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899年清政府对基督教的管理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督教论文,清政府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至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爆发,这中间的四十年,是清政府对在华基督教被迫实行宽容政策时期,也是基督教在中国遭受长期禁止后全面恢复活动的最早四十年。教士、教徒的数量激增,民教、政教联系普遍加强。在这段时间内,清政府对基督教采取了许多新的管理政策。这在中国政府整个基督教管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本文试就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特点、分期和执行效果作一探讨。
从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签订起,持续到1858年《天津条约》,特别在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签订中,清政府在无可奈何中承允了在中国信仰、传播基督教的自由。中法《北京条约》是1860年整个晚清政府管理在华基督教事务的根本原则。
1860年后,法国传教士和仿效法国的各国传教士深入中国沿海内地的广大乡村城镇,以合法身份活动,足迹几乎无所不至。各地教民也取得合法地位,日趋活跃。传教士和教民的这些权力都是依仗两次鸦片战争中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征服而取得的。这种在不平等条约保护下的活动,必然会刺伤中国地方官员和民众的民族感情,双方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再加上当时国门初开,西风新渐,除了上海、广州等开放较早的口岸外,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民众对基督教这种迥异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外来文化现象很难接受,精神上的反感和行动上的抵触也就不可避免。这两个“不可避免”实质上是中华民族和帝国主义民族矛盾的具体表现,它导致层出不穷的教案,使当时的地方治安和中外关系都受到极大冲击。这就是十九世纪最后四十年清政府对基督教管理政策的社会背景。当时的晚清中央政府为求得内无动乱、外无战争、确保统治地位,就不得不以企求国内社会状况的稳定和国际外交关系的融洽,作为管理基督教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在此指导下晚清政府不再满足于只靠1844—1860年间外交条约上基督教事务的几条粗线条相关条款和几道弛禁上谕,而是逐步制定出更细致周密、具体完善的制度章程。
清政府在这段时期(1861—1899年)对基督教的管理政策主要集中于制定条款、确立法制上。大致可以1870年天津教案、1896年总理衙门“严定教案章程”和“教案赔款章程”为界线,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管理,制定指导政策(1861—1870年)
1861年以后是基督教“信仰自由”开始时期,各地教会初步恢复,教案不断出现,清政府对此没有防备,未及重视。加上这段时期国内阶级斗争炉火炽热,太平天国和捻军的斗争前赴后继,清政府为保住自己的江山,无暇顾及相对细小的宗教问题,但总得过问,进行的是初步管理。主要内容是由总理衙门向各省颁布的三次章程性文件,其主要特点是确立一些指导性政策。
1.1861年4月11 日总理衙门的《通行传教谕单并咨行教民犯案办法》,次年2月7日总理衙门的《发给传教谕单样式并禁止摊派教民迎神演戏等费及教士不干予公私事件》。前者是由法国公使起草,总理衙门加盖公章,交付给各处传教士,以为在各处传教的凭证。除转载了《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相关内容外,还注明了教士在中国只能劝人为善、专心传教,不得干予公私事件的限定。咨行教民犯案办法就是总理衙门针对于此而授权各地官员的依据,遇有“教士干予公私事件者,亦应照谕驳斥不准”。并“尽咨本衙门援办,以便移法国驻京公使惩治”[1]。这份通报是《北京条约》后, 清政府对在华基督教的第一份专题处理意见,其中教民犯法与非教民同罪,教士不得干予地方行政两点成为后来几十年间处理民教纠纷的基本要求。后者除重申内容外,还根据基督教的宗教特性,参照酿成教案的原因,特别申明今后各地“除差徭一切公费仍应令教民一律应差摊派外,如迎神演戏等事不必与该教民深为计较,强行摊派”。这条规定是从尊重基督教宗教感情出发,是明智和正当的。但由于当时民风尚较闭塞,很多群众一时不能接受,加上不法教徒对此趁机加以滥用,民间祭祀庆典等风俗还是在许多地区继续引发许多教案纠纷。如同年2月13日发生的贵阳开州教案即缘于此[2]。
