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_孝道论文

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_孝道论文

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传统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历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孝道这个人类最美好的情操,逐渐被历代统治阶级衍化为“尊王忠君”的御用工具。对孝道探本溯源,吸取其中的精华,可以丰富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剔除其中的糟粕,则有助于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一、孝的本义及诸子之“孝”象形字甲骨文中的孝字,象一位长着长发的老人。金文孝字的上部,则似一位面朝左、长着头发的驼背老人,身前一(孩)子,以头扶持着老人。《说文解字》对“孝”字的本义作了生动而又准确的解释:“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在早于《说文解字》的《尔雅》中,亦有“善父母为孝”的记载。“孝”字最初的本义,实际上仅限于人伦范畴,反映了殷商时期人们普遍存在的祖先崇拜观念——孝敬祖先,以祈求祖先对子孙的庇佑。

国家出现之后,崇敬祖先、善事父母的“孝”,逐渐延伸到了政治生活中,“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①商纣王轻视、废弃祭祀祖先,成为周武王讨伐他的罪名之一。平王东迁洛邑后,表彰帮助自己开创东周的晋文侯“克昭乃显祖,汝肇刑文武,用会绍乃辟,追孝于前文人。”①将昭显祖先、继承祖先、孝敬祖先当作表彰晋文侯的主要内容。在诸子百家的著述中,人伦的“孝”进入政治生活的趋向更加明显:

“惠者,主之高行也。慈者,父母之高行也。忠者,臣之高行也。孝者,子妇之高行也。故山高而不崩则祈羊至,主惠而不解则民奉养,父母慈而不解则子妇顺,臣下忠而不解则爵禄至,子妇孝而不解则美名附”。②在这里,管仲将子妇的“孝”与君主的惠、父母的慈、臣子的忠,当作人的四种美德并列而提,并指出“父母慈而不解则子妇顺”,父母“能慈仁教训而不失理,则子妇孝。”

主张“无为而治”的老子认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③因而没有留下有关“孝”的论述。然而,透过庄子的某些言论,我们仍然可以窥见道家学派的“孝”:“人亲莫不欲其子之孝,而孝未必爱,故孝己忧而曾参悲。”④庄子列举殷高宗孝顺的儿子被后母虐待而死、极有孝心的曾参,却常常遭受父母的歧视,来说明做父母的都希望儿女孝顺,但孝顺的儿女未必都被父母钟爱这一社会现象。

在《论语》中,有十余处谈到“孝”,集中反映孔子孝道思想的记载有三处:“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⑤孔子认为,父亲去世之后,对于其合理的部分,儿子如果三年以内不加改变,就是一个孝子了;“子曰:‘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⑤自己吃很坏的饮食、穿很坏的衣服、住很差的房屋,却用丰盛的祭品、华美的祭服向祖先神灵表示孝敬之心的禹,孔子反复表示“我对他没有什么批评的了。”这实际上间接表达了孔子赞赏孝敬祖先的思想;“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⑤在孔子看来,宗族称孝、乡党称弟之士比那种言必信、行必果的士还要高一个档次。

齐景公告诉晏子:梁丘据生前对我又忠又爱,我喜欢玩的东西,管事者没能供给,梁丘据就把他的给我。每当刮风下雨之夜找他,他一定会在。现在他死了,我准备对其厚礼埋葬。晏子对景公说:“臣专其君,谓之不忠;子专其父,谓之不孝;妻专其夫,谓之嫉妒。事君之道,导君以亲于父兄,有礼于群臣,有惠于百姓,有信于诸侯,谓之忠;为子之道,导父以钟爱其兄弟,施行于诸父,慈惠于众子,诚信于朋友,谓之孝。”⑥由此可见,那种能够劝导君主亲于父兄、礼待臣下、施惠于百姓、对诸侯讲信用的大臣,才是晏子眼中的忠臣;能够劝导父亲慈爱每一个女子、对朋友诚实守信的儿子,才是晏子心中的孝子。叔向问晏子:一个人怎样才算荣耀呢?晏子回答说:“事亲孝,无悔往行;事君忠,无悔往辞。和于兄弟,信于朋友,不谄过,不责得,言不相坐,行不相反。在上治民,足以尊君;在下莅修,足以变人。身无所咎,行无所创,可谓荣矣。”⑥在晏子看来,能称为荣耀的人有两种:侍奉父母,没有值得后悔行为的孝子;侍奉君王,没有值得后悔言辞的忠臣。

墨子认为:天下父母“仁者寡”,因而不能将效法父母作为治理国家的法。谈到兼爱天下人时,墨子反复说“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是以仁者誉之。”⑦父慈子爱,兄友弟悌,这才是墨子理想中“仁者誉之”的社会。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⑧孟子并未纠缠舜未禀告父母就娶妻这一枝节问题,而是从其娶妻是为了防止“无后”来判断舜行孝的实质。在《孟子·万章上第一章》中,孟子又说:“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在孟子看来,五十岁依然能象少年那样爱慕父母的舜,不愧为“大孝”之子。

