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市民社会的需求与“法治国家”的定位_法治国家论文

俄罗斯市民社会的需求与“法治国家”的定位_法治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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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9.3/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3)01-0067-04

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剧变造就了诸多“社会转型”国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在历史传统、制度变革、社会经济走向等方面不仅具有典型性,且与中国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有相通之处。故深入分析和研究俄罗斯的社会转型与“法治国 家”的性质、状况和前景,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借鉴和省思意义。

一、俄罗斯社会结构转型与“法治国家”的理论路径

苏联曾经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面旗帜,它不仅展示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发 展道路,也促进了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然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开始走 向集权化,国家包揽一切,对社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干预,其实质是以国家吞并了市民 社会(注:应当说,马克思主义学说创始人的初衷,并不是要确立国家吞并市民社会的 国家本位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旨在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实 现二者互动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使国家消融于社会之中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 ,因而是国家统一、消解于市民社会之中的“社会本位”的制度设计和社会理想。参见 马长山:《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法本质的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就是 说,苏联传统集权式社会主义无疑具有一定的“异化”性质,并造成了社会停滞。为此 ,从20世纪60~70年代苏联就开始了以减少国家干预,增强社会自主权为取向的社会改 革运动(注:参见[苏]А·Г·阿甘别吉扬:《经济管理改革:问题与探索》,马文奇 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王爱珠:《苏联东欧经济改革概论》,复旦大学出版 社1989年版。),国家吞并市民社会的一体化社会结构开始松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 奉行新自由主义战略,力图通过“休克疗法”来加快私有化进程,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 场经济的转轨,私人自由、权利和利益获得了肯定,从而使市民社会开始浮现并与国家 相分离,中产阶级也逐渐形成(注:[俄]别利亚耶娃:《中产阶级寻踪》,叶玉珍译, 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4期;[俄]Е·П·托尔卡诺夫斯基:《俄罗斯中产 阶级的形成》,刘伸译,载《国外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这样,就出现了由国家 吞并市民社会向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转型,在私人积极性与市场经济基 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也就成为现代民主派的希望[1]。然而,“休克疗法”并未获得预 期的成功效果,反而出现了经济衰退、分配不公、政治腐败和社会失控等不良现象,不 仅“民主秩序没有出现,相反,经济活动混乱,犯罪猖獗”[2]。而国家控制能力则迅 速下降,并面临着具有各自特殊利益主张和要求的诸多利益集体的压力[3](P7),即市 民社会虽已浮现但很不成熟,并形成与国家的对立。人们开始反思和怀疑转型国家私有 化运动曾做出的承诺,并吁求国家发挥更积极的能动作用。于是,俄罗斯新政府从1996 年起,开始对新自由主义战略进行调整,通过加强国家干预来扭转过渡经济自由化倾向 ,放慢私有化速度,调整对内对外政策[4],其实质是恢复国家控制能力,重新调整国 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一种努力。这与东欧国家“活化市民社会”的努力不谋而合(注: 东欧国家(如德国)亦在力图构建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促动的良性关系,既保证市民自由 和权利,也需要一个强有力和可信的国家(而非无所不在的国家)来确保法制和竞争规则 ,以为市民社会中的创业机会均等、生存机会均等及自助互助提供促进性条件。参见[ 德]G·施罗德:《市民社会——关于重定国家和社会的任务的几点思考》、[德]J·施 特拉瑟:《活化市民社会》,逸菡译,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由此可以 看出,俄罗斯的社会结构转型经历了由国家与市民社会一体化到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 离,再到强化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调控能力的不同阶段,其核心是重构国家和市民

