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历史研究的新进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路论文,历史学论文,新中国论文,时期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的成立开始了中国历史学发展的崭新时期——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这是一个具有特定时代内涵的时间概念,涵盖了建国后的前17年(1949-1965年)。从中国历史学的发展过程来看,这是继传统史学、近代史学之后的一个全新时期。如果说,中国传统史学时期是以封建正统史学占主导地位为基本特征,中国近代史学时期是以实证史学占主导地位为基本特征;那么,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则是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占主导地位为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主导地位的确立是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的重大成就。它标志着在历史研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形态变迁为指导线索重新审视中国历史进程已经逐渐为广大历史学工作者所认同,成为历史研究的主流意识,从而为历史研究开辟新进路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这一时期中国史坛关于若干重大史学问题的讨论就是围绕着中国历史上诸社会形态的变迁这一主线展开的。应该说,这是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历史研究新进路的突出表现。本文将就此作一回顾和总结。
一 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主导地位的确立
如所周知,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里,历史学界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近代实证史学。毫无疑问,近代实证史学的进化论历史发展观及其重证据的实证研究方法曾经有力地推动中国历史学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从而实现了对中国传统史学的近代化改造。这是近代实证史学的历史功绩。然而,近代实证史学的历史观,从根本上说,是唯心史观。因此,一旦涉及到历史的深层次问题,如历史的本质问题,历史发展的根源问题、动力问题、规律问题,历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问题,乃至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形态变迁及其特点问题,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问题等,近代实证史学便无法做出正确的回答,或者干脆回避,不予回答。事实证明: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才能从社会形态变迁的角度对历史的深层次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
建国初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对于历史唯物论的学习和宣传,对于形形色色的历史唯心论的分析和批判,为确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主导地位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广大历史学工作者通过学习和批判,提高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增强了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的自觉性,普遍认识到:人类历史的进程是社会形态变迁的过程,而生产方式的变革则是社会形态变迁的内在根据和思想观念变化的基础;自原始公社崩溃以后,它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封建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中国封建制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也会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成为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决定了近代中国革命的性质必然是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这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关于中国历史的主导思想,并成为广大历史学工作者的基本认识。在此基础上,历史学界曾就若干重大的历史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最备受关注的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农民战争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和汉民族形成问题等五个事关中国历史研究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其中,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和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的讨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建国后在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研究方面的深化。其主要表现分述如下。
二 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期及其转化路径
建国后,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的讨论,实质上是关于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期问题。这场讨论的特点是:以承认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历史存在为前提,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两者的时间界限,即中国奴隶制终结于何时和中国封建制开始于何时。建国前,历史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范文澜①、吕振羽等人主张的西周封建说,认为中国奴隶制终于商代,封建制始于西周,称为“初期封建制”。其主要根据,从生产方式来说,是由领主土地所有制代替氏族贵族的土地所有制;在领主土地上从事生产的是农奴而不是奴隶;其主要剥削形态是力役地租,等等。
建国后,关于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期讨论有了新的进展,出现了新的分期说,如春秋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朝统一封建说、西汉封建说、东汉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等。上述诸说,尤以战国封建说、西汉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在探讨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路径问题上更具特色。