在论述忠孝时,韩非认为“所谓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孝子之事父也,非竞取父之家也;忠臣之事君也,非竞取君之国也。夫为人子而常誉他人之亲曰:‘某子之亲,夜寝早起,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是诽谤其亲者也。为人臣常誉先王之德厚而愿之,是诽谤其君者也。”⑨韩非虽然将忠君和孝亲并列而论,却看不出移孝事君的倾向。

成书于战国末年的《孝经》,从“孝”的基本伦理、孝道与政治的关系、孝道的实践三方面阐述儒家学派的理论。该书借孔子回答曾参之问,开宗明义即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⑩在这里,第一次将“孝”用于“事君”之中。接着,《孝经》用五个章节分别谈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及庶人的“孝”,在《纪孝行章第十》中,孔子叙述了孝行的具体内容:“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尽管表述的方式和语言迥异,但人们对“孝”的理解基本是相同的:即孝的对象是祖先、父母而不是君王。然而,《孝经》“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的记载,却最早向读者传达了孔子将孝由“事亲”延伸到“事君”的信息。

二、儒家文化中“孝”的二重性 自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被历代统治阶级改造之后的儒学,逐渐居于正统地位。儒家文化中的孝,既包含着先秦诸子敬老养老、有理智的、人类美好情操的“孝”,又包含着被统治阶级改造为“忠君尊王”御用品的“孝”。

关于人类美好情操的孝,请看孔子及其门徒的论述:

曾子耘瓜误斩其根。晳怒,建大杖以击其背。曾子仆地而不知人。久之乃苏,欣然而起,进于曾晳曰:“向也,参得罪于大人,用力教参,得无疾乎?”退而就房,援琴而歌,欲令曾晳闻之,知其体康也。孔子闻之而怒,告弟子曰:“参来勿内!”(《温公家范》卷之五·子下)

司马光将此事记入家训,意在不要子孙仿效曾参的做法,他借用孔子之口说:曾参因一点小过失就遭到父亲的暴打,“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这不是孝敬,而是“陷父于不义”,是最大的不孝。以义或不义作为判断孝与不孝的标准,而不是以长或幼的身份来判断孝与不孝,应该说,其判断标准是可取的。

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所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子曰:“是何言欤,是何言欤!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谏诤章第十五)

在这里,我们看到早期儒家文化中的“孝”,并不是对尊者、长者无原则的迎奉,如果君主、父亲的思想或行为“不义”的时候,“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这里提倡的,实际上是一种理智的“孝”。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贷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孟子》第八篇·离娄章句下)

公都子问孟子,匡章这个人,全国上下都说他不孝,您为什么还同他一起外出游学,并且对他以礼相待?孟子回答公都子的问题,讲了上述这段话,指出不孝的五种表现。并说这五种不孝匡章都沾不上边,怎么能说他不孝呢?匡章不过是与父亲发生矛盾而无法在一起相处,为此,匡章已经休掉妻,将儿子赶到遥远的地方去,一辈子不要他们奉养。这样的人为什么不能与他往来呢?由此可见,孟子判断孝与不孝的标准,并不是要求儿子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父亲,而是根据当时的世俗标准,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这是值得肯定的。

故虽天子,必有尊也,言有父也;必有先也,言有兄也。宗庙致敬,不忘亲也。修身慎行,恐辱先也。宗庙致敬,鬼神著矣。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孝经》感应章第十六)

孔子认为,虽然贵为天子,对其父辈仍须尽孝;对其兄长,仍须尽悌;对其宗庙祖先,仍须祭祀。只有如此行孝的君主才能感天动地,无所不通。在孔子看来,“孝”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是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躬行的。在这里,孝道成了包括君主在内的全人类的一种美德。

正是在上述儒家文化孝道美德的影响下,花木兰毅然女扮男装“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代父从军十余年,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写下了孝敬父亲、忠于祖国的光辉篇章。据浙江省《黄岩县志》卷19载,南宋德祐(1275~1276年)间,该县陈思孝之母被元兵掠走,不知下落。思孝告别家乡外出寻母,发誓不见母亲不还家。经过七年千辛万苦的寻觅,终于在濮州找到失散的母亲,遂将母亲迎回故乡,孝养有加。有个姓李的邻居不赡养母亲,思孝多次将李母接到家中“事之如母”,在思孝的规劝感化下,李姓儿子转变了对母亲的态度,最终“以善养称。”