2、1862年10月17日,总理衙门制定《保护教民章程》。 这部章程共三条,着重在教徒的身份、素质和教会的权力上作了限制。第一条规定“以后实系良民,方许入教”。这样是为了保证教会“劝人为善”的纯洁性,以防歹徒依教作恶,于民于教都有利益。巴黎外方传教会邓明德神父在云南就依此规定,在收录教徒前严格甄别,为其传教和当地民教相安创造了条件[3]。但这样的事例是少数。 第二条是为了维护各地统治秩序,规定教士教徒必须尊重各地礼仪,不得因教会而藐视地方官员,不服从管理。第三条是再次重申民教纠纷,地方官必须持平公断,教士不得干预地方词讼[4]。
3、1865年3月,总理衙门颁布《教士买地建堂契内应载明卖作本地天主堂公产》和《柏德美协定》。外国传教士于1860年以后往往曲解中法《北京条约》,大肆逼还、强购、抢占田地房产,侵占了中国大量财产,激化了各地民教矛盾,造成众多教案。为此总理衙门在和法国公使柏德美商定后,于1865年2月20 日给法国公使发出《法国教堂入内地买地照会》(即《柏德美协定》),并于3月给各地官员发布专文。 内容都是要求“传教士如买地建堂,其卖契内只应载明卖作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若系洋人在内地置买私产与条约不符合,仍应禁止”[5]。 这条要求在后来具体执行中并未能确实阻止外国教会侵吞中国房地产,到十九世纪末,天主教在江南一带占地共约二百万亩(仅松江县属的佘山即有六万余亩)[6],1910年时,法、英、美、 德国教会在四川占地17386亩,房屋864所又419间[7]。
第二阶段:全面贯彻条约,制定完善政策(1871—1895年)
1870年的天津教案是1861—1870年间教案多发期的最大教案。结案后,总理衙门也自知此案太偏袒教会而使中国方面大受屈辱,民愤难平。为从长计议,“顾全各国和好大局,力求补救之法”,新的更完善的政策法规应运而生。其中,关键的是以下四条:
1、1888年10月、12月,废除法国政府对意大利、 德国教会在华的保护权。一般认为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签定后,法国即取得了天主教在华保教权。此后不管何国天主教会在中国的纠纷案件均归法国政府处理,传教士在各地游历传教,也只有持法国护照才有效。但随着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意大利、德国的国家统一,要摆脱法国的控制,他们向清政府要求废除法国对这两国在华教会的保教权。1888年10月9 日和12月22日,总理衙门分别照会两国政府公使,同意废除法国政府对这两国在华教会的保教权,分别划归各国自己保护。这虽然削弱了法国政府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宗教干涉权力,但并未能根本废除外国政府在华保护权,对改善中国政府的基督教管理没有影响[8]。
2、1891年7月29日,总理衙门通饬《各省清查教堂式样处数造册咨部》。1890年至1891年间,长江一带从上游的四川大足、重庆,湖北宜昌、武穴到下游的安徽芜湖,江苏扬州、丹阳、无锡,教案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教会借机对中国敲榨勒索,因此总理衙门在1891年7月29 日特别通饬各省县地方,速将境内共有教堂几处、大小如何、属于何国、是洋式抑或华式、教士是何名姓、何国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分别确查,并按季册极总理衙门,以凭稽核。这道“普查教堂”政策是总理衙门总结多年审理教案经验后,对晚清传教政策的及时补充完善[9]。
3、1892年1月,总理衙门通饬各省《查禁匿名揭贴》。60年代起教案进入多发期。无论是由教士教民不法而导致,或是民间谣言误解所引起。总理衙门从消弭教案、稳定内政、缓和外交角度出发,不能允许这些“教案的导火索”存在,特于1892年1月发布公文, 指令匿名揭贴等攻击基督教的宣传材料“不独有碍邦交,即中国内治亦宜严惩”,故通饬各属一体查禁[10]。
4、1895年9月23日,总理衙门向各省通饬《通行革除禁教明文》。1870年,刑部在重刻《大清律例》时,已经遵照“开禁”政策,剔除“禁教”条款[11]。但是在1893年民间书坊编纂的《大清律例刑案统纂集成》中仍然刻有“禁止天主邪教”,引起了天主教士、教徒的极大不满。法国驻华全权公使施阿兰为此照会总理衙门。总理衙门在1895年9 月23日,通饬各省督抚即刻“出示晓谕各城乡书坊,将坊刻律例书内所载禁习天主教各节,一律查明销毁,以符约章”[12]。
