政府运行成本中的人力成本结构不合理和公务成本的盲目膨胀。职务消费在政府运行成本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占了整个政府运行成本的一半以上,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职务消费”名目越来越多,职务消费数额越来越大。无实际内容、无明确任务的会议、出国考察,以各种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新建楼堂馆所和对办公用房的超标准装修,违反规定购配小汽车,擅自安排的节日庆典等等,造成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导致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只要能与权力沾上边的,个人消费不管是合法的、非法的都可以由公家“埋单”,公款旅游、私客公待、公款读书、公车私用,公款送礼等层出不穷,屡禁不绝。
事业单位干部分配制度缺陷
事业单位干部分配制度的主要缺陷是:传统的工资分配制度缺乏激励作用;基层事业单位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和财政预算方式的改革,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不再靠单一的财政支持,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同。除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靠财政补贴外,其他不少事业单位财政补贴将逐步减少甚至为零,他们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社会经济效益,获取劳动报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迫切需要转换分配机制,改革现行工资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以文化事业单位为例,其基本工资是按照国家1993年工资改革政策精神确定的,实行的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起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目前事业单位使用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的计算方法过于简单(如学历、行政职务、技术职称等来确定薪酬),而薪酬标准上的各职务序列起点工资和等级跨度大同小异,不能反映各类人员的劳动特点,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使按劳分配成为表面的分配形式。
在基层事业单位,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拖欠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等现象十分严重。一些福利性待遇,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险、书刊资料乃至业务进修等,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自掏腰包,这实际上是减少了他们的个人收入。许多基层事业单位对国家规定的每年一个月的年度奖金以及一些行业规定的补贴都无法兑现。截至2001年,吉林省共拖欠中小学工资累计达12.45亿元,且有逐年增长势头。拖欠现象主要发生在县及其以下的中小学。卫生、文化及各站所拖欠工资现象也很严重。
国有垄断行业分配制度缺陷
国有垄断行业分配制度的缺陷久遭社会诟病,其主要表现为:工资增长过快。
目前,我国具有政策垄断性的行业主要是: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民航、铁路、水运、高速公路、公交);电信业;邮政业;金融业(银行、保险、证券);烟草业;房地产业。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最近五年,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增长仍然过快。1999~2004年,金融业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比,绝对差距由3903元扩大到11498元,增加7595元;相对差距由46.76%扩大到71.75%,增加24.99 个百分点。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绝对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但相对差距在缩小。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都缩小了。
处于垄断地位的电力煤气供应、证券、房地产、烟草、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其他资本进入极其困难,缺乏社会公平竞争,其职工工资外收入相当可观。工资外收入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比例,最高的达到工资总额计划的66%。据统计,1999年全国金融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028元,比贫困户多出61%, 医疗保险比贫困户也多出62%。据国家计委对垄断行业乱收费问题进行的价格大检查结果显示:1998年以后的两年内,电力行业向全国用户违法收取27.4亿元,被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据为己有。1999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职工数为283万, 按电力职工占一半计算,违法收费金额相当于人均1930元。同样的调查结果显示:电信行业电信资费方面的违法所得高达21.7亿元,按2003年电信行业53万员工计算,相当于人均4094元。广州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不到6000元,此工资在各行业工资上已经是鹤立鸡群,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到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2004年,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国家电力公司4年前在武汉召开的一个内部人事干部会议,短短3天时间,125名国电公司系统内负责人,竟然总共挥霍了304万元,人均耗费2.4万元。国家电力公司是钱多得只愁没法花的主儿。可就是这样,电力公司还闹着要涨价。不是杀贫济富,又是什么?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工资外收入统计太难,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可供参考。
由于国有垄断行业对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垄断经营获得超额利润,再加上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使相同素质的普通职工因为在不同行业就业而产生较大的收入差距。垄断经营性企业内部普通员工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据调查,我国垄断行业普通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比非垄断行业普通员工的工资性收入高出3倍以上。如深圳一证券公司的司机年薪达12万元,是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38倍,是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86倍。又如上海某一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改革以后的司机月工资收入水平还是相当于市场价位的2倍。
国有垄断行业分配制度已经非改不可,否则,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式辐射不良效应。
现行分配制度是怎样失去公平的
李爽
目前,我国社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
目前,再分配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
由此可以做出推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初次分配不公与产权制度缺陷
从收入分配的不同层次看,产权制度应属初次分配范畴,或者说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制度。
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现代经济学所讨论的“产权”,不仅包括通常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以及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及所有交易中的权利。收入的分配无非是产权收益的分配,因而从更加宽泛的角度看,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产权制度的一部分。
从马克思经济理论到西方经济学说,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都把产权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并充分肯定了它对分配制度在内的其他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决定作用。产权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等基本功能都会带来相应的收入分配效应。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点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改革以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无一不是产权制度的变革。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表现在:分配方式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显著的改变,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的比重上升,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来源结构中比重上升。