以上为儒家文化中敬老养老、理智的、美好情操的孝。然而,“孝”亦有被统治阶级改造为“忠君尊王”御用工具的另一面。

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在为古文《孝经》所作的序言中就说明:“自有天地人民以来,而孝道著矣。上有明王,则大化滂流,充塞六合。若其无也,则斯道灭息。当吾先君孔子之世,周失其柄,诸侯力争,道德既隐,礼谊又废,到乃臣弑其君,子弑其父,乱逆无纪,莫之能正。是以夫子每于闲居而叹述古之孝道也。”孔安国解释孔子撰述《孝经》的目的乃是为了改变“臣弑其君,子弑其父,乱逆无纪”的状况,人伦范畴的孝道,在这里已染上了治国安邦的政治色彩。

开元十年(公元722年), 唐玄宗为《孝经》作御注指出“朕闻上古,其风朴略。虽因心之孝已萌,而资敬之礼犹简。及乎仁义既有,亲誉益著,圣人知孝之可以教人也,故因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于是以顺移忠之道昭矣,立身扬名之义彰矣。”原本敬老养老的孝,在唐玄宗眼中则成了“以顺移忠之道”、“立身扬名之义”。自汉惠帝开设“孝弟力田科”至清雍正的“孝廉方正科”,一直是封建国家选拔官员的考试科目之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经统治阶级的提倡,孝道很快从敬老养老变成了维护封建伦常的纲纪。“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亲忠君建功立业,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统一。人们既能从“忠君”的实践中获得利禄,又能从“孝亲”的舆论中搏取美名,难怪科举制度下的文人士子对其趋之若鹜,致使孝道变得令人触目惊心:

李翀,西街人,幼习礼经,父清,宿州判官,卒于任。翀扶榇还,盗欲剖之,翀叩头流血曰:“破吾枢,宁破吾腹。”盗感其孝,夺衣装而去。母陶氏遘危疾,医谓非人肉不疗,刲刲股作羹以进,母疾渐苏。(《黄岩县志》卷19)

贾恩,会稽诸暨人,少有至行,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柏氏号哭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柏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会稽志》卷14·孝行)

如果说,向强盗求情:“破吾柩,宁破吾腹”尚可理解的话,割下大腿上的肉熬汤为母疗疾,则愚昧而又残忍:第一,人肉作羹怎么能够疗疾?第二,牺牲儿子的腿治愈母亲的病,委实残忍。为了抢救母亲的棺榇,付出了两条生命的代价。人们不但不怀疑如此代价是否值得,如此做法是否人道?反而改其故里为“孝义里”、“远近称孝妇”,实际上是在褒扬和鼓励上述行为。

至于“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父虽不父,子不可以不子”,更是不折不扣的愚忠愚孝,应该揭露和批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封建社会里,从根本上说,国家就是扩大了的皇帝家庭,“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11)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的孝道一旦为封建专制的政治所吞噬,人们不再以理论理,而是以尊卑、长幼、贵贱来论理。在这种被封建统治者用强权扭曲了的伦理观念的指导下,“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就是千百年来神州大地上演出一幕又一幕愚忠愚孝人间悲剧的根本社会原因。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孝”的时代特色“五·四”时期,鲁迅写出《狂人日记》,控诉了“易子而食”、“食肉寝皮”、“割股疗亲”等愚忠愚孝的残酷罪行,尖锐地指出几千年来封建伦理道德的实质:“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面对“吃人”的礼教,鲁迅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呐喊。从此,愚忠愚孝的观念终于受到了人们的批判和抵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对封建主义的清算和批判,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重新得到社会认同,敬老养老再度成为社会时尚风气。然而,生活中虐待老人、遗弃父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既有悖于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指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相互承提的责任与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更加详尽明确的规定,该法第4 条指出:“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第9 条指出:“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47条指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中国伦理思想的一个巨大进步:既指明了老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特色,是以往历史上愚忠愚孝的伦理观念所无法比拟的。从保障老年人权益这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保障才是最可靠的保障。

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迹象表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当前应该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继续肃清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某些地方,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事仍然时有发生,陕西省某副县长干涉女儿婚事酿成命案就是典型例子,其思想实质是将女儿看成私有财产,父母养大了她,其婚姻就应听命于父母;农村中普遍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其实质仍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在作崇;某些基层甚至个别新闻媒体,常常用“父母官”代称县级领导(个别领导亦以父母官自居),这种现象长期得以存在,实际上是部分领导希望人民仍象对待封建官僚那样对自己尽孝尽忠思想的流露。另一方面,要谴责那些不孝养父母的行为,提倡敬老养老的社会风气。个别子女,为了自己的私利,粗暴干涉老年父母合法再婚;有的子女不赡养父母;甚至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不给必要的帮助照顾;虐待父母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我们要利用舆论工具乃至法律武器,揭露和消除上述违背人类天良的行为。

老年人曾经为繁衍人类和社会发展奉献了自己的青年和壮年,无论今天你是青年、中年、还是少年,将来你总要成为老年。因此,老年人的身心是否健康,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为了人人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让我们一起来营造一个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让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得到发所和光大。

人类最美好的情操——健康理智的孝道在每一个中国人身上都得到充分展现之时,必然是中华民族深受世人仰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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