(一)战国封建说
战国封建说是郭沫若于1952年出版的《奴隶制时代》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它以承认西周是奴隶社会而非封建社会为前提。其要点有三:
1.西周奴隶社会的奴隶是“种族奴隶”。认为西周初,分封给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都是殷之遗民或原属于殷人的“种族奴隶”,周初通过分封把他们“转手”成为“周人的种族奴隶”②。这些“种族奴隶”耕种原有的土地,交纳地租和服力役,看似农奴,实则更似“国家奴隶”,这是周人统治“农业奴隶的一种更省事而有效的方术”。
2.西周的土地制度是“王室所有”,即国有。认为“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它既是作为诸侯和百官“俸禄的等级单位”,又是作为“课验”“耕种奴隶”“勤惰”的“计算单位”。诸侯和百官对分赐的土地只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③。
3.从“千耦其耘”、“十千维耦”来看,西周井田制是一种大规模集体耕作制度,实施强迫性的监督劳动。在井田上耕作的“众人”或“庶人”可以被当作货物或牲畜来买卖。认为他们实质上是一种“耕种奴隶”④。
战国封建说的中心问题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路径问题。它以生产力的提高作为由西周奴隶制向战国封建制转化的根本路径,认为这一转化开始于春秋战国之际,即春秋为奴隶社会的末期,战国为封建社会的初期⑤。其重要标志是,作为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开始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增辟私田,扩大私田面积,促使井田制瓦解,从而实现土地制度由奴隶主国有制向封建地主私有制的转变和社会形态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这相对于此前的西周封建说而言,显然是一种新见解。
(二)西汉封建说
西汉封建说是侯外庐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中提出来的。
侯外庐的西汉封建说有两个显著特色:一是,提出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的新标准——“法典化”标准。他所说的“法典化”,是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的法律手续所固定起来的形式”⑥。他认为,封建制从产生、形成到确立有一个过程,即封建化过程。他将这一过程定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具体地说:秦孝公商鞅变法已有“封建因素的萌芽”,至秦朝建立,表明奴隶制正为封建制所代替,经汉初的一系列的法律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汉武帝的“法度”,封建制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作为主导倾向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这是侯外庐用“法典化”的分期标准对中国封建化过程所作的诠释。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制法典化是中国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而这正是侯外庐的西汉封建说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
二是,提出从历史发展道路的角度来研究历史分期问题。他认为研究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期问题,关键在于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取什么形态。”这是侯外庐的西汉封建说的又一重要的理论根据。值得指出的是,侯外庐明确地提出要分析两种“转化路径”,即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路径和中国封建化的路径。
侯外庐所说的第一种“转化路径”,即战国以来,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路径”始终是围绕着自然经济由“传统”到“法典化”这一主线展开的。认为它由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开其端,经秦汉之际的“半官半法典”化阶段,至汉代租调制的“法律化”而最终实现了这一转化。
侯外庐所说的第二种“转化路径”是指“全国范围内封建关系法律化过程”。从侯外庐对于中国封建化过程的分析来看,这一过程的实质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法典化过程,是通过对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领主和地主的土地占有权以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规定而实现的。这一过程始于秦代商鞅变法,经秦汉之际的领主制,至汉武帝的土地国有制的法律规定而告完成。这是侯外庐为我们所展现的中国封建化的历史道路。
(三)魏晋封建说
魏晋封建说是建国后在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中异军突起的新的历史分期说。此说以魏晋时期为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的界标,即夏、商、周、秦、汉是奴隶制社会,魏晋以后才是封建制社会。与西周封建说或战国封建说乃至秦汉封建说相比,魏晋封建说也可以称为中国封建社会晚出说。此说的提出,显然是受到50年代初,苏联历史学界关于古代东方史研究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此说试图“从世界史的角度重新探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⑦。尚钺、王仲荦、日知(林志钝)、何兹全、王思治等学者是持此说的主要代表。
1954年,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一书虽对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持审慎态度,“不敢轻从一般的说法”⑧,尽量避免对中国古代史分期做定性的判断,但是,从作者对于“历史事件、现象和人物的产生和发展的叙述”中,仍然可以看出作者对于古史分期的意见,即殷商以前是原始公社制时期;殷商西周是原始公社瓦解、奴隶制萌芽时期;春秋战国是奴隶制确立时期;秦汉是奴隶制发展时期;三国晋代是中国封建制确立时期。该书还试图从史实与理论的结合上阐明作者关于上述分期的根据所在。因此,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不失为最早以专著的形式系统论述魏晋封建说的研究成果。如果从我们所要探讨的主题即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来看,明确地把中国奴隶制的发展道路及其向封建制过渡的路径问题与魏晋封建说联系起来,则应以王仲荦为代表。他于1956年发表了《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⑨,系统阐发这一看法。