产权残缺和主体错位是造成分配制度残缺和分配行为混乱的主要原因。产权的残缺和主体的错位会直接影响产权的激励作用和产权制度效率。这在传统的国有经济中表现突出: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而作为国有经济的经营者,一方面可以越俎代庖地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内部人控制”),形成产权主体“错位”;另一方面,他的收益可以不完全和经营绩效挂钩,即他的经营权是不完整的(权、责、利不对称),表现为产权的不清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持续至今,“所有者虚位”和“政企不分”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在建立了公司制的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形成。集体经济特别是乡镇集体企业也存在严重的“产权模糊”问题。企业产权制度缺陷已成为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一些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行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如年薪制、期权激励、股权激励等时开时放;或者在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备,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制度的情况下,草率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等向少数经营者倾斜的分配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目前农民拥有的只是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但不拥有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以及相对应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没有真正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转和交易的生产要素。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还助长了政府批地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徇私舞弊,使少数人中饱私囊,广大农民却不能从中受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理论上既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又可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但是,它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竞争充分、信息对称、要素的产权明晰、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等。而目前我国要素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不具备成熟市场的基本条件,要素产权交易和流动常受到来自行政力量的阻隔,尤其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平台尚未搭建起来,使得各种要素的贡献不能完全按照公平的市场价值得到实现,产权利益扭曲。
在生产要素中,除资本、土地、劳动力三要素参与分配外,关键是技术、管理这两大要素如何通过“技术资本化”和“管理资本化”参与分配过程,尚需要探索有效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
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应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其所有者的权利及劳动力产权也应受到维护。但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投资是产权的实现和延伸。我国单一国有投资体制是形成基础设施领域行政性垄断难以打破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的空间和渠道尚未打通。投资主体的单一国有是我国行政垄断经营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原因。垄断性经营必然产生垄断利润,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和资产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公平分配制度的建立。
工资制度:浓厚的行政色彩
除了非公单位的工薪制度外,我国仍然在国有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由政府主管的工资制度。由于国有单位人员规模依然庞大,其工资水平和规则对社会收入分配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现行的工资制度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中通过不断调整和改革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体制的色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还有相当距离,集中体现在体制内僵硬,体制外失范,激励不足与约束乏力并存。具体表现在: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干预不当和约束乏力的问题并存;对劳动力市场中非国有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管理,缺乏相配套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得现实中存在大量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
再分配相关制度软肋
再分配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但其最终发挥作用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再分配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但我国目前在这两个方面都有缺陷。
首先是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主要的缺陷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不足,受益群体主要是城镇正规单位职工,而非正规部门、非主流群体以及农村居民基本没有或只能享受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存在社会保障的“双轨制”,除城乡分割外,在城镇还存在着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制度差别;缺乏制度保障,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筹集缺乏强制性约束,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以下缺陷:纳税主体税负不公,税收政策不完善,城乡居民间、高低收入者之间、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税收待遇差别较大,费用扣除不合理;税收体系不完善,缺乏与财产及其收入相关的税种设置;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
制度转型期的政府职能之“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社会愈将转向多中心时代,市场配置资源并决定初次分配的基础作用将更加强化。而目前我国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配置的市场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要素占有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刚刚开始,城乡二元结构、行政性垄断经营、制度性腐败等深层次制度性弊病在短期内还难以彻底打破和消除,仍将从反面对收入分配继续产生影响。同时,与新的市场经济格局相适应的再分配制度的健全,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必须尽快地转变自身职能,更多地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
综合以上相关制度的分析,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缺陷可以归纳为:城乡二元性、行政支配性、秩序混乱性及公共福利短缺性。直接原因来自于制度目标的模糊、制度构架的不完整和制度路径的“双轨”。究其制度性根源,除去生产力因素,则在于不成熟的市场化体制中转型期的产权制度和转型期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政府职能的缺位和越位贯穿于全部相关制度问题的始终。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较高公平程度的收入分配制度都是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发达的经济实力密不可分的。但不同国家的实现模式又不尽相同。如,美国:中等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瑞典:低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高水平的社会保障;韩国:低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俄罗斯:高度的收入分配差距,相对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虽然这四种模式都不完全适合中国,但这些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制度特色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模式的选择决定于对公平目标的理解和确定。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以“公平与发展”为主题,指出:社会对于机会平等的关注应该胜于对收入平等的关注,机会不平等是深层次的原因,而收入不平等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我们认为,这一命题对我国这样的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现实意义。
因此,在现阶段我们所需要的“公平分配”要义在于保证参加分配的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前提下的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没有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条件下形成的收入平等是缺乏效率的,因而是不现实、不可持续的;而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社会的最终追求目标,反过来也会影响机会和过程的公平及效率的提高。
