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组成部分论文,私营经济论文,个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学习理解这一科学论断,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历史进程,对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认识的历史进程
党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否问题,经历了一个认识、再认识,发展、再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个体经济在一定范围存在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而且明确提出了保护农民自留地、集市贸易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改革的春风唤醒了在中国大地几乎绝迹的个体经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发展,城市市场的开放,个体经济犹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在城镇,一些待业者和无业者开始开办个体饮服业,继而出现了农民进城贩运经商;在农村,出现了一批离土不离乡从事工商业的专业户。不久即出现了雇工现象,私营经济也应运而生。这是它在消失了近20年之后,于80年代初重新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个体、私营经济以它特有的旺盛的活力,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开始认识到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个体经济作为适合中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
(二)十二大报告提出“在很长的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第一次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适当发展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此,个体经济第一次被写入国家宪法,并取得了宪法保护的合法地位。随着中央政策的放宽,城镇个体、私营经济由修理业、服务业迅速扩展到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多种行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逐步增加。
(三)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第一次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明确“私人企业”的地位
在个体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上,私营企业相继出现,私营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展示的积极作用,使党中央认识到私营经济重登当代中国历史舞台的必然性和深远意义。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明确指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私人企业“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了私人企业的地位。
(四)十三大提出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
1987年11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括和全面阐发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对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必要性作了充分肯定,提出了鼓励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报告认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并明确指出:“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应当说十三大报告对个体、私营经济问题的论述,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写进了宪法,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私营经济载人国家的根本大法,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已基本上摆脱了“左”的思想束缚,终于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中国当代私营经济的合法性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的结论。
(五)十四大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新突破
1989年,由于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国际形势的剧烈动荡,党内“左”的思想又有所抬头,有人认为“允许个体和私营经济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冲击社会主义经济,滋生剥削阶级和其他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甚至还有人认为个体、私营经济是政治风波的经济基础。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大滑坡,广大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担心党的政策有变化。1990年到1992年初,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处于徘徊不前的局面。在这关键时刻,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春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是非标准。1992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这一宏伟的目标,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并指出“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报告把个体、私营经济看成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同公有制经济相互合作。这是我党对私营经济认识的又一次飞跃,即个体、私营经济不仅要长期存在和发展,而且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共十四大标志着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进入了比较自觉的状态,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二、党的十五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是又一次思想解放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立足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科学的论断,确立了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即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之一,国家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植根于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一—邓小平理论,而得出的正确认识,是积十几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后在更高水平上的理论升华,是又一次思想解放,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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