首先,关于中国奴隶制的发展道路问题。王仲荦指出,中国奴隶制的发展经历了由“原始奴隶制”到“较发展的奴隶制”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同时存在着“两种基本结构,即农村公社和未获得发展的原始奴隶制”。由于农村公社长期保留“氏族关系”和“公有制的残余,主要是土地的共有”,又“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农村公社成员的劳动,其目的主要在于生产使用价值而不在于“创造价值”,因此,商品货币关系不发展,“私有财产”和“私有奴隶”也自然不发展。这就决定了这一阶段的奴隶制只能属于“原始奴隶制”。
王仲荦认为,中国奴隶制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转变始于春秋战国之际,而以“秦制辕田,开阡陌”(前350)为其标志。这是“生产力增长的结果”,它促使农村公社的瓦解。农村公社开始解体引起了债务奴隶的出现,从而把原始的奴隶制推向较发展的奴隶制。但是,“终汉之世”,“只能说古代中国债务奴隶制的发展”,“而始终没有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发展成典型的奴隶制,即劳动奴隶制。
由此可见,王仲荦的中国奴隶制“两阶段”说提出了一条不同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发展道路即原始奴隶制的发展道路,而生产力的增长、农村公社的瓦解、私有制的发展、债务奴隶的出现,则是中国奴隶制由“原始奴隶制”向“较发展的奴隶制”转化的主要途径;债务奴隶制既促进了“较发展的奴隶制”的发生,又阻碍了它的充分发挥,从而使中国奴隶制始终停留在“不发展的”阶段。
其次,关于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路径问题。王仲荦指出,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是奴隶制危机不断加深以至总崩溃,封建关系的新因素孕育、滋长和形成的过程。奴隶制危机最严重的问题是流民问题。流民的出路,或“沦为债务奴隶”,或“沦为依附农民”,或参加起义军,或被招募为“屯田客”,而最后这一条出路更成为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实现形式。曹魏的屯田制就是这样一种实现形式,它带有国家隶农制的性质。“这种国家隶农形态”作为一种“过渡剥削形式”,最后为西晋的“占田制”所代替。西晋的占田制使“屯田客”恢复为“州郡领民——自耕小农的身份”,从而成为“封建政府变相的农奴”。
总之,王仲荦的魏晋封建说关于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首先是经历了由“原始奴隶制”向“较发展的奴隶制”的阶段转变,然后再经由曹魏屯田制即“国家隶农形态”的过渡,最后为西晋的“占田制”即“国家农奴制”所取代,才实现向封建制转化的。这是王仲荦的魏晋封建说所展示的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发展道路观。
三 中国封建制发展的三种道路
建国后,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讨论始终围绕着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何者在中国封建制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问题展开。这既是事关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更是事关中国封建制的历史发展道路的根本问题。对于这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看法,即封建土地国有制道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道路以及上述两者交替行进的道路。
第一种历史发展道路即封建土地国有制道路,是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商兑之一》的论文中首先提出来的⑩。随后,他又相继发表文章,进一步阐发上述观点(11)。
首先,他所说的封建土地国有制是指“皇族土地所有制”或“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即“君主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而言,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一条线贯串着全部封建史,其所以是主要的,是指这种生产关系居于支配的地位,并不是说除此而外没有其他占有权的存在”。这样,他就在事实上肯定了自秦汉以来,中国封建制走着一条土地国有制的道路。如果说,侯外庐前面所说的中国封建化路径,其实质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法典化,它标志着中国封建制的最终确立;那么,他在这里所说的中国封建制的历史发展道路,则是上述中国封建化路径的延长,即贯串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其次,为了论证封建土地国有制道路贯串于中国封建制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侯外庐着重分析了这种土地所有制在前后阶段的表现形式,指出,在前一阶段(秦汉至唐中叶),它“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分为“不完全制度化”和“制度化”两种形式。汉之垦田、屯田、公田、营田,属于前者;魏晋之屯田、占田,北魏、北齐、北周、隋、唐之均田,属于后者。在后一阶段,它“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军事屯田除外)”,唐中叶两税制开其端,至宋元明的官田、皇田、官庄、皇庄是其“制度化”。表现在剥削形态上,前一阶段是“以实物地租为外表而实质上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后一阶段则是“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形态,并配合着屯田制度的劳役地租形态”。至清初,“更名田”的立法,则可以作为“废除皇有或官有的土地所有制去看待”。由此可见,从秦汉开始的这条封建土地国有制道路一直贯串到明末清初。唯其如此,它才成为中国封建制社会占支配地位的形式。必须指出,侯外庐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理论是建立在对于封建主义所有权性质的认识上的。他认为,封建制社会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特征在于,它的“非运动”性质;“运动的”或“自由的土地私有权”“不能任意用之于封建制社会”,“这是属于封建主义普遍规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中国封建制社会史(12)。尤其是“研究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特征及其发展的途径时”,更是如此。根据这一“普遍原理”来考察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地主和农民就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样,侯外庐就从理论上排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可能性,更遑论其支配地位了,因而也就不存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道路了。