如此,我国现阶段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就应是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倡在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前提下促进收入的平等,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市场公平竞争机会和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提供人人均享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就业扶助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平等的制度分割,尤其是城乡差别,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
工资新政:什么是真正的善法
谢小平
长期的“双轨制”使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深层次矛盾积累日深,解决的难度日渐加大。这也是分配不公问题日益突出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原因之一。而改革方式的孰优孰劣,至今并没有现成的答案。
从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中寻找改革方向
在二十多年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过程中,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收入分配关系在制度变革中得到了重新调整。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近30年的时间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单一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个人消费品的供给和生产资料的配置都是国家进行“统分统配”,劳动者和生产组织与劳动贡献和生产绩效的高低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个人间的收入差别固然不大,但由于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使得生产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迄今为止,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体走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农村分配制度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改变土地经营方式,建立家庭联产经营责任制开始的。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讲,就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权交给了农民,使农民自己的劳动成果与收益直接挂钩,由此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实现了从未有过的多年连续增长。随后又进行了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农副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体制的改革等一系列相关体制改革,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愈加深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条件下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成功探索,是在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下对生产经营方式的一种现实选择,为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第二阶段(1984~1992年)——以城市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改革:在农村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推动下,我国1984年开始了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1984年)提出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几项重要原则,其中心思想是要打破“大锅饭”,破除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此后,党的十三大又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这一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允许其他各种合法渠道获得的资产收入、经营收入等非“按劳分配”收入分配方式的存在。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城市的分配制度进行了多项重大改革,即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租赁制、岗位责任制等多种经营方式及工资的“工效挂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等。这一阶段的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创造了条件,也是原有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的重要转变时期。
第三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前)——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了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为目标的新阶段。十四大报告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概括为:“在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基本原则,在继续强调十三大以来的思想之外,又第一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并明确了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此后的十五大、十六大基本延续了这些理论和原则,但已开始关注分配的公平和对收入分配秩序的调节。在这一阶段中,具体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进一步深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实行新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
第四阶段(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始)——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理念,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同时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等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改革思路。反映出我党在改革步入深化阶段后在发展理念上的升华,更加注重发展的协调性。紧随其后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又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并且,首次引人注目地回避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此后,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较之以往五年规划愈发强调要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这些都表明了,我们党通过对前一时期改革经验教训的总结反思,正在逐步调整和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探索新的发展观和增长方式。这一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心更多地倚向调节收入差距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加快推进农村税费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对《物权法》的讨论和制定、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等。
回顾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使我们对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演进的阶段性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其一,打破传统体制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的改革目标是制度演进的必然选择。其二,改革是从对原公有经济单位内部的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入手逐步扩大到全社会范围的,是典型的渐进式改革。与前苏联及部分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休克式疗法”的改革方式比较,我国改革的进程更加平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突出。但同时,长期的“双轨制”,使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深层次矛盾积累日深,解决的难度日渐加大。这也是分配制度改革初期的激励效应释放后分配不公问题日益突出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原因之一。而改革方式的孰优孰劣,至今并没有现成的答案。
因此,如果要从改革自身寻找原因的话,可以说,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既是改革带来的制度变迁使然,也是渐进性改革的必然。
对实现我国公平分配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实现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前提下的收入平等,应着重进行基础制度的建设,最基本的制度建设在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规范的市场秩序的形成。而当前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基本保障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民主透明的财政制度。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改革调查组提出具体的建议,以下是该建议主要内容摘编:
完善产权制度,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产权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快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私人产权、外资产权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改革,由此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同时,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要防止近亲繁殖的股份制、“内部人控制”的股份制及官商勾结的股份制钻改革的空子。在明晰各类经济主体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界定政府的权责,使政府从直接经济利益中超脱出来。
在政府职能转换中,要促进公共财政制度建立,提高财政的公共支出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转型阶段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中坚作用。根据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除税则收政策外,公共财政政策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政策工具来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作用:一是政府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证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社会保障诸方面的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有效保障,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政府利用转移支付措施来影响社会分配,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提高社会分配结构中处于劣势的地区和个人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城乡二元化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令人头痛的问题。目前必须尽快消除以往人为设置的“二元化”制度障碍,实行公共投入和公共服务向“三农”倾斜的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建立就业机会权利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平等、享受就业社区公共资源权利平等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平等就业制度;在继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同时,加强对农村基层公共支出的转移支付,加快农村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探讨确立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处分权,在土地合理流转的过程中,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棘手的问题还有,要尽快破除传统体制遗留的不同所有制、不同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对行政性垄断和国有企业等特殊保护政策给公众带来的利益损失。目前传统体制下存在的行政性制度分割仍然普遍存在。除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决定的对发展重点的政策性倾斜因素外,旧制度惯性和国有经济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天然联系是当前诸多领域中存在明显不公平制度性分割的主要原因,并已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的主要障碍。为此,应痛下决心,本着以民众利益为先的原则,对一些积弊已久的突出问题进行更深入地探索解决:在改革中不断弱化行政性垄断经营力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继续改革国有企业制度,使其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促进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经济主体多元化,为社会成员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创造有效的制度空间。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追求公平分配的另一方面的重要途径或制度安排就是建立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尤其是劳资双方的协商制度、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保护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几百年来一直在不懈探索的重要领域。根据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目前的通行做法,建立工会等劳工自己的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和行业的工资协商制度、建立明确的工资支付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职工基本利益的法律法规以及弱势人群的法律援助制度等。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更多地应是为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提供足够的政治环境和制度保障,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目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立工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雇主之外的法律地位,以及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权利;如何割断政府与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如何使司法制度真正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最重要的是需要有接受新的利益表达方式和利益均衡机制使过去隐蔽的矛盾公开化的能力。最终的追寻目标是建立利益各方的良性互动关系和实现公平分配的利益协调长效机制。
日本收入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李爽
二次大战后,日本在短时期内使经济得以恢复并在较长的时期中持续发展,同时社会秩序也长期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构建与改革促进了社会公平分配关系的形成。
根据《2005年世界银行报告》统计数据,1994年日本基尼系数为0.25,日本经济企划厅将日本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等14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所得基尼系数进行比较,1989年和1994年日本分别处于第14位和第15位,收入分配的平等化程度相对较高。这种收入分配的平等化在其收入分配格局的分布中体现得最为突出。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经济研究所的统计,如果1989年按可支配所得划分日本的收入阶层,最下面三个阶层占总人数的16%,中间三个阶层占36.4%,最上面三个阶层占51.2%,收入分配格局呈现以高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的倒金字塔形。而从收入分组情况看,世行统计,1994年日本居民20%低收入组收入占10.6%,其中10%最低收入组收入占4.8%,20%中低收入组收入占14.2%,20%中等收入组收入占17.6%,20%中高收入组收入占22.1%,20%高收入组收入占50%,其中10%最高收入组收入占21.7%,中高收入组收入占全部收入约计75%,中低收入组收入比重约计25%,收入分布相对公平,与大多数亚洲国家和转型国家形成鲜明对比。
日本收入分配公平性是在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合理、保证效率的前提下,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修正中实现的。
日本在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和改革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对认识和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企业强调收入均衡
传统的日本企业分配制度是以企业的终身雇佣制度为基础的。其分配制度具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即按工龄设置工资等级的制度,员工工资和他的职位关系不大,工龄越长、工资越高。二是较为完善的津贴福利分配制度。三是相对较低的经理报酬制度。和美国、欧洲相比,日本的经理报酬较低,同等规模的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大体上为美国、欧洲经理人员收入的一半。四是限制分红的股利分配制度,同美国相比,日本的股利支付率一般要低30%。