第三阶段:制定防护性政策,保护、 限制并行(1896 —1899年)
1871—1895年间,全国民教矛盾并未因清政府所推行的这一套管理政策而和缓,教案继续不断发生,为扭转以前只是教案发生后被动应付的局面,1896年后对在华基督教新制定的政策主要集中在事前防范措施和事后结案标准两方面。
(一)防范措施
1、1896年10月7日,总理衙门向各地方官通饬《民教不能相安,亟宜设法消弭办法》。此《办法》分析历年来教案发生愈来愈频繁的重要原因是教民良莠不齐,不法之徒入教后,自然容易滋生事端。一旦出事,教士又不顾历次禁令,纷纷帮助教徒,要挟官府,曲断是非,促使民教矛盾更加尖锐。因此为了防止发生教案,此《办法》提出三条措施。除第一条教士所纳教徒,应择良善、黜奸莠和第二条教士不干预地方一切行政、词讼是老生常谈外,第三条建议今后派懂洋务交涉、知国际公法的人管理基督教事务。文件参照了当时御史潘庆澜的奏章,决定在以后分配同文馆毕业生和英、法、俄、德各国归来的留学生时,“视其所造,果能精熟律例公法者发往各省量才试用,使用于教案不无裨益”[13]。同文馆学生和归国留学生既懂外语又懂国际公法、外国民情,在当时对民教纠纷、中外交涉可谓是“专业人才”。总理衙门用他们来分管基督教事务,体现了“重视人才,学以致用”的特点。
2、1897年2月,总理衙门向各地方官通饬《传教洋人遵约章,请申明条约》。此文件是总理衙门对翰林院侍读陈秉和一份奏折的回复,主要是认为教案层出不穷,难以控制的原因仍是教士不能全部领会、遵守有关政策,以致干涉公审,地方官不能公平断结。要“各直省将军督抚将各国条约,广为印刷,分颁各属。遇有教案,照约办理”[14]。
3、1890年7月4 日, 总理衙门通过《通商口岸防营弹压办法》。 1895年后,教案向东部集中,给沿海通商口岸众多的教堂和外国人生命财产带来威胁。为了不由此引起更多的外交纠纷,防微杜渐,总理衙门于1898年7月4日咨行各督抚、各地防营,在遇到有人攻击教堂时“弹压解散,消患未萌”。真的发生案情,即将该统将营官以弹压不力罪“指名参奏,以示惩儆”[15]。这道指令是第一次命令中国军队镇压教案,保护教堂。可见清政府种种措施都无法消除民教矛盾,已是穷途末路,不得不明文动用军事力量了。
4、1898年9月14日,总理衙门通行各省《设立保甲,认真保护教堂并定绅董处分办法》。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上奏,从清朝政府立场出发提出自己消弭教案的三条主张。经总理衙门审议,上报光绪帝“硃批”后通行全国,成为清政府对基督教的一项固定政策。这三条主张分别是:防范宜周。现有教堂之处,由地方官择地设立保甲,成立保甲局(或董事局),负责保护教堂、教士,并调解教士、教徒和当地绅民的矛盾。劝导宜力,设局选董,将历来处理教案办法剀切讲说,使民间转相传述,家喻户晓。并实施奖惩:即对民教相安,和平共处之地的绅董予以奖励;对民教不和,发生教案之地的绅董以“保护不力”责任予以惩罚[16]。
5、1899年3月4日, 总理衙门通行各省《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1896年以后,教案愈来愈频繁,赴京告状的传教士愈来愈多,各国公使接案后都转照总理衙门。总理衙门为此穷于应付,不得已于1899年3月4日颁发《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提高外国传教士在华社会地位,确认他们分别和各级地方官享有同等品级,以便与各级地方官一起就地解决教案纠纷。文件共分三部分,主题集中于第一部分:“分别教中品秩。如总主教或主教其品位既与督抚相同,应准其请见督抚。摄位司铎大司铎准其请见司道。其余司铎准其请见府厅州县各官。自督抚司道府厅州县各官亦按照品秩以礼相答”。这条政策既标志着基督教自传入中国以来政治权力、社会地位的明显提高,也标志着清政府自1844年12月14日第一次宣布对基督教“有限驰禁”以来向层层让步、逐步投降政策迈出的关键一步,终于承认把原来被“禁止”的对象纳入了现在的统治集团。基督教自此在中国近代史上走过了由“遭禁”变为“合法”再变为“参政”三个阶段。《接待事宜》的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补充说明:“凡请见地方官及专派办事之各司铎,均应泰西人充当”。刻意提高了外国传教士的地位,把中国司铎排除在外。第三部分是规定了教士和地方官相见时的一些具体礼仪[17]。1899年这份《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成了基督教在中国活动史的转折点,也是晚清政府对在华基督教政策的大让步、大投降。它过于提高外国教士在中国的地位,只会激起中国官绅士民对他们的更大反感,激化原有的民教矛盾。因此这道政策不仅不能缓和矛盾,消减教案,收到预计结果,反激起更大更激烈的反而教斗争的爆发,正在蓬勃而起的义和团运动便是很好的证明。
(二)结案标准