第二种历史发展道路即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道路。从当时讨论的情况来看,胡如雷的观点更具针对性和代表性(13)。胡如雷指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占支配地位的却是地主土地所有制”(14)。而所谓“国家土地所有制”是指“地主政权代表了全部地主阶级(包括皇族)的土地所有制”,“皇族”“只是地主阶级中虽然地位很高,但人数很少的一个集团”,所以“皇族土地所有制”不能与“国家土地所有制”等同。这样,他就从概念的内涵把“皇族”与“国家”、“皇族土地所有制”与“国家土地所有制”即“土地国有制”分别开来。其主要论据有三:
其一,从地租的分配原则来看。认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剩余生产物绝大部分是当做私租归地主阶级占有的”,国家所占有的赋税只占“全部剩余生产物中”的“较少”部分。
其二,从国有土地的性质特点来看。认为“历代均田制的推行”“并不说明国有土地是绝对的”。因为国家所“均”之“田”是“私有土地以外的无主土地”,地主的私有土地并未因此而发生动摇。毋宁说,“均田制本身就是土地国有向土地私有转变的通路,永业田的私有及全部受田的合法或违法的出售,均最后使地主土地所有制重新又发展起来”。
其三,从国有土地的数量来看。认为历代的国有土地,如屯田、营田、公田、官田、官庄、皇庄等,虽有相当数量,但在全国垦田面积中,还是绝对的少数。不仅如此,历代国家的赋税,如汉之田赋,晋之户调,唐之租调均是对民间土地的征敛,与国家直接掌握的官田无涉;而唐中叶以后,国家实行按户等、土地征收赋税的税制即两税法,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的结果。
总之,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实现”而言,“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不是“皇族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现象,从而也就只能成为它的“补充形态”。既然胡如雷肯定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那么,他就在事实上承认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走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道路。
第三种历史发展道路即上述两者交替行进的道路。就是说,贯串中国封建制社会发展全过程的,既不是封建土地国有制道路,也不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道路,而是这两种道路交替互动,各走一段。这是我们在分析了李埏《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15)后,所归纳出来的一种新的历史发展道路观。
必须指出,李埏对于侯外庐的封建土地国有论的“基本论点”深表赞同,但是,他仅指“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曾在我国封建主义时期存在的说法”而言,并未涉及这种所有制“居于支配地位”的问题。同时,他认为,“把我国的土地国有制名之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一语“不够确切”,因为“皇族”是一个地主集团,可以包括“君王”在内,但不能等于“国家”。更重要的是,他不仅提出了“大土地占有制”问题,还提出“大土地所有制”问题,指出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大土地所有者“是有土地所有权的”,其土地主要是“通过自由买卖或其他兼并的方式,而不是由于赏赐”;“他们可以永久地、排他地独占土地”;“他们不仅在人数上,而且在垄断土地的面积总和上”,较之大土地占有者“为数更多”,认为“这种土地占有形式是我国封建社会构成的主要基础之一”。显然,他所说的“大土地所有制”实则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他看来,“大土地占有制”是在“土地国有范围以内存在”,而“大土地所有制”即地主土地所有制则不在此列,与土地国有制并存。那么,何者居于支配地位呢?他没有明说。不过,从以下的分析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首先,他认为,秦统一后,“大封建土地所有制”“利用统一政权对私有财产的庇护”,“通过制度化了的土地买卖或其他特权,向国有土地进攻”,“这就使国家土地所有制相对缩小”。
其次,每次农民大起义沉重打击了大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使原来被他们垄断的土地“解放”出来而成为“无主荒地”。新建立的王朝窃取农民起义的果实将“无主荒地”作为国有土地,或以份地的形式授予农民去占有和使用,或以直接经营的形式征调军民去屯种。这样,就使“在前一时期已经式微”的“土地国有制复苏”了。这种情形,在西汉、东汉、唐代、明初,都反复出现过。又如,元末,承宋代庄园经济发达之后,“大土地占有制和所有制盛极一时”,而“土地国有制”已经是“其命如线”了;可是到了明初,“官田”、“军屯”、“民屯”等国有土地,又“以空前的规模出现了”。
从李埏以上的分析来看,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是互为消长的,而封建土地国有制之“屡次绝而复苏”正好表明它并非一直居于支配的地位,因此,也就不可能成为贯串于中国封建制社会全过程的发展道路。在李埏看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道路既不是土地国有制,也不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两者的交替互动。因此,我们可以把李埏提出的中国封建制发展的第三条道路简称为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互动的道路。
四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的近代意义
建国后,我国学术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是由1954年关于《红楼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及其性质的讨论引发而来的。这场讨论最终同中国历史的走向问题即中国历史能否走向近代以及如何走向近代的问题联系起来。侯外庐最早提出这一问题,指出,从16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没有像欧洲那样走向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中国封建社会已存在解体过程,处在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关键在于:既在封建社会的母胎内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又在发展过程中未能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这即是如马克思说的,既为旧的所苦,又为新的发展不足所苦,死的抓住活的。认为对于从明代以来的这种新旧矛盾,既要看到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旧传统的顽固性,又要看到资本主义形成过程这一新的因素。至于资本主义形成过程所处的阶段性,他认为,因了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某些地区居于农业劳动和手工业劳动分离的阶段,即第一阶段;有的已进入城市手工工场业形成的阶段,即第二阶段;有的正处于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发展的过渡阶段;有某些地区却依然没有走进第一阶段(16)。他进而指出:封建社会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必然引起阶级关系的变化,出现了城市反对派,包括中等阶级的反对派和平民反对派,而在思想上,则是启蒙思想的兴起。他们用中古神学的方式来表现人性概念和世界观的要求。这既有适应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又有受传统思想束缚的因素(17)。