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与苏联20世纪80年代大幅度社会改革相呼应,苏联法学家在80年代后期开始对国家— 法制建设进行深入反思,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和要求、人民自治并享有充分的权利 应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得到体现和作为相应的制度、准则和程序而固定下来”(注:[苏 ]В·涅尔谢相茨:《对苏联国家——法制建设的反思》,匡时译,载《国外社会科学 》1989年第4期。与此同时,南斯拉夫等东欧国家学者也立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来 反思“法制国家”。参见[南]I·普尔比奇:《社会与国家》,文兵译,载《国外社会 科学》1989年第6期。)。他们批判“传统社会主义”极权国家把法律强加于社会的专断 性,阐明法律与国家的二元性,主张恢复个人的独立性、自由和权利,并强调“法制国 家观念依据的原则是国家服从于社会”[5]。“自由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不能实现 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公民社会则是法律国家的现实基础”[6]。这无疑反映了苏联法学 家反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一体化,推进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化的社会诉求。然而,随着苏 联的解体,尤其是“休克疗法”和新自由主义战略局限性的日益显露,出现了市民社会 的畸形发展和国家控制能力衰弱的不良倾向(注:有俄罗斯学者指出,市民社会不仅有 私人的、群体的利益,也有一定的能力作自我调节,愿意服从共同的规则及利益。在这 个意义上,私有制并不总是导致市民社会。俄罗斯目前出现了私人利益基础上的“非市 民社会”,并构成了对法治国家与民主的现实威胁。这也使那些把一切希望都寄托于市 民社会以试图建立法治国家的人们陷入了怪圈。参见[1],О.В.МАРТЫШИН 文。),人们开始关注国家和个人的相互义务,并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7],认 为建立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建立起码的法律秩序,恢复已丧失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 恢复同犯罪尤其是同贪污受贿的斗争,过渡时期更是如此[1]。这表明,对法治国家的 期盼已不再是简单的诉诸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而是力图恢复国家控制能力,重构国 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互动关系,以此来建立法治国家,这一转向恰与俄罗斯社会结构转 型的新趋向相吻合。

由上可见,俄罗斯法治国家的理论扎根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二元矛盾发展运动 中。或者说俄罗斯社会结构转型的性质和方向决定着“法治国家”的理论路径。需要指 出的是,尽管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出现了注重国家控制能力的新苗头,但很多俄罗斯人仍 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最好的经济类型,并期望通过社会自由和民主运动来建立社会一致 并向法制国家过渡[8]。就是说,俄罗斯需要“一部建立在个人独立和全体人民一致基 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国家和党的权力基础上的自由和公正的市民社会的宪法。”[9]

二、市民社会: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的逻辑起点

众所周知,“法制国家”已明确写入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而且写在第一条。在理论 上,俄罗斯法学家把法律至高无上视为法制国家最重要的准则[10](P36),认为法治国 家是对人权和自由的最大保障,它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普遍适用及对法律的严 格遵守(法律统治)等等,然而其“法治国家”理论的根基则在于市民社会。

其一,市民社会构成了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俄罗斯学者对法治国家理论的阐发伴随 着对传统“极权国家”实践的批判。他们指出,在苏联传统法学理论中,国家是第一位 的,法是第二位的,这种规范实证派法学的合法性,就是准确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来自 国家的法律准则,而不是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使得凡在国家视线以外的一切都具有非法 的性质,然而,“人民、市民社会同国家政治机构是不同的主体,一个主体准确无误地 反映另一个主体的意志从来都是一种幻想”[11]。传统“极权国家”的法制并不妨碍专 制,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适合当权者的需要和利益。因而,以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为轴 心的真正法治便无从谈起。而事实上,“法治国家不能存在于人们任意组成集团的国家 中,而只能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首先,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于国家而又与国家相互 影响,具有程度较高的、完整的、积极的个性和较高的人类品质的个人联盟(自由、权 利、义务、道德、财产等),它形成分散化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正是市民社会这种多元 分散的权利和利益要求,不仅分割了国家集中化权力,而且“能够压制国家权力,以迫 使国家为社会服务”,从而保障和促进市民社会权利和自由[12]。其次,法治国家需要 强大的经济基础、高水平的生活和“中产阶级”在社会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市民社会是 产生“中产阶级”和促进阶级阶层分化的最优良土壤。“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已不是那 些拥有经济和政治垄断的人们的意志,而是成为自由的尺度、平等和正义的标准及社会 各阶层的妥协”[13](P356),进而成为市民社会利益和要求的体现。再次,市民社会与 其政治体系的关系是一种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不仅国家对市民社会及其结构产生影响, 而且,市民社会也通过批判法律草案和参与立法等活动来影响国家的法律创制活动,通 过执法评介和监督等活动来影响国家法律的实施[12],使国家法律立足于回应市民社会 利益和需要的基础上,以贯彻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使法律成为市民社会权利和 自由的有效保障,而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手段。因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根 本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的活动并规定他们在市民社会中的活动范围”[11]。总之, “只有在具备发达市民社会时,法治国家才有可能”[13](P357)。