日本的企业分配制度也是在改革中不断得到完善的。经历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和九十年代的经济衰退,日本社会要求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进一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相对稳定的发展。其改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引进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凝聚力,以利于企业的更快发展。目前日本已有90%的企业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二是开始重视股东利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企业都适当增加了股利分配的额度,以减少股东在经济衰退中的利益损失,刺激股东对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改革年功序列二资制度。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尤其是日本进入经济衰退期后,许多企业开始对包括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在内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由于年功序列工资制度是在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在越发强调员工个人创造力和爆发力的知识经济时代,已有许多不适应。为鼓励人才尤其是年轻人才创新能力的发挥,日本多数企业对传统的年功序列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采取了更具竞争性的工资制度,例如,在企业管理层实行“年薪制”,使得日本企业在保持长期以来较为稳定的就职、加薪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个人的努力及能力,鼓励按贡献进行分配。但总体来说,日本的企业分配制度相对欧美国家来讲,更加强调员工利益及其收入分配的均衡。
税收调节贫富差距
日本政府重视运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日本的税收制度与欧美等西方国家比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国的特点,从中可以看到,一个适应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对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战后的日本税制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所得税和法人税为核心税种;二是税负较轻;三是强调中央财政作用,兼顾地方利益。从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看,日本的税收作用比较突出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所得税对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关系,提高公平分配水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在日本所得税的地位没有美国的突出,但对日本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所得税缴纳方面,政府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税收承受能力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对低收入阶层视其家庭结构、家庭人数设立最低征税额,收入在一定金额之下可以免税,纳税额按10%~5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高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据日本厚生省《收入再分配调查》资料显示,税收的再分配系数达到3%~4%左右;纳税后的基尼系数达到0.1834,比起最初所得基尼系数0.1900有明显下降。这种累进税率的税收调节作用在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时愈加明显。
第二,国税和地方税的划分,突出中央地位,兼顾地方利益。日本在各级政府之间财力分配中比较注重中央财政的地位,同时通过中央财政补助的形式帮助地方政府。所得税和法人税等二十多个在税收中收入比重大、征收范围广的税种都纳入了国税之中,因此保证了中央政府能够掌握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并为中央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调节提供了方便。地方税相对零散和分散,且多是为地方的某些特殊需要筹措财力。日本通过这种税种分布结构和税收所属划分,既保证了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政收入,突出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也使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独立财源,照顾了地方的一定利益。除了与中央政府共同承担支持公共经济活动的责任外,日本地方政府的其他主要职能是保证本地区的教育、生活保护、环境卫生、警察消防等与国民生活极为密切的公共服务的供给,但受地方财力的限制,一般都不能满足支出需要,所以不得不依靠中央财政提供国家补助。日本中央财政根据国家政策目标,针对各地方的具体情况,采用国家让与税、国家下拨税和国库支出金等形式支助地方财政,保证各地方财力的均衡与可靠。据资料显示,经过国税对地方的再分配后,中央与地方所拥有的税收比重从收入下拨和上缴前的2/3和1/3改变为1/3和2/3,这样中央财政通过行使自己的转移支付职能,一方面平衡了地区差异造成的分配差距,另一方面也使中央财政能够全面掌握地方财政,对地方实施一定的监督和控制。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重视利用税收制度调节由于财产继承,赠与造成的收入差距。在日本,继承了5千万至1亿日元财产的占继承财产总数的42.6%,继承1亿日元以上的占28.8%。对此,日本制定了相关的财产继承赠与税收制度,税制规定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适用10%~75%的累进制税率,继承人或是接受赠与方要承担高额的继承税或赠与税,这起到了很好的资产再分配的作用。
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另一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制度。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重点人群是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公共援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公众卫生、养老金等社会保障,还有针对工伤、残疾人士及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内容,社会保障实现了制度化,社会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以养老金为例,1970~1994年与1950~1970年两个阶段比较,接受养老金的件数和金额前一阶段的增加额是后一阶段的8.19倍和72.21倍。而在国民健康保险方面,自1955年开始的20多年中加入保险的家庭数增加了2.5倍,被保险者人数增长了1.5倍,1994年加入保险的家庭又比1975年增加了557.6万户,为1975年的1.39倍。1992年日本社会保障的再分配系数达到13.2,基尼系数从再分配前的0.439下降到0.365。社会保障对收入的公平分配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总的来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有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其一,重视社会保障的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化、法制化。早在1874年,日本就制定并颁布了《恤救规则》,二战后为了重新建立使国民生活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并实施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新生活保护法》及《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职业安定法》等,对《国民健康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国民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等根据需要仍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其二,社会保障金支付和负担比率设计相对公平,实行全民共同负担,同时又注意区分不同收入阶层的支付能力。日本社会保障金的支付由个人、企业或社会、政府共同负担,如在医疗保险费的支付上,健康险由雇佣劳动者和雇主缴纳费用及政府补贴构成,而国民健康险则由税收、受保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同时,在社保金缴费率上根据收入水平高低而有所差别,税率和受保人缴费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受保人收入确定,高收入阶层缴纳金额相对较高,低收入阶层缴纳金额相对较低。
其三,在社会保障品种设置上覆盖社会所有人群,尤其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医疗保险制度为例,日本医疗保险以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险两部分组成,健康保险以雇佣劳动者为对象,国民健康险则以雇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为对象,通常是农林渔业者、个体劳动者和无固定职业者,尤以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居多,而且只要户主加入,全家均可享受医疗保险。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日本非常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从20世纪30年代就已开始起步,迄今为止已形成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农村人口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项目齐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国民皆保,国民皆年金”,起到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显示,经过社会保障调节后的基尼系数大体上比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低0.02,再分配率在4%以上,其中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经社会保障后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社会保障前,而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不因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而提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不同阶层间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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