邓拓则从《红楼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的角度分析了18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的状况,指出,这是封建社会开始分解、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正在萌芽的时期。其标志是,在封建经济内部生长着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萌芽,代表着资本主义关系萌芽的新兴市民社会力量有了发展和市民思想明显地抬头(18),其看法与侯外庐大体一致。
翦伯赞则从18世纪上半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发生的变化分析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具体表现:一是,在农业生产关系中出现了土地的两极分化;二是,部分土地变成商品,从封建租佃制转向商业性的农业经营,农业无产者由封建租佃关系中的奴主关系转化为契约关系的雇佣劳动者;三是,农业经营的商业化、专门化,扩大了商品交换关系;四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五是,在手工业中出现了商业资本渗入手工业生产;六是,由于商业资本与手工业生产的结合使原有的一些工商业中的城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发展起来,成为新兴的工商业市镇(19)。
尚钺则从明中叶以来农业、手工业的新变化分析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程度,指出:就丝织业、棉纺织业和陶瓷业的结构上看,已经都是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但就工人的性质说,除资本外,还有奴役,封建关系的媒介等,因而还带着浓厚的工役雇佣的性质。从这一时期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关系来看,农业经营基本上已采取了资本主义制。这是城市手工业制造业的发展渗入农村的必然结果(20)。
黎澍则指出:许多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论文脱离了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条件,把非商品生产和商品生产混淆,把农奴式劳动当作雇佣劳动,把农村副业的行会手工业当作工场手工业,从商业资本引出工业资本主义,表现了显著的片面性。他认为,这里存在着对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基本估计问题。他承认清朝社会经济比明朝向前推移了一步。然而,清朝不是工场手工业独立形成的时期,因为这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取得进一步统治地位而言,而这样的时期,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不仅如此,在清朝,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分离还是非常个别、非常轻微的现象。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统一还是很牢固的,所以,到19世纪中叶,外国大工业产品才在中国遭遇到顽强的抵抗。总之,他承认在清朝的商品生产中,资本主义萌芽现象的存在和逐渐增长,然而发展很缓慢,说这个发展在明清时期就是很快,并且在上层建筑的许多部分如此灵敏地反映出来,那就未免言之过甚。可以看出,黎澍对于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估计是不高的,它仅仅是一种“现象”,而且范围极其有限。即使如此,他仍然认为,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21)。
由此可见,建国后不久开展的这场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尽管在“萌芽”出现的时间确定上或对“萌芽”发展程度的估计上,看法不尽一致,但是,在肯定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上,则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这场讨论,最终是同中国历史是否走向近代、如何走向近代的问题联系起来的,而这正是这场讨论的近代意义所在。
五 简短结论
综观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历史研究的新进路,无论是通过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历史分期的讨论探求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特点及其转化的路径,或者是通过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特点的讨论探求中国封建制社会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及其转变路径,还是通过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探求由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的难产性等,都是围绕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及其实现形式这一中国历史发展道路的主题展开的。这是对20世纪30—40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从根本上有别于此前的中国传统史学和近代实证史学。
回顾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这场围绕历史研究的新进路所开展的学术讨论,其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通过讨论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历史学工作者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热情,增强了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的自觉性,深化了对中国历史进程的认识。
其次,通过讨论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通史、断代史和专门史领域的学科体系建设,修订、续编和新编了一批相关的历史学著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主导地位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唯物史观已经成为历史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从而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优良传统得以发扬光大。
第三,上述成就的取得是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切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分不开的。因此,在讨论中能够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从而使问题的讨论得以深入展开,取得积极成果。事实表明:党的“双百”方针是促进学术文化繁荣和发展的正确方针,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