其二,市民社会的自由、权利和秩序诉求提供了法治国家的价值原则。在俄罗斯法学 家看来,法本身可以视为事物本性的表现或者自由在现实关系中的客观形式或这一自由

的形式标准,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13](P 349)它意味着“更一贯与坚定地实现社会主义,保卫公民权利和自由,建立这样一种法 律制度以使国家机关的全部活动都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14]。这些权利、自由和正义 价值取向,在根本上乃是“法在接近实现理想市民社会的普遍要求”[13](P72),反映 了作为法治国家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平等、自由和权利价值理念。同时,市民社会的 成长是个协调有序的进程,它强调多元论,但又反对激烈冲突,因而是多元和谐的,并 服从共同的既定规则[12]。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多元利益和价值主张基础上的秩序要求 ,必然要注入法治精神之中。这样,“市民社会内部所固有的是统治的法律形式,它建 立在法的(法律)统治、分权和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障之上”[13](P349)。市民社 会的自由、权利和秩序要求也就成为法治国家价值原则的重要源泉。

其三,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和保证。从探讨“法治国家”之初,俄罗 斯法学家就认为,实现法制国家的构想是为了确立民主和人道的社会制度、国家和社会 的法律基础,创建具有高度法律、道德规范和公民意识的法律社会。因而“公民和国家 政权相互负责是法制国家的原则”[5]。苏联解体后,私有化及政治变革进程加快,这 一方面使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日强,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不断发展却又出现“畸形 化”倾向,国家职能削弱,社会失控,社会道德败落,出现了“非市民社会”的状况。 因而,虽然“法律在完善,但法制却在削弱”。要避免“法治国家”堕落为蛊惑人心的 口号,就必须确立共同福利的标准和市民社会文明,“这不仅是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 保护市场与私有制,也是教育公民意识,关注正义”[1]。事实上,市民社会的主流价 值是自由主义意识,其特点是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并构成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而公 民意识缺乏,或者社会成员没有将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对比的习惯,那么,即便有完善 的法律也很难改变什么,因此,“为了形成法治国家,在整体上需要高水平的一般文化 ,而从局部上则需要高水平的法律文化”[13](P354)。这就需求国家以积极行为来恢复 起码的道德标准和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以国家立法与执法来驱除“非市民”的阵地 和确立市民社会文明[1],进而确立普通有效的公民意识,推进法治国家的早日建立。

综上可见,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深受西方国家的影响,贯彻了自由主义原则,并 以市民社会理论为逻辑起点,反映了俄罗斯社会结构转型条件下的法治要求和特有关怀 。

三、几点反思

通过上文对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路径及其内在逻辑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 识:

第一,俄罗斯的“法治国家”根植于市民社会理论,反映了俄罗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 二元化进程,换言之,市民社会的出现及其与国家的分离必然要求建立法治国家。应当 说,“法治国家”的这种理论定位,把握住了法治产生与发展的深层历史基础和核心因 素。也即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革除传统国家吞并市民社会的集权式单一社会结构, 建立市民社会制约国家的分权式二元社会结构,从而为法治国家的确立奠定必要的社会 基础。

第二,确立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绝不意味着重复西方的发展道路。 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发展经过了数个世纪,现在仍身处寻求二者良性互动关系的 调适情境之中。而转型国家有自己的特殊背景和复杂情况,尤不可照搬。俄罗斯的自由 主义者力图通过急速的社会转型来解决所有问题,结果一方面导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水 平和能力下降,不能发挥其必要的、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未能得到健康 发展,出现一些畸变情况。为此,俄罗斯开始反思,并强化国家权力的调控能力,推进 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构建保障权利、自由和正义的法治秩序。然而,俄罗斯毕竟为此 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第三,中国已迈上了法治之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发展也已初具规模。要推进 中国法治进程,就必须确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基础,实现以社会权利制约 国家权力。但是,俄罗斯法治国家构建中的经验教训必须引以为戒。就是说,推进市民 社会与国家的分立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个辩证的过程,即推进市民社会自主性绝 不意味着取消国家控制,也不能把市民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简单对立起来。事实上,对 于转型国家而言,强化市民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是极为重要的,但国家权 力对社会的调控和对市民社会的促进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正是东欧国家“活化市 民社会”诉求的重要原因之所在。对具有浓重儒法传统和国家融并社会悠久历史的中国 来说,这一点可能更重要。有强力调控能力的国家并不意味着无所不在的国家(反之亦 然),因此,强调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调控和对市民社会权利的保护与促进,绝不是要回 到国家兼并市民社会的老路上去,而是旨在确立国家和市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 动和平衡关系,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基础上,转型国家的法治秩序才能有效地建立 起来,这也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所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收稿日期:20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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