1896—1899年间,清政府对基督教不仅制定上述防范性措施,而且确立了几条如若发生教案,如何审结的标准。这既是为了所谓“公正”议结,避免教会的任意指责,也是为了向地方官明确自身所担负的职责,迫使他们认真有效地保护教会利益,以免争端。措施共有三条:
1、1896年5月24日,总理衙门向各省通饬《严定教案处分章程》。章程认为许多教案之所以越闹越大,牵涉面越加广泛,地方官员难辞其咎。“事前不能照约保护,临事又不能拿犯办凶”,这是许多地方官员的严重失职,是“每酿巨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他们明定章程,严加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总理衙门依据御史陈其璋的建议,制定《严定教案处分章程》[18]。从此,地方官辖内有教案就要被处罚已成明文定论。地方官在教会面前的地位威望实际被大大降低了,有的省甚至出现了“教士、教民与地方官并坐公堂”的现象[19]。山东巡抚李秉衡在“章程”颁布第二年,因巨野教案被革职,并“永不叙用”[20]。
1896年5月24日,总理衙门令各省通行《赔款章程》。
每次教案结果,一般都集中于“惩凶”和“赔款”两方面。总理衙门在颁布《严定教案处分章程》的同时,还就今后赔款方式特别颁布了《赔款章程》。《章程》由两江总督刘坤一于1892年审理“芜湖教案”后的“赔款”方式转化而来。决定不管多少教案赔款,国家不再承担,悉数划给各地方政府,何处发生教案,何处自己负责赔偿。这种地方分赔之法既可减轻中央户部的财政支出,又可迫使地方官更加留神关心各地教会事务,避免教案发生。事与愿违,这种“赔款分担法”只能直接加剧当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从而导致他们对教会更大的反感和排斥,导致后来更多教案的发生和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大爆发[21]。
3、1890年7月,总理衙门咨行各省《嗣后办理教案,就案议结,不准旁索利益》。1897年,山东发生巨野教案(又称曹州教案)。德国借机占领胶州湾。次年3月,强迫中国签订《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将胶州湾地区主权“以九十九年为限”租与德国,山东全省铁路矿务等事也尽被德国独揽[22]。巨野教案成为德国侵华的直接军事行动、政治计划的一部分,成为外国列强直接干涉,瓜分中国的借口。1897年4月21 日,广西永安教案发生,三名法国传教士先后被村民击毙。法国政府也趁机以德在山东巨野教案中获利为例,取得了除“办犯、劾官、赔偿、建堂”四项好处外,又获“将北海至南宁铁路定由中法合办”的特权,为它瓜分广西做好准备。德法两国“教案先行、瓜分随后”的新做法引起清政府的重视。1898年5月,出使法国大臣庆常奉总理衙门三次指示, 与法国外交部哈诺德反复商讨,最后迫使法国外交部于6月7日向庆常送递照会,答应“嗣后遇有应办教案,自应就案议结,不及他事。一切工商利益皆不籍端旁索。特为申明”。此照会当即被电传回国,总理衙门随后申请“谕批”,通咨各省,遵照执行[23]。
清政府自1861年以来的所有这些法制措施都是在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外交、军事压力下和中国人民反帝运动逐步高涨中制定的。所以这些措施始终不可能在管理基督教事务上发挥主动性、有效性,不能被确实贯彻执行,效果不明显。在清政府层出不穷的“防范性”政策一一出台同时,全国各地特别是四川、华北地区大小教案、民教纠纷也层出不穷,最终导致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大爆发,打断了自1861年以来,清政府对基督教所有政策、办法的执行。
注释:
[1][2][5][9][10][11][12][13][14][15][16][18][21][23]《教案纪略》卷三(章程)第1、第2、第5、第14、第15、第16、第16、第23、第25、第28、第29—30、第22、第22、第29—30页。
[3]《中国天主教史人物传》,方豪著,第290页。
[4]《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第27—30页。
[6]《传教士与近代中国》,顾长声著,第100页。
[7]《近代中国教案研究》,四川社科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348页。
[8][22]《中外约章汇编》,王铁崖编,第158、第738—740页。
[17]《东华录》(光绪朝)总第5861页。
[19]《张文襄公全集》第117卷第30页。
[20]《清史稿·帮交志》第46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