在回顾这一时期新中国历史学的成就时,我们切莫忘记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郭沫若、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和侯外庐等所做出的独特贡献。他们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主导地位的确立、为中国历史学的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殚精竭虑,辛勤工作,功不可没。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广大历史学工作者为确立和维护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地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所作出的真诚努力和所取得的成绩。正是由于有党的正确领导、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的独特贡献以及广大历史学工作者的真诚努力和付出,新中国历史学才能够在建国后不太长的时间里取得如此重大的成就。这是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的基本面,不容否认。诚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一时期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历史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形式化问题,即表面地、片面地看待马克思主义的个别论断和词句,而不是完整地、系统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因而出现了某种教条式的理解。在这一时期的后期,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因而出现了混淆学术与政治的界限问题,以致出现将学术问题政治化的情况。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的经验教训。但是,上述存在的问题与这一时期新中国历史学所取得的成就相比是属于第二位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建国后的前十七年所取得的成就,更不能肆意抹杀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为确立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主导地位所创立的业绩。列宁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同样,对于新中国历史学创建时期的史学成就,我们不能忘记,更不能以偏概全,全盘否定。这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注释:
①翦伯赞在20世纪40年代初撰写的《中国史纲》第1卷《先秦史》也持西周封建说。
②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③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21页。
④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22页。
⑤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30页。
⑥侯外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凡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见于此文。
⑦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1929-1979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65页。
⑧尚钺主编:《中国历史纲要·编者的话》,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
⑨《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以下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文。
⑩《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以下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文。
(11)侯外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新建设》1959年第4期。
(12)侯外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封建主义》,《侯外庐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41页。
(13)详见胡如雷《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侯外庐先生意见的商榷》,《光明日报》1956年9月13日;《如何正确理解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新建设》1960年第2期。1979年,他更从社会形态的角度系统阐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这一主题,出版专著《中国封建社会形态问题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
(14)胡如雷:《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下凡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文。
(15)《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以下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文。
(16)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6页。
(17)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5卷,第23页。
(18)邓拓:《论〈红楼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人民日报》1955年1月9日。
(19)翦伯赞:《论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兼论〈红楼梦>中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情况》,《北京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
(20)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
(21)黎澍:《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考察》,《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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